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老龄化背景下超龄就业者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在《劳动合同法》中为超龄劳动者“正名”,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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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背景下超龄就业者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贾唯宇*2021)
超龄用工关系性质之争
立法之争(劳动关系/民事雇佣关系)
年龄与劳动者资格的关系《劳动法》
立法规则的冲突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司法实践之争(”同案不同判“)
学理之争(五种观点)
劳务关系说(超过退休年龄即不能成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劳动关系说(达到退休年龄不意味丧失劳动能力)
非标准劳动关系说(超龄就业形成非常态劳动关系)
非法用工说(认为超龄就业者与童工是一样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即非法)
社会保险说(将超龄就业者是否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作为判断标准)
保护超龄就业者劳动权益的必要性
老龄化社会亟需促进超龄就业市场的发展
超龄就业者主要从事(农林牧鱼、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
择业渠道较为狭窄,主要通过非正式的途径获取现有工作
超龄就业者具有劳动权
超龄就业者职业伤害保护不足
《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未明确规定保障超龄就业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为本单位的超龄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导致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侥幸心理不愿主动缴纳社会保险
保护超龄就业者的立法建议
明确用工关系的判断标准
采用超龄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则
在用工关系的管理方面(老年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灵活签订)
在就业促进方面(从职业技能方面提供老年工的就业培训,促进他们的灵活就业)
在就业管理方面(设计适合超龄就业者的劳动退出机制,调节不同行业的超龄就业率)
加强从业伤害保障
要求用工单位继续为超龄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或者单独缴纳从业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