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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编辑于2022-11-28 03:29:37商法
七、公司的合并分立与解散
公司的变更
概念:指公司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
内容
资本的变更
增资减资需经股东大会决议
增加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新股分别按其缴纳股款规定执行
类型的变更
需股东会决议
有限变为股份有限应符合规定
有限变为股份有限或相反,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公司继承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
概念:指两个或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不经过清算结合为一个公司
两种方式
吸收合并:一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被吸收解散
新设合并:两个或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合并后果: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
概念: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起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以上公司
两种形式
派生分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另设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原公司财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分立后果: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公司解散
概念: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三个原因
一般解散
章程规定营业期限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因合并或分立需解散
股东会或大会决议解散
强制解散
主管机关决定
责令关闭:违法法规
被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解散
概念: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
前提条件
1.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两年以上不能开会
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表决
董事长期冲突
2.继续存续遭损失
3.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需穷经公司内部救济
原告:10%以上表决权股东过
被告:公司。其他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可共同原告
可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解散和清算的处理
同时申请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司法解散程序优先
在判决解散后,自行组织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对公司清算
后果:对公司股东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清算
清算组
成立时间:解散事由起15日内
组成人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自行清算)
成员的更换
违法
丧失执业能力
严重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
职责
清理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 公告债权人:自清算组成立起10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报纸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起30日,未接到45日内申报债权(未及时申报允许补充申报,以尚未分配财产依法清偿
处理未了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参加
强制清算适用情形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拖延清算
违法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及时制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成员:股东 董监高 专业人员
清算终结: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完毕并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义务人责任
未在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财产损失的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其他义务的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 账册 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债权人可要求其对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未经依法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
清算组责任
清算期间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有权提起承担责任的诉讼
未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法概述
商法的概念
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的特别私法
商法特征
营利性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技术性和规范性
私法范畴(民法的特别法)
国际性
商法的原则
经营自由原则
平等交换原则
企业维持原则
交易便捷原则
交易安全原则
守法经营原则
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1.与民法的关系: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调整范围与调整目的不同
2.与经济法:商法调整企业间相互利益 经济法调整整个国民经济间的关系
3.与行政法:自由意志与国家意志 法律主体不同 平权关系与不平权关系
二、商主体
概念
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商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特征
1.拟制主体,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表现为需要国家的特别授权)
2.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
3.具有商事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种类
商个人
概念:
拟制主体,可以为一个自然人,一个户或一个自然人投资的独资企业
类型
个体工商户:个人劳动为基础,所得归自己
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商法人
概念
按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特征
拟制法律主体
成立符合法律要求
具备法人基本特征
具有独立权利 行为和责任能力
是一个组织体,具有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商合伙
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按法律和合伙协议规定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征
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建立
设立基础:合同相当于契约
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合伙事务共同为之,也可委托合伙人代理
无限连带责任
三、商行为
概念
是商事主体为设立 变更 终止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2.经营性行为
3.主要是商主体实施
4.体现商事经营特点的法律行为
5.受法律严格规范与约束
分类
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
一般: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受商法调整;特殊 具有个性,受商法中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绝对: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规定必然认定(如 票据行为 证券交易行为 融资租赁行为和保险行为;相对:依据行为主观性和行为自身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相对商行为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时,才是商行为(如 财产出租 保管运输 承揽修缮 加工制造 居间代理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单方:交易双方一方为商主体,一方为非商主体(如 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存贷问题);双方:交易双方均为商主体 (如: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关系,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
四、公司法概述
概念
是调整公司在设立 组织 活动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内部和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
2.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4.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分类
学理上的分类
1.无限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2.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3.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4.母公司与子公司5.总公司与分公司6.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股份公司是典型资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人合兼资合公司
公司法上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特征:人数限制性 资本封闭性 责任有限性 组织便利性 出资的非股份性 人合兼资合的统一性
特殊形态: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规定
计生与绝育政策
身份公示
股东决定书面:不设股东会 决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字置备
财产混同时人格否定
强制审计:每一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 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
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和发行债券经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国资监督机构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监事会
必须设立监事会
成员不少于5人 职工代表不低于1/3
成员由国资监督机构委派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特征:责任有限性 募集的公开性 股东出资的股份性 股票的流通性 财产的独立性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上市公司
概念: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是股份公司的一种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是股票获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基本制度
公司的法人人格
公司享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人格
意义
公司财产与其成员相区隔
公司可能永续存在
财产独立,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或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意义
降低股东监督管理成本
降低股东之间互相监督的成本
股份易于转让
股东可以更有效率分散投资
取得条件
公司依法设立
具备必要财产
有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以自己名义活动
法人人格的否定
概念: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的特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原因:基于商法安全交易原则 防止股东滥用权利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 最根本的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应当否定公司人格 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能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债权人
适用条件:
公司合法有效成立
股东客观上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后果
对公司与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影响其他未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起始与终止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同时终止
开始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结束于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的转投资与担保
转投资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该限额的规定
担保
为他人提供担保 按章程规定由董事会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该限额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进行的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通过
公司的行为能力
意思能力通过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表示
行为能力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实现:由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六、公司的运营
人事
股东
权利
财产权
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股份转让权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优先认购新股权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管理参与权
股东会临时召开请求权
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
经营建议权与质询权
公司重整申请权
财务监督权与会计账簿查阅权
会议记录和决议查阅和复制权
权利损害救济权与代表诉讼权
义务
出资义务
参加股东会会议义务
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
特定情形下表决权禁止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持股比例50%以上或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足以对会议产生重大影响
不得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资格
有限公司无限制
股份公司股东需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履行前置程序:交叉请求规则
直接提起诉讼
书面申请遭到拒绝
30天不起诉
情况紧急
诉讼效果归于公司,承担股东代表诉讼合理费用
与直接诉讼的区别
董事 高级管理员的特殊忠实义务
违反忠实义务表现
挪用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个人或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章未经同意提供担保
违章未经同意与本公司签订合同交易
未经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活他人谋取商业机会 自营或他人经营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密码
其他
后果及处理
董 高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有效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入归于公司
董事违反-股东大会处理
经理违反-董事会处理
财产
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
自由转让,无需通知与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对外转让
过半数同意 书面通知征求同意
推定同意: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应购买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 按转让时出资比例行使
章程有规定从规定
欺诈 恶意串通转让合同无效
特殊方式
1.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时应通知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接到通知20日不行使的视为放弃
2.股东退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 而连续5年盈利
合并 分立 转让主要财产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会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会议决议通过之日60日内,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至90日起向法院提起诉讼
3.股权继承: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4.离婚析产:自然人婚姻结束后,因离婚析产发生的股权转让
股票的发行
采取股票形式 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
可为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
向发起人 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股票的转让
原则
自由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律规定方式
无记名股票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受让人即发生效力
对股票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
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内1年不得转让
董 监 高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总数的25%
上市的,一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原则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下除外
减资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职工(所收购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职工
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不得超过发行股本总额10%
五、公司的设立及组成
公司设立登记
概念
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本质
是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设立阶段的债务
1.合同之债
1.以发起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2.以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
2.侵权之债
1.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因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害,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发生阶段不同:设立在成立之前
行为性质不同:设立发生于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为私法行为;成立发生于发起人与登记人之间,是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公法性质
法律效力不同:设立阶段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类推适用合伙有关规定 如公司核准成立 后果归于公司
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设立纠纷一般按发起人订立的协议解决;成立依行政法解决
公司章程(设立中的文件)
概念
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 宗旨 资本 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
特征
法定性
真实性
自治性
公开性
订立
订立方式
共同订立: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定
部分订立: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起草制定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
生效
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后生效
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法有规定之外,由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变更之后,董事会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为生效要件 而非对抗要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内容
名称住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与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 职权 议事规则
法定代表人
其他
公司资本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出资额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发起人认购股本总额:募集方式设立的为公司登记机关实收股本总额
实缴资本:实际收到并登记的出资总额,是现实拥有的资本总额
认缴资本
认缴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
出资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要求以所有权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参照善意取得制度
以房屋 土地使用权或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出资 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公司 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在指定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期间内办理的应认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的应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出资
1.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
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同上规定
3.不得以劳务 信用 自然人姓名 商誉 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抽逃出资
概念
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
后果
返还出资本息 协助者连带责任
出资瑕疵
类型
1.出资违约
2.评估不实
3.无权处分
4.非法资金
股东
身份证明
公司的股东名册
记载事项
股东姓名及住所
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身份变更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及登记机关登记文件 事实并没出资
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未记载与股东名册或登记文件
二者关系
通过代持股协议规定权利义务;合同关系
代持股协议效力
无合同无效情形 协议有效
实际出资人依此享有投资利益
代持股协议与代出资协议
代出资协议等同于借款
与干股
赠送干股无登记与合同约定可随时撤销
名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享有股东权利
实际出资人获得股东身份需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履行公司义务
不能以名义股东作抗辩
与第三人关系
无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
权利
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 复制章程 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资产收益权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有约定除外
优先认购权
股东会
职权
决定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
选举更换董监高
审议批准报告
审议批准方案
增资减资
通知程序:提前15日通知 出席会议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决议
无效: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可撤销:程序违法,违反章程
监事会
组成
为有限责任公司常设监督机关
人数不得少于3人 规模较小可只设1-2名监事
职工代表不低于1/3
董 监 高不得兼任监事
召集
设主席一人 全体监事半数选举产生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召开
职权
检查财务
提出罢免建议
董 监 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要求予以纠正
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主持
董事会
性质与组成
必设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成员为5-19人
召开
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举
每年至少两次会议 提前十日通知董事与监事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规则
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 决议需经过半数股东通过
实行一人一票制
法律责任
1.限制股东权利: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合理限制
2.剥夺股东资格
前款规定下,公司应当办理减资程序或由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