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 第二部分刑法犯罪论
刑法总则 第二部分刑法犯罪论根据车润海老师总则复盘视频而来,可对照着视频逐步拆解,导图具体包括什么是犯罪、定罪的标准、时间推进、空间分布、定几个罪几个方面的知识点梳理。
编辑于2022-12-11 13:52:27 安徽犯罪论
什么是犯罪(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形势与实质相统一) 犯罪的定义
一个概念 犯罪是指社会危害,依法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三个特征
实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形式特征:刑事的违法性
法律后果: 应受刑罚惩罚性
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项意义
1.规定要求认定犯罪不仅要正确“定性”还要合理“定量”(根据规定反面得出1.)
2.规定是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正面得出2.)
3.规定有利于缩小犯罪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点违法刑法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2拖3 1拖4
4.与总则定量要求相呼应,刑法分则对有些犯罪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财产犯罪通常有“数额较大”的要求)
定罪的标准(犯罪构成)
远观
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三大特征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具备犯罪的要件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犯罪构成诸要件由刑法明文规定
两种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修)
基本的犯罪构成:对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单独+完成)
修正点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对其进行扩展,补充而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单独即共同犯罪,修正完成即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标准的犯罪构成对派生的犯罪构成(标派)
标准的犯罪构成: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性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加重的犯罪构成
减轻的犯罪构成
四项意义(定罪联系量刑,理论联系实践)
定罪:犯罪的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一罪数罪,此罪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量刑:是量刑点法律准绳
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
实践: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准确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玩(拆解四狗腿)
犯罪客体
概念: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
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分类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为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利益的总和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某一犯罪只侵犯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某一犯罪侵犯两个以上利益
犯罪对象: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点联系(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本质,犯罪对象是现象,犯罪客体存在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着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他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犯罪对象来实现。
两点区别
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构成犯罪的选择性要件,虽然绝大多数犯罪都存在着犯罪对象,但少数犯罪,犯罪对象仅仅是选择性要素
是否实际受到侵害不同 任何犯罪都会侵犯特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危害行为
一个概念: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三大特征
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禁止(🈚行为🈚犯罪,禁止处罚思想犯)
有意性:危害行为是人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意识的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不可抗力形成下的动作,无意识的动作,都不是危害行为
有害性:实质特征:侵犯社会利益
两种形式
作为:是积极的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行规范
不作为:
是消极的行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纯正不作为:行为人因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是一致的,都是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行为人以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体现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不一致
成立条件
应为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性,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义务
不为: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主观要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犯罪对象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成 以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
关 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关联方式为标准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重 以严重程度为标准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表 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现 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成立要件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适用条件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危险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成立条件
危险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因果关系
概念: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特性
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相对性:刑法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研究其因果关系
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关系的主要和基本的表现形式
复杂性:在某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
一因多果
一果多因
判断规则
无介入因素 :成立因果关系
有介入因素 :判断介入因素正常还是异常
正常 不中断
异常 看作用
作用大:中断因果关系
作用小:不中断因果关系
作用相当:多因一果
正常异常如何判断
自然事件看概率
社会事件看评价
时间,地点和方法(不重要)
如果影响定罪,即为构成要件
如果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即为量刑情节
如果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即与犯罪构成无关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影响自然人主体资格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固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采取4分法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2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不满16)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息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年齡阶段(矜老恤幼)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责任能力的程度(四分法)
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间接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开始疯,要承担,可从宽: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疯,不承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醉酒的人犯罪应承担,不从宽: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只要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
特殊主体:在一般主体之上,要具备某种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自然人犯罪主体
定罪身份
量刑身份
单位
主体资格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原则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独资企业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外国单位在中国犯罪同样适用中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者分支机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内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所有
主观条件
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可以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的大多数成员决定,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作出决定也可以
罪过形式
既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
既可以构成作为犯罪,也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单位犯罪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只能追究相关自然人的责任
单位犯罪的处罚
原则双罚
例外单罚
单位变更
单位合并,追究原犯罪单位的责任
单位死掉了,只能追究相关自然人的责任 单位的死法:(3销1玻产) 被撤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两个单位以上构成共同犯罪的,必须区分主犯从犯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社会危害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里态度 罪过
犯罪故意
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的具体范围
对行为、结果以及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
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 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放任”是指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而是听之任之,任其发展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类型(1正1反1常见)
为了追求某种犯罪目的或意图,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为了追求某种非犯罪目的或意图,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突发性故意中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同点
认识因素相同 主观上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意志因素相同 二者都不反对、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点
认识因素不同
直接故意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必然性
间接故意只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而实施,这属于直接故意
意志因素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结果因素不同
有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也能追求其预备或者未遂的刑事责任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
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希望也没有放任的心理态度,如果主观上具有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排除过失犯罪
没有保持必要、小心谨慎的心理态度 存在犯罪过失分两种
疏忽大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马虎大意没有预见,以至于对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的结果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行为人极端轻率,过于自信,以至于对应当预见的危害结果在应当避免的情况下竟然没能避免
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vs过于自信
认识因素不同
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意志因素不同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是避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vs意外事件 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遇见的可能性
如果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如果无:意外事件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问题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假想犯罪
假想非罪
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客体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
手段错误: 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打击错误(行为偏差):行为人预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解
1正: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是误以为没有造成该果
1反: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危害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1常见:知道危害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无罪过事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危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遇见的原因导致的
分类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特征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造成原因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遇见的原因导致的
正当化事由:行为看似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对象条件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主观条件 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限度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防卫(无过当)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前提相同
目的相同
责任相同
不同点
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不法侵害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
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紧急避险上损害的无辜的第三人的利益
损害的程度不同
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保护的合法利益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保护的法益
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才能实施
正当防卫无此限制
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
紧急避险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时间推进:犯罪构成
概念: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具有终局性和排他性
分类:
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定义: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结果说
目的说
构成要件齐备说(官方观点)
形态
行为犯
危险犯
实害犯
未完成形态(主观+客观+ x+责任)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主观: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客观: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进入实行阶段,可以比照预备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关系 :关键看有没有外化于行为
犯罪中止
概念: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性:行为人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客观有效性:实施中止行为并且有效的组织犯罪行为发生
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对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概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主观上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意志以外的原因
敌方 被害人的反抗
我方 认识错误,客观能力不足
第三方 自然力,物质的阻碍或者第三人的阻止
犯罪未得逞:犯罪行为尚未完整的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行为人产生了认识错误导致的未遂
不能犯vs迷信犯(迷信犯是指使用迷信方法实施犯罪,从科学的角度而言不可能侵犯法益)
常识是否有错
手段是否一致
是否构成犯罪
空间分布:共同犯罪
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付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主体条件:必须二人以上
客观要件:必须要有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概念: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行为分类
实行行为
帮助行为
组织行为
教唆行为
共谋行为(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1.各行为人持有性质相同的故意 2.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
不构成共犯的6种情形
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犯”“先后犯”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共同犯罪的形式: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者联系形式
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 以共犯能否任意形式为标准
任意共犯: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必要共犯: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犯罪
对向犯
众多犯
事前通谋共犯与事前无通谋共犯 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
事前通谋共犯: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施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
简单共犯: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分工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复杂共犯: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有分工,存在教唆,帮助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
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更具共犯之间有无特殊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犯:共犯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犯: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老大带着一帮小弟有预谋的干坏事)
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
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者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有预谋的实施犯罪活动
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共同犯罪的分类
主犯
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其他主犯
主犯和首要分子之间的关系:交又关系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二者的范围不尽相同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处罚全体参与者
只处罚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
只处罚聚众者即首要分子
如果聚众者只有一人,这种犯罪就不成立共同犯罪,就不存在主犯
如果聚众者为两人以上,则其主要作用的为主犯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
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决心和意图的故意,教唆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即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或者无心引起他产生犯罪意图的不能成立教唆犯
客观上 :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行为:怂总、欺骗、哀求、贿买、 威胁等手段唆使特定的人犯特定的罪,至于被教唆人是否实际产生犯罪意图,实施被教唆之罪不影响教峻犯的成立
责任:一轻一重一作用
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未遂
被叫唆者拒绝教唆
接受教唆未实施犯罪
实施犯罪但不是被教唆之罪
教唆行为时被教唆人已有犯被教唆的意思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讨论共同犯罪与预备,未遂,既遂,中止的关系)
共同实行的场合,不考虑预备的问题
既遂: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未遂:共同犯罪整体归于未遂,则全体共犯人承担未遂责任
中止:如果共同犯罪一致决定中止的,则共同犯罪人均成立犯罪中止
复杂共犯场合,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如果实行犯构成既遂,则教唆犯帮助犯也按照既遂处理
如果实行犯构成未遂,则教唆犯帮助犯也按照未遂处理
如果打算实施犯罪的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预备阶段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构成犯罪预备,则其帮助犯也构成犯罪预备,至于教唆犯存在两种观点
认为教唆犯从属于实行者,由于打算犯罪的人构成犯罪预备,则教唆犯也可以构成犯罪预备处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为属于教唆未遂,对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定几个罪:数罪问题
概念:构成犯罪的数量
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
行为说
法益说
意思说
构成要件说
我国采取犯罪构成说
分类
一罪
实质一罪:貌似一罪,实质一罪的情况
继续犯
概念: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施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特征:
一个犯罪故意
侵犯同一客体
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伤害
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类型
持有型犯罪
不作为犯罪
侵犯人生自由
后果(正追共罪)
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竞选的不发侵害,属于进行正当防卫
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属于实质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继续犯的行为跨越旧法与新法时,一律按照新法处理
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vs法条竞合犯:一些发条在内容上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意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的法定刑情况
具体内容
实施基本犯罪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罪过,故意或者过失
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法定的一罪:数个独立犯罪行为基于刑法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结合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中不存在结合犯,只有非典型的结合形式:甲罪+乙罪=丙罪,或者=甲乙罪
集合犯:行为人以实施不行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的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职业犯
营业犯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仅按照一罪处罚的情况
连续犯
概念: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特征:
整个犯罪行为出于同意或者概括故意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整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后果:按一罪处罚
牵连犯
概念: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特征
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有两个以上犯罪行为
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所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者数罪受其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分类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牵连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牵连
吸收犯
概念:一犯罪行为受另一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特征
有数个危害行为
犯不同种罪
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vs吸收犯
是否密不可分
是 吸收犯
否 是否侵犯同一客体
是 吸收犯
否 若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则为牵连犯
事后不可罚行为:某个犯罪行为已经既遂,又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但事后行为不需要处罚
特征
没有侵犯新法益
没有期待可能性
数罪
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
总结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1.刑法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的,无论是同种数罪还是异种数罪都数罪并罚
2.刑法执行完毕之前又发现新罪的,无论是同种数罪还是异种数罪都数罪并罚
3.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的
若犯的同种数罪 不并罚
若犯的异种数罪 并罚
犯罪论
什么是犯罪(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形势与实质相统一) 犯罪的定义
一个概念 犯罪是指社会危害,依法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三个特征
实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形式特征:刑事的违法性
法律后果: 应受刑罚惩罚性
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项意义
1.规定要求认定犯罪不仅要正确“定性”还要合理“定量”(根据规定反面得出1.)
2.规定是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正面得出2.)
3.规定有利于缩小犯罪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点违法刑法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2拖3 1拖4
4.与总则定量要求相呼应,刑法分则对有些犯罪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财产犯罪通常有“数额较大”的要求)
定罪的标准(犯罪构成)
远观
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三大特征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具备犯罪的要件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犯罪构成诸要件由刑法明文规定
两种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修)
基本的犯罪构成:对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单独+完成)
修正点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对其进行扩展,补充而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单独即共同犯罪,修正完成即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标准的犯罪构成对派生的犯罪构成(标派)
标准的犯罪构成: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性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加重的犯罪构成
减轻的犯罪构成
四项意义(定罪联系量刑,理论联系实践)
定罪:犯罪的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一罪数罪,此罪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量刑:是量刑点法律准绳
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
实践: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准确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玩(拆解四狗腿)
犯罪客体
概念: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
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分类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为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利益的总和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某一犯罪只侵犯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某一犯罪侵犯两个以上利益
犯罪对象: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点联系(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本质,犯罪对象是现象,犯罪客体存在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着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他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犯罪对象来实现。
两点区别
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构成犯罪的选择性要件,虽然绝大多数犯罪都存在着犯罪对象,但少数犯罪,犯罪对象仅仅是选择性要素
是否实际受到侵害不同 任何犯罪都会侵犯特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危害行为
一个概念: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三大特征
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禁止(🈚行为🈚犯罪,禁止处罚思想犯)
有意性:危害行为是人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意识的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不可抗力形成下的动作,无意识的动作,都不是危害行为
有害性:实质特征:侵犯社会利益
两种形式
作为:是积极的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行规范
不作为:
是消极的行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纯正不作为:行为人因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是一致的,都是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行为人以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体现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不一致
成立条件
应为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性,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义务
不为: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主观要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犯罪对象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成 以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
关 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关联方式为标准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重 以严重程度为标准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表 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现 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成立要件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适用条件
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危险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成立条件
危险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因果关系
概念: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特性
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相对性:刑法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研究其因果关系
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关系的主要和基本的表现形式
复杂性:在某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
一因多果
一果多因
判断规则
无介入因素 :成立因果关系
有介入因素 :判断介入因素正常还是异常
正常 不中断
异常 看作用
作用大:中断因果关系
作用小:不中断因果关系
作用相当:多因一果
正常异常如何判断
自然事件看概率
社会事件看评价
时间,地点和方法(不重要)
如果影响定罪,即为构成要件
如果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即为量刑情节
如果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即与犯罪构成无关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影响自然人主体资格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固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采取4分法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2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不满16)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息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年齡阶段(矜老恤幼)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责任能力的程度(四分法)
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间接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开始疯,要承担,可从宽: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疯,不承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醉酒的人犯罪应承担,不从宽: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只要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
特殊主体:在一般主体之上,要具备某种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自然人犯罪主体
定罪身份
量刑身份
单位
主体资格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原则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独资企业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外国单位在中国犯罪同样适用中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者分支机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内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所有
主观条件
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可以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的大多数成员决定,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作出决定也可以
罪过形式
既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
既可以构成作为犯罪,也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单位犯罪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只能追究相关自然人的责任
单位犯罪的处罚
原则双罚
例外单罚
单位变更
单位合并,追究原犯罪单位的责任
单位死掉了,只能追究相关自然人的责任 单位的死法:(3销1玻产) 被撤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两个单位以上构成共同犯罪的,必须区分主犯从犯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社会危害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里态度 罪过
犯罪故意
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的具体范围
对行为、结果以及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
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 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放任”是指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而是听之任之,任其发展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类型(1正1反1常见)
为了追求某种犯罪目的或意图,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为了追求某种非犯罪目的或意图,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突发性故意中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同点
认识因素相同 主观上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意志因素相同 二者都不反对、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点
认识因素不同
直接故意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必然性
间接故意只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而实施,这属于直接故意
意志因素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结果因素不同
有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也能追求其预备或者未遂的刑事责任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
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希望也没有放任的心理态度,如果主观上具有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排除过失犯罪
没有保持必要、小心谨慎的心理态度 存在犯罪过失分两种
疏忽大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马虎大意没有预见,以至于对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的结果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行为人极端轻率,过于自信,以至于对应当预见的危害结果在应当避免的情况下竟然没能避免
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vs过于自信
认识因素不同
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意志因素不同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是避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vs意外事件 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遇见的可能性
如果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如果无:意外事件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问题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假想犯罪
假想非罪
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客体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
手段错误: 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打击错误(行为偏差):行为人预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解
1正: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是误以为没有造成该果
1反: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危害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1常见:知道危害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无罪过事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危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遇见的原因导致的
分类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特征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造成原因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遇见的原因导致的
正当化事由:行为看似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对象条件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主观条件 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限度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防卫(无过当)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前提相同
目的相同
责任相同
不同点
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不法侵害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
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紧急避险上损害的无辜的第三人的利益
损害的程度不同
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保护的合法利益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保护的法益
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才能实施
正当防卫无此限制
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
紧急避险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时间推进:犯罪构成
概念: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具有终局性和排他性
分类:
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定义: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结果说
目的说
构成要件齐备说(官方观点)
形态
行为犯
危险犯
实害犯
未完成形态(主观+客观+ x+责任)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主观: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客观: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进入实行阶段,可以比照预备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关系 :关键看有没有外化于行为
犯罪中止
概念: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性:行为人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客观有效性:实施中止行为并且有效的组织犯罪行为发生
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对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概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主观上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意志以外的原因
敌方 被害人的反抗
我方 认识错误,客观能力不足
第三方 自然力,物质的阻碍或者第三人的阻止
犯罪未得逞:犯罪行为尚未完整的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行为人产生了认识错误导致的未遂
不能犯vs迷信犯(迷信犯是指使用迷信方法实施犯罪,从科学的角度而言不可能侵犯法益)
常识是否有错
手段是否一致
是否构成犯罪
空间分布:共同犯罪
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付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主体条件:必须二人以上
客观要件:必须要有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概念: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行为分类
实行行为
帮助行为
组织行为
教唆行为
共谋行为(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1.各行为人持有性质相同的故意 2.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
不构成共犯的6种情形
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犯”“先后犯”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共同犯罪的形式: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者联系形式
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 以共犯能否任意形式为标准
任意共犯: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必要共犯: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犯罪
对向犯
众多犯
事前通谋共犯与事前无通谋共犯 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
事前通谋共犯: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施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
简单共犯: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分工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复杂共犯: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有分工,存在教唆,帮助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
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更具共犯之间有无特殊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犯:共犯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犯: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老大带着一帮小弟有预谋的干坏事)
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
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者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有预谋的实施犯罪活动
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共同犯罪的分类
主犯
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其他主犯
主犯和首要分子之间的关系:交又关系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二者的范围不尽相同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处罚全体参与者
只处罚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
只处罚聚众者即首要分子
如果聚众者只有一人,这种犯罪就不成立共同犯罪,就不存在主犯
如果聚众者为两人以上,则其主要作用的为主犯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
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决心和意图的故意,教唆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即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或者无心引起他产生犯罪意图的不能成立教唆犯
客观上 :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行为:怂总、欺骗、哀求、贿买、 威胁等手段唆使特定的人犯特定的罪,至于被教唆人是否实际产生犯罪意图,实施被教唆之罪不影响教峻犯的成立
责任:一轻一重一作用
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未遂
被叫唆者拒绝教唆
接受教唆未实施犯罪
实施犯罪但不是被教唆之罪
教唆行为时被教唆人已有犯被教唆的意思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讨论共同犯罪与预备,未遂,既遂,中止的关系)
共同实行的场合,不考虑预备的问题
既遂: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未遂:共同犯罪整体归于未遂,则全体共犯人承担未遂责任
中止:如果共同犯罪一致决定中止的,则共同犯罪人均成立犯罪中止
复杂共犯场合,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如果实行犯构成既遂,则教唆犯帮助犯也按照既遂处理
如果实行犯构成未遂,则教唆犯帮助犯也按照未遂处理
如果打算实施犯罪的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预备阶段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构成犯罪预备,则其帮助犯也构成犯罪预备,至于教唆犯存在两种观点
认为教唆犯从属于实行者,由于打算犯罪的人构成犯罪预备,则教唆犯也可以构成犯罪预备处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为属于教唆未遂,对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定几个罪:数罪问题
概念:构成犯罪的数量
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
行为说
法益说
意思说
构成要件说
我国采取犯罪构成说
分类
一罪
实质一罪:貌似一罪,实质一罪的情况
继续犯
概念: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施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特征:
一个犯罪故意
侵犯同一客体
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伤害
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类型
持有型犯罪
不作为犯罪
侵犯人生自由
后果(正追共罪)
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竞选的不发侵害,属于进行正当防卫
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属于实质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继续犯的行为跨越旧法与新法时,一律按照新法处理
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vs法条竞合犯:一些发条在内容上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意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的法定刑情况
具体内容
实施基本犯罪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罪过,故意或者过失
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法定的一罪:数个独立犯罪行为基于刑法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结合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中不存在结合犯,只有非典型的结合形式:甲罪+乙罪=丙罪,或者=甲乙罪
集合犯:行为人以实施不行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的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职业犯
营业犯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仅按照一罪处罚的情况
连续犯
概念: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特征:
整个犯罪行为出于同意或者概括故意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整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后果:按一罪处罚
牵连犯
概念: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特征
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有两个以上犯罪行为
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所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者数罪受其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分类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牵连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牵连
吸收犯
概念:一犯罪行为受另一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特征
有数个危害行为
犯不同种罪
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vs吸收犯
是否密不可分
是 吸收犯
否 是否侵犯同一客体
是 吸收犯
否 若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则为牵连犯
事后不可罚行为:某个犯罪行为已经既遂,又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但事后行为不需要处罚
特征
没有侵犯新法益
没有期待可能性
数罪
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
总结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1.刑法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的,无论是同种数罪还是异种数罪都数罪并罚
2.刑法执行完毕之前又发现新罪的,无论是同种数罪还是异种数罪都数罪并罚
3.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的
若犯的同种数罪 不并罚
若犯的异种数罪 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