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代理
结合中国法与国际示范法,关于代理制度的总结~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思维导图是参照崔建远等清华大学出版社 《民法总论》的缩略导图,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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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代理
定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
本人效果:本人可以撤销、解除合同
代理人效果:代理人原则上不对履行负责
法律行为无效后果归属本人
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是代理人有利益涉入其中,或者给了相对人信赖理由除外
代理的三面关系
本人代理人(内部关系)
代理人相对人
本人相对人
代理原因
意定
法定
职务代理(参见【法人】)
《民总》170条
生效要件
本人存在
代理行为具有容许性
代理人有代理权
代理权的范围
picc2·2·2:代理人为实现授权之目的,有权采取情况所需的所有行为
默示授权:从本人行为或其他情况(交易惯例)中进行推断
利益判断:代理人作出对被代理人(尤其是公司)的不利决策,应当被认为不是表见代理
代理权的限制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民总》164.2
自己代理
原因
缺乏公开性
难以避免利益冲突
效力:效力待定
例外
本人许诺
专为履行债务
已经披露过可能出现的这一情况
双方代理
大致同“自己代理”,168.2
表见代理
含义:无权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有授权外观)
一般要件
须无本人主观授权
存在客观代理权表象
本人在主观上可归责
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却消极容忍
主观上对代理表象形成有过错
外观信赖
相对人知道外观存在
相对人相信外观显示的是本人的授权
相信是合理的、有理由的
表见代理人在机构层级中的位置
所涉及的交易类型
过去的默认
外观要件与信赖有因果联系:基于信赖才为法律行为
类型特征
容忍性:无期待,但是消极放任
越权型
名义存续型
昔日有权代理时的外观延续
名义助成型
本人助成名义产生
直接授予
基于过错
可归责性
需要解释:被盗一般不算,但如果因为管理无序导致被盗则算
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效力:有效
狭义无权代理
主要参考崔建远《民法总则》
要件
法律行为
以本人名义
欠缺代理权
形式
自始不存在代理权
逾越代理权范围
代理权已消灭
效力:一般效力待定
追认
追认的性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到达时撤销
第三人对本人的关系
催告权:可以附以期限
撤销权:
无本人追认之发生
同时可以阻碍本人的追认
相对人对代理人缺乏代理权不知情
以通知的形式向本人/代理人表示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代理人对无代理权知情时,相对人可以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是法律关系;内容按照合同无效进行确定
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不知情,相对人只能请求信赖利益对损害赔偿,以履行利益为限度
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知情或应当知情: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行事
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
积极代理/消极代理
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意定代理权
特别代理
全权代理
本代理/复代理
复代理的生效要件
本代理人代理权有效
复代理人代理权也有效
以本人名义作出,后果归属本人
不超过本代理人代理权
一般情况:为了本人利益、发生紧急情况
代理关系的消灭与继续
《民总》173
《民总》174
《民总》175
PICC:2·2·10代理权终止的后果
代理权的终止对 第三方不产生效力,除非第三方已知或应知这一情况
看本人/代理人是否对第三方发出了终止通知
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尽管代理权终止,但代理人仍有权为防止本人利益蒙受损害而采取必要的行为
代理权授予无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