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基-法律篇-法理学
公基法理学常见知识点,包括法律原则、法的概念、法的特征、法的作用.、法的实施、法的分类、法的解释等内容。
这是一篇关于公基-法律篇-宪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宪法的颁布、宪法的基本原则、“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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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法律篇
法理学
法律原则
特点
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
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产生方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最后手段-保障力量),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决定因素)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人民的意志-法的本质),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法的特征
规范性—对行为有一定制约、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对人)
指引(本人)、评价(他人)、预测(双方之间)、强制(违法犯罪)、教育(一般人)
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物
法的实施
法的执行(执法)
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内容:全面管理
法的适用(司法)
主体: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内容:处理案件
法的遵守(守法)
主体:一切人和组织
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
法律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权利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社会法律监督:政党、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人民与敌人)、舆论……
法的分类
以制定和实施主体为标准
国内法
国际法
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
实体法
程序法
创新方式不同分为
成文法
不成文法
效力范围不同分为
一般法
特别法
以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
根本法
普通法
法的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非法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学工作者以及报刊等对内容作出的说明
法与社会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政治
政治主导发,法服务于政治
法与道德
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言论和行为)、调整范围(道德范围大于法)、保障方式等不同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法律事实
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现象 :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法律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各权利定义
审议权
行使机关:人大代表 作用:对本次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意见
决定权
行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作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立法权
行使机关:司法部 作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监督权
行使人:公民 作用: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是否违法失职
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
具体内容尚未明确,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须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
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
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可以再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法律谚语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上的罪行法定原则(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定罪)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对象是行政机关
法无禁止即自由——对象是公民和社会组织
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象是公权力(国家机关)
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间及时行使权力,可能导致失权的结果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要求任何公民证明自己有罪或得出自己有罪的推定
没有告诉就没有法官——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允受理
其他知识
社会正义主要是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其核心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正性问题
未经公布的法律不生效
社会主义法治
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
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
罗马法系,又称为“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