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师-《税一》第二章增值税 第七节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师考试第21-30讲 第七节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知识梳理,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一般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等等。
编辑于2022-12-07 09:30:04 湖南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第21-30讲 第七节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21-22讲)一、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注意1:消费税为价内税,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金 解释2:价外费用包含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收入视为含税,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价税分离。 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2.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折扣折让方式下销售额
(三)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的确定
两种情况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1.视同销售中无价款结算的;2.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固定资产净值: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同类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平均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不用再价税分离
顺序组价
(四)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包含包装物租金
(五)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差额计税,营改增15项)
(24-26讲)二、进项税额一般规定
(24-25讲)(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票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
4.支付道路通行费和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计算抵扣
1.购进农产品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票或者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10%)
采购成本=买价-进项税额
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其中,9%是凭票据实抵扣或凭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是在生产领用农产品当期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2: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否则均按9%扣除率扣除进项税额。
题目看一下视频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取得凭证注明金额*9%+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金额*1%
取得凭证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销售发票/收购发票
2021年例题举例看一下视频
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报税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3.道路,桥,闸通行费
道路通行费
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税额抵扣
桥、闸通行费
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4.保险服务
5.不动产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一次性抵扣)
6.进口环节
专用缴款书上有两个单位名称,只允许取得原件的单位抵扣
8.运费
看一下视频
3%扣除的 是小规模开的专票
(26讲)(二)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不得抵扣
1)4个无销项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全部抵扣 2.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上述项目,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口诀:简免福人
2)4个非正常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准予作为财产损失扣除。 自然灾害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合理损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3)4个购进
1.大部分的接受对象是个人,属于最终消费。但住宿服务,旅游服务未列入。 2.支付的贷款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贷款服务
2.餐饮服务
3.居民日常服务
同时熟悉居民日常服务的项目: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护理、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4.娱乐服务
口诀:贷餐民乐
2.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
? 纳税人购进“混用“的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类的其他货物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注意电力价款8万直接乘以13% 材料价款700直接乘以13%
3.资产用途改变
1.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专用于(4个无销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 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核算不健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2.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或者登记手续的。
(27讲 28讲)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1.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乳、酒、油)
2.方法
1、作原料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扣除-作原料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扣除率为所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成本法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
参照所属行业等
2、作商品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作商品
3、作其他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作其他
(二)关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电现生)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
邮电现-生产性, 生-生活性
2.加计抵减税收政策
生产性10% 生活性15%
3.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起始时间
(1)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21年4月设立, 2021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关于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规定
政策前成立且前12个月销售额为O,或者政策后成立且设立起3个月销售额为O: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计算

(1)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抵减方法:以将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抵减至0为限,未抵减完结转下期抵减。具体有三种情形:
5.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情形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6.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加计抵减政策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
(三)进货退回或折让
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四)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 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28讲)四、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
(一)购入时即不予抵扣
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二)购入时可以抵扣,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 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作进项税转出处理(重点,后详述)
(三)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法
直接计算转出法
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还原计算转出法
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比例计算转出法
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净值折算转出法
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way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way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9讲)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的时间规定
(1)一般规定
①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③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界定
1.2017年1月1日以后,取消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2.2016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
1.丢发票联和抵扣联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丢抵扣联
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丢发票联
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30讲)六、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概要
⒉.纳税人(除小微企业和制造业外)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
(1)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1.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不含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 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须扣减。
进项构成比例=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管理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先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2)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3)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已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不同享, 与免抵退可同享
(二)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留抵税额退税政策(2022年新增)
需要再看视频
1适用本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T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概要
(4)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
注意 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3.相关概念


4.其他政策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2)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4)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三)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留抵退税政策
纳税人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四)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重组与注销不同,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重组时转给新纳税人继续抵扣。
(30讲)七、增值税汇总纳税
1.适用范围:航空运输企业、邮政企业、铁路运输企业。
⒉.计税原则: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总缴纳。
3.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运输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新增)
4.总机构按季汇总: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5.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差额计税,营改增)
1.经纪代理服务
2.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经纪代理服务”6%增值税
2.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专票,但可以开普票
1.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2.一般纳税人可选简易方法,5%
3.纳税认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2.向服务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专票,可以开普票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4.纳税人代理进口规定免征进口征值税的货物,
2.向委托方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代为支付的货款
5.航空运输企业
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6.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站服务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销售额
1.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应以取得的考试费用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9.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2.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交通费原件给游客,以交通费复印件为差额扣除凭证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10.劳务派遣服务
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越为销售额。
11.物业管理服务
代为收取的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2.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才能差额计税 ; 房地产老项目可以用简易和一般计税方法,房地产新项目用的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1日 全面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拆迁补偿款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1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
14.金融商品转让
1.不得扣除买卖交易中的其他税费 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年末有负差,不得转入下一年) 3.买入价,平均法核算,36个月不得变 4.单位将限售股解禁后对外转让,买入价低于成本价,按成本价缴纳增值税 5.无偿转让股票,转出方按照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6%”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6.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1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税率
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3%
不动产融资租赁:9%
经批准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营改增以后合同:6%
营改增以前合同:6%或13%
2.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息,一税,不扣本金)
融资性售后回租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本金及二息)
3.贴现,转贴现业务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