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内容点梳理,包括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构成的内容点。框架清新,内容丰富,适用于民法学的小伙伴复习考试~
编辑于2022-11-24 21:29:20 重庆一般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承担方式
T179: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八)赔偿损失;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目的
回复到倘若侵权行为没有发生其应处的状态
分类
制止型、预防型的责任方式
T1167: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防御性请求权” “绝对权请求权” “损害的预防胜于损害补偿”
“危及”=侵权行为正在实施和持续进行而非已经结束
不需要实际损害的发生
“损害”=实际和现实损害+潜在和未来的损害
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T995、236:与人格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发生竞合
T997: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民诉》100条1款: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王某香与某地产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回复型(保全型)的责任方式
返还财产+孳息:T235、460、462、122等
T311“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可对其切断
请求权人:所有人or占有人
T237:恢复原状(修理等)
需要有恢复的可能和必要
补偿型的责任方式
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填平原则、完全赔偿原则
回复到未遭受侵害时应处的状态(责行相当原则)
禁止得利原则
受害人不能因损害赔偿而获得超过其损害的利益(损益相抵规则)
例外
T1244: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赔偿限额
损害的分类
按行为性质
积极损害(直接损害、所受损害)
加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 是被侵权人已有 财产的减少。
如物损、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 费等
消极损害(间接损害 、所失利益、可得利益)
在被侵权人受到侵害时,该财产权益尚未存在,通常情况下如不发生加害行为, 这一财产权益的得到是必然或及有可能的 (确定性的证明)。
如工资、奖金、经营利润、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误工损失、 残疾 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按侵害对象
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
精神损害
金钱赔偿
损害赔偿金的 支付方式T1187
财产损失赔偿
例子:交通事故造成车损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损害赔偿解释》T12
(车)贬值损失: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 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T1184:客观计算方法
市场价格标准、时间标准、地点标准
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如存在转卖价格、升值贬值、“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T1183)、 无市场价格参照时,如古董、文物、旧物
司法实务:鉴定法、相似货物估算法、投保价格确定法等
人身损害赔偿
积极损害 + 消极损害
赔偿项目
T1179、1183(必要性+合理性)
司法解释
2022年5月1日施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T6、7、12
“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结合“收入丧失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T15-18
死亡赔偿金
性质
被害人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 “继承丧失说”
T16: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15年施行)
定额化赔偿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型的责任方式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适用
责行相当原则
例外:T179(2)“法律规定”的 惩罚性赔偿金,如T1185、1207
法律责任聚合
T187:“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刑诉法解释》T175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民事责任聚合
T179(3):单独or并用
民事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①构成要件:损害/过错/因果关系的取证难度 ②举证责任 ③义务内容 ④赔偿范围 ⑤责任方式 ⑥ ⑦免责条件 ⑧诉讼时效 ⑨诉讼管辖
T186
责任构成
一般侵权责任特点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含过错推定)。行 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从而才能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认知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同一。自己的行为自己负责。
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过错行为负责,而非指对自己占有、管理、所有的物致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T180:减、免责事由上,一般侵权责任都是统一的。
T1165(1):通说:四要件说
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法律特别规定 (是否需过错、责任承担主体等)
行为违法(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分类
按构成条件和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按实际侵权的人数
单独侵权行为
数人侵权行为T1168-1172
按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
作为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行为
按责任主体
自己责任(原则)
替代责任(例外)
概念
本质属性
违法性
侵害的是权利或法益
作为or不作为
作为的义务来源
法律规定
如:T1005、1198、1206、1219、1258、558
合同约定
基于诚信原则,在先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
如相约游泳、 喝酒,生存共同体互助义务,同乘车人疲劳驾驶
无阻却违法的抗辩理由,如T180—182、184、1174— 1178
损害事实(略)
因果关系
含义
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功能
过滤器;自己责任原则;行为自由
两个层次上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 (英美法=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上因果关系 “没有前者,就 没有后者”的“条件因果关系”(but for test)
条件说:but for test
作为侵权(剔除法)
假如没有被告的侵权行为, 原告的损害是否会发生? “若无则不的高度概率
YES,则无因果关系
NO,则该侵权行为就属于造成损害的必要条件, 有因果关系
不作为侵权(替代法)
如果积极履行了作为义务, 损害是否仍会发生?
YES,则无因果关系
NO,则该侵权行为就属于造成损害的必要条件, 有因果关系
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 (英美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指权益被侵害与可救济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联 侵权责任成立后用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是法技术、价值判断的问题
相当因果关系说
合理预见说
法规目的说
因果关系的具体形态(原因力)
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
中介条件:他人的行为、自然力、受害人自身的行为等
一因一果
一因多果
多因一果
T1171聚合(竞合、累积、双重、并行)的因果关系(“足以”)
T1172共同的因果关系(“相互结合”)
T1170择一的因果关系(“都可能”,但不确定是哪个)
“危及”=责任上采因果关系推定
多因多果
修补因果关系
假设因果关系
损害已经因为一个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发生了(“真正原因”)但即便该加害行为不存 在,损害的全部或一部也会因为另外一个与加害人无关的原因发生(“假设原因”)。 假设的原因可能是第三人的行为,受害人自己的行为或者事件等。
过错
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二元说(通说)
一般侵权责任
T1165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
特殊侵权责任
T1166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
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如1202、1229、1236 条; 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仍可适用免责事由(≠结果责任) 如T1237-1240
体现了侵权行为法功能的转变
社会进步伴随着风险
“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整个社会利益平衡
损失的转移:被害人与加害人间 (填补损害)
损失的分散: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工伤保险、赔偿基金等; 法定赔偿金最高限额,如T1244
分散加害人的风险+保护了受害人
归责事由
危险开启理论、危险控制理论
如机动车(风险和收益)、核设施
先定的法律关系且有控制力
如监护、雇佣(替代责任);1188条、1191条1款
经济地位、利益获得者承担风险、报偿理论
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
科技性、隐蔽性、复杂性
举证责任难、因果关系认定难、司法鉴定费用高
T1186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依照法律的规定”
只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
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应防止法官“逃向”一般条款, 模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时顺序:特殊侵权>一般侵权> “依照法律的规定”特殊的补偿规则(如T183等)>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T1165(1)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举证
过错概念
主观说
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
客观说
违反义务或未尽注意义务≈与违法性的关系
过错存在意义
责任成立的认定。如T1207
责任范围上免责、减责的抗辩。如T1173、1174
过错形态(认知能力)
故意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惩罚性赔偿
T1232
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 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T6
过失
行为人因疏忽或轻信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心理状态
疏忽过失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轻信过失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
过错判断标准
“理性人”
所处社会的一般道德标准、一般教育程度、一般的技能等法律对于一般的人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客观过错理论 (通说)
重大过失
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 甚至连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一般过失
未尽到谨慎之人(善良管理人)所应有的注意义务
法定标准
如 T1222条(一)、T1219
侵权人自身的情况
如T1221
行为的危险程度
如T1242
被告预防损害发生的成本(法律经济学)
如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自带酒水爆炸)
T1165(2)过错推定
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隶属于过错责 任原则。是认定过错的一种方法
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如T1199、 1222、1242、1248、1257、1258等
2021年11月1日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69条
一般侵权免责、减责事由
总则编
T180不可抗力
事由
自然原因
社会事件:战争、武装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罢工、游行集会等
国家行为
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免责
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减责
T181正当防卫 (《总则编司法解释》T30)
构成条件:目的性、时间性(正在进行)、必要性(来不及公力救济)、针对性(侵权人)、必要限度
T182紧急避险 《总则编司法解释》T32、33
构成条件P793:目的性、时间性(正在进行)、必要性(急迫危险、不得已)、危险来源(与正当防卫区别) 、必要限度
见义勇为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
指导案例98号
侵权责任编
T1173过错相抵
过错能力=责任能力=归责能力:自然人对自己从事的加害行为是否需要负责的认识能力
受害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的同一性”=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导致同一损害
不限于抗辩,一旦构成过错相抵,法院可依其职权主动适用。 因为过错相抵目的在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T1174受害人故意
T1174 、1237—1240、1244、《道路交通安全法》T76(2)等。
T1175第三人行为
第三人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者导致原有的因果 关系中断的,由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
T1246“减责” 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自己造成损害而追求或者放任该损害的发生
构成要件
过错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受害人实施了故意给自己造成损害的行为
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致使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第三人的行为+加害人的行为构成损害的,形成多因一果。 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分配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T1203、1223、1250等补充责任T1198、1201等;按份责任T1172)
T1176自甘冒险
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受害人的同意(希望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自甘风险”只是对其他参加者一般过失的免责
该文体活动参与者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还包括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
T1177自助行为 私力救济
其他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暂无明文规定)
依法行使权利与执行公务
合法授权、程序/方式合法、必要限度内
受害人同意
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自由抛弃的权利
受害人必须有承诺能力,即理解行为的性质、效果、及其危险程度的能力
受害人的同意原则上明示方式做出T1219
受害人的同意必须在侵害行为实行之前做出
受害人的同意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加害人主观上善意
侵害行为不得超过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和限度
向思雨 202009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