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考刑诉左宁
参加2022年法考,客观成绩219,主观延期了,有时间将主观的重点补充了进去,供大家参考。制作不易,希望客官不要嫌弃。
编辑于2022-10-19 22:03:13刑诉 - 左宁
龙头
01 概述
概念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工具价值
程序对实体:有利于实体
独立价值
程序对实体:制约实体
程序对程序
实体 VS 程序
实体:法院无罪 = 检察院不起诉 = 公安撤销案件
程序:法院审理 = 检察院审查 = 公安局侦查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任务
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障全体诉讼参与人
优先保障嫌疑人
基本范畴
理论分类
家庭模式
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只有实体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兼顾程序
正当程序主义
价值
秩序
社会秩序
本身有序
法定程序
公正
核心
效益
效率
收益
构造
概念:控诉、辩护、审讯三方
完整构造仅存在于审判阶段
诉讼价值 VS 刑诉目的 VS 诉讼构造
价值影响目的
目的决定构造
价值不决定构造
种类
古代
弹劾式
纠问式
现代
当事人主义
控辩双方积极对抗
法官消极被动
陪审团裁判
职权主义
法官职权最大
一般不用陪审团
控辩双方对抗受到压制
混合式
职权主义吸收当事人主义
我国
控辩式:弱化法官
02 基本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
司法原则和立法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要遵守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机关独立
独立于行政机关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不是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 VS 疑罪从无
共同
最大限度保障人权
无罪推定可以推导出疑罪从无
区别
对象不同
无罪推定:被告人
疑罪从无:法官
内容不同
无罪推定:无罪地位
疑罪从无:裁判规则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认罪:承认事实
认罚:量刑 + 退赃
从宽:量刑从宽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
显著
时效
特赦
告诉
死亡
处理
立案:不立案
侦查: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不起诉
审判
显著:宣告无罪
其他:裁定终止审理
龙肉
03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公安
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警局)
与公安相同的职权
检察院
公职人员犯罪
监察委员会、检察院管
公安不管
法院
上下级监督关系
合法监督
程序监督(二审、再审)
解释、判例
检查工作
不能干涉
事实、证据问题
诉讼参与人
公诉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例外
附带民诉原告人
法医是鉴定人
证人不具有控诉 / 辩护职能
当事人 VS 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其他诉讼参与人:无直接利害关系
当事人:害人、被害、要钱
害人
犯罪嫌疑人:提前公诉前,审查、起诉时
被告人:提起公诉后
被害
被害人:公诉
自诉人:自诉
要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区别:近亲属不是诉讼参与人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证人
区别:见证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证人:看到案发过程
见证人:看到办案经过
鉴定人
区别:有专门知识的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鉴定:专属于公权机关
有专门知识的人
适用回避
作用
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协助侦查活动
弥补鉴定空白
04 管辖
立案管辖
公安
监察委员会
公职人员全覆盖
国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管理人员
检察院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司法工作人员:侦查、起诉、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狱警是司法工作人员(监管职责)
人民陪审员是司法工作人员
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监察官犯罪,监察委员会自己管
公安管辖的职务犯罪
省检以上决定
法院直接受理
亲告罪
侮辱、诽谤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虐待
侵占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3 年以下
自诉转公诉
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收集
可能判处 3 年以上
公诉转自诉
有证据证明受到侵害
且有证据证明告诉不受理
管辖权竞合
公检法竞合
公安、检察院与法院竞合(公诉竞合自诉)
亲告罪:告知找法院
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
提起公诉:并案侦办
不提起公诉:移送法院
法院与公安、检察院竞合(自诉竞合公诉)
另案移送
监察委员会竞合
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为主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国恐无死没缺
国家安全
恐怖
无期
死刑
没收
缺席
共同犯罪就高不就低
例外:未成年分案
无需无期死刑,给中院
检给法:依法审判
法给法:可以退回
法院间不能直接移送,需要检察院做媒介
基层法院 → 县检察院 → 市检察院 → 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通知市检察院
地区管辖
犯罪地
行为发生地
包含预备地
持续性犯罪持续中经过的地点都有管辖权
网络犯罪:沾边就管
结果发生地
被告居住地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下级移送上级:可以退回
上级移送下级:不能,违背级别管辖
指定管辖
上级指定下级
管辖冲突
最初受理法院审判
必要时,移送被告主要犯罪地审判
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层报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05 回避
理由与种类
回避理由
身份不当
当事人、辩护人近亲属
近亲属:广义理解
违法违规
举证
跨越阶段
曾参前,不参后(如参与一审,不得二审)
发回重来的例外(如参与二审发回重审,还可以进行二审)
回避种类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指令回避
回避程序
申请与决定
侦查人员
公安负责人,检委会决定回避
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
之前活动是否有效,作出机关决定
检察人员
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回避
审判人员
院长,审委会决定回避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院长决定回避(区别民诉)
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应当休庭并通知检察院
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申请复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法定理由回避才能复议
06 辩护与代理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被告人:随时
侦查期间:律师身份,可以是亲属
法律援助辩护
只能由律师提供
种类
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
向司法局提出
通知法律援助
公检法应当通知: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
法院应当通知:缺席审判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派驻:法院、检察院、看守所
条件: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指派律师
不是辩护人,仅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代理申诉控告
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人数
1-2 名辩护人
同案犯不能同一辩护人
范围
可以担任:律师
不可担任
正在执行刑罚
限制人身自由
限制行为能力
限制担任
条件:监护人、近亲属 / 被告人委托
情形:现陪利外离开
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利害关系人
外国人
检察官、法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其原单位办理案件中的辩护人
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照
检察院、法官离职 2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辩护人的权利
阅卷权
时间
审查起诉之日
侦查阶段禁止阅卷
内容
诉讼文书 + 证据材料
禁止阅卷: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
允许刻录下载
阅卷地点
检察院、法院
无公安
不限制阅卷时间次数
原则:当时安排阅卷
例外:无法当时安排,3 个工作日内
可带助理,最多 1 名
涉密保密:经同意
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
会见、通信权
会见三证
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
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会见安排
看守所安排
不超 48 小时
不得附加条件
一般不限制会见时间和次数
可安排讯问室会见
辩护律师书面同意
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两人会见
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可带助理,最多 1 名
限制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侦查阶段,会见前经侦查机关许可
核实证据:只能审查起诉阶段,不可以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禁止:阅卷、核实证据
不被监听
不被监听,可以监视
不得派员在场,区别阅卷权
通信权
可以检查
不得截留、复制、删改
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
例外情形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串供、毁灭证据
调查取证权
狭义调查取证权(专属于律师)
向一般单位和个人取证
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无需经检察院或法院同意
向被害人方取证
双许可,需要检察院或法院同意
作出是否许可决定:书对书,口对口
申请调查取证权
申请检察院代为取证
取证时可以在场
申请法院代为取证
取证时可以在场
情形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
确有必要
直接申请调取
确有必要
且不宜或不能由律师调取
申请检、法调取证据
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
申请检察院向公安调取
辩护人的义务
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不在犯罪现场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病
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准备或正在实施
曾经干过,没有揭发检举义务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07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
种类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分类
原始证据 VS 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 VS 间接证据
主要事实
人 + 事,能定性
言词证据 VS 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辨认、侦查笔录
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对案发现场的客观记载)
有罪证据 VS 无罪证据
刑事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暴力 + 痛苦
合法权益威胁 + 痛苦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重复性供述
例外:换人自愿供述、换阶段自愿供述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暴力
威胁
非法拘禁
物证、书证
不符合法定程序(故意)
且影响司法公正
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不适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
一般规则
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可以使用:实物证据 + 鉴定意见
重新收集:言词证据
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
物证、书证
作废: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来源
瑕疵:补正、作出合理解释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作废: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作废: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鉴定意见
瑕疵:没有瑕疵状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笔录
作废: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瑕疵:没有拍照、没有见证人、没有签字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作废:一改就死
刑事证明
证明对象
需要证明
定罪
量刑
程序
免证事实
不证自明
已被证明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而是证明手段
证明责任
特征
谁主张,谁举证
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统一
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分担
公诉:检察院
自诉:自诉人
持有型犯罪:被告
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有证据证明
经查证属实
排除合理怀疑
08 强制措施
拘传
拘传 VS 传唤
拘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证人不得拘传、不得传唤
最多不超 24 小时,不得连续审讯 24 小时
取保候审
条件
管制拘役附加刑
有期病孕无危险
期限届满未办结
程序
保证人、保证金择一选择
保证人不交保证金
义务
应当遵守:离变传扰灭
离开居住市县,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
联系方式变动 24 小时内报告
传讯及时到案
不得干扰证人
不得毁灭证据
可以遵守
特定场所、特定人员、特定活动
交证件
监视居住
条件
「可以」
符合逮捕、取保候审条件
地点
原则:住处
例外:指定住所
无固定住处
涉嫌国恐,有碍侦查,上级公安批准
不含黑毒
不是检察院批准
义务
取保候审 VS 监视居住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
没有变动联系方式报告
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辩护人无需批准
应当交证件,包括身份证
拘留
程序
拘留证
拘留后 24 小时内
送看
讯问:可在送看前讯问
通知
例外
无法通知
涉嫌国恐,有碍侦查
期限
公安机关
一般 3 日
特殊 3 + 4 日
流多结 30 日
流窜、多次、结伙
检察院作出决定 + 7 日
检查机关
监察委员会已采取留置措施
检察院先行拘留
作出决定 10 + 4 日
逮捕
条件
有证据 + 徒刑以上 + 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有证据 + 徒刑以上 + 10 年以上
有证据 + 徒刑以上 + 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
程序
讯问
原则:可以讯问
例外:应当讯问
逮捕条件、嫌犯要求、重大违法、重大疑难、未成年、盲聋哑、精神病
辩护律师意见
原则:可以听取
例外:应当听取,律师提出要求
审查批准 VS 审查决定
审查批准:检察院批准公安
审查决定:检察院自己决定
逮捕执行
送看
讯问
通知
例外:无法通知
区别:涉嫌国恐,拘留可不通知,逮捕必须通知
羁押必要性检查
概念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检察院建议办案机关
办理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立案
依申请
依职权
初审结果
立案:检察长
不立案:检察官
审查
可以公开审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应当建议释放、变更
没有犯罪
刑罚轻微
超过刑期
符合取保、监居条件
结案
时间:10 + 5 工作日
无继续羁押必要
检察长
10 日回复
纠正违法通知书
有继续羁押必要
检察官
强制措施的撤销
在押:拘留、逮捕
情形:无罪、免责、免罚
09 附带民事诉讼
附民当事人
原告
被害人、近亲属
国家财产:检察院,自己的名义
被告
被告人
共同侵害人
监护人
遗产继承人
注意
亲属、朋友自愿代为赔偿,应当准许
同案犯在逃,不列为被告
附民的提起
赔偿:损失
只赔物质损失,不赔精神损失
只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
无死亡赔偿金
非法占有、处置财产:追缴或退赔,不提附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犯罪:申请国家赔偿,不提附民
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情况紧急 48 小时作出裁定
诉前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前
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必须 48 小时作出裁定
附民相关程序
不到庭处理
原告人不到庭:撤诉处理
共监继不到庭:缺席审判
刑事被告人必须到庭
调解即时履行完毕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应当制作笔录
无罪或撤诉处理
可以调解
调解不成
不构成犯罪:一并判决
检察院撤诉:裁定驳回,另行起诉
10 期间与送达
龙骨
11 立案
公安机关初查
仅允许任意性措施
不包含强制性措施
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决定不予立案,将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被害人
对不立案不服
申请复议 + 向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
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提起自诉
对撤销案件不服
提起自诉
对不起诉不服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提起自诉
对宣告无罪不服
判决未生效:申请检察院抗诉
判决已生效:申诉
12 侦查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人员
侦查人员 2 名
讯问同案嫌疑人,个别进行
区别:讯问同案被告人,无需个别
讯问地点
已羁押:看守所
未羁押:哪都行
录音录像
公安:无期、死刑、重大,应当录音录像
检察院:应当录音录像
讯问时律师不能在场
询问证人、被害人
现场、证人提出的地点
并非侦查人员指定的地点
勘验、检查
解剖尸体
公安机关决定,无需家属同意
通知家属到场
强制检查
仅对犯罪嫌疑人强制
检查妇女
女工作人员
医师男女不限
搜查
搜查证
仅为搜查,必须出示
逮捕拘留,情况紧急,可以无证
可以无证:传唤、先行拘留、搜查
在场
被搜查人或家属
和邻居或见证人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查封、扣押 VS 查询、冻结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查询、冻结:财产
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不能查封、扣押
3 日内退还
查询、冻结
不得重复冻结,可以轮候冻结
股票基金:书面申请出售,所得继续冻结
鉴定
鉴定人签名,可无鉴定部门盖章
区别:行政法,鉴定人员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不同意见,应当注明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计入
技术侦查
可以适用
公安
立案后
国恐黑毒
检察院
立案后
交由有关机关,检察院不能实施
在逃犯
机关
决定:公安、国安、检察院
实施:公安、国安
报请程序
市公安以上批准
批准决定:3 个月
重新办理:变更种类、对象
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人员,可对非嫌疑人适用
秘密侦查
不诱使犯罪
毒品:控制下交付
证据调查与适用
可在庭外核实
通缉
辨认
数量
人数 7
照片 10
物品 5
尸体不受数量限制
辨认对象仅嫌疑人,无被害人、证人
侦查终结
侦查的羁押期限:逮捕后到侦查终结
2 个月:一般情形
2 + 1 个月: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案情复杂
2 + 1 + 2 个月:省级检察院批准,交集流广
交通、集团、流窜、面广
2 + 1 + 2 + 2 个月:省级检察院批准,10 年以上
补充侦查
审查批捕
不限次数
公安
审查起诉
2 次为限,1 个月内
公安、检察院
法庭审理
2 次为限,1 个月内
检察院
13 起诉
审查起诉
起诉:检察院
内容:全面审查
方法
检察院介入侦查
介入,不是指挥、干涉
应当问、应当听
嫌疑人、辩护人
听取内容
定罪、量刑、程序
排除非法证据
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
自行调查取证
补充侦查
公安移送
退回公安或自行侦查
2 次为限,1 个月内
监委会移送
依照刑诉法、监察法
应当退回监察机关
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改变管辖
可以通过原检察院退回原侦查公安
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后发现新事实
已经退回 2 次
旧犯罪:提起公诉
新犯罪:立案侦查
发现漏人、漏罪
要求公安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原罪证据充分,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漏罪需要先侦查,收集证据
对监委会移送案件决定强制措施
监委会留置措施,检察院先行拘留
10 + 4 日决定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应当签署
定罪、量刑、程序
辩护人或律师在场
无需签署
盲聋哑
精神病
大人不同意
部分在逃,在案仍诉
期限
一般:1 个月 + 15 日
速裁:10 + 5 日
提起公诉
移送材料:全部,含翻供材料
量刑建议
原则:检察院可以提
例外:检察院应当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不起诉
种类
法定不起诉
没有犯罪事实
显时特告死
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
「可以」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 / 存疑不诉
先天不足:2 次补充侦查或不补充侦查,证据不足
后天不足:排除非法取证后,证据不足,可以补充侦查
附条件不起诉
没有终局性
特别不起诉
认罪认罚
最高检核准
重大立功,污点证人 / 重大利益,特殊人才
程序
宣布之日生效
区别:作出之日生效
对涉案物品处理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检察院不能私自处分财产
程序倒流
作出不起诉决定
将材料退回公安
重新侦查,并非撤销案件
救济
公安不服
复议:同级检察院
复核:上一级检查院
被害人不服
申诉:上一级检察院
提起自诉
被酌定不诉人不服
申诉:同级检察院
监察机关不服
复议:上一级检察院
被害人申诉 VS 被酌定不诉人申诉
被害人:上一级检察院(同级对牛弹琴)
被不诉:同级检察院(同级可以讲理)
14 审判
独任制
合议制
合议庭组成
一审
基层、中院
审判员 3
陪审员 3 / 7
高院
审判员 3 / 5 / 7
陪审员 3 / 7
最高院
审判员 3 / 5 / 7
二审
中院、高院、最高院
审判员 3 / 5
死刑复核
高院、最高院
审判员 3
人民陪审员制度
条件
积极条件
年满 28
高中以上
消极条件
法律职业禁止
违法违纪禁止
名额
基层法院,中高院没有
人大常委会确定
法官 3 倍
任命
随机抽选
陪审员 5 倍作为候选人
人大常委会任命
申请推荐
陪审员 1/5
任期
5 年
不得连任
组成
3 人庭
法官:审判长
7 人庭
10 年、无期、死刑
影响重大
审判
审判长指引、提示,不是指示
3 人庭 VS 7 人庭
3 人庭:表决事实、表决法律
7 人庭:表决事实、不表决法律
审判委员会
应当
死刑
抗诉
15 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
庭前会议
召开条件
申排非、证据多、影响大
可以召开
控辩审
可以通知被告,参加并非权利
会议内容
只处理程序
不审查事实、证据
证据展示
庭审时调查证据
庭前会议不调查证据
法庭审判
法庭调查
发问规则
先控后辩
控方:公诉人、被害人、附民原告人
证人出庭条件
有异议、提申请、有必要
证人拒不出庭后果
强制证人出庭令,不是拘传、传唤
配偶、父母、子女不强制
不豁免作证义务
不含兄弟姐妹
司法拘留
鉴定人拒不到庭后果
不到庭,鉴定意见不作为定案根据
正当理由,延期审理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依申请
法庭庭外调查证据
不能搜查
法庭调取的证据应质证
双方无异议除外
补充侦查
公诉人建议,应当同意
发现新量刑证据
合议庭发现:移送
被告人提出:侦查
宣判
被告人必须到庭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
原则:接受量刑建议
例外:不构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不一致
调整量刑建议
宣判情形
指控与认定不一致,按认定罪名
不满 16,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
公开宣判
送达
当庭宣判:5 日内
区别民诉:10 日内
定期宣判:当庭
自诉案件
特点
可以:调和撤反简
调解
和解
撤回自诉
反诉
简易程序
公转自,不可以:调反
调解
反诉
审查
不能来、不敢来,代为告诉
缺乏罪证处理
立案前:先软后硬,先说服撤回起诉、后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可软可硬,可说服撤回起诉、可裁定驳回起诉
自诉人处分诉权
一审宣判后不予受理
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
不到庭处理
2 次
撤诉处理
撤诉自愿性
反诉
一并审理
自诉撤诉不影响反诉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适用条件
基层法院
清楚充分
承认罪行
没有异议
未成年: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
不适用条件
盲聋哑、精神病
社会影响重大
可能无法定罪
决定适用
可以建议
当庭询问
审判程序
审判组织
3 年以下:合议制、独任制
3 年以上:合议制
区别:民诉简易程序独任制
公诉人应当出庭
可以辩论
认罪
不等于认量刑
简易转普通
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清楚
单向转换
一般当庭宣判
审理期限
20 日至一个半月
速裁程序
适用范围
适用条件:基三清、认同一
基层法院
3 年以下
清楚充分
认罪认罚
同意适用
一人独任
不适用条件: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未赔偿
盲聋哑
精神病
未成年
重大影响
有异议
未赔偿
审理程序
当庭宣判
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
审理期限
10 至 15 日
速裁转普通
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情愿
简易程序 VS 速裁程序
对象:未成年人可以简易,不能速裁
刑罚:速裁 3 年以下
认罚:简易认罪,速裁认罪认罚
公诉人出庭:简易应当出庭
审判组织:简易独任或合议,速裁独任
简化程度:速裁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当庭宣判:简易一般当庭,速裁应当当庭
审理期限:简易 20 日至一个半月,速裁 10 至 15 日
16 二审程序
提起
主体
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近亲属 + 同意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抗诉
检察院
被害人申请
程序
上诉
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
抗诉
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抗诉
向原审法院提出,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审判
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
概念
仅有被告人上诉时
加刑
发回重审,补充起诉
检察院抗诉
自诉人上诉
刑罚畸轻
不得直接加重
不得发回重审
应在二审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审理
审理方式
开庭
应当开庭:死刑、抗诉(同应当上审委会)
死刑立即执行
不开庭
审理程序
开庭审理,检察院派员
二审自诉
调解:视为撤销
和解:裁定撤销
审后处理
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改判
违反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可以再次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改判,可以发回
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17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
复核程序
被告人:应当讯问
辩护律师意见
原则:可以听取
例外:应当听取,律师提出要求
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
最高法应当将结果通报最高检
复核后处理
核准
直接核准
纠正核准:瑕疵
发回重审,裁定不予核准
事实不清
新的事实
事实正确,不应判死
违反程序
数罪并罚,部分罪不清楚
共同犯罪,部分人不清楚
改判,对其他作出死刑判决:有人偿命
数罪并罚,部分罪事实正确,不应判死
共同犯罪,部分人事实正确,不应判死
死刑缓期执行
18 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
申诉制度
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利害关系案外人、委托律师
效力:不停止执行
程序
向检察院申诉
向终审法院同级检察院申诉
可以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交由终审法院同级检察院受理
案情重大,上级检察院直接受理
两级 + 省级检察院复查,不再复查
上一级检察院对上一级法院抗诉
向法院申诉
终审法院处理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可以告知向终审法院申诉
交由终审法院处理
案情重大,上一级法院直接处理
向上两级法院申诉
可以告知向下级法院申诉
提起主体
与生效法同级检无再审抗诉权,最高检除外
二审抗诉向上级法院,再审抗诉向同级法院
能再审的最低级法是生效法,其下无权
能再审抗的最低级检是生效法的上一级检,其下无权
重新审判
再审法院
指令下级、上级提审
原则不在原审法院审理
另行组成合议庭
基本程序
不进行全面审查
适用程序
一审:一审程序
二审、提审:二审程序,终审判决
除抗诉外,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
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可以不开庭
没针对其他被告可以不出庭
除抗诉外,再审不加刑
原审效力
原则:原判决不停止执行
例外: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可能无罪
刑期届满
审理结果
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事实瑕疵、适用法律瑕疵、量刑适当:裁定纠正、维持原判
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改判,可以发回
不能认定有罪:宣告无罪
身份信息有误:裁定更正
19 执行
财产执行
第一审法院执行,可委托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执行
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与侦察机关相同
法院可直接裁定处置财产,无需侦察机关解除手续
财产裁判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较多可以概括叙明
赃款赃物恶意取得追缴,善意取得不予追缴
排序:医疗费 > 优先受偿权 > 刑事
民事优于刑事
医疗费首位
优先受偿权在医疗费后
监外执行
「可以」条件
有期、拘役
严重疾病
怀孕哺乳
不能自理
无期
怀孕哺乳
批准机关
交付执行前:法院
交付执行后: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市公安
监督
抄送检察院
收监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没有救济机会,不能复议上诉
公安收监
不计刑期情形
贿赂
脱逃
减刑假释
法院、狱管、时间
法院、监狱管理机关
死缓、无期:高级法院,需要监狱管理机关同意
有期、拘役、管制:中级法院,无需监狱管理机关同意
服刑地法院
裁定时间
无期、有期:1 + 1 个月
其他:1 个月
应当开庭审理
重大立功
破格减刑
不同意见
职务黑金
应当通知参加庭审
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
执行无辩护
书面审理提讯
减刑:可以提讯
假释:应当提讯
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无上诉、抗诉
龙爪
20 未成年人
一般规定
应当讯问听取
合适成年人制度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合适成年人不行
明确拒绝合适成年人,应当另行通知
提出意见,签字盖章
可以会见
社会调查报告
控辩双方可以制作
办案教育参考,不是证据
女性未成年人,女工作人员在场
补充陈述
法定代理人,不是辩护人、合适成年人
补充陈述,不是代替陈述
少年法庭审理范围
独自犯罪:犯罪时不满 18,立案时不满 20 适用
共同犯罪
首要分子或主犯:犯罪时不满 18,立案时不满 20 适用
其他未成年人:是否适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条件: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
未成年
侵犯人身权利(第四章)、侵犯财产权利(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第六章)
1 年以下,并非 3 年以下
起诉条件
悔罪表现
无需和解
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异议
被不诉有异议:应当起诉
被害人有异议:只能申诉,不能自诉
迁居考察
考察机关不变
迁入地检察院协助考察
考验期限
6 个月至 1 年
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法定期限范围内缩短延长
撤销不起诉
新罪漏罪
违规严重
犯罪记录封存
不满 18,5 年以下,应当封存
终局性不起诉封存,附条件不起诉不封存
21 当事人和解
实质条件
故意犯罪:民间三四五
民间纠纷
不属于民间纠纷:雇黑寻聚多
雇凶伤害
黑社会
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
多次伤害
3 年以下
侵犯人身权利(第四章)、侵犯财产权利(第五章)
过失犯罪:渎职七以下
渎职犯罪以外
7 年以下
不能和解
5 年内故意犯罪
和解结果
公安
从宽处理建议
不能撤销案件
检察院
从宽处罚建议
可以不起诉
法院
从宽处罚
不能宣告无罪
22 缺席审判
适用对象
国恐贪
贪污:任何情形
国恐: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高检核
病半年
死无罪
死再审
管辖法院
国恐贪:中院
送达与开庭
送达
未到案
辩护权保障
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救济
上诉
被告人、近亲属
区别:二审上诉,近亲属无单独上诉权,需经同意
辩护人 + 同意
抗诉
到案后处理
审理中到案:重新审理
裁判后到案
无异议:执行刑罚
有异议:重新审理
2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违法所得没收
没收程序
适用对象
重大犯罪、通缉 1 年、应当追缴
已经死亡、应当追缴
申请主体
检察院向法院申请
书面申请
举证责任
检察院
管辖法院
犯罪地、居住地
中级法院
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公告期限
6 个月不可变
公告期满,理由合理,应当准许参加诉讼
审理程序
审判组织:合议制
是否开庭
可以开庭
利害关系人参加,应当开庭
举证责任
利害关系人
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般不允许,除非财产所在地国表示支持
审理结果
属于或高度可能属于非法财产,可以没收
可以上诉、抗诉
二审可以不开庭
24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适用条件
宫保鸡丁
公共、人身
暴力
继续
鉴定
主体
启动主体:检、法
申请主体:检
决定主体:法
执行主体:公
监督主体:检
申请程序
基层检察院
书面申请
审理程序
启动方式
检察院申请 = 被申请人
公诉 + 依职权 = 被告人
基层法院
合议制
可不开庭:法定代理人请求,法院审查同意
应当会见
可不出庭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
应当提供法律帮助,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审理结果
被申请人
强制医疗:不负刑责 + 宫保鸡丁
驳回申请:不负刑责 + 非宫保鸡丁
驳回申请,退回检察院:负刑责
被告人
不负刑责,强制医疗:宫保鸡丁
无罪或不负刑责:非宫保鸡丁
需要追责,依法审理:负刑责
审理期限:1 个月内决定
不服救济:上一级法院复议
解除程序
法院批准
初次申请不受限
再次申请 6 个月
龙尾
25 涉外
涉外范围
含「外」
驻外使领馆:按国内犯罪处理
国籍确认
有效证件
无法查明:无国籍人
管辖法院
一般基层法院
适用法律
不能直接援引国际条约
语言文字
外文译本不加盖法院公章
外国人拒绝翻译,书面声明
委托辩护
律师:中国律师
辩护人:可以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