导图社区 明朝法律制度
设置了极具礼教特点的申明亭制度指全国各地建立名为申明亭的基层司法组织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的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 2.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1、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2、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3、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设置了极具礼..
编辑于2022-10-11 18:38:03 山东省民事法律主要是《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的规范,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但因其条文简略,不足以规范日益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得不公布一些民事单行法令以解决社会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改善了苏区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存在着左倾错误,脱离了国情和实际,片面的追求劳动者的福利目标,其结果不仅影响到根据地的生产供应,有碍红军的作战行动,也使工厂中师徒关系紧张,影响到工农团结。
1927年的《特种形式临时法庭组织条例》,1944年的《县司法处组织条例》,1946年的《监狱组织法》和《看守所组织条例》,1948年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军事法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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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主要是《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的规范,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但因其条文简略,不足以规范日益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得不公布一些民事单行法令以解决社会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改善了苏区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存在着左倾错误,脱离了国情和实际,片面的追求劳动者的福利目标,其结果不仅影响到根据地的生产供应,有碍红军的作战行动,也使工厂中师徒关系紧张,影响到工农团结。
1927年的《特种形式临时法庭组织条例》,1944年的《县司法处组织条例》,1946年的《监狱组织法》和《看守所组织条例》,1948年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军事法庭条例》。
明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 “重典治吏” “重典治民”
2.明刑弼教
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大明律》与“六部分篇”体例
前后历经30年,“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要求官吏讲读律令
在编制体例上,以名例及六部分篇,为古代法典体例的一大变化
律首附有《服制图》《六赃图》等图表,使援引者一目了然,《大明律》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有所发展,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大明令》是帝制中国最后一部令典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分为4篇
内容包括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以及新颁布的重刑法令
《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其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污官吏
《大诰》也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诰》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但朱元璋死后不久,《大诰》便被束之高阁。
有《大诰》可减罪
《问刑条例》
通常由司法机关根据典型案例拟定条文,经皇帝批准颁布。成为可以普遍适用的法律形式。
例与律的关系,“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例比律灵活。
万历年间还将重新辑修的《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 从而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大明会典》
是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
仿照《唐六典》而作,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等
明朝以律、令、告、例、会典为主要的法律形式,构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刑事立法
奸党罪(朱元璋)
表现
1.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2.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
3.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者
4.“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5.“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
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明朝对于奸党罪处刑严厉,绝不宽待。
刑罚制度
1.充军
充军刑送元时已存在,明朝广泛适用,是强迫罪犯到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
逐渐形成极边、烟瘴、边远、近卫、沿海、附近、口外7种不同的里程等级
适用的对象:从犯罪的军人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者,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者,也以充军发落
期限:“终身”(即本人身死为止)。 “永远”(即罪犯本人死亡后子孙亲属仍需继续充军,直到“勾补尽绝”方能“开豁”)。充军远比一般流刑为重。
2.廷杖
是皇帝处罚大臣的非常之刑。
明律中并无廷杖的刑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常用于殿廷之上,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断罪无正条”:比附原则
确立了比附类推的原则,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助长了司法擅断的弊端
2.涉外案件:属地原则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一律用明律处断
3.“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原则
薛允升
(1)加重了严重犯罪的刑罚,“重其所重”,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
唐律对于谋反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者处绞只限于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都处于流刑或没为官奴
明律对犯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并扩大至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
除了政治性犯罪外,对于强盗、窃盗、抢夺等侵害财产以及官吏贪污受贿等犯罪的处罚,明律都比唐律明显加重
(2)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即“轻其所轻”
“不孝”的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唐律处徒刑三年,明律仅杖八十
子孙违反教令,唐律处徒刑二年,明律杖一百
对于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时,使刑事制裁更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民事立法
财产所有权
1.无主物
丐帮原则:明初强调先占原则,规定凡逃弃荒田一律归先占开垦者所有,旧主即使回归也丧失土地所有权,只可请求返还房屋坟墓
2.遗失物
规定遗失物在30日公告期内即使被主人领回时,拾得人仍可获得一半;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则由拾得者获得遗失物的全部所有权
3.埋藏物
埋藏物完全归发现人所有
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必须送官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婚姻
1.明朝关于婚姻的规定基本沿袭唐宋旧律,但也有一些新的规定
强调婚姻礼俗; “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即适龄者方许结婚;(男16女14) 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
2.明律从大量的婚姻纠纷中总结出符合情理避免争讼的规定
已报婚书而自毁,男女双方同罪,比唐律只惩罚辄悔的女方,在立法上更进了一步
3.明律对义绝的认定,更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
家庭
1.教令权
家长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权直接进行肉体惩罚
2.主婚权
“婚娶皆由读祖父母,父母主婚”,家长的责任也更大,“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家长的主婚权,实际上就是家长的包办婚烟权
继承
明朝仍坚持身份继承的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
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奸生子的地位上升是明朝继承法的发展,侧重于保护直系亲属的继承优先地位,排除旁系亲属的财产继承权
经济立法
赋役制度:一条鞭法
含义:是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并为统一的货币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
内容
1.将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统一征收
2.各项杂税和差役等统一折算成白银,平摊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收
3.征收赋税实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负责征收和解运
意义
结束了历代以来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从实物税转向了货币税
税收制度开始转向以资产(土地)计征,将过去的对人税改为对物税,有利于赋税负担的合理化
海外贸易制度
1.制定“海禁”法规,朱元璋时期推行“片板不许下海”的海禁政策,严禁一般商民,私自与外国通商往来 隆庆年间,私人海外贸易变为合法,但需在官府的控制下进行
2.朝贡贸易立法,即海外诸国与明交易必须以朝贡为先决条件,并设“市舶提举司”主管朝贡贸易事务
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中央
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控制中央六部,使六部对皇帝直接负责
明朝的军事指挥权分为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掌握
监察机构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特设通政史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
六部尚书与通政使司,左都御史,大理卿合称为“九卿”
朱元璋从翰林院等机构中选调官员加殿阁大学士衔,负责草拟诏谕,并充当皇帝的顾问,但是“不得平章国事”
明成祖朱棣命翰林院侍读、编修、检讨等文学侍从官入值文渊阁,正式称为内阁,参与机要
由于六部尚书入阁兼领殿阁大学士衔,内阁的职权渐重,尤其是首席大学士称为“首辅”,实际上掌握了宰相的权力
地方
省“三司”
布政使司——掌行政
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
指挥使司——掌军事
同为一省长官,均直属于中央,彼此地位平等,互不统属,又相互牵制
府——知府
县——知县
管理管理制度
明朝建立了完整的科举选官制度
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中央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学生称为监生,由各地官学选送
各府,州,县均设官学,学生称为生员,俗称秀才
世人考取生员就可享有免役特权,并可不受笞杖刑和刑讯
生员可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省级乡试,考取称为举人,也可经考试推荐为监生
省级——举人 国家级——贡士 皇帝考试——进士(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
规定各级考试专用四书五经命题,考生只能按照程朱理学的注解答题,不得言及时事,自由发挥
创立了八股的形式,使考生文章完全脱离社会实际
明朝任官基本上每三年轮换一次,地方官严格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制度, 为使官员转官公平,采用抽签的方式决定官员的任职
地方官员满60岁回乡,称为“乡宦”,仍有免疫和司法特权(汉唐70岁)
监察制度
由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长官为左都御史,右都御史辅之
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为天子之耳目,所有御史必须科举出身,职权颇重,对任何官员都可以进行监督弹劾,并可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以及地方审判进行监督。
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每年轮换出京至各省巡查,称为“巡按御史”官阶不高,但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御史犯罪一般加重二等处罚
中央六部每部都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人,负责监察六部日常政务活动,核查奏章和奉旨执行政务的情况。六科给事中合称“六科”,与都察院并列,直接向皇帝负责。
地方的提刑按察使也享有监察权,被称为“行在都察院” “外台”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
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称为中央“三法司”
刑部——审判,下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的案件
大理寺——复核,“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对于判决不当的案件,则薄令改判判决得当者才允许准具奏行刑
都察院——监察,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行为,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
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地方
地方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其中省一级的提刑按察使司,算是专职的司法机关,长官为按察使, 按察使司主管全省司法审判及监察官吏事务。
省行政机构承宣布政使司也有理问所,负责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主的审判事务
各省军事机构都指挥使司均设“断事司”,负责审理本省驻军之人之间的诉讼
厂卫
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一大弊政
“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 从明太祖朱元璋开始,锦衣卫以兵兼刑,掌有缉捕、刑狱之权。 所设南北镇抚司中,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锦衣卫狱。
“厂”是由太监组成,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包括东厂,西厂,内行厂
厂卫并非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但在皇帝纵容之下,由宦官操控,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享有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等种种司法特权
申明亭
是指对百姓施行教化、调处纠纷的
设申明亭于各州县乡间,由本里百姓推荐正直乡里耆老、里长主持
申明亭定期张贴榜文,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和过错行为,“以示惩戒,而发起羞耻之心,能改过自新则去之”
申明亭受理和调处有关婚姻、田土、斗殴等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必须先经调处; 若经申明亭调解仍不愿和息时,可向官服起诉
榜文是太祖、成祖时期一种文告形式的单行法规,即把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案例等在榜上公示,悬挂于各衙门门前和申明亭内,统治者希望通过榜文宣传,大行教化,安定秩序,但是成祖以后,榜文逐渐流于形式直至消亡
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
1.严厉制裁诬告行为
2.严禁越诉
3.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关管辖
4.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发就先发)的原则
5.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审判制度: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圆审)
明继承唐“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为“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则由皇帝令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史、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需奏请皇帝批准(9人)
2.朝审
是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对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也就是死刑复核制度
朝审是朝廷高级别的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囚犯制度。
朝审罪囚以关押在京师监狱为限,大致包括:案件发生在京畿附近和在重大疑难案件中由各省提到京师来讯问的案犯。
3.大审
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的制度
每五年举行一次,在京师由大理寺主持,在地方有布政使和巡按御使主持
审录范围很广,凡监押囚犯及诉冤者均在大审之列,是一次全面的狱案清理工作。此制为明朝独有
4.热审
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锦衣卫同三法司会审囚犯。
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
是在暑热天气来临前,决遣和清理在押未决犯及对现监囚犯减等发落的制度
意义: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应,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 但是,明朝的会审往往又宦官操控,不免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