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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版本宪法学第8章知识框图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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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宪法实施的监督
宪法实施
概念:指宪法在国家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使宪法规范的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实施主体
实施的功能
实现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党的主张
保护公民的和基本权利
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
宪法监督(合宪性检查)
一般概述
含义: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宪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
违宪与违法的区别
性质
违反宪法
违反法律
行为主体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审查主体
特定宪法监督机关
法院
责任形式
撤销违宪的法律文件、拒绝适用违宪的法律文件等
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意义
宪法监督为宪法实施提供保障
宪法监督制度已经成为维护法治国家宪法秩序的重要机制
宪法监督是协调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关系的重要机制
历史发展
美国180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法国1799宪法和1852宪法短暂设立元老院审查法律
*类型
普通法院监督制
概念:普通法院在审查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对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的合宪性经行审查
特点
是被动的、附带性监督体制
各级法院都有权对作为具体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行政命令进行审查
有的判例只有最高法院的在以后的判决中或通过修改宪法才可以被推翻
宪法性判例确立的原则、规则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将案件提交到最高法院审理的可能性较小
优点
普通法院结合其所审理的具体案件,可以对法律、行政命令的合宪性争议进行审查
有权启动宪法监督程序的主体广泛,有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专门机关监督制
宪法法院模式
与“普通法院”共性
宪法法院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法官实行任期制
应普通法院和其他主体的请求,有权解释宪法
当事人在穷尽其他法律救济程序后,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公权力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使其基本权利受侵害的宪法诉愿
子主题
宪法委员会模式“法国模式”
9名成员3人总统任命、3人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人参议院议长任命+历届前任总统
代议机关监督制
议会上院监督模式
代议制机关整体监督模式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形成
基本内容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首先规定了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和不可违反性,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基本目标: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人权
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对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法定效力的决定决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等
程序
启动程序
主动启动
经请求启动
审查程序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动启动宪法监督的审查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动启动宪法监督的审查程序
提出审查要求的审查程序
提出审查建议的审查程序
方式
事前审查:在法律文件生效前进行的预防性审查
抽象审查:在法律文件生效以后发生具体案件之前进行审查
具体审查:在法律文件生效以后发生了具体案件的审查
违反宪法的责任
不予批准
责令修改
撤销
改变
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统一行使宪法监督权
注重事前审查
对于违宪性的法律文件,采用制定机关自我纠正与撤销并重的原则
宪法监督的主体与法律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具有同一性
坚持和完善
有关宪法监督的法律规范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到了指示和导向的作用
宪法监督制度的法律规范对宪法主体的行为起到了评价的作用
通过宪法监督实现宪法价值,增强宪法意识
强化宪法监督理念
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加强党对宪法监督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