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背诵宝典绪论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但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后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求 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国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 本法之罪的 适用中国刑法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后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求、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国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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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
绪论
刑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总称
刑法的特征
刑法制裁严厉性
刑法的强制力度比其他法律要严厉的多 包括剥夺生命 财产 自由 资格
调整对象专门性
刑法的实现方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 主要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运用刑法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要求刑法必须遵守明确性和谦抑性 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 只有在别的法律规范无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时候才能发动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的范围 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到公民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 其他的部分只调整社会生活的某一部分
刑法形式
刑法典
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一切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典
单行刑法
规定某一类犯罪或者对刑法的某一事项规定
附属刑法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律规范中附带的关于犯罪与刑罚或刑事责任追求的条款
刑法的目的
刑罚的保护任务
政治:保护国家安全 人民民主专政安全 社会主义制度安全
经济:国家所有财产劳动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的财产安全
权利: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罚的惩罚目的
运用刑罚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刑法的机能
保障机能
保护犯罪人免遭刑罚之外惩罚
保护公民免受国家刑罚权非法侵害
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 集体 公民合法权益
规制机能
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 要求行为人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刑法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都适用中国刑法除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的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发生在香港 台湾 澳门的的犯罪行为 不适用大陆刑法
补充规定
凡犯罪结果或行为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使用中国刑法
凡在中国船舶含航空器内犯罪 视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适用中国刑法
属人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但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后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求 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国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 适用中国刑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 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适用本法 但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犯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 中国在其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适用本法 要么按照中国法律定罪处刑 要么按照中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实行引渡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时生效
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
国家立法机关明确规定某项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自然失效
实施新的法律取代旧法
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 旧法自然失效
是否具有溯及力
从旧原则
只能使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 定罪处刑
从旧兼从新原则
只能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刑 但新法不认为范围或处罚较轻除外 即新法中的轻法具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
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决定的行为具有溯及力
从新兼从旧原则
新法具有一般溯及力 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除外
我国的刑法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前轻原则
只适用于未决犯 即在刑法生效以前 未经审判或判决决定的案件 对已决犯不适用
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跨法犯一律适用新法
处刑较轻指的是法定刑而非宣告刑 一般指法定最高刑 法定最高刑相同 即法定最低刑 若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量刑幅度 则指该量刑幅度的最高刑最低刑 若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有两个以上 则指该具体犯罪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最低刑
刑法的解释
法律的效力
立法解释
由刑法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作出的解释 在我国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刑法条文作出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在法律起草说名和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
在刑法条文的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全人常以决议形式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
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在我国由最高法 最高检对刑法具体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
学理解释
有权解释法律的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团体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以理服人不具约束力
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
伦理解释
目的 当然 比较 历史 扩大 缩小
刑罚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规定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内容
法定化
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指的是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效的现行法
明确化
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应当作出明确规定 用文字表述清楚
禁止不明确的罪状 不确定的刑法 禁止使用类推 习惯 行为后的重法
合理化
合理确定刑罚的程度 防护刑罚
禁止 采用过分 残酷的刑罚
体现
总则
规定的犯罪的一般定义 共同构成要件 刑罚种类 刑法适用的具体制度
分则
规定各种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
司法体现
废除类推制度 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使用法律 依法定罪处刑
平等适用原则(任何人犯罪 在使用适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 种族名族 性别 职位 宗教信仰 财产状况 在其定罪处刑和行刑上的标准都一律平等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不允许存在特权和歧视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所犯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即应与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程度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适应 即与其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相适应
对犯罪分子决定处刑的时候 应当根据犯罪的实质 性质 情节 极其社会危害程度确定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即刑罚应当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对累犯从重处理 不得缓刑 不得假释 对未成年 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 立功 自首 有又聋又哑的人 从宽处理 对过失犯的处罚明显轻缓与故意犯罪 对中止犯的处罚明显轻缓与未遂犯 体现了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相适应
对每一个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 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 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轻罪轻刑 重罪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