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_民事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民2事021诉/7/2讼6证据的收集与保全。3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
编辑于2022-11-28 17:20:28 青海省第七章 民事证据
民事证据概述
概念
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特征
客观性,即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关联性,即民事证据必领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
合法性
一是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取得,
二是实体法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的,作为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事实材料就应当具备这些法定形式。
证明力
概念:民事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是指民事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
司法实务中,某一民事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是法官根据证据的判断标准判断的结果。
如文书反映内容真实的,与案件有关联且合法的,该文书就具有证明力。
民事证据种类
书证
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材料种类
当事人提交书证应提交原件
物证
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是需通过感官判断证据的客观存在形态、物理特征,以此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
视听资料
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资料、录音资料等信息材料。
与书证的区别
书证具有直观性,而视听资料具有非直观性
与物证的区别
视听资料是以通过特殊设备存储的资料证明待证事实,而物证是以物品自身的外部特征或内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
电子数据
概念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人证言
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证人的资格
证人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外的
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证人不适用回避,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只要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其均可作为证人作证
证人必须能够正确表述意思
证人出庭的例外
民诉》第73条规定,经法院许可,可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其他正当理由
出庭费用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证人作证的保证书制度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当事人陈述
概念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两面性
可信性
因为当事人是案件的经历者,因此,他们对案件情况一般了解得最全面、真切,陈述具有可信的一面
虚假性
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使其陈述可能有虚假的成分;
鉴定意见
概念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相关材料进行鉴别、检验,并就有关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
鉴定意见程序
鉴定的启动
1当事人申请鉴定
2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鉴材
鉴定除了必须要有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外,还需要确保鉴定材料不被污染。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签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鉴定书
鉴定书应包含的内容
1 委托法院的名称
2 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3 鉴定材料
4 鉴定所依据的原理、要求
5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6 鉴定意见
7 承诺书
当事人鉴定异议的处理
鉴定人出庭
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时,鉴定人应当出庭说明相关情况,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该监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鉴定意见的撤销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勘验笔录
概念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
民事证据的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概念
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也即由对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称为本证
反证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否定。
注意点
反证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否定。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用以证明新的事实,而不是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则不应认定为是反证,而是新事实的本证
区别
第一,本证通常情况下由原告提出,但在某些情况 下,被告也会提出本证.不能简单地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第二,反证否定的对象是本证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而不是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用以否定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证据不一定都是反证。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概念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因其单个并无法证明待证李实,相对而言,证明力较弱.但其仍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划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概念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
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派生证据。
传来证据的形成因其经过中间环节,可靠性较差,相对而言证明力较弱。
证据保全
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固定其证据内容及证明力的一项措施。
意义
证据保全的意义,在于保留证据的证明力,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不因情势变化而无法取得或丧失证明作用,以此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法院 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条件
第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
第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毀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第三,在时间上,证据保全既可以是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是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之前。
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启动证据保全的.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但在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
在提起诉讼前诺要启动证据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措施
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可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
对证人证言,可以录音或制作询问笔录;对于物证,可以进行勘验或封存原物:对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尽量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因难的,可采取复制的方法,但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的过程;对需要及时鉴定的有关事项,要及时地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