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参加人知识梳理,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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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概念,特点、婚生子女的推定、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 1073、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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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当事人
概念
特征
行政诉讼代表人
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同一行政行为
普通共同诉讼:同类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原告
原告概念
原告范围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原告资格认定标准
客观标准
主观标准
主观+客观 原告扩展到相关人:相关人利害判断
原告的确认
债权人的原告资格
非营利法人的原告资格 出资人、设立人以自己名义
业主共有利益
1.业主委员会(优先)
2.建筑面积过or人数过半的业主
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合伙:字号
2.个体:营业执照登记人 字号
投资人
自己名义
非国有企业
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注意:强令兼并,兼并方也有资格起诉(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
股份制企业
股东大会 股东会 董事会
相邻权人
公平竞争权人
原告资格的转移
25 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没有顺序限制,以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
行政诉讼被告
被告的确认
1.委托的被告确认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其他规范性文件叫委托 委托机关为被告 (谁做出的行为,谁是行为的意思表示者谁是被告)
2.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被告确认
a.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双被告制度,原告可以选择只告一个或者两个都告。当原告选择只告一个的时候法院应当追加另一个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管辖法院 18
b.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为被告 but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复议维持
c.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作复议决定
1.原行政行为不服 告原行政机关
2.复议不作为不服 告复议机关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形式主义看盖章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4.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组建(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组件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
5.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确认
a.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约等于区政府) 被告 区政府
b.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 被告职能部门
c.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可以为被告
d.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被告 设立该机构的人民政府
6.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被告确认
授权的 被告村委会 居委会
委托的 被告委托行政机关
7.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确认
授权的
委托的
8.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被告确认 被告房屋征收部门
被告资格的转移
1.两个行政机关合并 被告:合并后的行政机关
2.一分多 被告:承受其职能的行政机关
3.撤销或变更职能 被告:承受其职能的行政机关
4.没有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 被告:所属的人民政府
5.垂直领导 被告: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变更被告
被告不适格(告错了)
法院应当告知变更,当事人同意变更
当事人不同意变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滚蛋
追加被告
应当追加当事人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通知做第三人
例外 复议维持,法院可依职权直接追加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
类别 (看有无利害关系,相关人\利害关系人判断)
行政机关来做第三人
1.与行政机关署名的非行政机关
2.共同行为告漏了
3.复议改变,原行政机关做第三人
参加程序
时间:立案之后和法院判决之前
1.申请,法院审核后参加
2.法院通知
可以通知:同一类行为(看罚单)
应当通知:同一个行为
区分第三人与共同原告
1.利益一致
优先---共同原告
不同意+不放弃----第三人
2.利益不一致
直接通知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