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改善了苏区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存在着左倾错误,脱离了国情和实际,片面的追求劳动者的福利目标,其结果不仅影响到根据地的生产供应,有碍红军的作战行动,也使工厂中师徒关系紧张,影响到工农团结。
编辑于2022-10-20 16:04:11 山东省民事法律主要是《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的规范,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但因其条文简略,不足以规范日益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得不公布一些民事单行法令以解决社会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改善了苏区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存在着左倾错误,脱离了国情和实际,片面的追求劳动者的福利目标,其结果不仅影响到根据地的生产供应,有碍红军的作战行动,也使工厂中师徒关系紧张,影响到工农团结。
1927年的《特种形式临时法庭组织条例》,1944年的《县司法处组织条例》,1946年的《监狱组织法》和《看守所组织条例》,1948年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军事法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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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主要是《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的规范,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但因其条文简略,不足以规范日益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得不公布一些民事单行法令以解决社会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改善了苏区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存在着左倾错误,脱离了国情和实际,片面的追求劳动者的福利目标,其结果不仅影响到根据地的生产供应,有碍红军的作战行动,也使工厂中师徒关系紧张,影响到工农团结。
1927年的《特种形式临时法庭组织条例》,1944年的《县司法处组织条例》,1946年的《监狱组织法》和《看守所组织条例》,1948年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军事法庭条例》。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1927——1931.12——1937.9)苏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内容:
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
1931年12月1日,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正式成立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主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
意义:
《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中国工农专政的纲领
它确认了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
它是人民自己制宪最初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缺陷:
混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的界限
阶级路线上搞“左”倾关门主义
在国家结构问题上照搬苏联经验等
土地立法
1.《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
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
以乡为单位,以人口或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土地
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农民只有使用权
禁止土地买卖
2.《兴国土地法》1929年
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
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在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是:
(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 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规定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的利益进行
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买卖,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意义:具有严重的左倾错误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在1931年11月中央苏区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主要内容包括:
1. 废除包工制和工头、招工头
2.禁止私人开设事业劳动介绍所,取而代之的是苏维埃政府开设的劳动介绍所
3.工会享有宣布及领导罢工,有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和成立特别机构监督私人企业的生产等权利
4.雇主对于工会机关的活动不得有任何阻碍,并负有支付工资总额3%的工会办事经费和文化教育经费的义务
5.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工人的各种法定休假制度
6.工人享有各种法定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意义:
改善了苏区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存在着左倾错误,脱离了国情和实际,片面的追求劳动者的福利目标,其结果不仅影响到根据地的生产供应,有碍红军的作战行动,也使工厂中师徒关系紧张,影响到工农团结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4年4月颁布
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
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
2.关于结婚年龄,规定男子须满20岁,女子须满18岁
禁止三代以内的血亲通婚,禁止患传染病、神经病、疯瘫者结婚,男女结婚须到苏维埃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
3.确定离婚自由的原则
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或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
规定离婚后孩子和财产的处理办法
私生子女得享受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
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的,须得其夫同意。 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2年、通信困难地区经4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以请求登记离婚
着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工农民主政权婚姻立法的一个核心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在1934年四月颁布
主要原则是
1.区分首犯、主犯和附和参与者,区别对待
2.对自首、自新者减免刑罚
3.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
4.废除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5.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这一错误,直到抗日战争时期才纠正
缺陷:
死刑适用面过宽
定罪量刑上有唯成分论的倾向
积极意义:
在同反革命犯罪的斗争中起到重大作用,对于巩固红色政权,保护工农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所规定的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也为以后的刑事立法积累了经验
司法制度
1.司法组织体制
中央
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法令,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司法机关。
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取“分立制”,在地方采取“合一制”
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受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的领导
1934年改为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
地方
(1)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为地方各级法院建立之前的临时裁判机关,负责管辖非军事人员的一切刑事、民事诉讼案件
(2)在红军中设立各类军事裁判所
(3)省、县裁判部各社检查员实行“审检合一制”
2.诉讼审判制度和原则
在审级划分上,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
设立劳动感化院,颁布《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1937.9——1945)陕甘宁边区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1年11月颁布,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阐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定的“抗日”“团结”“民主”
发扬民主,团结边各个社会阶层、各抗日党派,发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中国, 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2.加强政权民主建设,规定根据地政权的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
共产党员占1/3,非党左派进步人士占1/3,中间派占1/3
3.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
4.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
土地立法
1937年8月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原则
主要内容有:
1.保护土地所有权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3.保障佃权
4.减轻债务利息
规定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10%或15%
禁止一切利息外剥削,以限制高利贷
劳动立法
《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主要是适应抗日战争民族统一战线的形势需要,采取了既保护工人利益,又强调团结资产阶级,开明绅士参与抗战发展生产,在一定限制下鼓励资本主义发展的立法原则
主要内容包括:
1.工人具有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调解劳资纠纷,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和向政府提出要求
2.实行10小时工作制,雇主安排加班应征得供人的同意并支付加班工资
3.按照各地的具体经济条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
4.实行安全生产防护
婚姻立法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晋绥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等
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
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原则
2.规定法定最低婚龄
男20周岁,女18周岁
3.增加了“订婚”“解除婚约”专章
订婚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订婚不得索取钱物,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双方或任一方都可在订婚后解除婚约
4.列举离婚条件
程序条件:男女双方愿意离婚者只需向当地乡市政府登记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十条离婚条件:
有重婚行为者
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者
与他人通奸者
虐待他方者
以恶意遗弃他方者
图谋陷害他方者
不能人道者
患不治之恶疾者
生死不明过一年者
5.规定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
婚后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1.汉奸罪
2.破坏坚壁财务罪
3.贪污罪
刑法原则的发展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在实施中区分首要与胁从,承办主要施于与首要分子,宽大主要施于胁从分子
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的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
司法制度
1.司法组织形式
名义上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管辖下的省级司法机构,因此名称为高等法院
实际上,边区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与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无实质联系
抗日战争后期,各边区一般都改为自行终审的三级三审制
各边区实行审检合一制
2.马锡五审判方式
在其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
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3.人民调解制度
1.调节组织的形式
(1)民间调解
在无政府介入的情况下,由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纠纷
(2)群众团体调解
以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等常见群众调解团体解决群众之间的纠纷
(3)政府调解
边区政府民政厅第三科、各专员公署和县市政府第一科都是负责政府调解工作的机构
(4)司法调解
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县司法处等司法机关进行的调解
2.调解的原则是
双方自愿; 尊重群众意见; 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 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若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可直接向司法机关起诉
3.调解的范围
主要是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4.调解的处理方式
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
5.调解一般需要制作和解书
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1945——1949)解放区
宪法性文件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主要内容是: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障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主要内容是:
宣布了中国共产党的八项基本原则
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就是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提出了“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口号
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
主要内容是:
确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当前任务
继续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争取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的胜利
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建设,恢复和发展生产
建设民主政治,培养干部人才
规定了实现当前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
土地立法
1946年5月4日《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为《五四指示》
将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政策,从而揭开了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
1947年10月10日《中国土地法大纲》
主要内容是:
1.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2.规定土地改革需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分配方法;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
4.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政府发放土地证
5.确定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
6.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
意义:
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来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修正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以来土地立法的错误,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劳动立法
“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指导方针
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和《中华总工会章程》
婚姻立法
1946年修正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1947年7月颁布了《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
处理离婚问题,在强调感情因素的同时,注重政治条件,规定夫妻一方是恶霸、地主、富农或有反革命活动者, 他方可据此为理由提出离婚
针对当时干部离婚问题比较突出的状况,专门规定了干部离婚原则,即坚持以“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为标准
凡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制造离婚条件的,原则上不准离婚
对不得不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在财产处理上照顾对方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1.惩办战争罪犯
2.镇压地主恶霸与肃清政治土匪
3.取缔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
4.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
法定刑
死刑、有期徒刑、劳役、罚金、褫夺公权、没收财产
创设了“管制刑”,即将已登记的反动分子交给当地政府及群众监督,限制其自由,责令其每隔一段时间必须向指定机关报告其行踪
增加了无期徒刑
刑法原则
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明确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司法制度
1.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
解放战争时期,实行三级三审制
各行政大区一般都设立了大区,省,县三级审判体制,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推事改称审判员
各解放区都组建了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以贫雇农为骨干,并由政府代表参加的群众性临时审判机关, 专门审判一切违抗破坏土地法的案件
人民法庭可判决罪犯当众坦白、赔偿、罚款、劳役、褫夺公权、有期及无期监禁, 死刑须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方可执行
2.《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1.宣布废除国民党颁布的全部法律制度,即废除国民党颁布的法统和《六法全书》
2.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
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
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
3.确定教育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思想
即要以批判蔑视旧法律,学习掌握新法律的运动,来提高司法干部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