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 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第一章超级详细的思维导图,包括法和法律、法的分类和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主体的分类,希望对大家有用!
编辑于2022-12-09 20:07:56 广东第一章 总论
1. 法和法律
1.1. 法和法律的概念
1.1.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1.2. 法律仅仅是法的形式之一,具有具体性、形象性的特点
1.2. 法的本质与特征
1.2.1.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2.2. 法的特征
1.2.2.1. 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1.2.2.2. 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1.2.2.3. 具有规范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1.2.2.4. 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2. 法的分类和渊源
I. 法的分类
I.1.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做的分类①根本法就是宪法(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②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I.2.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效力所作的分类①一般法: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自然人、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是普遍适用的法律②特别法:是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只对特定主体或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
I.3.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①实体法:指具体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②程序法:指为了保障法律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I.4. 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①国际法:只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②国内法:指由特定的国家创制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I.5. 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①公法: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②私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I.6.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①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文件②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习惯和判例中的内容不能成为法律)
II. 法的渊源
II.1. 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II.1.1. 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II.1.2. 法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II.1.3.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 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II.1.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 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II.1.5. 特别行政区的法: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大会以法律规定
II.1.6. 规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 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 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II.1.7. 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
II.2. 法的效力范围:亦 称法的 生效范围在 (指在什么时间和什 么空间对什么人有效)
II.2.1. 法的时间效力
II.2.1.1. 生效时间
II.2.1.2. 法的终止
II.2.1.2.1. 新法取代旧法
II.2.1.2.2. 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
II.2.1.2.3. 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 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II.2.1.2.4. 在内容上旧法与新法发生冲突或相 互抵触时,以新法为准
II.2.1.2.5. ♢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
II.2.2. 法的空间效力:指在哪些空间或地方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II.2.3. 法的对人效力:是指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于主体的范围
II.2.3.1.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II.2.3.2. 对外国人的效力
II.3.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II.3.1.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
II.3.1.1.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II.3.1.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II.3.1.3. 新法优于旧法
II.3.1.4.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II.3.2.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特殊方式
II.3.2.1.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 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II.3.2.2.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 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II.3.2.3.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 依照规定的权限做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 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 关裁决
II.3.2.4.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 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 用于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于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于部门规章的, 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 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 时,由国务院裁决
II.3.2.5.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A.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概念
A.1.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A.2.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
B. 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B.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①宪法是国家根本法②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2. 民商法:民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3.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4.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5. 劳动法与社会法:①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②社会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6.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7. 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 法律关系
4.1. 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4.2. 法律关系的要素
4.2.1.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法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4.2.2.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2.3.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2.3.1. 物
4.2.3.2. 人身、人格
4.2.3.3. 智力成果
4.2.3.4. 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4.2.3.5. 行为
5. 法律事实
5.1. 法律事件
5.1.1. 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
5.1.2. 社会现象(相对事件):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5.2. 法律行为(是以人的意志力为转移)
5.2.1.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5.2.2.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5.2.3.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意思表示行为
5.2.4. 单方表示行为与多方表示行为
5.2.5.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5.2.6.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6. 法律主体的分类
6.1. 自然人
6.1.1. 自然人的概念: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
6.1.2.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的记载(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1.3. 自然人的住所:以经常居住所为住所
6.2.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 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2.1. 营利法人: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 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6.2.1.1. 公司制营利法人:①有限责任公司②股份责任公司
6.2.1.2. 非公司制营利法人是没有采 用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6.2.2. 非营利法人: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的成 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6.2.2.1. 事业单位
6.2.2.2. 社会团体
6.2.2.3. 基金会
6.2.2.4. 社会服务机构
6.2.3. 特别法人(两农两机(基))
6.2.3.1. 机关法人
6.2.3.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6.2.3.3.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6.2.3.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6.3. 非法人组织(个人赔偿所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 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则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6.3.1.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 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6.3.2.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6.3.3.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6.4. 国家
7. 法律主体资格
7.1. 权利能力
7.1.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7.1.2. 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7.2. 行为能力
7.2.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7.2.1.1. 完全民事行为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的为 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7.2.1.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7.2.1.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 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7.2.2.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7.2.2.1.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2.2.2.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8. 法律责任
8.1. 法律责任的概念
8.2. 法律责任的种类
8.2.1. 民事责任
8.2.1.1. 停止侵害
8.2.1.2. 排除妨碍
8.2.1.3. 消除危险
8.2.1.4. 返还财产
8.2.1.5. 恢复原状
8.2.1.6. 修理、重作、更换
8.2.1.7. 继续履行
8.2.1.8. 赔偿损失
8.2.1.9. 支付违约金
8.2.1.10.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8.2.1.11. 赔礼道歉
8.2.2. 行政责任
8.2.2.1. 行政处罚
8.2.2.1.1. 警告、通报批评
8.2.2.1.2.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8.2.2.1.3.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8.2.2.1.4.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8.2.2.1.5. 行政拘留
8.2.2.1.6. 其他行政处罚
8.2.2.2. 行政处分
8.2.2.2.1. 警告
8.2.2.2.2. 记过
8.2.2.2.3. 记大过
8.2.2.2.4. 降级
8.2.2.2.5. 撤职
8.2.2.2.6. 开除
8.2.3. 刑事责任
8.2.3.1. 主刑
8.2.3.1.1. 管制
8.2.3.1.2. 拘役
8.2.3.1.3. 有期徒刑
8.2.3.1.4. 无期徒刑
8.2.3.1.5. 死刑
8.2.3.2. 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8.2.3.2.1. 罚金
8.2.3.2.2. 剥夺政治权利
8.2.3.2.3. 没收财产
8.2.3.2.4. 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