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职业伦理
这是一篇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法律职业、第二章法律职业伦理概述、第三章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第四章委托人-律师关系规则等。
编辑于2022-10-22 16:05:32 北京市法律职业伦理
第一章 法律职业
第一节 概述
概念
法律职业,是指由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类仲裁员的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组成的职业群体。
特点
1||| 专业性
2||| 伦理性
3||| 自治性
4||| 法律思维的特殊性
5||| 准入性
我国法律职业包含的人员
广义狭义
第二节 我国法律职业分说
律师
概念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分类
社会律师
社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一般许可制度和特别执业许可相结合
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
积极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消极条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相结合
实行律师宣誓
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军队律师
军队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军队律师工作证,在军队法律顾问处执业,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役军人。
法官
概念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条件
积极
消极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 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官职务的任命采用的是选举制与任命制相结合的方式
任职回避制度
检察官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公开选拔是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选拔方式之一。
检察官职务的任命采用的是选举制与任命制相结合的方式
公证员
概念
公证员,是指符合我国《公证法》 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条件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4) 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宣誓制度
五、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类仲裁员
法律类仲裁员,是指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仲裁人员
七、涉法公务员
涉法公务员,是指在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
第三节 法律职业相关的其他涉法相关人员
一、概述
无需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二、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是指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中参与侦查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
三、监察官
监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的监察人员。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五、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不是法律职业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第二章 法律职业伦理概述
概念和渊源
概念与特征
概念
律师、检察官、法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或所属机构,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特征
1||| 适用对象,是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或所属机构
2||| 调整的是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或所属机构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的行为
3||| 调整的与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包括业内活动和业外活动两个方面 。
4||| 并不存在什么统一的法律职业伦理或者法律职业伦理典
5||| 违反法律职业伦理应当承担一定的后果
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行为规则、法
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道德
法律职业伦理与业务操作规范
法律职业伦理的作用
1||| 对法律职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公平正义
2||| 是维护法律职业理想,塑造法律职业精神的重要机制
3||| 保护法律职业人员
我国现行法律职业伦理的渊源
法律渊源
(一)法律
(二)司法解释类
(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类
(四)国务院部委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行业性规范
(六)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伦理渊源
正义;独立;效率;
平等;诚信;保密;
勤勉;清廉;礼仪。
法律职业责任
概念
广义:法律职业责任是指法律职业人员未依有关法律、职业章程、伦理规范,违反了对社会和他人应尽的职责、义务所应承担的相应的行为后果,包括伦理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狭义:仅限于法律、行业纪律意义上的责任,是指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纪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1)承担法律职业责任的主体包括法律职业人员和法律执业机构两类
(2)法律职业责任通常是发生于执业过程当中,但也可能是由于其他不当的行为对职业活动产生了影响而导致相关的职业责任。
(3)法律职业责任的承担必须有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加以明确规定。
(4)法律职业责任承担的前提,必须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行业规范的行为存在
(5)承担法律职业责任需要借助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6)法律职业责任的追究必须依照特定的程序或行业规定来进行
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律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官、检察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民事责任
行纪责任
律师: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训诫:(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公开谴责;(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六)取消会员资格。
学科发展
学习方法
第三章 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概述
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在法律职业伦理的制定、解释、培育和践行中所要遵循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要求
1 第二节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2 第三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 第四节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4 第五节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5 第七节 维护法律职业尊严与荣誉
6 第六节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7 第八节权责相适
第四章 委托人-律师关系规则
第一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概述
一、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性质
概念
委托人一律师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基于委托或者指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合同法
1.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管理、监督
2. 委托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从事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服务
(二)委托人-律师关系与法律职业伦理
委托人与律师在能力方面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处境问题上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委托人—律师关系除涉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外,还涉及诉讼等程序的效率,涉及委托人和律师之外的主体的利益,涉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等重大社会政策,因而需要法律职业伦理的介入,而不能仅仅将其视为商业性的合同关系。
(三)委托人-律师关系: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角度
一方面律所管理关系
另一方面
委托人对律所的信任
对律师的信任
混合信任
二、 类型
(一)自然人委托人-律师关系与组织性委托人-律师关系
(二)潜在委托人一律师关系、现行委托人-律师关系、前委托人-律师关系
潜在委托人,是指就某委托事项同律师探讨形成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可能性,并可能依据律师的建议采取法律行动的人
潜在委托人—律师关系,是指潜在委托人与律师建立正式的委托律师关系之前的潜在委托人律师关系样态。
现行委托人律师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律师已经建立了委托人一律师关系的委托人—律师关系样态
前委托人—律师关系,是指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后的委托人—律师关系样态。
(三)单数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复数委托人一律师关系
单数委托人律师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的直接承办该事务的律师都是单数的样态
复数委托人一律师关系,是指委托人和/或者直接承办该事务的律师是复数的样态。
(四)外部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内部委托人—律师关系
外部委托人—律师关系,是指委托人处于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外部的委托人—律师关系样态。
内部委托人 律师关系,是指委托人和律师都处于同一组织的委托人一律师关系样态。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可以称为内部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所建立的委托人—律师关系,属千内部委托人 律师关系。
第二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
一、 委托人-律师关系建立的前提 6
(一)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1. 执业许可前审查
2. 执业许可后继续教育
(二)具有适当的工作条件
(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1. 律师应当专职执业
兼职律师或另有规定除外
2.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3.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四)不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五)执业行为能力未受到限制
1.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 律师有应当回避之情形
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两年内不得从事诉讼业务
3. 律师被停止执业或者从事特定业务的资格受到限制
停止执业-执业证上缴
吊销和停止执业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服务
(六)符合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数量要求
二、 委托范围与委托人、律师的权限划分
1. 委托范围
律师和委托人协商
委托人决定权
律师限定权
2. 委托人、律师的权限划分
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
三、 转委托
定义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处于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紧急情况
告知、同意
不得增加费用支出
四、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维持
风险、困难
及时、充分交流
五、 关系的保护
保护目的
关系稳定
避免不当接触、不当披露
维护律师利益
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
一、 概述
目的:当事人、事务所利益、诉讼效率
分类
(一)自然终止与干预终止
所谓委托人律师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因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委托期限届满、案件终止审理或者撤销等原因,委托人一律师关系宣告终结的情形
所谓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干预终止,是指在委托事项尚未办理完毕的情况下,基于法律规定等原因,人为终结委托人—律师关系的情形
(二)委托人终止与律师终止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委托人终止,即委托人行使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权终结委托人-律师关系的情形。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律师终止,即律师行使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权终结委托人-律师关系的情形。
委托人不需要理由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三)有因终止与无因终止
有因终止,是指行使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权终结委托人 律师关系时需要有法律上的明确原因的情形
无因终止,是指行使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权终结委托人律师关系时不需要提出法律上的明确原因的情形
(四)可分割终止与不可分割终止
可分割终止,即委托事项可以区分,部分委托事项可以终止的情形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不可分割的终止,是指委托事项不可分割,全部委托事项均告终止的情形
(五)强制性终止与任选性终止
强制性终止
强制性终止,是指律师无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任选性终止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任选性终止,是指律师有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的自由裁量权的清形
二、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强制性终止
情况
1||| 委托人提出终止
2|||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停止执业或者律师事务所终止
3||| 被人民法院命令终止
4||| 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
5||| 继续履职将导致律师违规
6||| 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7||| 法律援助的受援条件不再存在
三、 任选性终止
情况
1||| 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
3||| 在实现无法预见的前提下,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者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
4||| 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
四、 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的程序
(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的程序要求
1||| 查证和通知
2||| 申请休庭
3||| 批准
(二)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后律师的义务
1||| 采取明确通知表明委托关系的终止,并处理好交接
2||| 退还当事人的材料
退还原件,可以保留复印件
3||| 返还尚未耗用的律师费
4||| 不接受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
5||| 向有关方面进行报告
一些报告,并非所有
证券法律业务
第五章 律师保密规则
第一节 律师保密概述
律师保守委托人保密的的职责-以委托人-律师关系为分界点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
功能:排除外界力量的干预来保护律师-委托人关系,促进委托人和律师的坦率交流
律师的保密义务
强调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职责,促进委托人与律师的坦率交流
第二节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
一、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一般理论
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特免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就其因提供法律服务而从委托人那里知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信息拒绝作证的权利
限制律师特免权
保护的内容,被限定为委托人与律师所进行的秘密交流
该秘密交流是为获得法律帮助而进行的
设立特免权一般规则时,各国立法还往往设定相应的例外
二、 我国关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规定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仅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三节 律师保密义务
一、 律师保密义务概述
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得知的案情秘密的义务
重要性
坦率交流、参与程序、信赖关系
二、 范围
律师应当保守的当事人秘密
(一)商业秘密
1. 实体要求
当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
2. 程序要求
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二)当事人隐私
(三)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
律师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及其他职业秘密
(一)国家秘密
(二)其他职业秘密
期限
对潜在委托人、前委托人同样有保密义务
三、 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防止未来严重犯罪
1. 危害的未来性
2. 危害的严重性
第六章 律师利益冲突
第一节 利益冲突概述
一、 利益冲突的概念
是指律师为委托人的辩护或者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职责而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状态
特点
制定目的在于保护律师为现行委托人提供的辩护与代理的质量
产生根源是律师有自身利益,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第三人担负职责
以预防为目的
随近逐便的表述
考察是一个个案的具体事实问题
二、 利益冲突规则及例外的理论基础
(一)利益冲突规则的理论基础
1.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
2. 律师忠诚于委托人的职责
3. 司法制度的有效运作机制
(二)例外规定的理论基础
1. 避免法律服务的高昂代价
2. 实现委托人对律师的合理期待
3. 降低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消极影响
三、 利益冲突的理论分类
(一)委托人和律师的利益冲突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委托人和律师的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因为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或者立场利益而可能严重影响其对委托人的辩护或者代理的情形
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指现行委托人之间以及现行委托人与前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同时性利益冲突与连续性利益冲突
同时性利益冲突,是指因对若干委托人进行同时代理,造成忠诚分割,而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形
连续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与前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结束后,在同一或者有实质联系的事务中代理他人,或者因前职业关系,而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形
(三)个人性利益冲突与推认性利益冲突
个人性利益冲突,是指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制影响仅及于应受该利益冲突规则规制的律师本人的情形。
推认性利益冲突,是指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制影响不仅及于应受该利益冲突规则规制的律师本人,还及于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的情形。
(四)可以克服的利益冲突与不能克服的利益冲突
可以克服的利益冲突,是指因受影响的委托人或者前委托人就利益冲突的限制作出了明智同意,而可以继续进行辩护或者代理的情形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同所是对方近亲属
(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同所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不同业务
(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委托终止一年内,接受对方委托
(6)其他与本条第(1)至第(5)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知情同意书
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是指即使受影响的委托人或者前委托人就利益冲突的限制作出了明智同意,因法律职业伦理的明确限制而不能继续进行辩护或者代理的情形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2)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或者本人是近亲属
(3)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处理过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刑事双方
(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同所为双方代理,本所为一方
(6)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非诉业务
(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委托终止后,同一案件后续处理
(8)其他与本条第(1)至第(7)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二节 同时性利益冲突
一、 现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可克服
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担任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不得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三)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
二、 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
(一)因律师个人经济利益产生的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
1、律师与现行委托人的直接利益冲突
防止助讼图利问题
所谓助讼图利,就是受到帮助的人承诺与帮助者分享任何赔偿,使帮助他人诉讼的人成了一种有利益的投资者。
风险代理收费是一种典型的助讼图利行为,但是其具有替代法律援助等积极功能,故在法律的框架内是允许的
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
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2、律师与现行委托人的商业往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
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二)因律师个人立场利益产生的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
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因律师个人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推断性利益冲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三、 ynn现行委托人和前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1)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2)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三节 连续性利益冲突
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引起的连续性利益冲突
目的
保护和促进现行的委托人-律师关系
有利于保护律师的利益
有利于保护委托人本身和其他委托人的利益
有利于保护委托人解雇律师的权利
二、前职业关系造成的连续性利益冲突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以及“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律师法》第 47 条第3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
(一)利益冲突的预防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建立律师的立案申请制度
建立专门的业务资料信息库
设置专门的利益冲突查证程序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完善对转所律师代理案件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的制度
(二)利益冲突的处理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2)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3)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6)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8)其他与本条第(1)至第(7)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6)其他与本条第(1)至第(5)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律师服务收费、财物保管与纳税规则
第一节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概述
一、律师服务收费的概念
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承办业务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基于本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依法收取一定数量报酬的职业活动
律师过错,律所赔偿,向律师追偿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发展
特点
规制
域外借鉴
第二节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
一、标准
(一)政府指导价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市场调节价
我国定价的考虑因素
耗费的工作时间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律师可能承受的风险和责任
律师的社会借鉴和工作水平等
二、方式
计件、比例、计时、风险(PS除外及比例)
1. 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是指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来计算、确定收费数额的收费形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根据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确定一定比例来计算律师收费数额的收费形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3. 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实际花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来确定收费数额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4. 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将律师收费与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相挂钩,依据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来确定律师费数额的收费方式。
律师的风险代理费制度在我国也被叫作律师的"胜诉取酬”制度。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 5
1) 婚姻、继承案件;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禁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书面合同
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 30% 。
三、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
(一)价格主管部门
(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争议解决
协商提请律协、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也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则
一、统一收费、规范收费
(一)统一收费
是指律师服务费、代委托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也可是请客吃饭之类
除了上述三项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规范收费
法律服务费:出具合法票据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提供有效凭证
异地办案差旅费:提供有效凭证
二、遵守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
(一)关于计时收费的特别规则
确定计时收费标准
确定计时收费标准
确定有效工作时间
最小计时单位0.1h
制作并提供计时收费记录
(二)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
1、风险代理收费的程序性规则
前置性程序:告知政府指导价,仍要求风险代理
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代理费可以采用货币或者实物
不得超过标的30%
2、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情形
1||| 婚姻、继承
2||| 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
3||| 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
4|||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
5||| 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时
三、积极履行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协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收费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工作
四、不得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服务费用
目的
一是保护律师的独立性以及职业判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防止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是防止非律师人员通过与律师合作间接取得执业权,破坏律师执业准入和退出制度
第四节 律师财物保管规则
一、律师财物保管规则概述
二、律师财物保管规则
(一)资金类财物保管规则
货币种类物
区分保管规则
区分保管规则也被称为禁止混同原则,即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受托保管的资金,与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资金区分开来加以妥善保管的要求
(二)非资金类财物保管规则
证据文书等
妥善保管原则
第五节 律师费的转付
一、律师费转付制度概述
律师费转付,又称败诉方付费,是指在争讼性事务中,败诉方不仅承担自己的律师费,还要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费的规则
二、我国相关规定
就律师费由谁来承担,并没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
实践中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当事人自己承担的模式。
第六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分类(谁付什么税)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纳税义务概述
二、律师事务所纳税义务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律师纳税义务
(一)出资律师的纳税义务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雇员律师的纳税义务
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
当月分成收入的 30% 比例内确定
(三)兼职律师的纳税义务
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原则
核定征收
例外
第八章 律师争讼性业务规则
第一节 律师争讼性业务规则概述
一、 律师的业务分类
争讼性业务
(1)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2)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4) 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非争讼性业务
二、 争讼程序的正当性
(一)程序的主体应当具有正当性
启动者、受动者、裁决者、救济者
裁判庭的正当性包括以下因素
(1) 裁判庭的能力
组成合法、管辖权
(2) 裁判庭的独立性
(3) 裁判庭的不偏不倚性
(二)争讼性程序行为应当具有正当性
程序行为本身除应当符合特定程序本身的具体要求外,在执行中应当具有公正性和秩序性
第二节 庭审仪表与言行
一、 律师庭审着装的要求
第一,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庭审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庭审包括法院庭审和仲裁机构庭审;
第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戴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戴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
第三 ,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
第四,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戴其他衣物或饰品
二、 佩戴律师徽章的要求
第一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佩戴律师出庭徽章;
第二,律师出庭徽章不得用于平时佩戴;
第三,律师徽章不得用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标、商业广告;
第四,律师徽章不得用于与律师职业无关的任何个人活动;
第五,律师徽章不得用于其他不适于使用的场所
40毫米徽章为执业律师出庭佩戴专用标识;18毫米徽章为律师平时佩带标志。
三、 庭审言行的要求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对律师的庭审言论必须依法保障
不受侵权、诽谤等民事责任的追究,也不受伪证、包庇等刑事责任的追究
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规则
1、发表的言论必须以善意辩论或者辩护为目的
2、不得发表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危害国家安全,恶意侮辱、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3、用词文明、得体
第三节 律师回避
一、 设立律师回避制度的背景
律师回避,是指律师因特定身份而依法不得参与办理特定诉讼法律事务的情形
二、 我国关于律师回避的规则
《法官法》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可以当律师,做非争讼性业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and其他工作人员 包括行政人员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则
第一,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终身不得以任何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离任法官、检察官在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既不受二年的限制,也不受是否是原任职单位的影响。
第三,受上述规则限制的律师,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节 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
一、 会见
律师会见,是指律师经委托或者指定,同刑事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进行会面,并就案件情况进行交流的行为
(一)律师会见在押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要求会见,至迟48h
1、会见手续
三证(不需要审批,48小时内)
2、会见纪律
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不受监听,既不能派员在场,也不能秘密录音、录像。
3、会见内容
(二)律师会见在押罪犯
1. 会见理由
2. 会见地点
3. 会见手续
4. 会见
5. 会见纪律
二、 阅卷
律师阅卷,是指律师在诉讼辩护或者代理业务适动中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的活动
(一)刑事诉讼中的阅卷
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民事诉讼中的阅卷
1、需要查阅案卷的情形
2、查阅手续
3、查阅案卷的范围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4、查阅要求
三、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走访知情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的活动
(一)自行调查取证
(二)协力调查取证
第五节 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
一、证据与事实
二、律师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
第一,律师不得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律师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得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
第三,律师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第六节 庭外宣传
庭外宣传,是指律师在裁判程序外就承办案件情况所作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披露
功能、规制原因
解决律师的言论、公众和媒体就案件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以及律师庭外宣传对案件的公平处理的影响
首先,律师是当事人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其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是当事人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其职责还包括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最后,公众和媒体就案件有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分类
为就一般性法律问题所发表的言论
就所承办的特定案件所发表的言论
狭义的庭外言论
我国关于律师庭外宣传的规则
第一,律师不得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第二,律师不得以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
第三,律师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
第四,该规则适用于尚未得到终局处理的案件
第五,为保证案件依法办理,在他人作出了上述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行为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为纠正视听所合理必需的宣传
第六,该规则既应当适用于正在办理该案件的律师,也应当适用于曾承办该案件的律师,否则,该规则就可以以更换律师的方式被合法规避
第七节 维护争讼性程序的其他正当性
一、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工作人员
1. 禁止单方交流
单方交流,是指办案人员与律师进行的并非所有相关当事方都在场的交流
2. 禁止律师对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工作人员进行不当影响
二、律师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
首先,律师不得针对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 作人员直接行贿、介绍贿赂,也不得通过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方式进行间接行贿
其次,律师的行贿行为表现为多种形式
三、律师应当促进、维护争讼性程序的效率和秩序
律师维护争讼性程序的效率规则
第一,律师应当促进程序合理、迅速地进行。
第二,律师在庭审活动中,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要努力促进提高诉讼效率。
律师维护争讼性程序的秩序性规则
第一,律师应当合理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第二,律师不得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庭规则和不服从法庭指令的行为
四、不得混淆诉讼职能而充任证人
第九章 律师非争讼性业务规则
第一节 律师非争讼性业务概述
一、律师的非争讼性业务
律师的非争讼性业务,是指律师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诉讼或者仲裁之外的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
二、律师办理非争讼性业务的职业伦理渊源
第二节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的委托,对某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向委托人或者第三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律师业务文书
分类
一类是为委托人提供评估的法律意见书,这类法律意见书主要是具有建议性质的法律意见书或者有代理性质的法律意见书;
另一类是为第三方提供评估的法律意见书,这类法律意见书往往是具有认定性质的法律意见书
主要规则
(一)独立、客观
(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
(三)出具符合格式要求的明确结论性意见
第三节 律师作为中间人的要求
(一)中立
(二)保密
(三)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章 律师事务所内部关系及律师事务所职业 行为规则
第一节律师事务所概述
一、我国律师执业机构的历史沿革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律师执业机构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律师执业机构
(三) 1996 律师法 规定的律师执业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责任形式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决定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
(4) 有符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
章程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二)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责任形式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3名以上专职律师组成合伙,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基本条件
其他条件
(1) 有书面合伙协议;
2) 3 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 有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资产。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责任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合伙人对于其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基本条件
其他条件
(1) 有书面合伙协议;
2) 20 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 有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资产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责任形式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个人投资设立,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开业律师以其个人财产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基本条件
其他条件
1)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 有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资产。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责任形式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指国家出资设立,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并以该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
除符合《 2017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2名符合 2017年《律师法 的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条件
1. 设立分所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 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停业整顿;吊证两年
2. 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 有自己的住所;
3) 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 有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资产;
普通合伙也是三人,三十万
5) 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上述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1-2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 10 万元
3. 设立程序
市级初审
省级审核、决定
4.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管理
5.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终止
1) 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2) 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 2017 年《律师法 和司法部 2018 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3) 分所不能保待该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4) 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5) 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6) 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
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省级向司法部报送备案情况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内部关系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一)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的地位
1. 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人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
2.国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中专职执业的律师,是国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3. 律师务所的聘用人员
合伙律师事务的非合伙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律师,以及各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
劳动合同关系
4.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5.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从事非法律业务的其他人员
劳动关系
(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1. 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1) 专职执业
(2) 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
(3) 接受律师事务所监督和管理
(4) 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5) 妥善保管案卷材料
(6) 接受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2. 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决策
3. 遵守律师流动秩序
主要指跨所流动
(1) 律师在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 律师在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损害原执业机构的利益
4. 就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
(一)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1. 合伙人在管理合伙事务方面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利
2. 合伙人应当维护合伙的合法权益
(1)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得损害合伙的利益。
(2) 依法退伙
(二)管理律师与被管理律师之间的关系
一种是合伙人与非合伙人、执行管理职能的律师与接受管理的律师之间的一般性管理关系
另一种是具体事务中就具体事务进行监督的律师和具体承办该事务的律师之间的关系
(三)律师与非律师人员之间的关系
1. 实习指导律师与实习人员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4)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1) 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2) 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3) 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4) 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5) 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宣称自已为律师;
6) 其他依法应当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2. 律师与其他非律师人员的关系
三、外国法律顾问
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职业行为规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健全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一)统一接受委托
(二)利益冲突审查
(三)统一财务管理
(四)人员待遇
(五)赔偿制度
(六)业务指导
(七)决策机制
(八)投诉管理
(九)人员管理
(十)业绩管理
(十一)档案管理
三、依法履行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之外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关系规则
第一节 我国律师的管理体制
一、行政管理体制时期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
第一,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律师的工作机构是行政型的组织模式
第三,律师协会没有实质管理职能
二、“两结合体制”的初步形成
三、“两结合体制”的确立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正式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体制
第二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权
(一)律师执业许可审核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核
(三)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监督管理
(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二、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一)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
(二)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职业培训
(三)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时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一)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依法变更审核事项
(三)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时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第三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律师协会及其职责
(一)律师协会的性质
我国的律师协会属于强制性入会的律师协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二)律师协会的职责
1. 律师协会的规制职责,是指律师协会代表国家对法律职业/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的功能。
2. 律师协会的行业服务职责,是指律师协会为会员提供行业内知识、保险、调解等服务的功能,是会员结社的合意体现。
3. 律师协会的行业代表职责,是指律师协会对外代表律师行业,反映律师的诉求,代表律师行业利益,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功能。
4. 律师协会的行业与社会发展职责,是指律师协会为法治的长远利益,而在更大范围内维护和促进律师行业和社会发展的功能。
5. 律师协会的内部行政辅助职责,是指律师协会行政系统为律师协会其他功能的实现提供支持的功能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等活动
(二)就相关事务进行备案与报告
(三)参加律师协会的考核
(四)接受律师协会的纠纷处理机制及处理、处分决定
(五)执行处分决定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 律师服务信息传播规则
第一节 概述
一、 律师服务信息传播服务的意义
概念
律师服务信息传播,是指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以获得业务为主要目的,发布信息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动的职业行为。
分类
为针对不特定人的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针对特定人的律师劝诱行为规则
意义
法律服务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条件
是促进律师业市场竞争的一个有利手段
有助于树立律师职业形象,培养公众的法治信念
二、 我国律师服务信息传播规则概况
不得诋毁其他律师、律所,或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二节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一、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概述
概念
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以获得业务为主要目的,针对不特定人发布信息以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职业行为
特征
1. 以不特定人为信息发布对象
2. 以影响他人思想行为,从而获得业务为主要目的
3. 是一种职业行为
二、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一)律师业务推广行为的载体及其规则
1. 律师服务广告
(1) 律师服务广告的主体
律师个人名义、律师事务所名义
北京律协 禁止个人广告
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2) 律师服务广告的内容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限于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等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身份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3) 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的情形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2. 律师名片
3.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招牌
2010年1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二)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1. 律师业务推广不得具有虚假性和误导性
(1) 不得宣传所谓“成功率”“胜诉率”
(2)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宣传律师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3) 对律师本人、其同事、律师事务所等的描述具有虚假内容的
(4) 传达其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或者不能理解的信息的律师业务推广行为
2.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应当具有得体性
(1) 不得采用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
(2) 不得进行律师或律所之间的比较
3.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
4.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应当符合律师职业伦理的其他要求
第三节 律师劝诱行为规则
概念
是指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以获得业务为主要目的,针对特定人发布信息以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动的职业行为
特点
1||| 不公开,难监督
2||| 往往督促被劝诱者在面对面压力下迅速作出决定
3||| 容易侵犯被劝诱者的隐私
第十三章 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的职业伦理
第一节 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制度概述
一、开展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工作的意义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保证政府部门和企业所获得的法律服务的质量
有助于律师业的专业化发展
有助于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律服务队伍的整合
二、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的特点
具有身份上的双重性
服务对象具有固定性
管理体制具有综合性
第二节 公职律师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
一、正确识别公职律师的委托人
公职律师的委托人是其担任公职律师的”所在单位”。
三、仅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法律事务
二、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公务员法》关于回避和利益冲突的规定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
五、遵守其他适用于律师的职业伦理
第三节 公司律师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
一、正确识别委托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是公司律师的委托人,是公司律师的服务对象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企业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司律师
二、仅在所在单位内部提供法律服务
三、在社会律师与公司律师进行身份转换时,遵守利益冲突规则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
五、遵守其他适用于律师的职业伦理
第十四章 律师对法律职业的职责
第一节 律师对法律职业的职责概述
律师对法律职业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律师职业内部而言,律师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竞争。
第二,对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而言,应当互相尊重、相互监督,维护法律职业的适正性。
第三,对公众而言,律师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公益性活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职业理想;拒绝与非律师人员合作,保证公众获得称职的法律服务
第四,在业外活动中,律师应当维护法律职业的尊严与形象
第二节 互相尊重、平等竞争
一、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二、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节 维护法律职业的适正性
第四节 不得帮助无执业权的人执业
(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三)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为非律师人员提供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开展业务
第五节 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第六节 维护业外活动的适当性
(一)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二)律师在业外不得从事不端行为
第十五章 律师执业责任
第一节 律师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对律师的行政处罚种类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
附加适用
(4) 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1年以下
(5) 吊销执业证书。
(二)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种类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
独立适用
4) 停业整顿;
5) 吊销执业证书。
(三)处罚权限
对律师,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二、律师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律师事务所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 律师的行业处分
一、行业处分的种类
(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业处分的种类
惩戒委员会·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二)行业处分权限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二、违规行为与处分适用
(一)利益冲突行为
(二)代理不尽责行为
(三)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
(四)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七)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
(八)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行为
(九)其他应处分的违规行为
第三节 律师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章 法官职业伦理
第一节 法官职业伦理概述
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和特点
二、法官职业伦理的渊源
(一) 2019 年《法官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三)人民法院行业性规范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历史发展
四、法官职业伦理的类型
1. 关于业内活动的职业伦理和关于业外活动的职业伦理
2. 核心要求与基本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节 法官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
一、法官在职业活动中的职业伦理
(一)独立
1.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 不受外界不当影响
3. 维护法官之间的相互独立
4. 维护人民法院审级独立
5. 提高司法水平,巩固审判独立的基础
(二)中立
1. 回避
(1) 特定关系的存在引发的回避。
(2) 审判人员不当行为引发的回避。
(3) 前职业关系引发的回避。
(4) 重审回避。
(5) 任职回避。
2. 言行中立
(1) 未决案件中的中立。
(2) 已决案件中的中立。
(3) 避免积极卷入纷争。
(三)得体
1. 遵守庭审司法礼仪
2. 言行得体
(四)称职
1. 忠诚于司法事业
2. 业务过硬
3. 廉洁自律
(五)尽责
1. 维护法律职业的适正性
2. 保守职业秘密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二、法官在业外活动中的职业伦理
(一)不得滥用司法声望
(二)不得不当兼职或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依法参加写作、授课等活动
(四)杜绝其他影响法官形象的行为
第三节 法官职业责任
一、法官的审判责任
二、法官的纪律责任
(一)处分的种类与期间
对法官的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
1) 警告,6个月;
2) 记过, 12 个月;
3) 记大过, 18 个月;
4) 降级、撤职, 24 个月。
(二)处分的适用
(三)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四)应受处分的行为
1.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3.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4.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5.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6. 失职行为
7.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章 检察官职业伦理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伦理概述
一、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概念和特点
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指检察官、检察官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检察官职业伦理的重要性
三、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渊源
(一) 2019 年《检察官法》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三)人民检察院行业性规范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 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
(2) 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
(3) 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
(4) 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
(5) 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
二、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
(一)职业信仰
(二)履职行为
(三)职业纪律
(四)职业作风
(五)职业礼仪
(六)职务外行为
第三节 检察官的职业责任
一、检察官的司法责任
(一)检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二)对违法犯罪、违犯党纪检察人员的处分
(三)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四)应受纪律处分的行为
二、检察官的纪律责任
1. 对检察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2. 对检察人员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3. 对检察人员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处分
4. 对检察人员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5. 对检察人员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6. 对检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7. 对检察人员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八章 公证员职业伦理
第一节 公证员职业伦理概述
一、公证员职业伦理的概念和特征
公证员职业伦理,是指公证员及其辅助人员和公证机构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公证员职业伦理的渊源
第二节 公证员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
二、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四、保守职业秘密
五、注重礼仪
六、依法接受和拒绝公证申请
1. 依法告知
2. 依法审查
3. 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七、严格约束业外活动
1. 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2. 不得滥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
八、与同行的关系
1. 尊重同行
2. 公平竞争
九、维护公证职业的适正性
十、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三节 公证职业责任
(一)公证行政责任
(二)公证民事责任
第十九章 仲裁员职业伦理
第一节 仲裁员职业伦理概述
第二节 仲裁员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
一、称职
(一)专业知识
(二)适当工作负荷
二、独立、公正
三、庭审言行适正
四、勤勉
五、保密
六、维护仲裁机构的声誉
第三节 仲裁员职业责任
第二十章 涉法公务员职业伦理
第一节 涉法公务员职业伦理概述
第二节 涉法公务员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
1||| 坚定信念
2||| 忠于国家
3||| 服务人民
4||| 恪尽职守
5||| 依法办事
6||| 公正廉洁
第三节 涉法公务员职业责任
第二十一章 司法鉴定职业伦理
第一节 司法鉴定职业伦理概述
一、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鉴定职业伦理,是指司法鉴定人员及其所属机构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渊源
三、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作用
第二节 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
一、执业前提
1. 司法鉴定人员的称职性
(1) 基本要求
(2) 继续教育
(3) 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2. 司法鉴定机构的称职性
(1) 业务范围与执业类别
(2) 认证认可
3. 执业行为能力
二、委托关系的建立与终止
(一)统一接受委托
(二)依法收费
(三)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情形
(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的情形
三、回避
四、保密
五、鉴定材料保管
六、可复审性
七、及时性
八、出庭
九、司法鉴定人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三节 司法鉴定职业责任
一、司法鉴定行政责任
二、司法鉴定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