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思维导图是参照崔建远等清华大学出版社 《民法总论》的缩略导图,希望对你有帮助!
结合中国法与国际示范法,关于代理制度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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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民事主体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除其成员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代表行为或代理行为抑或符合法律关于用人者责任的规定,法人无须为其成员或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
其成员或工作人员也无须对法人的行为负责
这是区分法人、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的重要标准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法上的法人类型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总》59: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较之自然人,是有所限制的
自身性质限制
不是所有人格权承担者
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
法律法规限制
在法律/行政命令范围内
《合同法解释(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开始与终止
营利法人:准则主义
成员人数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非营利法人:许可主义
批准成立
登记之日取得资格
终止事由
法人解散
被宣告破产
其他法定事由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侵权责任能力
构成要件
必须存在法人的代表人及其他享有代表权人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在执行职务时从事
责任承担:连带赔偿
法人享有追偿权:《民总》62
法人机关
法人的机关
意思形成机关-权力机关
意思表示机关-执行机关
监督机关
法定代表人
概念:《民总》61.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法律效果: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一部分,并无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是,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分支机构所取得的权利、义务,实质上归属于法人
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为民事行为的效力
产生的责任由法人承担
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代理问题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判断
分支公司经理实际上是法人的代理人
分支机构因为不是法人,所以也不可能成为代理人
代理要件的排查
分支机构负责人有无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排查
无权代理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判断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程序
确定成员与出资
确定章程
确定社团机关
法人登记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一般成立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财产、经费
特殊成立要件
是否需要批准
法人的住所
《民总》63:主要办事机构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民总》67
合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法人承担
分立: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债权债务
设立中的法人
性质:无权能社团,没有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总》75.1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民总》75.2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人的终止
终止原因
法人被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如改革)
法人清算
非破产清算
债权债务关系清理,法人消灭
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