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家机构(宪法)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编辑于2022-11-21 09:29:31 四川省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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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等:国家主席,或称国家元首)。
国家机构的特征
(1) 阶级性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使命而设立的政治组织,国家机构的权力运作和职责都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 历史性
国家机构是一定历史范畴的产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历史性,就意味着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必定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
(3) 特殊的强制性
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拥有特殊的强制力,即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暴力。
(4) 组织性
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的设置、职权划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不同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完整严密的整体,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
(5) 协调性
国家机构根据宪法划分职权,国家权力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的不同而分工行使;
同时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又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共同为实现宪法规定的目标而运行。
内部领导体制和外部领导体制
内部领导体制注意以下几点:
(1) 各级政府和中央军委是个人负责制(国务院是总理负责制;中央军委是主席负责制;地方政府是省长、市长、县长、区长负责制)。
(2) 其他国家机关都是集体负责制。
注意,国家主席都不属于,因为国家主席并没有决策权。
外部领导体制注意以下几点:
(1) 一般来说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注意A领导B,意味着B要对A负责并报告工作,如果A对B的报告工作不满意,可以提出质询。
只要能比出大小,就是领导被领导。
(2) 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 上下级人大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
1. 民主集中制
“谁拍板”
概念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家权力必须集中由代表人民意志的、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统一行使;
各个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为实现国家管理任务进行的工作分工关系;
各个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的具体规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行使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具体
(1) 在意志代表方面
“人大替人民拍板”
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 在权限划分方面
“机关替人大拍板”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 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
国家结构(纵向配置) “地方替中央拍板”
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4) 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
个人负责制与集体负责制
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5) 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清况。
个人负责也不能一言堂;集体负责也不能互相推诿。 ps: 避免一言堂要体现在顺序上,要从权力小的先发言,最后让权力最大的定夺,这样才不是一言堂。
2. 责任制原则
概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
具体
(1) 人大向人民负责,每一个代表都要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则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 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性质,分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
集体负责制
是指机关的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在重大问题的决策或决定上权利平等,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
个人负责制
是指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决策形式。
3. 法治原则
概念
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具体
(1) 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主体有法定”
(2) 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
“程序有法定”
(3) 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内容有法定”
4.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5. 效率原则。
6. 联系群众原则。
6. 党的领导原则。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
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任职
(1) ***5年,届满2个月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选举。
(2) 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
(3)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法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笫7条) [法条2]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笫13条笫I款)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常务主席是指,负责协调组织会议流程的。
主席团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全体会议主持人;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做记录工作
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长的人选由预备会议决定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
人大需到场2/3以上的人才能开会
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5) 主席团常务主席
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事项,听取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全国人大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立法程序: (1)提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1个代表团+30代表。 (2)审议。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前1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②各代表团审议。(民主立法) ③专门委员会审议。(科学立法) 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主要看有没有违反上位法,即合宪性)。(合法立法、依法立法) (3)表决:提案人撤回+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审议+单过半通过。 (4)公布:国家主席签署公布,刊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
(1) 全国人大每年举行1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法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笫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笫2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1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大代表。
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2) 提出议案
[法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大组织法》笫16条) [法条2]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大组织法》笫17条) 全国人大主席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三人”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监委、最高法、最高检——“五大护法” 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人大代表——“个人提案权”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3) 审议议案
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对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则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4) 表决通过议案
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5) 公布
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叫基本法律,全国人常制定的法律叫非基本法律。 注意,二者制定的法律效力是一样大的。
任职
(1)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这个说法是正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会议和委员组成”,这个说法也正确。
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2) ***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注意:连任限制没有秘书长、委员。
(3) 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五大系统之间不能互相兼任。 注意: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专职不得兼任,而人大代表是非专职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
全国人常立法程序: (1)提案:全国人常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10组成人员。 (2)审议。 ①全国人常提前7日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应当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②一轮审议,常委会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分组会议审议。 ③二轮审议,常委会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汇报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分组会议审议。 ④三轮审议,常委会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报告法律草案审议结果,分组会议审议。 ⑤全国人常可以三轮审议,可以两轮审议,也可以一轮审议。 (3) 表决:提案人撤回+终止审议+单过半通。 (4) 公布:国家主席签署公布,刊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
(1) 召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主持。
提醒,是委员长召集,而不是委员长会议召集。
(2) 提出议案
[法条]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梒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大组织法》笫29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
(3) 审议议案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 表决通过议案
议案经审议后,由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 公布
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全人大和全人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比
全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1|||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例如一二五计划、三一五计划等; 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是指每年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报告; 计划的编订是国务院下的财政部编订的,由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大。
2|||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建制,即设立、撤销、合并。(大变更)
4|||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因为特别行政区不能合并、不能撤销,所以用“设立及制度”,而不是用“建制”。
5|||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全人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1|||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3|||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全人大可以决定主动出击的战争,而全人常只能决定反击的。
4|||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战争状态决定之后就要宣布动员,是一种非常状态动员。比如迁徙、征收军用等等。 提醒,紧急状态要分省级上下,但是动员并不分,只要动员都是全人常批。
5|||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04年入宪。 紧急状态的三个考点: 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 省级以上(包括一个省)范围的,由全人常来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 低于省级的紧急状态,由国务院决定,由总理签署发布。
6|||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7|||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22年4月全人常批准了一个禁止强迫工人劳动公约,成为正式法律渊源。
8|||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
9|||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0||| 决定特赦
全人大与全人常的其他会议
预备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
临时会议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秘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延长***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概述
 全人常工作机构:“港澳算办法”
性质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常设性机构。
任职
(1) ***5年。
(2) 领导体制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3) 提名
总结: 开会期间,全人大可以选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主席团提名; 必会期间,全人常可以选专委会的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名,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任命若干非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作为委员会的顾问,他们有权列席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注意,列席,而不是出席(因为出席是有代表资格的)。
职权
大纲有要求的: 审议议案,提出议案,调查研究,违宪审查,审议质询。
(1)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2)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议案草案。
提出议案、组织起草
(3) 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具体工作。
大纲无
(4) 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大纲无
(5) 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
大纲无
(6)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大纲无
(7) 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8)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门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意见。
违宪审查
(9)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审议质询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组成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必须是人大代表,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没有***(临时性机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即撤销。
提出
(1) 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代表团+1/10代表书面。
(2) 全国人常:委员长会议+1/5组成人员书面。
(3) 地方人大:主席团+1/10代表书面。
(4) 地方人常:主任会议+1/5组成人员书面。
职责
(1)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2)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人大代表
概念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中一部分代表同时又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并且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现了民主集中制
权利
“三案三保一出席” 三案: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三保:人保、物保、言保; 一出席:出席会议(并非列席)
(1) 人大代表有出席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的权利。
(2)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对各个机关提议案的主体:
(3)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
质询案提案权=个人提案权 注意,提出人数里有个和提法案的不同,即乡人大,乡人大需要10人提出质询案。 宪法中出现的“口头”: 被罢免的人大代表,提出申辩意见,可口头,可书面; 被质询的国家机关,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罢免村委会的组成人员,提出罢免的时候,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被罢免人可口头也可书面申辩。
(4) 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 人身特别保护权
在人大开会期间,非经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6) 言论免责权
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7) 物质保障权
即人大代表去开会期间,其原本的单位工资照发。
人大代表在履职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时间保障和工资福利保障,国家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补助。
义务
(1)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2) 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
(3) 保守国家秘密。
(4) 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
工作职责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的职责有
1||| 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人大代表代表民主的广泛性进行审议,体现了民主立法。
2||| 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
3||| 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
4||| 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5||| 可提出询问,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6||| 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
7||| 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一个主席团、三个代表团、十分之一人大代表
8||| 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职责有
1||| 中全国人大代表在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被视察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 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3||| 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4||| 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5|||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国家主席
性质
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总结: 1954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1975年、1978年宪法未设国家主席;1982年宪法恢复设置。
任职
(1) 每届***5年。
(2) 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45周岁,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3)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都缺位时,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职权
(1)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常的决定,发布法律、特赦令、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
(2) 任免权
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常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根据全国人常的决定,任命或召回常驻外交代表。
(3) 荣典权
根据全国人常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4) 外交权
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常的决定,批准或废除外交条约。
中央军委
性质
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1982年宪法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
任职
主席团提名,全国人大选举。
(1) 每届***5年,没有届数限制。
(2) 组成人员: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
中央军委的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
(1)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只有负责,没有报告工作。 目前。不向全人大、全人常汇报工作的: 中央军委;(只负责,不汇报) 国家监察委员会;(没有明文规定要汇报) 国家主席。(一定不汇报)
(2) 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均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
(3) 中央军委的有关重大问题要经委员会集体讨论,但是中央军委主席有决定权。
(4) 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必须接受中央军委主席的领导,中央军委发布的军令等须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方有法律效力。
国务院
国务院概述
性质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任职
(1) 组成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注意,国务院组成人员,是指国务院里正部长以上级别的人(副部长也不算)。 法条里有个没写,但现实中有:央行行长。
(2) ***
每届***5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提醒,不能连任超过两届的没有秘书长。
组成部门
(1) 国务院办公厅
协助处理国务院日常事务的行政机构。
(2) 国务院组成部门
具体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组成。
(3)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为了管理某类特殊的事项或履行特殊的职能而单独设立的一类机构,目前只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 国务院直属机构
专门业务主管机关,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
(5) 国务院办事机构
协助总理办理各项专门事项的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如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等。
(6)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铁路局等。
(7)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如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新华社等。
领导体制
1982年宪法改集体负责制为个人负责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1. 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议案的权利。
2.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注意,只有总理领导,副总理和国务委员是协助工作而不是协助领导。
3. 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全体会议——正部级会议 国务院常委会议——副国会 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全体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
4.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职权
1. 法规制定权
总结: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1) 立项。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在年初编订年度,立法计划之前提出。 (2) 起草。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起草。 ②重要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3) 审查。 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将草案送交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 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4) 决定:行政法规草案可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5)公布:总理签署公布;刊载在《国务院公报》。
包括行政措施、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
2. 提案权(国务院)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2) 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3) 必须由全国人常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 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常决定任免的人选。
3. 领导权(国务院)
包括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所属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4. 管理权
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5. 任免权
国务院有权依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
任免的是相对级别较低的职位,即全人大和全人常决定的以外的职位。
6. 行政区域划分权
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7. 紧急状态决定权
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省以上紧急状态,全国人常决定,国家主席公布;省以下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总理签署发布。
国务院的审计机关
审计,审的是公家的钱 审计机关是双线领导,例如省政府下的审计机关,既受省政府的领导,又受国务院的领导;市审计机关,既受市政府的领导,又受省政府的领导。(未来的趋势是单线,即只受上级机关的领导)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独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中的四个“独立: 审计独立; 审判独立; 检察独立; 监察独立。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委员会
性质
国家监察机关,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注意,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里最大的那一个,不能把二者直接等同了。 国家监察机关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省级监察委员会、市级监察委员会、县级监察委员会。
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任职
(1) 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2)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所有监察委员会的主任都是5年***,但是只有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主任***不超过2年。 注意,不包括副主任。
领导体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独立行使监察权
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概述
性质
国家审判机关
任职
(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每届***都是5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 各级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高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遴选委员会。
人民法院组织系统
1. 最高人民法院
概述
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设有巡回法庭的地方:东西南北庆江宁 东:广东深圳 西:陕西西安 南:河南郑州 北:北京市总部 庆:重庆市 江:江苏南京 宁:辽宁沈阳 巡回法庭的级别与最高法是一样的,等于最高法。因此,对巡回法庭判决不服的不可以再诉至最高法。
职权
(1)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4)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6)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司法解释
2. 高级人民法院
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案件包括
(1)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 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6) 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3. 中级人民法院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案件包括
(1)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另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4. 基层人民法院
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管辖的案件包括
(1) 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 专门人民法院
补充一个知识点,法硕考试中会出现的行政法院只有三处: 北洋政府第一次规定行政诉讼法院,叫平政院; 南京国民政府有行政法院,隶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院; 澳门有行政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设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案件;
目前我国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
海事、知产、金融、互联网等专门法院,只有民事,没有刑事。
专门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军事法院分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海事法院在审级上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 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判。
(2)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 核准死刑案件。
(4) 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案件。
(3)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指定受理法院。
(5) 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工作原则
1.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法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笫131条)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是不受任何监督。
人民法院要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要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监督;
人民法院还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 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注意,平等≠对等
(1) 要求人民法院对一切公民都必须一律平等对待,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予以追究。
(2) 要求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任何歧视,对公民一律平等对待,不能因公民的家庭出身、地位高低、政治倾向等非法定条件而对公民有不公正的待遇。
(3) 要求对待法人或其他组织方面,不论组织规模大小、企业性质、何人经营、主办单位等情况如何,都应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追究其违法责任。
3.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法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宪法》第130条) ps:这是非专章保护的权利。
4.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人民法院工作制度
1. 审判委员会制度
(1) 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2) 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3) 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4) 最高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5)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2. 司法责任制
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谁判的案件就谁终身负责。
3. 审判监督制度
(1) 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 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 公开审判制度
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5. 两审终审制
(1) 地方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2) 检察院对所公诉的刑事案件,如果认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3) 上一级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或栽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
(4) 死刑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方能生效。
(5) 一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6. 回避制度
(1) 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否批准回避申请,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
(2) 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他的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3) 具有以上情形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应当报告本院院长要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刑事案件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7. 合议制度
(1) 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3) 合议庭为3人以上单数,由1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自己担任审判长。
(4)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全体签名;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概述
性质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任职
最高检检察长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总结: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2+3+3+2) (1) 全国人常委员长+副委员长; (2)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3) 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4) 香港行政长官+澳门行政长官。
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每届***5年。
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全国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
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省级人民检察院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
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
基层人民检察院
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主要有军事检察院等;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检察官任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领导体制
1.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
双线领导,既受同级人常领导,对同级人常负责;又受上级检察院领导,对上级检察院负责。
2. 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
(2)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
3.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的任免。
(1)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4.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领导。
(1) 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2) 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3) 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4) 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5. 人民检察院内部领导关系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
这个领导不能理解为个人负责制,而是组织、协调、领导本院,而非一切由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是集体负责制。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6. 检察委员会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职务
(1) 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2) 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 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竟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工作原则
1.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3. 司法公正原则
人民检察院坚待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4. 司法公开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司法责任制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6. 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职权
1. 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 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 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 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
(1) 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
补充:涉嫌职务犯罪的由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
(2) 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
(3)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配合
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制约
(1)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
(2)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予以纠正。
(3)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4)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
(5) 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
即抗诉既可以引发二审,也可以引发再审。
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
地方人大
性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同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其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中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
宪法中的***总结: 整个大陆地区都是5年。 香港澳门中,香港澳门立法会是4年。 我国并不是一开始就是5年,而是一步步变来的: 1993年县级从3年一任改为5年一任; 2004年修宪,乡级从3年一任改为5年一任; 2018年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将村委会与居委会的***改为5年。 (4)绝大多数是连选连任不限,只有10个单位连任不能超过两届(2+3+3+2): 2:全人常的委员长、副委员长; 3:国务院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3: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国监委主任; 2:香港澳门行政长官。
5年
职权
地方人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 (1) 提案。 省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省级政府+代表10人。 市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市级政府+代表10人。 (2) 审议。 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 市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市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 (3) 表决:单过半通过。 (4) 公布。 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主席团发布公告。 市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级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刊载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市级人大常委会公报。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
省人大、省人常一直可以制定 市人大、市人常的制定权是在2018年修宪时写入的
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选举和罢免权
监督权
会议制度
(1)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级人大一年两次)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级人大会议由上一次的人大会议主席团负责召集。
乡人大主席团=主席团+常委会
(3) 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
(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列席本级人大会议。
(5) 单过半通过。
补充:宪法中的2/3的情形: 宪法修改,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 开各级人大会,必须出席2/3以上,才能开。; 延长***、推迟选举,全人常2/3以上提议; 港澳立法会立法会被行政法官驳回后再次通过议案时的2/3; 村民会议要想召开,需要18岁以上的人来一半,或者2/3以上户代表来;想开村民代表会议,需要2/3以上户代表到场。
地方人常
性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从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5年
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注意,人大代表可以兼任。
地方人常的职权
地方人常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 (1) 提案。 ①省级人常: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省级政府+代表5人。 ②市级人常: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市级政府+代表5人。 (2) 审议。 ①省级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常+专门委员会审议。 ②市级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市级人常+专门委员会审议。 (3) 表决:单过半通过。 (4) 公布。 ①省级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②市级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级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③刊载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市级人大常委会公报。
重大事项决定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
监督权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地方人常的会议制度
(1) 每2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2)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人大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的主体: 全人大:由全人常召集,由主席团主持; 省人大:由省人常召集,主席团主持; 市人大:市人常召集,主席团主持; 县人大:县人常召集,主席团主持; 乡人大: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主持。 人常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的主体: 全人常:委员长召集,委员长主持; 省人常:主任召集,主任主持; 市人常:主任召集,主任主持; 县人常:主任召集,主任主持。
(3) 单过半通过。
地方政府
性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乡政府没有工作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有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任职
(1)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2)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3) ***: 5年。
职权
(1) 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
(2) 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 (1)立项。 ①省政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向省政府、市政府报请立项。 ②省政府、市政府的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级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 (2)起草: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由某个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3)审查:地方政府规章由省政府、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贵审查。(法制办) (4)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省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5)公布: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地级市市长、自治州州长签署公布;刊载在《省政府公报》《市政府公报》。
(3)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注意,不能领导下级政府的工作部门。
(4)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 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6) 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决定、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7) 保护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领导体制
(1) 县级以上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提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由本级提,上级政府批(决定)。
(2) 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主持和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工作,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派出机关
1.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简称“行署”。
注意,没有直辖市(因为直辖市不会“地广人稀”)。
2.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3.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经济特区
1. 概念
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的地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霍尔果斯、喀什。
2. 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与一般性法规的区别在于: 经济特区法规有变通性。 地方性法规本来就有;而经济特区法规是必须授权了才能制定的,不是本来就有的。
(1)制定机关: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人大+省人常+市人大+市人常。
(2)授权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常。
(3)适用范围: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4)备案机关:授权决定机关。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种类
[法条1]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3条)
[法条2]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笫4条笫l款)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提议
[法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笫5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法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笫6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笫7条)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 “友谊勋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笫8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撤销
[法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继续享有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笫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