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课程总结(说是总结其实也就是笔记啦),第一个页面是总的,第二个页面是框架,剩下的是对第一个页面的分段,因为实在是太长啦!总共有一万多字,多多支持!感谢!
编辑于2022-11-21 23:31:00 上海国际经济法
导论
国际贸易法
概念
调整跨境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
调整对象
国际货物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
渊源
国际贸易条约、公约
CISG
国际贸易惯例
INCOTERMS
国内立法
海商法
司法判例
适用原则
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
如何调整民商事关系
间接调整——冲突规范
国内冲突规范
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定适用
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
国际公约
直接调整——实体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法
如CISG
国内直接适用法
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CISG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 1980通过,1988生效 94个缔约国,中国1986递交核准书,作出两项保留  英国、印度不是成员国
CISG适用范围
主体(当事人)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
营业地标准
营业地
组织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稳定的、惯常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
为什么不用注册地标准
营业地更为实质
要求当事人对营业地明知
公约如何扩大其适用范围
直接联系
不同国家,缔约国
间接联系
不是缔约国,诉讼地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缔约国法律
客体(事项)
客体界定
货物的销售
排除
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由国内强行法调整
前提:卖方对消费目的知情
货物交易的方式
拍卖、法律执行,国内强行法调整
债权、股票、证券、货币的销售,国内强行法调整
货物性质
特殊动产准用不动产交易规则,登记
电力商品,特殊
只管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不管),只管合同的订立和内容(效力不管),只管合同争议(不管人身侵权)
适用
无需合同中约定即可使用
合同约定可以改变公约规定
受制于缔约国的保留条款
中国与CISG的关系
1986.12成为缔约国
1988.1.1生效
两项保留
公约适用范围
我国不同意按照国际私法规则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合同形式(后2013撤回)
指要式还是不要式,CISG不要式主义
态度转变的原因
《涉外经济合同法》→《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 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 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具备缔约能力 合同形式合法 合同内容合法 但是CISG没有规定这一部分的内容,因为各个国家标准不一样
要约邀请(询盘、询价)
ps 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德国:单方允诺,行为人按照广告行事即应获得悬赏 中国:是要约,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行为人
向多人或不特定人
没有表明受约束
要约(发盘、发价)
概念/要件
向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但明确表示受约束
要约人要清楚表明意图
内容十分确定
生效时间
“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尚未生效)
送达之前或者同时
撤销(已生效)
发出承诺之前
不可撤销要约
明示:要约规定
默示:有所行动,产生信赖
终止
受要约人拒绝
有效期届满对方未行动
要约人撤回或撤销
某种法律事实出现
区别
内容
是否明确、完整无保留、订约意图
目的
是否一经对方接受,即受约束
反要约(还盘、还价)
承诺(接受)
条件
受要约人作出
有效期内表示
镜像原则: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对要约的变更
实质性变更
拒绝要约
价格、付款、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赔偿责任限制、争端解决方式
非实质性变更
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进行反对,视为接受要约
生效时间
生效时间就是合同成立时间
原则
英美法投邮生效原则
大陆法到达生效原则
基本采取到达生效,但有例外
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接收要约:到达生效
通过受要约人履行特定的行为来表示接受要约:做出该行为时生效
有效期
逾期承诺
要约人可以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表示确认,如此迟到承诺有效,否则无效
保护要约人
承诺在正常情况下投递,本可以按时送达,但意外情况迟到
承诺有效。但若要约人毫不迟延通知受要约人失效,则无效
撤回
承诺生效前或同时送达
特殊的方式
口头、数据不可能被撤回
以行为做出的承诺,承诺人可以在要约人知晓其行为之前或同时停止行为并予以声明,从而撤回
不可以撤销
合同的内容
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占有权的转移
交货方式
合同中约定
比如 交给买方本人 交给买方指定第三人 买方自行提货 卖方将货物运交买方处理
卖方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地点方式交货
地点
如涉及运输,则货交第一承运人
如不涉及运输,则在货物所在地交货
特定货物
特定化的货物
明确指定 打上标记 是货物风险和所有权转移的必要前提,是卖方交货的重要义务
尚待生产/制造未经特定化的货
其他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营业地交货
时间
合同约定
未约定
从合同条款推定
订立合同合理时间内交货
瑕疵担保义务
义务
交货需与合同相符
应适用于统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商销品质)
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地任何特定用途,除非表明买方这种依赖不合理
与货物样品相同
保护货物,装箱或包装
不得视为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卖方品质担保义务解除
买方高度技术性规格超出卖方能力/卖方对买方表示不能满足用途,买方仍购买
买方对卖方不合理信赖
买方订立合同时明知货物不符,仍购买
总的来说就是,买方对卖方的不合理信赖
担保期间
一般以风险转移时间为界
风险转移前已存在,转移后才显现,卖方负责
卖方承担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不受责任期限的限制
权利担保义务
概念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不存在未曾向对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分类
所有权担保
国内法确定
知识产权担保
时间性、地域性
明知的标准
知道要卖到哪里
依据哪国的法律?
货物销往国
买方营业地所在国
移交单据
单据
办理海关手续和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重要证据
买方及时转卖货物或提取货物,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单证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
转移所有权
具体规定交给国内法
时点?
买卖合同成立or实际交付货物
我国
财产交付
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 or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
风险转移 风险?货物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 为什么要搞清楚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买卖双方责任问题 何时转移? 当事人约定优先 基本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相分离 在货物未特定化之前,货物的风险不能转移给买方 CISG具体规定 涉及运输: 货交第一承运人 某一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 标的物不特定化,风险不转移 运输途中出售: 原则上订立买卖合同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有需要时,交付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承担  其他情况:(买方上门提货) 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买方的义务
支付价款
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币种、付款方式
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确定货物价格
适用订立合同时此类货物在有关贸易类似情况下出售的通常价格
确定支付时间、地点
接收货物
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
在卖方交货与合同相符时,买方要无条件接收货物
接收≠接受
违约救济
违约
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违约方和非违约方
分类
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为什么要区分根本还是非根本? 直接关系到受损方可能采取何种补救措施 涉及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限制
根本违约
要件
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合同目的落空。剥夺合理期待
除非无法预见结果的发生(可预见性)
此要件是构成要件还是豁免要件?
要件
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也无法预见
预见的是违约结果的严重性,而非违约事实本身
理解
结果主义
看违约后果是否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这种后果的严重程度
守约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
非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以外
虽违反合同但是没有严重影响到另一方当事人经济利益,大部分利益还是有的,非实质
要求损害赔偿,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
时点
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
方式
明示(文字、语词)
默示(行为)
不一定要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是不能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
救济
终止履行合同义务
对方显然届时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
通知义务
终止履行一方要通知另一方
若对方提供充足保证,另一方要继续履行
解除合同
预期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
若时间许可,守约方通知违约方,让其提供充分担保
若预期违约方声明将不履行合同,不用通知让其担保
实际违约
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之后
违约事实已经发生
救济
预期违约救济
其他违约救济
损害赔偿(金钱)
原则
全赔原则
赔付金额等于所受损失
限赔原则
赔偿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减轻损失原则
守约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如未采取,可扣除原本可减轻的损失数额
范围
守约方有所行动,以货物差价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一些解释: 守约方是买方,另行购买货物 守约方是卖方,转售货物 替代货物交易价格-原合同价格=损害赔偿的标准 对不久行动进行赔偿 前提: 守约方有所行动 合理时间,不得拖延 合理方式,购买的价格、地点和渠道应适当
守约方没有行动,以货物时价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
前提: 守约方没有采取行动 时价确定时间: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时 确定地点:原应交付货物地点
实际履行
CISG不作强制要求
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实质
暂时解除自己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从而避免损失
前提
预期对方不能履约,守约方中止后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如对方提出充分保证,则应继续履行
守约方给违约方一段合理的宽限期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解除合同
宣告合同无效
根本违反或预期根本违反
发出通知
国际贸易惯例:incoterms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CC
特点
内容确定
广为人知
非强制适用
合理期待
以卖方义务从小到大为分组依据
适用
明示或默示接受,合同一部分
没有明示或默示,但法院或仲裁庭认可并适用
国际贸易术语
买卖合同中确定
简短,描述运输过程中涉及到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分配,体现价格构成
内容
货物本身的成本
卖方交货地点
谁签订运输、保险合同,谁承担运费、保费
卖方承担风险时间长短
谁负责清关手续
功能
决定货物的价格构成
反映买卖双方在交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是解释合同和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
术语(旁边注释为总结和图示)
 
E组
EXW
基本解释
Ex Works...(named place)
工厂交货(在指定地点)
适合各种运输方式
特点
卖方责任最小,类似于国内贸易的交货方式
买方办出口手续
使用较少
F组运费未付组
FCA
基本解释
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注意
风险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买方由通知义务
FAS
基本解释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仅适用于海运、内河航运
FOB
基本解释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海运、内河航运
风险转移以装上船为界
C组运费已付组
CFR
基本解释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注意
卖方装船要通知买方
海运、内河航运
CFR=FOB+运费
CIF
基本解释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注意
卖方要向买方发出通知
卖方承担主要运输费用和运输保险费用
仅适用于海运、内河航运
CIF=CFR+I=FOB+F+I
CPT
基本解释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注意
各种运输方式
CPT=FCA+F
CIP
基本解释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和保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注意
CIP=CPT+I=FCA+F+I
D组到货合同
DAP
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无需卸货
DPU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卸货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要卸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义务最大,包括办理进口手续
运输
海上货物运输
特点
运量大
成本低
天然航道
方式
租船运输
无固定船期、航线、港口和航行日期
租金随地区、时期市场而定
主要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
预定时间、预定航线、港口、经常性营运
规律、运费稳定
小批量杂货运输
提单作为合同证明(公交票)
公约(调整班轮运输)
《海牙规则》
1931生效
限制承运人单方的任意规定免责条款的自由,承运人不得排除基本义务
但是承运人免责条款仍然很多
《海牙-维斯比规则》
1977生效
对《海牙规则》局部修改
进一步限制承运人的权利
《汉堡规则》
《联合国海上运输合同》
1992年生效
全面修改海牙规则,加重承运人责任,保护货方利益
《鹿特丹规则》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尚未生效
集大成者,妄图取代三大公约,寻求国际统一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特点
劳务合同
承运人赔偿责任较低
托运人有披露义务
提单(班轮运输)
概念
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运作流程
收货人在其中的地位
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
善意受让的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以提单为依据
承运人不能以提单之外的其他约定来对抗收货人
法律功能
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
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成为占有货物的象征
物权凭证持有人可以直接支配财产
内容
种类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
按提单有无瑕疵批注
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
按提单流通性
不记名提单
可转让
指示提单
可转让或凭某人指示
记名提单
不可转让
承运人基本义务
适航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管货
妥善、谨慎
不做不合理绕航
按照约定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
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任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
承运人的免责
雇员的过失导致的损失
航行过失免责
管船过失
针对船舶,而非货物
针对航行过程中,而非开航前和开航时
自然风险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政府行为及人为因素
货物自身缺陷及包装不当引起的损失
托运人的行为或不作为
实施海上救助引起的损失
经谨慎处理也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承运人责任限制
赔偿责任
责任期间
托运人主要义务
交货
办证
付费
航空货物运输
铁路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
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风险
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
海上货物保险
合同
主体
保险人
被保险人(投保人)
特点
财产保险合同
射幸合同
补偿合同
附和性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
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
未告知的责任
故意不告知重要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并非故意不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可保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内涵
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统一适用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上海而受到损害;保险事故未发生,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安全而受益
条件
合法利益
确定利益
经济利益
转变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单证
投保单
保险单
只是保险合同的证明
转让
背书
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不需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内容
承保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承保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货物全部灭失
货物虽然没有实际灭失,但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
推定全损
货物没有实际灭失,也没有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但是货物原来的用途已经完全改变或者恢复费用超过标的物原有价值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船舶或者货物
非人为有意
损失只由受损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可根据损失情况向保险人索赔
共同海损
船舶和货物遇到共同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方有意、合理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由获救受益方(船方、货方、承运人)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
险种
基本险(可单独投保)
平安险
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不负责
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
运输工具遭遇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水渍险
单独海损也负责
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附加险(不可单独投保)
一般附加险(11种)
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
进口关税险
舱面险
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
战争险
罢工险
免责条款
被保险人的恶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属于货物本身特性或自然损耗所引起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货物由于航行延迟、交货炽焰运抵目的地而遭受的市价下跌的损失,或因航期延长而腐烂变质而引起的损失
索赔原则
及时赔偿
赔偿实际损失
被保险人应减少损失
近因原则
代位求偿
保险委付
贸易支付结算
票据
含义
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具备一定格式、可以流通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
分类
本票
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支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在见票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汇票
出票人签发,位图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可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分类
1
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
2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特征
有价证券
要式证券
文义证券
流通证券
无因证券
独立性
法律适用
方式(怎么利用汇票)
汇付
国际贸易的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款项通过银行汇给卖方
包括
票汇
信汇
电汇
出票人是买方,顺汇
小额贸易、商业信用
托收
卖方开出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买方当地银行凭票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当事人
卖方
出口方、托收的委托人、出票人和收款人
托收银行
代收行
买方
进口方、付款人
流程
出票人卖方,逆汇
种类
光票托收
不随附商业单据
适用于小额支付
跟单托收
随附商业单据
更常见
种类
付款交单D/P
即期付款交单
见票即付,付款赎单
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时,付款赎单
承兑交单D/A
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到期付款
商业信用
国际保理
卖方将货物销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卖方提供资金融通、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承担等服务
信用证L/C
含义
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签发的,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向卖方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付款承诺的书面凭证,不是票据,不是债权凭证
卖方发货交单即可得到货款,买方付款即可赎单收货
银行信用
流程
卖方出票,逆汇
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
买方
开证行
开出信用证
对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
当申请人无力付款时,有权出售单据和货物补偿垫款,不足部分仍可以向开证申请人追偿
受益人
卖方
如受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有权要求修改或者拒绝接受
接受信用证后,有权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装运货物,有权凭单据索款
交单后,如果开证行倒闭或拒付,可以直接向买方要求付款
通知行
合理谨慎审查信用证表面真实
议付行
保兑行
法律关系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
信用证的基础合同,买卖契约关系
信用证下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
委托关系
开证行与受益人
以信用证为基础的合同关系
开证行与通知行
委托关系
通知行与受益人
不存在合同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
通知行与开证申请人
不存在合同关系
开证行与议付行
信用证上的委托关系
票据上的议付关系
议付行与受益人
票据上的买卖关系
议付行与通知行
通常为一家
信用证原则
独立性
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基础的买卖合同关系
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时,无论买卖双方产生争议与否,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例外
信用证欺诈
类型
单据欺诈
基础交易欺诈
程度
实质性欺诈
欺诈,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例外的例外
即使有欺诈,银行也得付款
保护善意相对方
严格一致要求
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
严格一致、表面一致、文义一致
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国民互惠原则
推定互惠
管辖
国际民事管辖
属地
属人
专属
协议
中国的规定
集中管辖
至少也是中级人民法院
专属管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以国际条约为依据
如果没有国际条约,以互惠为依据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民事判决(平等主体之间)
合格的管辖权
确定的判决
诉讼程序公正
判决合法取得
无平行诉讼
存在互惠关系
外国法院适用了内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
非诉讼ADR
协商
调节
仲裁
概念
各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人予以裁决
特点
合意性
保密性
排斥法院管辖
裁决具有强制性
与诉讼的区别
受理依据
协议管辖vs强制管辖
审理人员
当事人指定VS当事人不可选
审理方式
不公开vs公开
审理制度
一裁终局vs两审终审
国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国籍不同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
争议标的/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
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常设 仲裁庭:临时仲裁 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仲裁协议需要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 但是我国自贸区正在进行临时仲裁试点
ICC
AISCC
LCIA
HKIAC
CIETAC
SCIA
仲裁协议
要件
形式要件
书面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独立仲裁协议
其他书面形式
实质要件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明确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
法律效力
独立于基础合同而发生效力
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力,排除法院管辖权
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无效的情形
依法不能仲裁
身份关系
行政争议
非书面仲裁协议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胁迫达成 仲裁协议
仲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补充明确
承认与执行
适用
当事人应自动执行
当事人不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
《纽约公约》
1987我国加入,两项保留
互惠保留声明
商事保留
拒绝执行仲裁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
仲裁协议无效
违反正当的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员/仲裁庭超越仲裁权限或范围
仲裁庭组成不当
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
主管机关认定(法院)
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
违反公共政策
无涉外因素的仲裁
法律适用
遵循仲裁机构/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约定优先
无约定,或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由仲裁庭决定实体法律适用
机构选择
能否提交域外仲裁
仲裁协议的效力
域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
涉外因素?
WTO世界贸易组织法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为什么会存在
比较优势
为什么政府对国际贸易进行管制
顺差逆差
保护国内产业
就业问题
贸易管制措施
关税措施
优先适用关税,因为更加透明
海关对进出口关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方法
从价税
从量税
混合税
特点
进出关时征收
间接税,可以转嫁
贸易政策的体现,可以调节
非关税措施
数量管制
配额、许可证
进口许可手续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
进口押金、外汇管制
环境保护
质量
前身
GATT
性质
国际协定
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谈判
八轮谈判
谈判背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最后一轮乌拉圭谈判→WTO
后来WTO纳入GATT,GATT成为WTO的一部分
成就
构建一套国际贸易的基本法律准则
提供要给谈判和争端解决的场所
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缺陷
法律规则的统一性不足、碎片化
适用范围有限(只适用于货物贸易)
组织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不够完备
WTO
1995年成立,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受外交豁免
成立
附件一多边协定
多边货物贸易协定GATT
基本制度
关税减让及其例外
规则
对减让表中商品征收税率不得超过减让表的水平(约束利率)
实际税率可低于约束税率
对未列入减让表的产品其税率不受约束
例外(也是贸易救济措施)(两反一保)
保障措施:针对正常和合法的贸易行为 反倾销、反补贴:针对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反倾销税
倾销
大甩卖,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销入另一国市场
倾销原因
所谓的正常价值是受保护的,是偏高的
出口企业为抢占市场采取的促销手段(垄断后再高价)
倾销后果
消费者受益,生产者受损
反倾销
国家与国家之间,而不是企业
措施
临时措施:保证金、保函
价格承诺:出口商承诺提高价格
反倾销税
存在倾销进口
如何计算正常价值
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
对第三国出口价格
替代国价格
国内产业收到实质损害
损害?
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
同类产品,多要素test
产品物理特性
产品最终用途
消费者品味爱好
关税分类表
损害严重程度?
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幅度
偏离正常价值的程度,可以反映倾销的严重性
是否导致国内产量/销量降低
反补贴税
补贴
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专门的财政资助
财政资助使接受者获得利益
反补贴措施
临时措施
现金保证金、保函
承诺
承诺取消补贴或者提高产品价格
反补贴税
为了抵消任何产品在生产、制造或出口时直接或间接接受的补贴而专门征收的特别关税
针对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保障措施
适用情形
没有实际损害产生,基于特定原因,可能产生损害的威胁
进口产品绝对或相对增加
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进口产品增加与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威胁存在因果关系
性质
自救、临时性、救急性
比如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针对正常和合法的贸易行为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及其例外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尽可能限制非关税措施
例外
保障措施
一般例外
基于人的生命、健康、环境安全等
安全例外
基于公共安全需要
因紧急匮乏而采取的临时禁止或限制出口
基于国际收支的限制
遵循非歧视原则,对所有进口或出口的相同产品进行同样限制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及其例外
概念
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地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的任何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和无条件地基于原产地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境内的同类产品
双边谈判、多边受益,节约谈判成本,双边谈判的成果能立即、无条件给到WTO的其他国家
适用
适用范围
与进出口产品相关的关税和费用、国内税费、征税的规则或手续
任何其他国家
不限于WTO成员方
受惠对象仅限于产品
权利&义务
例外
一般例外
安全例外
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
边境贸易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例外
概念
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供应、购买、运输、分配或适用的法律、规章,以及产品按定量或比例配料、加工或使用的国内含量要求,不得以给予国内产品提供保护的方式适用于进口产品
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原则
适用于国内税费、法律规则、具体规定
关注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待遇:应平等竞争
防止WTO成员规避关税减让义务从而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义务
同类产品
是否是同类产品
产品的物理特征,产品在特定市场上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习惯与偏好,产品的特征、性质、质量,产品的关税分类
进口产品承担税费是否高于国内产品
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
是否为直接竞争或可替代品
范围大于同类产品
还可以考虑市场、替代弹性、经销渠道、广告方式
进口产品承担税费是否高于国内产品
是否为国内生产提供了保护
例外
政府采购
为了公共目的使用财政资源购买货物和服务
政府补贴
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
一般例外
保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
安全例外
保护国家安全利益而采取的贸易限制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方式
跨境交付
网络视听服务,不涉及人员流动
服务产品的流动
境外消费
旅游
商业存在
设立境外分公司
自然人流动
海外就职
主要制度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技术贸易TBT
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
GATT争端解决机制
方法
磋商
磋商不成,将争端提交缔约方全体处理
缔约方全体提出处理意见
协商一致决策机制
一致通过才能使争端处理意见对缔约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缺陷
规则零散、不成体系
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则和明确的时间表,容易导致程序拖沓
协商一致原则,败诉方反对争端处理意见就无法实施
WTO争端解决机制DSU
特点
统体系化
组织化
专门机构DSB
专家组(临时)
上诉机构(常设)
司法化
一审
专家组审理事实和法律问题
二审
上诉机构只审理法律问题
程序自动化
反向一致原则
程序
磋商
专家组
上诉机构
其他争端解决机制
斡旋、调解和调停
仲裁
裁决的执行
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执行
不执行?
替代执行的临时措施
补偿
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平行报复
同部门、同协定
交叉报复
跨部门、跨协定
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
附件四民营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
中国与WTO
2001年加入
国际投资法
概述
国际投资
直接投资FDI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
类型
绿地投资
设立新企业,并拥有控制权
褐地投资(并购)
合并、收购企业,并拥有控制权
间接投资
投资者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享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国际投资法体系
国内立法
我国现在同时为资本输入大国和资本输出大国
外商投资法(东道国)资本输入国
资本准入组织形式
外汇管理
安全审查
税收
我国
三资法→《外商投资法》
三资法为什么需要改革
逐案审批管理模式不能时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
一些规定与公司法产生重复甚至冲突
新形势下的要求超出三资法的调整范围
外商投资法制度框架
准入
准入前国民待遇(设立前就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
促进
对中国的政府提要求
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投资服务+鼓励引导投资(设立自贸区)
保护
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要求
管理
内外资一致+信息报告+安全审查(兜底性的制度)
安全审查制度
国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审查机构
审查范围
审查申报机制
审查程序
审查决定执行
海外投资法(母国)资本输出国
保险制度
应对风险
风险
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
其他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由政府投保(非营利目的)
只针对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只承保政治风险
征收征用风险
直接征收+隐形征收(税收)
合法性标准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公共目的
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待遇
给予公正补偿——充分、及时、有效
汇兑限制风险
东道国政府禁止、限制被保险人将当地货币兑换成保单货币及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实行歧视性汇率
战争及政治暴乱风险
政府违约风险
合同/合约义务的违反
PPP
条约义务的违反
可以采取非当地救济的方式ICSID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
国际条约
双边条约BIT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区域性协定FTA
自由贸易协定
公约
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宗旨
推进向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
通过向私人企业提供政治风险保险(担保)实现
法律地位
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具有签订合同、取得和处分动产和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能力
承保范围
征收或类似措施险
货币汇兑险
战争与内乱险
违约险
其他非商业风险
排除承保的损失
投资者对东道国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同意或负有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发生在担保合同订立之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作为、不作为或其他任何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制度
合格投资
合格投资者
保险赔偿
代位求偿权
争端解决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私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国际性、不平等性)
协商谈判ADR
磋商
当地救济
行政诉讼
行政救济
地方保护主义
外交保护
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交涉
国际救济
国际投资仲裁(准司法性)
临时
UNICITRAL
机构
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华盛顿公约》
我国的保留:征收补偿数额的争议
管辖
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
前提
双方达成协议同意接受管辖(自愿管辖)
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
东道国国内立法
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
争端
限于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
排他性管辖
排除东道国当地救济(东道国规制权:东道国可以先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
排除外国法院诉讼
排除其他仲裁
排除投资者母国外交保护
方式
调解与仲裁
效力
终局约束力
执行
胜诉的投资者的母国可恢复外交保护权或向国际法院起诉
商事仲裁机构,贸仲,斯德哥尔摩,PCA,ICC等等
用自己的仲裁规则
国际金融法
概述
国际金融活动
跨境资金融通
主体涉外、交易标的涉外、法律关系涉外
优势
风险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交易法
私法
国际金融监管法
公法
金融系统
结构
金融中介
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之间的中介
金融市场
通过金融机构便利市场有效运作
金融功能
资金融通
间接融资
银行(信用中介)
poor资金需求者
rich资金提供者
银行信用中介
还钱能力和信用
资金池
分别与双方建立关系
法律的思路:机构监管
提高准入门槛
资金流动性监管等
最低存款准备金、存款负债比例等
银行的倒闭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所以要让他不要轻易倒闭
倒闭怎么办
先由机构监管
流动性危机,挤兑怎么办?
保险基金
直接融资
证券市场
为什么受到监管
证券代表着投资者对未来盈利情况的权益
信息不对称
集体行动困难
信任问题?
权利凭证、法律直接保障
强制信息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IPO
持续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反欺诈措施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分类
固定回报
债券
债权类
不固定回报
股票
权益类
风险管理
保险
保险机构管理风险
风险集合管理
大数法则
衍生品
合同相对方接受风险(对赌)
对冲
资金转移
支付
跨境支付
货币、外汇管理制度
全球化
国际银行业务
跨境银团贷款
为什么
为什么要跨境贷款
境内贷款市场发展不足
企业跨境扩张、跨境经营
为什么要银团贷款
辛迪加
谈判、协调、贷后管理成本太高
融资额度太大
银行法限制单一借款人借款金额
协议内容
与银团相关的
银团成员及其角色
贷款份额承诺、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贷款份额承诺的转让
惯常条款
利率、提款、还款、保证和陈述、违约责任
法律监管
合同法、国际商事惯例
根据交易类型进行监管
银行已经受到机构监管
国际项目融资贷款
借款人
项目公司
还款来源
未来现金流
银行对股东/发起人没有追索权或者追索权有限
通常投向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国家
贷款用途通常为基础设施建设
法律相关
跨境融资租赁
融资与融物
设备租赁
流程
法律
国际贸易融资
国际银行监管(以软法为主)
巴塞尔协议Ⅰ
1988
最低资本充足率8%
巴塞尔协议Ⅱ
2004
三大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内外监督
内部风险管理
外部监管机构监督
市场自律
公开信息披露
巴塞尔协议Ⅲ
2008
两个层次的监管
微观审慎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宏观审慎
解决银行业系统性风险问题
国际货币法
大体框架
导论
如何调整民商事关系
间接调整——冲突规范
国内冲突规范
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定适用
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
国际公约
直接调整——实体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法
如CISG
国内直接适用法
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
国际货物贸易法
买卖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CISG
适用范围
主体
那些国家
主观?
客体
哪些合同
合同的哪些事项
中国与CISG
保留
合同的成立
要约邀请(询盘、询价)
要约(发盘、发价)
反要约(还盘、还价)
承诺(接受)
合同的内容
卖方义务
交付货物(交货)
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交单)
转移货物所有权(交出所有权)
风险转移?
买方义务
支付价款(付钱)
接收货物(收货)
违约救济
违约
根本违约
非根本违约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救济
国际贸易惯例 Incoterms
运输
海上货物运输
方式
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
四个公约规范
提单
法律功能
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
适航
管货
不作不合理绕航
免责情形
责任限制
托运人的义务
保险
合同
主体
特点
原则
诚实信用
可保利益
单证
内容
承保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承保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险种
基本险(可单独投保)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附加险(不可单独投保)
一般附加险(11种)
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不承保(免责条款)
索赔原则
支付
票据
含义
类型
特征
法律适用
方式
汇付
托收
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
国际保理
信用证
含义
流程
当事人
法律关系
原则
独立性
例外
例外的例外
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商事仲裁
概述
仲裁
含义
特点
仲裁协议
要件
形式
实质
法律效力
无效的情形
承认与执行
纽约公约
WTO法律制度
概述
国际贸易
贸易管制措施
关税
非关税
WTO组织及其前身
WTO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关税减让及其例外
关税减让
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及其例外
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例外
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例外
同类产品
直接竞争或可替代品
例外:政府采购、政府补贴
争端解决机制
GATT争端解决机制
内容
缺陷
WTO的DSU制度
特点
程序事项及执行
中国与WTO
国际投资法
概述
国际投资
直接投资
间接投资
国际投资法体系
国内立法
外商投资法(东道国)
资本准入组织形式
外汇管理
安全审查
税收
我国
三资法→《外商投资法》
海外投资法(母国)
保险制度
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国际条约
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争端解决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私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国际性、不平等性)
协商谈判ADR
磋商
当地救济
行政诉讼
行政救济
地方保护主义
外交保护
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交涉
国际救济
国际投资仲裁(准司法性)
临时
UNICITRAL
机构
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商事仲裁机构,贸仲,斯德哥尔摩,PCA,ICC等等
用自己的仲裁规则
国际金融法
概述
国际金融活动
国际金融法的范畴
银行法及国际银行法(间接融资)
主要的国际银行业务
跨境银团贷款
国际项目融资贷款
跨境融资租赁
国际贸易融资
国际银行监管
巴塞尔协议
证券法及国际证券法(直接融资)
证券的界定
证券监管
强制信息披露
反欺诈
国际证券监管合作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国际货币体系
SDR、人民币国际化
导论
国际贸易法
概念
调整跨境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
调整对象
国际货物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
渊源
国际贸易条约、公约
CISG
国际贸易惯例
INCOTERMS
国内立法
海商法
司法判例
适用原则
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
如何调整民商事关系
间接调整——冲突规范
国内冲突规范
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定适用
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
国际公约
直接调整——实体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法
如CISG
国内直接适用法
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CISG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 1980通过,1988生效 94个缔约国,中国1986递交核准书,作出两项保留  英国、印度不是成员国
CISG适用范围
主体(当事人)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
营业地标准
营业地
组织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稳定的、惯常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
为什么不用注册地标准
营业地更为实质
要求当事人对营业地明知
公约如何扩大其适用范围
直接联系
不同国家,缔约国
间接联系
不是缔约国,诉讼地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缔约国法律
客体(事项)
客体界定
货物的销售
排除
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由国内强行法调整
前提:卖方对消费目的知情
货物交易的方式
拍卖、法律执行,国内强行法调整
债权、股票、证券、货币的销售,国内强行法调整
货物性质
特殊动产准用不动产交易规则,登记
电力商品,特殊
只管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不管),只管合同的订立和内容(效力不管),只管合同争议(不管人身侵权)
适用
无需合同中约定即可使用
合同约定可以改变公约规定
受制于缔约国的保留条款
中国与CISG的关系
1986.12成为缔约国
1988.1.1生效
两项保留
公约适用范围
我国不同意按照国际私法规则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合同形式(后2013撤回)
指要式还是不要式,CISG不要式主义
态度转变的原因
《涉外经济合同法》→《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 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 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具备缔约能力 合同形式合法 合同内容合法 但是CISG没有规定这一部分的内容,因为各个国家标准不一样
要约邀请(询盘、询价)
ps 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德国:单方允诺,行为人按照广告行事即应获得悬赏 中国:是要约,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行为人
向多人或不特定人
没有表明受约束
要约(发盘、发价)
概念/要件
向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但明确表示受约束
要约人要清楚表明意图
内容十分确定
生效时间
“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尚未生效)
送达之前或者同时
撤销(已生效)
发出承诺之前
不可撤销要约
明示:要约规定
默示:有所行动,产生信赖
终止
受要约人拒绝
有效期届满对方未行动
要约人撤回或撤销
某种法律事实出现
区别
内容
是否明确、完整无保留、订约意图
目的
是否一经对方接受,即受约束
反要约(还盘、还价)
承诺(接受)
条件
受要约人作出
有效期内表示
镜像原则: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对要约的变更
实质性变更
拒绝要约
价格、付款、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赔偿责任限制、争端解决方式
非实质性变更
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进行反对,视为接受要约
生效时间
生效时间就是合同成立时间
原则
英美法投邮生效原则
大陆法到达生效原则
基本采取到达生效,但有例外
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接收要约:到达生效
通过受要约人履行特定的行为来表示接受要约:做出该行为时生效
有效期
逾期承诺
要约人可以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表示确认,如此迟到承诺有效,否则无效
保护要约人
承诺在正常情况下投递,本可以按时送达,但意外情况迟到
承诺有效。但若要约人毫不迟延通知受要约人失效,则无效
撤回
承诺生效前或同时送达
特殊的方式
口头、数据不可能被撤回
以行为做出的承诺,承诺人可以在要约人知晓其行为之前或同时停止行为并予以声明,从而撤回
不可以撤销
合同的内容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 1980通过,1988生效 94个缔约国,中国1986递交核准书,作出两项保留  英国、印度不是成员国
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占有权的转移
交货方式
合同中约定
比如 交给买方本人 交给买方指定第三人 买方自行提货 卖方将货物运交买方处理
卖方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地点方式交货
地点
如涉及运输,则货交第一承运人
如不涉及运输,则在货物所在地交货
特定货物
特定化的货物
明确指定 打上标记 是货物风险和所有权转移的必要前提,是卖方交货的重要义务
尚待生产/制造未经特定化的货
其他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营业地交货
时间
合同约定
未约定
从合同条款推定
订立合同合理时间内交货
瑕疵担保义务
义务
交货需与合同相符
应适用于统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商销品质)
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地任何特定用途,除非表明买方这种依赖不合理
与货物样品相同
保护货物,装箱或包装
不得视为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卖方品质担保义务解除
买方高度技术性规格超出卖方能力/卖方对买方表示不能满足用途,买方仍购买
买方对卖方不合理信赖
买方订立合同时明知货物不符,仍购买
总的来说就是,买方对卖方的不合理信赖
担保期间
一般以风险转移时间为界
风险转移前已存在,转移后才显现,卖方负责
卖方承担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不受责任期限的限制
权利担保义务
概念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不存在未曾向对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分类
所有权担保
国内法确定
知识产权担保
时间性、地域性
明知的标准
知道要卖到哪里
依据哪国的法律?
货物销往国
买方营业地所在国
移交单据
单据
办理海关手续和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重要证据
买方及时转卖货物或提取货物,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单证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
转移所有权
具体规定交给国内法
时点?
买卖合同成立or实际交付货物
我国
财产交付
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 or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
风险转移 风险?货物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 为什么要搞清楚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买卖双方责任问题 何时转移? 当事人约定优先 基本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相分离 在货物未特定化之前,货物的风险不能转移给买方 CISG具体规定 涉及运输: 货交第一承运人 某一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 标的物不特定化,风险不转移 运输途中出售: 原则上订立买卖合同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有需要时,交付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承担  其他情况:(买方上门提货) 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买方的义务
支付价款
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币种、付款方式
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确定货物价格
适用订立合同时此类货物在有关贸易类似情况下出售的通常价格
确定支付时间、地点
接收货物
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
在卖方交货与合同相符时,买方要无条件接收货物
接收≠接受
违约救济
违约
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违约方和非违约方
分类
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为什么要区分根本还是非根本? 直接关系到受损方可能采取何种补救措施 涉及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限制
根本违约
要件
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合同目的落空。剥夺合理期待
除非无法预见结果的发生(可预见性)
此要件是构成要件还是豁免要件?
要件
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也无法预见
预见的是违约结果的严重性,而非违约事实本身
理解
结果主义
看违约后果是否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这种后果的严重程度
守约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
非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以外
虽违反合同但是没有严重影响到另一方当事人经济利益,大部分利益还是有的,非实质
要求损害赔偿,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
时点
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
方式
明示(文字、语词)
默示(行为)
不一定要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是不能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
救济
终止履行合同义务
对方显然届时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
通知义务
终止履行一方要通知另一方
若对方提供充足保证,另一方要继续履行
解除合同
预期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
若时间许可,守约方通知违约方,让其提供充分担保
若预期违约方声明将不履行合同,不用通知让其担保
实际违约
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之后
违约事实已经发生
救济
预期违约救济
其他违约救济
损害赔偿(金钱)
原则
全赔原则
赔付金额等于所受损失
限赔原则
赔偿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减轻损失原则
守约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如未采取,可扣除原本可减轻的损失数额
范围
守约方有所行动,以货物差价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一些解释: 守约方是买方,另行购买货物 守约方是卖方,转售货物 替代货物交易价格-原合同价格=损害赔偿的标准 对不久行动进行赔偿 前提: 守约方有所行动 合理时间,不得拖延 合理方式,购买的价格、地点和渠道应适当
守约方没有行动,以货物时价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
前提: 守约方没有采取行动 时价确定时间: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时 确定地点:原应交付货物地点
实际履行
CISG不作强制要求
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实质
暂时解除自己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从而避免损失
前提
预期对方不能履约,守约方中止后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如对方提出充分保证,则应继续履行
守约方给违约方一段合理的宽限期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解除合同
宣告合同无效
根本违反或预期根本违反
发出通知
国际贸易惯例:incoterms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CC
特点
内容确定
广为人知
非强制适用
合理期待
以卖方义务从小到大为分组依据
适用
明示或默示接受,合同一部分
没有明示或默示,但法院或仲裁庭认可并适用
国际贸易术语
买卖合同中确定
简短,描述运输过程中涉及到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分配,体现价格构成
内容
货物本身的成本
卖方交货地点
谁签订运输、保险合同,谁承担运费、保费
卖方承担风险时间长短
谁负责清关手续
功能
决定货物的价格构成
反映买卖双方在交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是解释合同和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
术语(旁边注释为总结和图示)
 
E组
EXW
基本解释
Ex Works...(named place)
工厂交货(在指定地点)
适合各种运输方式
特点
卖方责任最小,类似于国内贸易的交货方式
买方办出口手续
使用较少
F组运费未付组
FCA
基本解释
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注意
风险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买方由通知义务
FAS
基本解释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仅适用于海运、内河航运
FOB
基本解释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海运、内河航运
风险转移以装上船为界
C组运费已付组
CFR
基本解释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注意
卖方装船要通知买方
海运、内河航运
CFR=FOB+运费
CIF
基本解释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注意
卖方要向买方发出通知
卖方承担主要运输费用和运输保险费用
仅适用于海运、内河航运
CIF=CFR+I=FOB+F+I
CPT
基本解释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注意
各种运输方式
CPT=FCA+F
CIP
基本解释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和保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注意
CIP=CPT+I=FCA+F+I
D组到货合同
DAP
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无需卸货
DPU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卸货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要卸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义务最大,包括办理进口手续
运输
海上货物运输
特点
运量大
成本低
天然航道
方式
租船运输
无固定船期、航线、港口和航行日期
租金随地区、时期市场而定
主要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
预定时间、预定航线、港口、经常性营运
规律、运费稳定
小批量杂货运输
提单作为合同证明(公交票)
公约(调整班轮运输)
《海牙规则》
1931生效
限制承运人单方的任意规定免责条款的自由,承运人不得排除基本义务
但是承运人免责条款仍然很多
《海牙-维斯比规则》
1977生效
对《海牙规则》局部修改
进一步限制承运人的权利
《汉堡规则》
《联合国海上运输合同》
1992年生效
全面修改海牙规则,加重承运人责任,保护货方利益
《鹿特丹规则》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尚未生效
集大成者,妄图取代三大公约,寻求国际统一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特点
劳务合同
承运人赔偿责任较低
托运人有披露义务
提单(班轮运输)
概念
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运作流程
收货人在其中的地位
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
善意受让的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以提单为依据
承运人不能以提单之外的其他约定来对抗收货人
法律功能
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
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成为占有货物的象征
物权凭证持有人可以直接支配财产
内容
种类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
按提单有无瑕疵批注
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
按提单流通性
不记名提单
可转让
指示提单
可转让或凭某人指示
记名提单
不可转让
承运人基本义务
适航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管货
妥善、谨慎
不做不合理绕航
按照约定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
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任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
承运人的免责
雇员的过失导致的损失
航行过失免责
管船过失
针对船舶,而非货物
针对航行过程中,而非开航前和开航时
自然风险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政府行为及人为因素
货物自身缺陷及包装不当引起的损失
托运人的行为或不作为
实施海上救助引起的损失
经谨慎处理也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承运人责任限制
赔偿责任
责任期间
托运人主要义务
交货
办证
付费
航空货物运输
铁路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
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风险
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
海上货物保险
合同
主体
保险人
被保险人(投保人)
特点
财产保险合同
射幸合同
补偿合同
附和性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
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
未告知的责任
故意不告知重要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并非故意不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可保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内涵
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统一适用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上海而受到损害;保险事故未发生,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安全而受益
条件
合法利益
确定利益
经济利益
转变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单证
投保单
保险单
只是保险合同的证明
转让
背书
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不需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内容
承保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承保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货物全部灭失
货物虽然没有实际灭失,但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
推定全损
货物没有实际灭失,也没有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但是货物原来的用途已经完全改变或者恢复费用超过标的物原有价值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船舶或者货物
非人为有意
损失只由受损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可根据损失情况向保险人索赔
共同海损
船舶和货物遇到共同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方有意、合理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由获救受益方(船方、货方、承运人)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
险种
基本险(可单独投保)
平安险
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不负责
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
运输工具遭遇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水渍险
单独海损也负责
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附加险(不可单独投保)
一般附加险(11种)
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
进口关税险
舱面险
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
战争险
罢工险
免责条款
被保险人的恶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属于货物本身特性或自然损耗所引起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货物由于航行延迟、交货炽焰运抵目的地而遭受的市价下跌的损失,或因航期延长而腐烂变质而引起的损失
索赔原则
及时赔偿
赔偿实际损失
被保险人应减少损失
近因原则
代位求偿
保险委付
贸易支付结算
票据
含义
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具备一定格式、可以流通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
分类
本票
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支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在见票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汇票
出票人签发,位图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可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分类
1
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
2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特征
有价证券
要式证券
文义证券
流通证券
无因证券
独立性
法律适用
方式(怎么利用汇票)
汇付
国际贸易的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款项通过银行汇给卖方
包括
票汇
信汇
电汇
出票人是买方,顺汇
小额贸易、商业信用
托收
卖方开出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买方当地银行凭票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当事人
卖方
出口方、托收的委托人、出票人和收款人
托收银行
代收行
买方
进口方、付款人
流程
出票人卖方,逆汇
种类
光票托收
不随附商业单据
适用于小额支付
跟单托收
随附商业单据
更常见
种类
付款交单D/P
即期付款交单
见票即付,付款赎单
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时,付款赎单
承兑交单D/A
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到期付款
商业信用
国际保理
卖方将货物销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卖方提供资金融通、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承担等服务
信用证L/C
含义
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签发的,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向卖方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付款承诺的书面凭证,不是票据,不是债权凭证
卖方发货交单即可得到货款,买方付款即可赎单收货
银行信用
流程
卖方出票,逆汇
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
买方
开证行
开出信用证
对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
当申请人无力付款时,有权出售单据和货物补偿垫款,不足部分仍可以向开证申请人追偿
受益人
卖方
如受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有权要求修改或者拒绝接受
接受信用证后,有权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装运货物,有权凭单据索款
交单后,如果开证行倒闭或拒付,可以直接向买方要求付款
通知行
合理谨慎审查信用证表面真实
议付行
保兑行
法律关系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
信用证的基础合同,买卖契约关系
信用证下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
委托关系
开证行与受益人
以信用证为基础的合同关系
开证行与通知行
委托关系
通知行与受益人
不存在合同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
通知行与开证申请人
不存在合同关系
开证行与议付行
信用证上的委托关系
票据上的议付关系
议付行与受益人
票据上的买卖关系
议付行与通知行
通常为一家
信用证原则
独立性
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基础的买卖合同关系
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时,无论买卖双方产生争议与否,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例外
信用证欺诈
类型
单据欺诈
基础交易欺诈
程度
实质性欺诈
欺诈,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例外的例外
即使有欺诈,银行也得付款
保护善意相对方
严格一致要求
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
严格一致、表面一致、文义一致
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国民互惠原则
推定互惠
管辖
国际民事管辖
属地
属人
专属
协议
中国的规定
集中管辖
至少也是中级人民法院
专属管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以国际条约为依据
如果没有国际条约,以互惠为依据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民事判决(平等主体之间)
合格的管辖权
确定的判决
诉讼程序公正
判决合法取得
无平行诉讼
存在互惠关系
外国法院适用了内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
非诉讼ADR
协商
调节
仲裁
概念
各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人予以裁决
特点
合意性
保密性
排斥法院管辖
裁决具有强制性
与诉讼的区别
受理依据
协议管辖vs强制管辖
审理人员
当事人指定VS当事人不可选
审理方式
不公开vs公开
审理制度
一裁终局vs两审终审
国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国籍不同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
争议标的/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
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常设 仲裁庭:临时仲裁 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仲裁协议需要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 但是我国自贸区正在进行临时仲裁试点
ICC
AISCC
LCIA
HKIAC
CIETAC
SCIA
仲裁协议
要件
形式要件
书面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独立仲裁协议
其他书面形式
实质要件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明确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
法律效力
独立于基础合同而发生效力
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力,排除法院管辖权
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无效的情形
依法不能仲裁
身份关系
行政争议
非书面仲裁协议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胁迫达成 仲裁协议
仲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补充明确
承认与执行
适用
当事人应自动执行
当事人不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
《纽约公约》
1987我国加入,两项保留
互惠保留声明
商事保留
拒绝执行仲裁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
仲裁协议无效
违反正当的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员/仲裁庭超越仲裁权限或范围
仲裁庭组成不当
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
主管机关认定(法院)
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
违反公共政策
无涉外因素的仲裁
法律适用
遵循仲裁机构/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约定优先
无约定,或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由仲裁庭决定实体法律适用
机构选择
能否提交域外仲裁
仲裁协议的效力
域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
涉外因素?
WTO世界贸易组织法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为什么会存在
比较优势
为什么政府对国际贸易进行管制
顺差逆差
保护国内产业
就业问题
贸易管制措施
关税措施
优先适用关税,因为更加透明
海关对进出口关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方法
从价税
从量税
混合税
特点
进出关时征收
间接税,可以转嫁
贸易政策的体现,可以调节
非关税措施
数量管制
配额、许可证
进口许可手续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
进口押金、外汇管制
环境保护
质量
前身
GATT
性质
国际协定
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谈判
八轮谈判
谈判背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最后一轮乌拉圭谈判→WTO
后来WTO纳入GATT,GATT成为WTO的一部分
成就
构建一套国际贸易的基本法律准则
提供要给谈判和争端解决的场所
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缺陷
法律规则的统一性不足、碎片化
适用范围有限(只适用于货物贸易)
组织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不够完备
WTO
1995年成立,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受外交豁免
成立
附件一多边协定
多边货物贸易协定GATT
基本制度
关税减让及其例外
规则
对减让表中商品征收税率不得超过减让表的水平(约束利率)
实际税率可低于约束税率
对未列入减让表的产品其税率不受约束
例外(也是贸易救济措施)(两反一保)
保障措施:针对正常和合法的贸易行为 反倾销、反补贴:针对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反倾销税
倾销
大甩卖,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销入另一国市场
倾销原因
所谓的正常价值是受保护的,是偏高的
出口企业为抢占市场采取的促销手段(垄断后再高价)
倾销后果
消费者受益,生产者受损
反倾销
国家与国家之间,而不是企业
措施
临时措施:保证金、保函
价格承诺:出口商承诺提高价格
反倾销税
存在倾销进口
如何计算正常价值
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
对第三国出口价格
替代国价格
国内产业收到实质损害
损害?
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
同类产品,多要素test
产品物理特性
产品最终用途
消费者品味爱好
关税分类表
损害严重程度?
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幅度
偏离正常价值的程度,可以反映倾销的严重性
是否导致国内产量/销量降低
反补贴税
补贴
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专门的财政资助
财政资助使接受者获得利益
反补贴措施
临时措施
现金保证金、保函
承诺
承诺取消补贴或者提高产品价格
反补贴税
为了抵消任何产品在生产、制造或出口时直接或间接接受的补贴而专门征收的特别关税
针对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保障措施
适用情形
没有实际损害产生,基于特定原因,可能产生损害的威胁
进口产品绝对或相对增加
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进口产品增加与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威胁存在因果关系
性质
自救、临时性、救急性
比如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针对正常和合法的贸易行为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及其例外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尽可能限制非关税措施
例外
保障措施
一般例外
基于人的生命、健康、环境安全等
安全例外
基于公共安全需要
因紧急匮乏而采取的临时禁止或限制出口
基于国际收支的限制
遵循非歧视原则,对所有进口或出口的相同产品进行同样限制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及其例外
概念
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地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的任何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和无条件地基于原产地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境内的同类产品
双边谈判、多边受益,节约谈判成本,双边谈判的成果能立即、无条件给到WTO的其他国家
适用
适用范围
与进出口产品相关的关税和费用、国内税费、征税的规则或手续
任何其他国家
不限于WTO成员方
受惠对象仅限于产品
权利&义务
例外
一般例外
安全例外
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
边境贸易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例外
概念
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供应、购买、运输、分配或适用的法律、规章,以及产品按定量或比例配料、加工或使用的国内含量要求,不得以给予国内产品提供保护的方式适用于进口产品
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原则
适用于国内税费、法律规则、具体规定
关注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待遇:应平等竞争
防止WTO成员规避关税减让义务从而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义务
同类产品
是否是同类产品
产品的物理特征,产品在特定市场上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习惯与偏好,产品的特征、性质、质量,产品的关税分类
进口产品承担税费是否高于国内产品
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
是否为直接竞争或可替代品
范围大于同类产品
还可以考虑市场、替代弹性、经销渠道、广告方式
进口产品承担税费是否高于国内产品
是否为国内生产提供了保护
例外
政府采购
为了公共目的使用财政资源购买货物和服务
政府补贴
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
一般例外
保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
安全例外
保护国家安全利益而采取的贸易限制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方式
跨境交付
网络视听服务,不涉及人员流动
服务产品的流动
境外消费
旅游
商业存在
设立境外分公司
自然人流动
海外就职
主要制度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技术贸易TBT
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
GATT争端解决机制
方法
磋商
磋商不成,将争端提交缔约方全体处理
缔约方全体提出处理意见
协商一致决策机制
一致通过才能使争端处理意见对缔约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缺陷
规则零散、不成体系
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则和明确的时间表,容易导致程序拖沓
协商一致原则,败诉方反对争端处理意见就无法实施
WTO争端解决机制DSU
特点
统体系化
组织化
专门机构DSB
专家组(临时)
上诉机构(常设)
司法化
一审
专家组审理事实和法律问题
二审
上诉机构只审理法律问题
程序自动化
反向一致原则
程序
磋商
专家组
上诉机构
其他争端解决机制
斡旋、调解和调停
仲裁
裁决的执行
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执行
不执行?
替代执行的临时措施
补偿
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平行报复
同部门、同协定
交叉报复
跨部门、跨协定
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
附件四民营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
中国与WTO
2001年加入
国际投资法
概述
国际投资
直接投资FDI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
类型
绿地投资
设立新企业,并拥有控制权
褐地投资(并购)
合并、收购企业,并拥有控制权
间接投资
投资者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享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国际投资法体系
国内立法
我国现在同时为资本输入大国和资本输出大国
外商投资法(东道国)资本输入国
资本准入组织形式
外汇管理
安全审查
税收
我国
三资法→《外商投资法》
三资法为什么需要改革
逐案审批管理模式不能时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
一些规定与公司法产生重复甚至冲突
新形势下的要求超出三资法的调整范围
外商投资法制度框架
准入
准入前国民待遇(设立前就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
促进
对中国的政府提要求
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投资服务+鼓励引导投资(设立自贸区)
保护
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要求
管理
内外资一致+信息报告+安全审查(兜底性的制度)
安全审查制度
国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审查机构
审查范围
审查申报机制
审查程序
审查决定执行
海外投资法(母国)资本输出国
保险制度
应对风险
风险
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
其他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由政府投保(非营利目的)
只针对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只承保政治风险
征收征用风险
直接征收+隐形征收(税收)
合法性标准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公共目的
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待遇
给予公正补偿——充分、及时、有效
汇兑限制风险
东道国政府禁止、限制被保险人将当地货币兑换成保单货币及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实行歧视性汇率
战争及政治暴乱风险
政府违约风险
合同/合约义务的违反
PPP
条约义务的违反
可以采取非当地救济的方式ICSID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
国际条约
双边条约BIT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区域性协定FTA
自由贸易协定
公约
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宗旨
推进向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
通过向私人企业提供政治风险保险(担保)实现
法律地位
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具有签订合同、取得和处分动产和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能力
承保范围
征收或类似措施险
货币汇兑险
战争与内乱险
违约险
其他非商业风险
排除承保的损失
投资者对东道国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同意或负有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发生在担保合同订立之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作为、不作为或其他任何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制度
合格投资
合格投资者
保险赔偿
代位求偿权
争端解决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私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国际性、不平等性)
协商谈判ADR
磋商
当地救济
行政诉讼
行政救济
地方保护主义
外交保护
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交涉
国际救济
国际投资仲裁(准司法性)
临时
UNICITRAL
机构
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华盛顿公约》
我国的保留:征收补偿数额的争议
管辖
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
前提
双方达成协议同意接受管辖(自愿管辖)
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
东道国国内立法
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
争端
限于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
排他性管辖
排除东道国当地救济(东道国规制权:东道国可以先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
排除外国法院诉讼
排除其他仲裁
排除投资者母国外交保护
方式
调解与仲裁
效力
终局约束力
执行
胜诉的投资者的母国可恢复外交保护权或向国际法院起诉
商事仲裁机构,贸仲,斯德哥尔摩,PCA,ICC等等
用自己的仲裁规则
国际金融法
概述
国际金融活动
跨境资金融通
主体涉外、交易标的涉外、法律关系涉外
优势
风险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交易法
私法
国际金融监管法
公法
金融系统
结构
金融中介
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之间的中介
金融市场
通过金融机构便利市场有效运作
金融功能
资金融通
间接融资
银行(信用中介)
poor资金需求者
rich资金提供者
银行信用中介
还钱能力和信用
资金池
分别与双方建立关系
法律的思路:机构监管
提高准入门槛
资金流动性监管等
最低存款准备金、存款负债比例等
银行的倒闭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所以要让他不要轻易倒闭
倒闭怎么办
先由机构监管
流动性危机,挤兑怎么办?
保险基金
直接融资
证券市场
为什么受到监管
证券代表着投资者对未来盈利情况的权益
信息不对称
集体行动困难
信任问题?
权利凭证、法律直接保障
强制信息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IPO
持续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反欺诈措施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分类
固定回报
债券
债权类
不固定回报
股票
权益类
风险管理
保险
保险机构管理风险
风险集合管理
大数法则
衍生品
合同相对方接受风险(对赌)
对冲
资金转移
支付
跨境支付
货币、外汇管理制度
全球化
国际银行业务
跨境银团贷款
为什么
为什么要跨境贷款
境内贷款市场发展不足
企业跨境扩张、跨境经营
为什么要银团贷款
辛迪加
谈判、协调、贷后管理成本太高
融资额度太大
银行法限制单一借款人借款金额
协议内容
与银团相关的
银团成员及其角色
贷款份额承诺、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贷款份额承诺的转让
惯常条款
利率、提款、还款、保证和陈述、违约责任
法律监管
合同法、国际商事惯例
根据交易类型进行监管
银行已经受到机构监管
国际项目融资贷款
借款人
项目公司
还款来源
未来现金流
银行对股东/发起人没有追索权或者追索权有限
通常投向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国家
贷款用途通常为基础设施建设
法律相关
跨境融资租赁
融资与融物
设备租赁
流程
法律
国际贸易融资
国际银行监管(以软法为主)
巴塞尔协议Ⅰ
1988
最低资本充足率8%
巴塞尔协议Ⅱ
2004
三大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内外监督
内部风险管理
外部监管机构监督
市场自律
公开信息披露
巴塞尔协议Ⅲ
2008
两个层次的监管
微观审慎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宏观审慎
解决银行业系统性风险问题
国际货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