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汇票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的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现金字样、不得转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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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类
身份不同
以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身份不同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付款期限不同
即期汇票
定期汇票
记载日期的方式不同
定日付款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汇票的出票
汇票的格式
任意记载事项
禁止记载事项
禁止记载事项,是指法律禁止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又分为记载本身事项无效和因记载使汇票归于无效的事项。前者属于与汇票本质相抵触、若记载即会导致汇票无效的事项,常见的有“有条件委托”“不确定的金额”等记载内容。后者是一般违反票据法规定的事项。
出票的条件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出票的效力
1.出票行为对出票人产生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的效力
2.出票行为使得持票人取得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等汇票上的权利
3.出票人对付款人并不必然产生约束力
汇票的背书
汇票背书的种类
背书的目的不同
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
记载事项是否完全
完全背书
载明背书人名称
空白背书
未载明背书人名称
我国不承认
特殊转让背书
禁止背书的背书
无担保背书
回头背书
非转让背书
委托取款书
设质背书
汇票背书的内容和格式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3.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的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即背书连续产生证明效力
第一,对持票人而言,其所持票据的背书如果具有连续性,法律即推定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可以凭此票据行使票据权利
第二,对付款人而言,在其向背书连续的票据持有人付款时,无需审查对方是否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而可以直接给付
第三,连续的背书除了证明依转让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外,也能证明依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代为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或依质押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质押权利
背书的效力
1.产生权利转移和责任担保
2.背书人转让汇票后,就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不产生票据权利转移效力,只是根据背书类型不同,被背书人分别取得受托取款或票据权利的质权.被背书人对票据权利无无处分权
汇票的承兑
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为汇票所独有。付款人决定承兑汇票后,就成为票据主债务人,应当依汇票记载的文义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承兑日期:承兑的程序因汇票付款日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均须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述规定期限的最后1日为承兑日期
汇票的保证
保证是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
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记载事项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四)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汇票的付款
票据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它是消灭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行为,不具备票据行为的属性,只属于一种准票据行为。
付款的程序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人:提示付款人应为合法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提示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付款损失的承担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无需进行实质审查)
有下列情形的由付款人承担付款的损失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汇票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