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和共同诉讼的内容。
编辑于2020-01-03 13:04:25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被告
被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经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1.被告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被告的程序特征:原告指控+法院通知应诉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告的资格的确认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该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4.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5.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
组建机关
7.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8.假共同行为
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9.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
10.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1)以所属机关的名义
所属机关
(2)以自己的名义
派出机构为被告,包括不作为、未越权、幅度越权、种类越权等情形
11.开发区管理机构
(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对各自行为均可独立做被告
(2)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取得有效授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3)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未取得有效授权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12.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1)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2)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经过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定
(一)复议不作为后再起诉
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对原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行为为被告
(二)复议改变后再起诉
复议机关 确认无效、确认违法也属于,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三)复议维持后再起诉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行政诉讼原告
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成为管理一方时,不享有原告资格。
2.认为
当事人的主观看法,其实体权益是否受到确实的影响是法院的判决来予以最终确认的。
3.侵犯
侵犯是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受到必然影响(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4.“其”
必须是当事人自身利益受到侵犯,当事人起诉不能为他人利益,也不能为公共利益。
5.合法权益
指法定权利和法定利益,核心是法定权利。
原告资格的判断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
学理上对行政诉讼原告的分类
行政相对人必然具有原告资格
行政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
判断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关键在于判断他的权益是否受到该行政行为的实质影响
主要取决于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
1.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
个人合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合伙企业
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2.个体工商户的原告确认
有字号的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无字号的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3.非营利法人的原告确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出资人、设立人可以独立成为原告
4.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确认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6.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非国有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后的原告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具备原告资格的有两个主体: 1.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原告资格的转移
概念
原告资格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他们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诉讼中原告资格转移的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或者作为原告的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诉讼中止。中止诉讼期限满90日以后,如仍无人要求或继续诉讼的,依法终结诉讼。
共同诉讼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或2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类型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追加共同被告
①通知原告追加;②原告不同意,法院应当追加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①同意追加为原告,为共同原告; ②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为原告,但肯放弃实体权利,可不参加诉讼; ③不肯放弃实体权利,可追加为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
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人的确认
原告型第三人
1.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
2.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1.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1)在行政决定中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2)原告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
2.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是第三人
(2)复议改变后再起诉,被告为复议机关,原机关为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