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八章(老师版):垄断的主要形式及反垄断执行
垄断行为的主要形式与反垄断法的实施包括主要形式,反垄断的实施两部分。框架清晰,知识点全面。适合知识点整理的小伙伴。
编辑于2022-12-02 14:53:10 福建省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垄断行为的主要形式与反垄断法的实施
主要形式
经济垄断
限制竞争协议
备注: 1、限制竞争协议的反垄断规避方式: 轴附协议:经销商与提供产品商达成合意,由提供产品商统一定价,让经销商达成横向同盟协议以达到限制竞争目的 【责任认定:经销商构成横向价格协议,构成违反反垄断法;提供产品方的纵向价格协议却难以认定具有反垄断责任】
定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而达成的市场合意
企业达成合意的方式
协议
定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书面或者口头达成一致意见
备注: 1、通过协议形成的垄断组织被称为“卡特尔联盟”
决定
定义:是指企业集团或者企业联合组织订立的决议
备注: 1、企业集团:子公司与母公司,如母公司指示子公司执行某项决定 2、企业联合组织:如一些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对于弱势企业具有救济作用,但是或将导致垄断风险
协同行为
定义:经营者间为逃避竞争风险而在实践中的实际合作
与一致行为的认定
备注: 1、新时代中出现的困境:算法合谋 2、一致行为是给予客观、合理的市场因素与基于市场环境所产生的行为
协同行为
经营者存在一致行为
经营者之间进行意思联络
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的可能
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一致行为没有合理解释
分类
横向协议(卡特尔协议)
定义:指的是处于生产供应链的某一端(如生产、销售、原料提供方)的相同性质企业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协议
法条
《反垄断法》T17
主要表现形式
固定价格协议(固定卡特尔行为)
备注: 1、值得注意的是,固定价格协议不一定表现为“统一定价”,也可以表现为共同制定一个价格浮动的区间,使得该产品在违反市场变化规律的价格区间内变化
限制数量协议
备注: 1、如果固定价格协议签订后没有明确市场份额,那么生产链同一端的生产者会在协议生效期间进行大量的生产,造成“供过于求”,而由于固定价格协议已经签订,或将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2、因此,固定价格协议签订之后,一定会签订限制数量协议
市场划分协议
备注: 1、市场划分协议意味着同一端生产者拥有各自市场,且互不干扰,而在某一处的市场中的消费者只有一个选择,没有多元选择 2、市场划分包括但不限制于地域划分,可以包括人群划分、消费水平划分
核心卡特尔
处罚:直接认定为垄断,负有民事(部分国家【如美国】甚至刑事责任)
限制购买和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协议
备注: 1、该协议的签订目的有二: 一、减少生产者投入的研发成本 二、减少同级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压力 2、该协议直接威胁的对象是消费者与技术创新
联合抵制
备注: 1、联合抵制具有多种形式,主要表现为: 一、供应链端集体联合,拒绝为销售端供货(横向联合) 二、供应链端的生产者令销售端禁止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纵向联合) 2、通常联合协议为单独协议,但是有些时候,联合抵制协议可以作为保障上述协议的附属协议,为了避免“背叛者”的发生
趋势:大多数国家处于国家安全战略考虑,将这两份协议以合理原则进行处置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它垄断协议
备注: 1、其它垄断协议的认定资格只有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新型垄断协议认定 2、当事人对于垄断的维权方式有:民事诉讼与公权力机关认定调查
举例:“互不挖角协议”
纵向协议
备注: 1、思考纵向协议的合理性? 分析:部分纵向协议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竞争,如独家协议会将供应链产品集中于一个销售方,避免了“搭便车”现象 2、思考纵向协议的弊端? 分析:纵向协议会减少市场主体的数量,弱化市场竞争,造成市场失衡,于上游(生产端),中游(销售端)均有可能造成垄断 3、因而可知,纵向协议并非绝对具有危害,需要视情况而定
定义:指的是供应链环节中处于不同端的不同职能企业(如生产与销售联合、原料供应方与生产商联合)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协议
法条
《反垄断法》T18
主要表现形式
纵向价格约束(RPM)
备注: 1、主要内容:主要是指生产端向零售端发出书面的,内容给出统一定价以限制竞争的协议 2、因为后两种协议表现形式因政治等因素通常不会在反垄断法中被点名,因此,固定价格协议本身属于纵向价格协议最直接、被点名的协议表现形式
主要形式
备注: 1、关于“推荐零售价”、“建议零售价”:该表述不能直接得出是否为垄断行为,需要评判在推出该套标准之后,生产者是否会对未达到标准的零售商采取限制供货等措施,如果查实为有上述行为,则其构成垄断
固定转售价格
限定最低转售价
限定最高转售价
备注: 1、该种情形,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分析,因为其对于竞争状况的影响程度较小
独家交易协议
备注: 1、独家协议本身属于中性考量协议,是否构成垄断需要参考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推出相关结论
主要形式
独家销售
独家购买
附有不当约束条件的协议
备注: 1、该协议的垄断判定标准依旧需要就该协议的实施是否会影响市场份额,即是否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核心要素进行判断
主要形式
附带、捆绑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达成交易时附带其他条件
认定: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冲突
执法机关认定方式
认定主体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即直接存在本身违法的情形),从而无争议地认定其构成纵向价格协议行为
司法机关认定方式
认定主体存在纵向价格行为,需要原告证明被告存在纵向价格行为并且对相关市场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原告:需要负有证明原告具有限制竞争行为与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限制竞争行为与该市场地位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合理原则的使用)
立法改革
举证责任交付被告
主要内容: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避风港规则
主要内容: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15%),并且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限制竞争协议的组织、帮助行为
法条:《反垄断法》T19
主要内容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限制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抗辩事由
主要抗辩思路
基于竞争政策
行为未产生限制竞争效果
行为产生促进竞争的效果
备注: 1、这里指的是,抗辩方承认自身行为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效果,但是同时论证该行为产生了积极的促进竞争效果,且促进竞争效果要优于其导致的消极的限制竞争效果
基于其他公共政策的豁免
备注: 1、即论证该行为在这一方面确实起到了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在其他公共政策方面起到了促进竞争的效果,因此可以寻求豁免
横向协议:兜底条款的行为认定抗辩
纵向协议:均可适用抗辩
豁免方式
豁免前提
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消费者可以分享协议所产生的利益
协议是实现相关目的的必要条件
一般豁免
联合研发协议
补偿利益:行业技术创新
标准化联合协议
补偿利益:行业效率
中小企业合作协议
补偿利益:保障就业、民主
公共利益联合协议
补偿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成本节约
不景气(卡特尔)联合协议
补偿利益:保证社会经济稳定运行
豁免前提
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消费者可以分享协议所产生的利益
协议是实现相关目的的必要条件(协议对目的的唯一性)
出口卡特尔豁免
主要目的
限制他国竞争,与国内无关
主要特征
没有很多条件要求,概念较为宽泛
限制竞争协议的组织、帮助行为
法律地位:明令禁止
相关法条: 1、《反垄断法》T19: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反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定义
又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指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其它主体进行不公平交易或者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界定标准
市场支配地位
定义
备注: 1、需要注意的是,市场支配地位是竞争关系中每一个主体的目标,主要旨在激发竞争活力,以合法手段达到支配地位;该地位本身并不违法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能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对于“支配地位”的认定
根据市场份额推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备注: 1、需要注意的是,市场高份额不一定意味着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的认定标准为“推定标准”,只能做到事实推定,但是会被其它因素推翻
主要依据:《反垄断法》T24
法条内容: 1、《反垄断法》T24: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经营者的财力与技术条件
其它经营者对其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市场壁垒(即其它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备注: 1、这里所说的“难易程度”指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①法律、政策是否存在约束准入,或者进入市场手续、审批是否冗长,以及市场本身技术门槛是否过高等 ②市场进入门槛不高,但是目前竞争受到较大限制,未来即使存在多个主体加入,也无法激发市场活力
滥用
常见“滥用”形式
备注:两种滥用行为最终目的均是为了获得超额垄断利润
剥削性滥用行为
主要内容:是指支配企业利用其市场资源力量,获取在正常、有效竞争情况下不会获得的收益
反竞争滥用行为
主要内容:支配企业利用其市场力量,限制、排斥竞争行为
主要类型
不公平的交易价格
主要内容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产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备注: 1、本质:属于一种剥削性滥用
构成要件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的以过高的价格出售或者以过低的价格购买商品
认定限制
如何认定价格过低或者价格过高的问题
与他人比较
主要依据:市场主体经营目的——维持自身能够营利的现状
备注: 1、该标准存在的问题:市场主体过少或者市场主体本身默许了追逐暴利的行为,则该价格是否为过高的价格存在怀疑
时间成本
主要依据:与前几年的定价水平进行比较
空间比较
主要依据:与没有发生变动的地区进行比较
成本与利润进行比较
主要依据:参考行业近几年的平均利润率
掠夺性定价
主要内容:是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备注:原则上来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是一种逆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持续时间一般具有一定周期,主要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包括赶走现有竞争者与吓跑潜在的竞争者
构成要件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备注: 1、这里的成本是指说明成本? 这里的成本应当指的是企业成本,不是行业成本
拒绝交易
主要内容
是指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构成要件
备注; 1、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经营者不一定是同一个行业的竞争者,因为如果另一个行业本身在相关行业已经形成了垄断地位,则其可以通过拒绝交易的形式撬动另一个行业的市场,达到对另一个市场的优势地位或者垄断 2、为应对上述情况的出现,现阶段对于公共设施采取的是“必要设施”理论,并且有将这种理论不断扩张的趋势,主要从以下几种方式中寻找是否为不得拒绝交易的必要设施: ①设施的必要程度 ②需求者另行开发该设施的可能性 ③提供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 ④对提供者自身影响的平衡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拒绝提供的是企业参与竞争不可缺少的投入
企业无其他获得相关市场资源的有效途径
没有正当理由
限定交易
备注: 1、限定交易是否属于“二选一”模式? 分析:并不等同,“二选一”模式属于限定交易的一种,限定交易的种类更多
主要内容:是指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构成要件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限定交易相对人的交易自由
备注: 1、这里的“限定”程度表现为——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①交易相对人只能与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②独家交易行为 ③交易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 ①与②、③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区别与所限制的市场维度: ①只要涉及纵向市场的表现,即上一级的经营者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下级经营者作出限定;与之不同的是,②、③很明显是对市场进行横向垄断
主要手段
协议
技术手段
没有正当理由
主要判断方法:依照正当性理由进行判断
正当的抗辩事由
实施有关的行为视为了保护特定投入所必须的
备注: 1、有关行为指的是: ①排除、限制竞争 ②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 ③阻碍资源优化配置 ④限制创新 ⑤损害消费者利益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主要内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构成要件
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
备注: 1、正当理由,指的是为实现商品功能所必须的而采取相关行为的先决条件
差别待遇
主要内容: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主要构成要件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交易相对人交易条件相同
备注: 1、交易条件从交易安全与交易成本方面考虑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忠诚协议”
备注: 1、“忠诚协议”与差别待遇的区别: ①差别待遇冲击的是协议发起者下游市场的公平竞争 ②“忠诚协议”冲击的是协议发起者所在的市场
经营者集中
定义
狭义定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备注: 1、与公司法中的公司合并不同之处在于: ①公司法注重的是企业合并的民商事方面,强调合并之后民事主体资格的变化与权利义务问题 ②反垄断法注重的是企业合并之后对于市场格局与经济发展的主要变化
广义定义: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权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所有集合
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具有控制的意图
客观要件:具有控制的行为
备注:需要分析经营者采取控制行为的目的,只有控制后经营管理权被控制才能在竞争上干预该公司
造成的效果:持续性
备注:短期控制或者不具有控制意图的收购或控股不视为经营者集中
主要类型
划分标准:影响市场效果和标准程度
横向集中
单边效应
协调效应
造成后果:市场经营者数量越少,达成垄断协议的概率越大
纵向集中
混合集中
封锁效应:常见的“卡脖子”
划分标准:具体的结合形式
经营者主体合并
特征:形成形态十分稳定
备注:这也是大多数国家要求经营者集中事前审查的原因所在
取得股份或者资产
以合同的行使实现经营结合
其他可能出现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如:人员兼任,导致企业出现被控制的可能性
审查流程
商谈:为经营者集中正式进入商业洽谈时提供很多的法律风险规避提醒
事先申报
主要内容:经营者集中打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经申报的不得实施经营者集中
备注: 1、该法条体现了事先申报的强制性
审查标准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暂行)T3
不申报的后果
备注: 1、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集中若不申报,在不会造成引起限制、排除竞争效果时,不会产生法律后果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责令停止实施集中
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
限期转让营业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处以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查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时限30天
若明显未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不予进一步审查
对有效竞争构成危害的重大可能性,进一步审查90天
特殊情形可以再延长60天
审查标准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以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经营者集中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以及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被审查对象的抗辩事由
基于对竞争的影响
基于其它社会利益
备注:如提高效率、避免破产、国际竞争力、小额市场、中小企业
决定
禁止
不予禁止
附条件的不予禁止
结构性条件
企业结构入手,将企业结构调整之比较好监管的模式
行为性条件
合并后,不得从事某些行为
结构性和行为性相结合条件
行政垄断
定义:市场主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备注: 1、行政主体主要范围: ①行政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职权的组织
主要法条
《反垄断法》T61
备注: 1、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的措施相较于经济垄断不同之处: 经济垄断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较大的职权;但是在行政垄断中,主要采取的事行政体系的内部纠偏,即以上级行政机关采取处罚措施为主,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建议处罚措施,不具有单独的处罚能力; (新法修订: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措施,需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但是在由上级行政机关主导的垄断行为下,处罚的公示力度不够明显】)
主要分类
备注:经营者不能单独成为行政垄断主体,但是如果其与行政机关合谋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则其可能构成行政垄断的共同行为人
行业垄断
地区垄断
抽象行政垄断
具体行政垄断
表现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备注: 1、性质: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并且实施滥用行为 2、该行为本身不一定直接导致资源的优势配置,因为行政机关指定的经营者不一定是具有最强实力的经营者
妨碍其它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实行不平等的待遇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或者其它经营活动
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者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行政行为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备注: 1、行政机关授权组织相较于旧法被包含在该行政垄断表现中
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T61
主要法条内容: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中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中具有公共管理十五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追责重心
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
行政机关对于反垄断机关的报告义务
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
自首宽恕制度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T46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且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于该经营者的处罚
针对情形
限制竞争协议
新形势垄断:平台经济垄断
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得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一次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特征
网络效应
双边市场
规模经济
范围经济
双重身份
反垄断的实施
主要手段
惩罚
赔偿
发现
威慑
执行手段
备注: 1、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之间的区别:公共执行代表公共利益,私人执行代表着受到侵害的私人的权益
公共执行
备注:政府公权力性使得公共执行成为可能
定义:政府反垄断的活动,即反垄断执法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公权力执行反垄断法
主要方式
一元行政
主要内容:一个国家唯有一个执法机构来执行反垄断法
多元行政
主要内容:一个国家/地区/经济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执法机构来执行反垄断法
私人执行
定义:是指受垄断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执行反垄断法
我国反垄断模式的机构设置
2021年:国家反垄断局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各个部门的集合)
执法模式
行政模式
主要内容:行政机构自己立案、调查、作出裁定
特征
不需要经过司法模式而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模式
与私人执行的方式的区别
框架为公共模式
立案、调查机关作出立案、调查之后不可作出结果
作为利益代表人为原告发起诉讼
我国的发布垄断行政执法程序
公共执行
司法审查
复议 or 不复议
经营者集中
先行政复议后司法审查
一般程序
立案
调查
检查场所
询问人员
获取材料
查扣证据
查询银行账户
决定
私人执行
主要类型
民事诉讼
原告资格
直接受害者:直接承担垄断行为的指向
间接受害者:纵向垄断中的消费者
备注:间接受害者为整个生产销售链的某段,作为行为的非直接指向,间接受害者没有直接指征对象与证据,且要求赔偿会出现赔偿重复的稳日
举证责任
垄断行为
损害后果
备注: 1、无损害后果可进行举报
行政诉讼
仲裁
备注: 1、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①仲裁须要双方协商 ②诉讼一方提起即可
管辖权问题
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多为知识产权法院)
特殊情形:辖区内重大案件:高院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二者关系:相互连接,我国持开放态度
后继诉讼
在行政裁决之后的私人执行
以行政裁决为证据
直接诉讼
直接的私人执行
法院的态度:合理原则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主要法条
《反垄断法》T64
《反垄断法》T63
《反垄断法》T56
《反垄断法》T57
《反垄断法》T58
主要表现
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款
取消资格
接受承诺
约谈
民事责任
一般的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T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