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侵权责任法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侵权责任)
概括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侵权责任)的概念、原则、成立要件和免责事由等等。
涵盖刑法分则所有罪名及其知识点(展开可查看具体知识点)。 标注近五年法考考察罪名要点及重点罪名。 可以直接背诵应对期末考试、法考、考研,也可以自行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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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概念
过错(过失or故意)侵权(侵权法T6)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
特点
以加害人的过错作为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
按照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应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过错推定问题
构成要件
一 、行为违法
违法的判断标准
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侵害了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又无阻却违法的事由
故意侵害民事主体合法的利益(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
分类
作为
积极实施行为致人损害
不作为
须以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须有违反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事实
阻却违法的事由(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二、 损害
损害的概念
对民事主体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损害
因权利被侵害所产生的利益损害
无权利保护的利益的损害
无权利的外衣,但为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正当的利益(纯粹财产上利益)
条件
确定性(损害真实存在)
可补救性
损害的分类
1. 财产利益
现有利益
可得利益
可预计
2. 人身利益
精神损害、非财产上损害
三、 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東关系
因果关系的概念
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确定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责任是否成立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赔偿责任的范围
受害人举证(一般原则)
例外
法律推定损害错果存在的 ,无须证明因果关系
在特别类型案件中,受害人只需进行“盖然性”的证明
法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因果关系的分类
1.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
没有其他中介
间接因果关系
中介包括他人行为、自然力、受害人自身行为
2.因果关系的具体形态
一因一果
多因一果
聚合/累积
多因共同引起一果,其中每个因都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侵权法11)
共同
几个原因事实互相结合起来,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侵权法12)
择一
多个行为中的每个狩为都可能导致损害结果 的发生,但是不知道到底是由哪个行为造成的(侵权法10)
一因多果
多因多果
分清主次
原因力
导致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的数个原因中,各原因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人身3.2)
四、过错
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义务或未尽
形态
故意
行为人预见后果仍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
过失
行为人违反其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
过于自信
疏忽大意
减免责任(抗辩事由)
一、受害人过错
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
受害人过错对侵权责任的影响
适用受害人过错规则需具备条件
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行为都是损害的原因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
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 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在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原因
(侵权法28)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3人承担侵权责任(44、68、83)
被告抗辩
被告应证明第三人的过错、违法行为以及因果关系,并说明第三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追偿
责任主体不能以第三人原因提出抗辩,仅能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三、正当防卫(侵权法30)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不承担责
构成条件
必要性
现时性
针对性
目的性
合理性
防卫过当
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一般要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故意采取加害行为的,应当对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四、紧急避险(侵权法31、民总181)
与正当防卫的比较
来源:紧急避险多样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人
造成损害:J必须小于危险造成的损害 Z适当
对象:J可针对第三人 Z侵害人
紧迫性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五 、不可抗力(侵权法29、民总107,180)
自然原因、社会事件、国家原因
责任
唯一原因--免责
部分原因--减责
六 、其他抗辩事由
1.依法行使权利和执行职务
合法授权、程序、方式合法、必要限度内
2.自助(私力救济)
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区别
它只能在紧急情况 下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而实施
它不再是防卫性 、被动型的,而是侵犯性、主动型的
合法的自助行为要件
存在请求权
不能及时得到公力救济
如果不及时反击,请求权实现就有受阻碍或变得很难实现的危险
3.受害人同意
概念
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意思表示
其为抗辩事由的条件
受害人必须具有承诺能力
受害人的同意原则上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受害人的同意必须在侵害行为实行前作出
受害人的同意不得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
加害人侵害的权利,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自由抛弃的权利
加害人主观上需善意
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不得超过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和限度
4.见义勇为(民总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