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与社会(法理学)
法与社会,包括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几个方面。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包括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法律体现和保障社会发展的全新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法与社会治理。 法与经济,包括法与经济基础、法与市场经济、法与科学技术。 法与政治,包括法与国家的关系、法与政治的区别、法与政治的相互作用、法与政策。 法与文化,包括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法与道德、法与宗教。
编辑于2022-11-16 10:10:22 四川省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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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重点: ( 1) 社会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而不是相反; ( 2) 法与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但也有可能超前或带后; ( 3) 为了能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性,立法者需要有一定的预见性(也就是说,允许适度的超前立法); ( 4) 法律可以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需要协调好法律与道德、政策等关系 。
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或前提)
因此整体来看,法与社会发展有一致性。
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就产生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社会是法的基础。
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
注意,历史上可能存在着极个别不太符合的,但不能拿着极个别否定这个一般规律(大纲表述有点绝对化,但考试时算正确)。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社会是法的基础,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社会力量,比如社会组织,国家的公权力不能脱离社会组织,需要社会组织的基础; 社会法指的是社会习惯、社会规律。
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但不代表法律是万能的。
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即法律、道德和宗教。
近代以来,法律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
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相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
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 法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
2. 法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3. 法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4. 法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5. 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
6. 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
法律体现和保障社会发展的全新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共享主要说公平,保护环境主要说协调和绿色。
依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创新摆在第一位,是因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并且具有可持续性等特征。
用科技保护环境,就体现了这个。
依法增强发展的整体协调性。社会再生产包括生产资料生产和消费资料生产,这两大部类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才能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展开。
依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观。人类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
依法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我国几十年来的发展成就得益于对外开放,这是历史经验的证明。
依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来的,体现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这也符合人民主体地位的法律原则。
法与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社会治理的概念
社会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社会治理的特征
命题提示: 这是2021年大纲新增内容,是考试重点,要作为简答题备考 。 口诀:党政府组织人民多元超越和升华。
“社会治理”是对“社会管理”的超越和升华。
(1) 社会治理是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依法治理的活动。
(2) 社会治理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发展。
(3) 总之,社会治理是新时代确立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科学的法治化多元治理方式。
法对社会治理的作用
口诀:公民参与道机矛 命题提示: 这是2021年大纲新增内容,是考试重点,要作为论述题备考。
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解决社会复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利器。
从政治运行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政治权力认可并制定的行为规则,没有法律制度,庞大而复杂的国家机器就无法准确高效地运转。

从社会治理和法治本质看,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从价值追求看,社会主义坚定不移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准则。要注意:以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公平优先于效率。
从公众参与看,社会主义法广泛引导社会参与。
厘清社会权力边界,科学界定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政府的社会管理权力,提升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地位、权利,实现政府社会治理权责体系的明晰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加快培育社会组织,完善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主体作用;
提升社会组织的治理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新格局。
从法治德治角度看,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相互支撑。
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命题提示: 这是2022 年大纲新增内容,但并不是考试重点,作为选择题掌握即可 。
完善网络法律制度
(1) 通过立改废释并举等方式,推动现有法律法规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
(2) 完善网络信息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3) 完善网络安全法配套规定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审查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4) 研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5) 健全互联网技术、商业模式、大数据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6) 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
(1) 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弘扬时代主旋律和社会正能量;
(2) 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文化新媒体传播等工程;
(3) 提升网络媒介素养,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惩戒机制,推动网络诚信制度化建设;
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
(1) 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依法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2) 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部门和网信企业的网络安全责任;
(3) 建立完善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研判处置机制,健全网络安全检查制度;
(4) 加强对网络空间通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就体现了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既有秩序价值,也有人权价值、自由价值、正义价值、效率价值等,并不只是为了网络稳定。
(5) 健全网络与信息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执法联动机制;
(6) 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监控和查处能力建设,依法查处网络金融犯罪、网络诽谤、网络诈骗、网络色情、攻击窃密等违法犯罪行为;
(7)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法律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理念:核心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此处知识点是社会治理法制化的具体措施,而其原理是前面法治社会以及上面的知识点中社会治理的概念和特征中的知识点。 命题提示: 这是 2022 年大纲新增内容,需要按照论述题备考 。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还是多元化纠纷解决组织、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其底层逻辑均在于:法律具有局限性、法律价值具有多元性,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起点在于:法治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要以法律为主导;法律具有局限性,因此要综合发挥多元的规范、多元的组织、多元的方式等综合治理的合力。
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1)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2) 健全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作用的机制,完善政府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
(3) 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市县乡村。 不用背太精细,没有细节性考点,要知道多层次主要指市县乡村,居民自治、基层群众自治。
(1) 推进市域治理创新,依法加快市级层面实名登记、社会信用管理、产权保护等配套制度建设,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使法治成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2) 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在党组织领导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3) 区县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减负赋能原则,制定和落实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
减负赋能原则主要是指减少责任摊派;赋能不是扩大职权,而是提高现有职权的效能。
(4) 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单位依法治理,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普遍完善业务和管理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平台和机制;
(5) 广泛开展行业依法治理,推进业务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和法律监督有效的法治化治理方式;
(6) 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1) 人民团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教育和组织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自治主要包括三点:①基层群众自治;②社会组织自治;③居民自治。
(3) 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4) 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开展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
(5)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只能购买公共服务属性的,自己职权应该做的服务不能购买。
增强社会安全感
(1) 加快对社会安全体系的整体设计和战略规划,贯彻落实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中国建设新局面的意见;
(2) 完善平安中国建设协调机制、责任分担机制,健全平安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枫桥经验
(1)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2) 全面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信访局不能干涉司法(可以走司法信访通道,而不是走信访局通道)
(3)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联动是指及时确认调解书的效力。
(4) 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基础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法律只能在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超经济的力量,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一定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
法律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
经济基础决定法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
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
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中性词
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贬义词
法与市场经济
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又是商品交换乃至整个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调整机制。商品经济愈发展,社会对法的要求就愈多,法和法治就愈发展。
西方古罗马时期,由于简单商品经济非常繁荣发达,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和完善。自11世纪开始,随着海上商品贸易的发展,西欧商品经济开始步向高级形态,市场经济开始萌生。与之相适应,地中海沿岸产生了海商法,并且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
进入19世纪,资本主义制度在实际范围内最终取代了封建制度,生产力空前解放,形成了近代市场经济,导致著名的《法国民法典》的产生,它对近代市场经济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近代市场经济被现代市场经济所取代,与此相适应,法的社会化成为西方法的发展变化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
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第二,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关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关系是一种法的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第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法律就是竞争的规则。
第四,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有正常的秩序,需要有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交易秩序,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作用。
第五,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要求主权国家不仅要完善国内法律体系,而且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和惯例等。
第六,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还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引导、促进、保障和必要的制约方面。
法与科学技术
科技对法的影响
(1) 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规定的科学依据。
(2) 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
(3) 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
1||| 科学技术知识内容的立法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这导致"委任立法”范围不断扩大。
2||| 随着通讯、交通技术的进步,以及信息交换的加快,使法律时效和时限观念加强。
(4) 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eg:鉴定技术、DNA技术
(5) 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影响了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促进其方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
法对科技的作用
(1) 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
(2) 法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必要的准则。
1||| 法确认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确定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 。
2||| 法在推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3) 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法通过规定对公民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和鼓励措施,如授予职称、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等,激发人们为科技发展作出贡献的热情。
法与政治
法与国家的关系
注意以下细节: ( 1) 国家是基础,法律是保障(不能颠倒了); ( 2) 法律对国家权力既有强化作用(赋予合法性),也有弱化作用(监督和制约); ( 3) 法律既不完全依附于国家,也不能完全独立于国家; ( 4) 国家虽然对法有直接的推动作用,但是,根本的决定作用则是物质生活条件。
国家是法律存在的政治基础。国家权力是法的支持和保障,这主要表现在:
法律与国家的产生没有先后。
国家是法的产生和发展直接的推动力之一。
(1) 国家政权的建立是一个国家的法得以产生的政治前提 。
(2) 政权的稳固是法的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3) 政权职能和发展也推动了法的内容和作用的变化 。
国家权力是创制法的直接力量。
国家权力以其强制力参与和保障法的实现。
法律也对国家权力起到支持和制约的作用。
法律具有独立性,并不完全依附于国家。
1. 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确认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2. 通过法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3. 通过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4. 法有助于提高国家权力运行的效率。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区别
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两者又相互作用。
但二者仍有不同:
1. 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使经济关系制度化。
2. 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
3. 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与政治的相互作用
政治对法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的发展变化。
法对政治的确认和调整作用
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具体表现为:
(1) 法与政治体制。
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律只是作为人治的点缀或辅助,而在分整、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都须以法为依据。
(2) 法与政治功能。
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冲突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和整合。
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各种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性质,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统性。
(3) 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
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以及20世纪初期开始的政党法治化趋势,都表明了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4) 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
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如政治过程的透明、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等)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不开法的运作。
法与政策
政策的概念
政策通常是指一定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达到一定时期的政治目标,处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而提出并贯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执政党的政策最具影响力,与国家政权的联系最为密切。
执政党政策与法律的一致性和区别
执政党政策与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又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1. 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的经济基础。
2. 都体现着一定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3. 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4. 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
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意志属性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有严格的逻辑结构;而执政党政策并不要求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强制力;后者是党内纪律
稳定性程度不同
法律更加稳定;执政党政策变化更快,有更强的灵活性。
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律有程序性;而党的政策虽然有程序规定,但达不到程序性。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 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2. 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的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3. 党的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4.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
中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通过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的方式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庞大体系。
法与宗教
当代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大多实行政教分离的制度,反对宗教干预国家事务,并把这一点作为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别在于
(1) 产生方式不同。宗教规范是宗教创始人和领袖借助神的名义、由宗教团体规定的;法律是由特定立法机关制定的。
(2) 实施方式不同。宗教规范主要通过信仰机制,依靠自愿行为;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3) 适用原则不同。宗教规范以属人主义原则为标准,只对教徒具有约束力;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的,对所有人(无论是否是教徒,无论信奉何种宗教)都有拘束力,并且实行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原则。
法与宗教的关系
政教合一体制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与法在精神、规则和组织结构三个层面都是融为一体的。
(1) 在精神层面,宗教的精神就是法的精神,法贯穿着宗教精神,法的正当性、行为的正当性均从宗教教义的基本精神来解释。
(2) 在规则层面,宗教规范即是法律规范,不仅调整和管理宗教事务,也同时调整和管理世俗事务。
(3) 在组织结构层面,有时宗教领袖亦即国家的领袖,不过,更多的情况是世俗国家的领袖从属于宗教,其世俗统治权来源于宗教(国王即位由宗教领袖加冕或授予权杖,是国王被授予世俗统治权的形式)。同时,宗教的神职人员也是法律的实施者。
政教分离体制
在现代国家,普遍实行政教分离的制度 。 其特征在于:
(1) 国家不得确立或禁止某个宗教,国家行为与宗教分离。
(2) 宗教不得干预国家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设立的各项制度。
(3)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组织管理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在社会公共领域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与文化
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对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的总称。
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意识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态度和评价,以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不依赖于个人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住是法律意识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它涉及的对象是法律现象。
在法律文化观念中,法律意识居于核心地位。
一定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社会主体对于一定的法律现象的价值评价 。 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不仅创造了法律现象的价值,而且也认识到这种价值,并且给予评价。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法律现象本身的价值所作出的主观价值判断。
法律意识的分类
意识主体不同
个人法律意识
个人法律意识是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和情趣,它是个人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经历的反映。
群体法律意识
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家庭、集体、团体、 阶级、阶层、民族、政党等不同的社会集合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
这种法律意识最为复杂。
社会法律意识
社会法律意识是指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个人法律意识、各种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这种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
法律意识专门化、职业化的不同程度
职业法律意识
职业法律意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等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非职业法律意识
非职业法律意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解。
认知阶段不同
低阶的法律心理
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关于法律的零星的感觉、情绪、习性等。
由于法律心理来源于日常生活,是自发产生的,所以对法律的认识和评价是表面的、直观的,缺乏理论概括的高度。
高阶的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思想体系是对法律思想观点的理论概括,是思想化、理论化、系统化的法律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
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是相互影响和相互转化的。法律心理是构筑法律思想体系的基础,人们只有从法律心理中积累丰富的感性知识才能升华为法律思想体系,法律思想体系所营造的法文化氛围无疑对法律心理的内容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法律的社会政治属性不同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1) 间接作用形式,即法律意识首先渗透到法律制度与法律调整之中,再由法律制度对社会进行法律调整,最终达到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来间接影响社会的效果。
(2) 直接作用形式,即法律意识不是通过法律制度与法律调整来间接影响社会,而是直接发挥意识形态所固有的作用,向全社会传播和灌输统治阶级的世界观、价值观与法律观,推广和普及法律意识与法制教育,为实施和贯彻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达到维护现行政治制度的目的。
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作用,一般来说,前者的作用是正面的、积极的,后者的作用是负面的、消极的和破坏性的。
法律意识的地位和作用
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立法者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法律创制活动的效果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执法及司法人员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于法律实施以及案件的处理影响很大。
法律意识可以为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和心理条件,推动实现全民守法。
在一定条件下,特别是法律制度不完备、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时,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往往直接起到法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是法律意识本身固有的属性,这只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赋予某些法律意识的属性。
在社会转型期,可以成为社会变革的推动力量。
法律实践是生动现实的过程,在急剧变化的社会,随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对待法的新的法律意识往往会成为社会变革的推动力量。
法律意识的培养
①宣传和培养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世界观;
②普法教育。
前者是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质的方面的要求,后者是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量的方面的要求,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法律文化的概念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因此,必须在宪法范围内和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这有利千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律文化一般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符合有机体。
法律文化的层次
①物质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即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
②精神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即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的关系
三者有密切的联系。
法律文化的载体是法律现实,法律文化蕴涵其中。
但是法律文化并不等于现行法、法律实践以及法律意识,也并非简单地等同于这些法律现象的总和。
法律文化是这些法律现象中所包含的知识、智慧和经验,是其中一切有价值的、流传久远的行为方式或思想方式,是一种文化传统。它是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起作用的“定式”,是一种习惯。
法律文化不包括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中一切因偶然因素、个别事件而变化的成分。
法律文化的特性
法律文化是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这里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指法律规则,或者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
1. 法律文化具有多样性。
空间上的多样性和时间上的多样性。 正因为文化具有多样性,文化的交流才成为可能。
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文化会有很大的差异。
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使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成为可能。冲突与融合是法律文化变迁与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2. 法律文化具有阶级性。
作为一个整体,法律文化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阶级性。
3. 法律文化具有相对独立性。
它是一个民族长期积累起来的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进行社会管理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结晶,反映了历史上形成的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技术。
4. 反映了一个民族法律调整所达到的水平,具有民族性。
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
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受到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主要包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
但总的来讲,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更大,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在其中发挥着潜在的作用。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同时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要达到“全民守法”的目标,必须以法治政府的建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育,以司法的严谨、执法的严格来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觉性。
要求
1||| 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2||| 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
3||| 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同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法律与道德又有显著的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
法律一般是通过特定的机构、程序、方式而形成,依赖团体公共权力而实现。法律是自觉的、有形的。
道德根据人的自然生活而逐渐产生,依赖教育培养而积累长成。道德是自发的,有时是无形的,一般不通过专门的公共机关和人员来制定,也不一定要通过专门的组织和制度来实现。在时间上,道德具有先在性,它的产生早于法律,是法律的产生、形成、发展、运作和实现的基础。
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形式,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确定性、一般性的特点,通常是以成文方式表现出来,它的存在形式主要为法典、单行法规、判例、条例、条约等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认可、解释是拥有法律创制权的专门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权限,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进行的,其他个人、团体、组织无权进行法律的创制。
道德则不同,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意识、信念和心理之中,通过人们的言论、行为、内心信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形式而表现出来。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约定俗成,无须经过某个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它的运作、功能的发挥也不必通过一定的程序或某个行政命令而实现。
实现方式不同。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都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强制性。然而两者约束性、强制性的方式、程度有极大的差别。
法律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它往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坚强后盾,依靠强制手段来加以推行和实施。法律主要是一种外在强制力。
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界定十分模糊,一般只对人提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倾向性要求,没有设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它本身所具有的约束性、强制性也没有法律那样严厉和显著。它的实施、实现也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评价的力量,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内在修养、传统、风俗习惯和社会教育的力量来维持,诉诸人的心理,通过人们的内在的自觉内在的自觉而进行的。道德是一种内在强制力。
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
法律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是人的行为,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息息相关的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道德所调整的范围远比法律广泛得多,它几乎涉及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交往中的一切领域、一切活动、一切人际关系,涉及人的外在行为和内在思想、动机。
法律所调整的绝大部分对象同样也可以用道德来调整,而道德所调整的对象不一定可以通过法律来调整。
评价的尺度不同。
法律评价人的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是合法与不合法,有效与无效。只要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律规范的规定,就是有效的和合法的。
道德评价人的行为的尺度和标准主要是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是一定社会、一定人群集合体的善恶观、公正观、是非观、荣辱观、美丑观。人们的行为只要符合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价值,就是正当的和合理的。因此,法律的标准与道德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差别,法律标准远比道德标准明确和规范。
权利义务的特点不同。
道德和法律都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都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配置而实现社会调控的。但法律主要是以权利为本位,道德主要是以义务为主体。
法律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是以法律为根据和基础的,是法律化 、 制度化、规范化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一种实在形态,具有确定性 、 可预测性的特征 。 道德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应然性,是一种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观念形态 、 理想形态 。
法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
注意,马克思承认法有善恶之分,但是不承认恶法非法。 道德可以弥补法律漏洞。
(1) 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
道德理论、理念、观点、学说是法律理论、理念 、 观点、学说产生 、 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没有道德理念 、 思想的更新和发展,没有道德理念 、 原则、信条不断地转化为法律理念、原则 、 规定和规范,就没有法律理论 、 法律规定、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发展,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大厦的坚实地基。
(2) 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
道德是衡量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是引导人们进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建设和改革的指针 。 没有道德及价值观念体系作为基础,法律就缺乏内在支柱,它的合法性将最终失去 。
(3) 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
法治的形成和实现都离不开道德信念的支持,人们的道德水平越高,守法的程度也越高,选择法律所认可的合法行为的程度也越高 。 在具体的法律运作过程中,人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水平的高低,特别是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的道德信念、原则、水平的状态,直接影响法律的实施和实现。
(4) 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它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不足,通过道德这种社会控制方式,通过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协调 、 引导、调整和评价人们的行为,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
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1) 法律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律的强制力,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道德规范。通过道德法律化的形式和方式,社会规范真正实现了自律与他律的结合。
(2) 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它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促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
(3) 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法与道德的冲突
法律与道德在日常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情理与法理上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是由于道德和法律两种社会规范本身的差异造成的。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合法不合理与合理不合法两种情况。
道德与法相冲突往往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没有坚实社会基础的法律在道德面前修改或崩溃,适应道德的新法律产生;二是在法律的影响下,一些旧道德退出历史舞台,形成与法律相适应的新道德。
解决法律与道德在日常法律适用领域中的冲突的措施主要有:提高立法质量,尽量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与道德进行不必要碰撞的几率;同时在宣传法律过程中,对旧道德进行批判,使道德与法律尽量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