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H4 合同法律制度(2022CPA)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辑于2022-12-16 12:11:14 云南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通则
要约
1. 合同的订立
书面、口头形式 等
推定形式
积极的行为
沉默形式
消极的不作为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 or 符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时,才可视为 意思表示
2. 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 受要约人 承诺,要约人 即受该意思表示 约束。
3. 要约的生效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 时生效。
4. 要约的撤回
在发出后、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约。
5. 要约的撤销
在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 以 确定承诺期限 or 其他形式 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 有理由认为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并 已为履行合同 做了准备工作
6. 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 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实质性变更。
承诺
1. 以通知方式作出 or 根据 交易习惯通过行为作出
2. 承诺期限的起算
1)以 信件、电报作出,承诺期限
自 信件载明的日期、电报 交发之日 开始计算
信件 未载明 日期,自 投寄邮戳日期 开始计算
2)以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作出,自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开始计算。
3. 承诺的生效
1)到达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or要约要求作出承诺行为 时生效。
2)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
4. 承诺的撤回
可以撤回。撤回通知 应先于承诺到 or 同时到
5. 承诺的迟延&迟到
迟延
超过承诺期限 发出承诺→ 视为新要约
迟到
承诺期限内 发出承诺→ 但因其他原因致使 到达超时 → 承诺有效(除 要约人 及时通知 受要约人 因超时 不接受该承诺)
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时间: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
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 → 合同成立地点
收件人 主营业地 → 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其住所地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 最后签名、盖章、按指印的地点
格式条款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 遵循公平原则
2. 提供方 未履行 提示or说明义务,对方 可主张 “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不合理地 免除or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 合同中的下列 免责条款 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2)因故意or重大过失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
1. 下列情形,造成对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 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or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 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 当事人 知悉 商业秘密,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
3. 缔约过失责任 VS 违约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 → 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末生效、无效等情形; 。 违约责任 → 适用于生效合同。
2)缔约过失责任 → 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 违约责任 → 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 信赖利益的损失
合同的生效
1. 诺成合同
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赠与合同、金融机构货款的借款合同 等
自成立时生效
2. 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 货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 附条件、附期限 合同
1)附生效条件:自 条件成就 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自 期限届至 时生效。
4. 应 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 并非 合同生效要件
eg:
1)不动产 → 合同:成立时生效;物权:登记时生效。
2)租赁合同
3)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 合同:成立时生效;实行合同登记制度
5. 经许可,合同才生效
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该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合同 履行规则
1. 约定不明
合同生效后,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or约定不明 → 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协议,按 合同相关条款or交易习惯 确定 → 仍不能确定,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按 强制性 国家标准 → 推荐性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特定标准
②价款不明确:按 订立合同时 履行地市场价格(依法应执行 政府定价or政府指导价 除外)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 → 在 接受货币一方 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 → 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 → 在 履行义务一方 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可 随时履行or请求履行。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按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 负担 不明确:由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 提前履行&部分履行
提前履行
债权人 可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前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履行
债权人 可拒绝,但部分履行不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除外。部分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发生了 订立时 无法预见的、不属于 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 对一方 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一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or仲裁机构 变更or解除 合同。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 向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末向 第三人履行 → 向 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规定or当事人约定 第三人 可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未向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 可请求 债务人 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 第三人主张
2. 由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 不履行 → 债务人向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
3. 第三人 单方自愿 代为履行
1) 第三人 对履行 该债务 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有权 向债权人 代为履行,但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2)债权人 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对债务人的债权 转让给第三人,但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抗辩权
1.同时履行
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
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不安 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 确切证据 证明 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 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 商业信誉。
2)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 提供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 且 未提供适当担保,视为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主要债务,可 解除合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免责事由
1. 不可抗力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or全部 免除责任
2. 受害人 有过错,对方可减轻
4. 法律的特别规定
承运人 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 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代位权
1. 债务人 怠于行使 债权or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权人可请求 以自己名义 代位行使 债务人 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权利:eg:抵押权、质权、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
2. 相对人 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 债权人 主张
3.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
1. 可以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or 恶意延长 到期债权 履行期限
2)债务人 以 低价 or 高价 转让财产、为他人债务 提供担保,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该情形,可 请求撤销。
2. 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 行使 撤销权的必要费用(eg: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由债务人 负担。
4. 撤销权的消灭
1)自 债权人 知道 or 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而消灭
5. 被撤销 →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债权转让
1. 可以转让,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 不得转让;
2)按当事人约定 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 不得转让。
2. 能否对抗 第三人
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 不得转让 →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 不得转让 → 不得对抗 第三人。
3. 转让 无须经 债务人 同意,但 通知。未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 不发生效力
4.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 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5. 受让人 可取得 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 不因 该从权利 末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or 未转移占有 而受到影响。
6. 债务人 接到 转让通知 后,债务人 对 让与人的抗辩,可向 受让人主张。
7. 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 可向受让人 主张抵销:
1)接到通知时,债务人 对 让与人 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 先于 转让的债权到期or同时到期;
2)债务人的债权 与 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债务承担
债务转移
1. 经 债权人 同意
2. 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不同意。
3. 新债务人 可以主张 原债务人 对 债权人的抗辩。
4. 新债务人 承担 从债务,但 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加入
第三人 加入 通知债权人,第三人 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解除
1. 协商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约定解除
当事人 可约定 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 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 可以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1)因不可抗力 致使 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2)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or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一方迟延履行 主要债务,经催告后 仍未履行;
4)一方 迟延履行 or有其他违约行为 致使 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4. 随时解除
1)持续履行 不定期合同,可 随时 解除,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定作人在 承揽人 完成工作前 可 随时解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 收货人 之前,托运人可要求 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委托人or受托人 可 随时 解除 委托合同。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 &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5.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 or 当事人约定 期限 → 没有规定 or 约定,自 解除权人知道 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 or 经对方 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6. 解除权的行使
1)一方 依法主张 解除合同,通知对方。自 通知到达对方时 解除
2)对解除合同 有异议的,任何一方 均可 请求 人民法院or仲裁机构 确认解除效力。
3)未通知 对方,直接诉讼or仲裁,确认解除的,自 起诉状副本or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 对方时 解除
7. 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 履行情况&合同性质,可请求 恢复原状or 补救措施,并 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2)主合同 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 担保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的权利义务 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
抵销
1. 约定抵销
标的物 种类、品质 不相同 → 经 协商一致,可以抵销。
注:标的物 分为四类:①有形财产;②无形财产;③劳务;④工作成果。
2. 法定抵销
1)互负债务,标的物 种类、品质 相同,任何一方 可以抵消
2)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eg:抚恤金、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不得抵销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
4)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 形成权
5)当事人 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为非要式,通知 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6)抵销不得附条件 or 期限
7)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eg:互负的债务10日到期,15日通知抵消,16日通知到达 → 16日生效,抵消效力从10日有效。
提存
1. 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人 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受领;
2)债权人 下落不明;
3)债权人 死亡 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or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未确定监护人;
2. 提存的法律效力
1)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 归 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 由债权人 负担。
3.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 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 而消灭,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 债权人 对 债务人 附有到期债务,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 有权取回提存物。
4. 提存成立,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 标的物。
5. 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 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债权债务 终止
1. 下列情形之一,债权债务 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2. 债权人 免除 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 债务人 在合理期限內 拒绝的除外。
违约责任
1. 预期违约
期限 届满前,可请求 承担违约责任
2. 届期违约
1)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 or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损害方 有权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or侵权责任(只能二选一)。
3. 金钱债务
一方 未支付 价款、报酬、租金、利息 等、对方可请求 支付
4. 非金钱债务
一方 不履行,对方可请求 履行,但 下列情形之一 除外:
1)法律 or 事实上 不能履行;
2)标的 不适于 强制履行 or 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 末请求履行。
有 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 可终止合同,但不影响 违约责任的承担
5. 采取 补救措施
对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可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or交易习惯 → 仍不能确定,根据性质&损失大小,可选择 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
6. 赔偿损失
1)当事人 在履行义务or采取补救措施 后,对方 还有 其他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2)对方 应当 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 扩大损失 请求赔偿。
7. 支付违约金
1)人民法院 可适当 增减
2)当事人 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 支付违约金后,还应 履行债务。
8. 定金
1)自实际 交付 定金时成立。
2)数额 当事人约定;但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 不产生 定金的效力。
3)实际交付 数额 多于or少于 约定数额,视为变更 数额。收受一方 提出异议 并 拒绝接受,定金合同 不成立。
4)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 定金,可选择 违约金 或 定金(只能二选一)。
5)定金 不足以 弥补损失,可请求赔偿 超过 定金的损失。
6)定金罚则
①给付一方 不履行,无权请求 返还定金;
②收受一方 不履行,应当 双倍 返还定金。
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 主合同 不能履行的,不适用 定金罚则
④因合同以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受罚一方 可向 第三人追偿
⑤一方 不完全 履行合同,按 未履行部分 所占比例,适用 定金罚则。
9. 不可抗力
1)一方 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可 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 迟延履行后 发生不可抗力,不免除 违约责任。
合同 相对性
1. 合同关系具有 相对性 → 违约责任 也具有 相对性(即 违约责任 只能在 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发生)。
2. 转租
A出租给B,B转租给C → C造成租赁物损失,B对A承担赔偿责任。
3. 承揽合同
B承揽A,B交由C完成工作 → C造成损失,B对A承担赔偿责任。
4.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代位权
2)买卖不破租赁
3)建设工程合同
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向 发包人 承担 连带责任。
第二单元 合同的担保
保证合同 一般规定
1. 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
2)可以是 单独订立 书面合同,也可是 主债权债务合同中 保证条款。
3)第三人 单方 以书面形式 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 接收 且 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
4)第三人 向 债权人提供 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 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 请求第三人 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 依照 保证处理。
承诺文件 具有 加入债务or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意思表示,人民法院 认定为债务加入。
承诺文件 难以确定 保证or债务加入,人民法院 认定为保证。
2. 保证人
1)机关法人 不能成为 保证人,但 经 国务院批准 可以。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不得 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1. 保证方式 没有约定 → 按 一般保证 承担 保证责任。
2. 一般保证
1)指 债务人 不能履行,由 保证人 承担 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人 享有 先诉抗辩权:在 主合同纠纷 未经 审判or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 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 承担保证责任。
注:不得行使 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 下落不明,且 无财产 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 已经受理 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履行全部债务 or 丧失履行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 先诉抗辩权。
3. 连带 责任保证
合同中约定 承担 连带责任。
债务人 不履行时,债权人 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or 请求保证人
保证期间
1. 可约定 保证期间。
2. 约定 保证期间 和主债务 早于 or 同时 届满,视为 没有约定
3. 没有约定,为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6个月。
4. 连带责任保证
1)未在 保证期间 请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保证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 保证期间 届满前 请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之日 起算。期间为 3年。
3.一般保证
1)未在 保证期间 提起诉讼 or 申请仲裁,保证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 届满前 提起诉讼 or 申请仲裁的:
①自 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算
②1年内 未作出裁定,自 人民法院 收到申请执行书 满1年之日起算。
③诉讼时效 期间为 3年。
保证责任
1. 范围:有约定,按约定 → 无约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 债权 转让
1)债权人转让 未通知保证人,对保证人 不发生 效力。
2)保证人 与 债权人 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 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保证人 对受让人 不再 承担 保证责任。
3. 债务 转移
债权人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意,允许 债务人转移 债务,保证人 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
4. 第三人 加入债务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5. 主合同的变更
1)未经 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债务人 协商变更 主债权债务合同 内容:
减轻债务 → 保证人仍对 变更后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 → 保证人 对加重部分 不承担保证责任。
2)变更 履行期限,未经 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 不受影响。
6. 共同保证
1)按 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
2)没有约定,债权人可请求 任何一个 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7. 保证责任 消灭
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 要求承担,保证人 签字、盖章、按指印后,债权人 请求 继续承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成立新保证合同 除外。
第三单元 具体合同
买卖合同
1. 风险的承担
1)毁损、灭失:交付前→ 出卖人 承担,交付后→ 买受人 承担,但 法律另有规定or当事人另有约定 除外
2)标的物 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 可以拒绝接受 or 解除合同 →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 承担。
3)因买受人的原因 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 交付 →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 承担。
4)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 灭失的风险买受人 承担。
5)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 协议补充 → 交易习惯 → 仍不能确定,标的物 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 第一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人 承担。
6)出卖人 未交付 有关单证&资料,不影响毁损、灭失 风险的转移。
7)毁损、灭失 风险 由买受人 承担,不影响出卖人 履行义务 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 承担 违约责任
2. 标的物的检验
1)约定 检验期限
期限内 将 质量不符 情形 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2)未约定 检验期限
发现质量不符时 通知出卖人。
合理期限内 未通知 or 自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视为 质量符合约定。
有 质量保证期 的,适用 质量保证期,不适用 2年 规定
注:2年 为不变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延长 规定
3. 买卖合同的解除
1)主物 不符合约定 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 从物。 。 从物 不符合约定 被解除,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 不符合约定,可就该物 解除。 但是,与他物分离 使 标的物 价值显受损害,可就数物 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未支付 达到 全部价款的20%,经催告 未支付 到期价款,出卖人 可请求 支付全部价款 or 解除合同。出卖人 解除合同,可请求支付 使用费。
4. 招、投标 方式订立 买卖合同
1)招标公告 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
2)投标人 投标为要约;
3)招标人组织评标并定标,定标为承诺;
4)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 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5.试用买卖合同
1)试用期限 没有约定or约定不明确 → 按 法律有关规定 → 仍不能确定,由 出卖人 确定。
2)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 未作表示,视为 购买。
3)试用期内 已支付部分价款 or 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 同意购买。
注:试用期内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 凭 样品 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 应当 封存样品,并 可以 对样品质量 予以说明。
租赁合同
1. 租赁期限
1)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 无效;
2)期限届满,可续订租赁合同;
2. 登记备案
未 登记,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3. 不定期租赁
1)6个月以上,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 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视为 不定期租赁。
2)期限没有约定 → 协议补充→ 交易习惯 → 仍不能确定,视为 不定期租赁。
3)期限届满,承租人 继续使用,出租人 未提出异议,原合同继续有效,但 租赁期限为 不定期。
注:不定期租赁,当事人 可随时 解除合同
4. 租赁物 危及承租人安全or健康,即使 承租人 订立合同时 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可 随时 解除合同。
5. 维修义务
出租人 履行
6. 租金的支付期限
按 约定 → 协议补充→ 交易习惯 → 仍不能确定,不满1年,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每届满1年支付
7. 承租人 权利&义务
租赁期限内 收益 归 承租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 不可归责于 承租人的事由,致使 租赁物 毁损、灭失,承租人 可请求 减少租金or不支付租金;因毀损、灭失,致使 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承租人 可解除合同。
8. 转租
1)经 出租人 同意,可 转租;未经同意,出租人可 解除合同。
2)出租人 自知道 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 同意转租。
9. 买卖不破租赁
10.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合理期限内 通知承租人(近亲属 购买除外)
注:只有 房屋租赁的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的租赁,不享有 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 15日内未明确表示 购买,视为放弃 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 拍卖,在拍卖5日前通知 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 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未通知 承租人,承租人可请求 承担赔偿责任。但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11. 承租人 在 租赁期内 死亡,与其 生前共同居住的人or共同经营人 可按 原租赁合同 租赁该房屋。
融资租赁合同
1. 指 出租人 根据 承租人 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 租赁物,提供给 承租人使用,承租人 支付租金的合同。
2. 书面形式
3. 出租人 根据承租人对 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 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 合同内容
4. 租赁物 不符合约定,出租人 不承担责任。但 承租人 依赖 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 or 出租人 干预选择除外。
5.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 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由 承租人 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 行使 索赔权利,不影响 其履行 支付租金的义务。
6. 承租人 占有 租赁物 期间,租赁物 造成第三人 人身损害or财产损失,出租人 不承担责任。
7. 承租人 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8. 承租人 占有期间,毁损、灭失,出租人 有权请求 承租人 继续支付租金。
9. 承租人 经催告 不支付租金,出租人 可请求 支付全部租金 or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10. 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 请求解除 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承租人 未按 合同约定 期限&数额 支付租金,符合 合同约定 解除条件,经 催告 仍不支付;
2)对 欠付租金 解除合同 没有约定,但 承租人欠付租金 达到2期以上 or 数额达到 全部租金15%以上,经催告 仍不支付
3)其他情形。
11. 可约定 期限届满 租赁物的归属 → 未约定 归 出租人。
12. 期限届满 归 承租人的,承租人 已支付 大部分租金,但 无力支付 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 解除合同 收回租赁物,收回租赁物 价值超过 欠付租金&其他费用,承租人 可请求 相应返还。
13. 售后回租
仍 构成 融资租赁。
14. 行政许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 租赁物 经营使用 应取得 行政许可,出租人 未取得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借款合同
1. 书面形式,但 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 除外。
2. 自然人之间,自贷款人 提供 借款时成立。
3. 利息 没有约定:视为 没有利息。
4. 利息 约定不明确:
→ 补充协议 → 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确定。
自然人之间,视为 没有利息。
5. 利息 不得 预先扣除。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 借款 并计算利息。
6. 未按约定 用途使用,贷款人 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
7. 支付利息的期限 约定不明确 → 补充协议 → 交易习惯 → 仍不能确定,期间不满1年,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1年以上,每届满1年时支付。
8. 借款的期限 约定不明确 → 补充协议 → 交易习惯 → 仍不能确定,借款人 可随时返还;贷款人 可催告 合理期限 返还。
9. 未按约定 返还 → 支付 逾期利息。
10. 提前 返还 → 按 时间借款期间 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
1. 利息 没有约定:视为 没有利息。
2. 利息 约定不明确:
→ 补充协议 → 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确定。
自然人之间,视为 没有利息。
3. 利息 有约定:
约定利率,但不得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4.谕期利率
有约定 按约定;但 不得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约定不明,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借期内利率&逾期利率 均未约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 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计算的利息承担 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2)约定 借期内利率,未约定 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 按 借期内利率 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5. 约定 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也可一并主张,但 总计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6. 诉讼当事人
1)连带保证:
出借人 仅起诉 借款人 → 人民法院 可 不追加 保证人 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 仅起诉 保证人 → 人民法院 可 追加 借款人 为共同被告
2)一般保证:
出借人 仅起诉 保证人 → 人民法院 应 追加 借款人 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 仅起诉 借款人 → 人民法院 可 不追加 保证人 为共同被告
7. 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
下列情形之一,视为 合同成立:
1)以 现金 支付 → 自借款人收到 借款时;
2)以 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 支付 → 自 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 票据 交付 → 自 借款人取得 票据权利 时;
4)出借人 将 特定资金账户 支配权 授权给借款人 → 自 借款人 取得 实际支配权时;
5)其他方式。
6. 民间借货合同的无效
下列情形之一,认定 合同无效:
1)套取 金融机构货款 转贷的;
2)以 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货、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转贷的;
3)未取得 放货资格的出借人,以 营利为目的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 提供 借款的;
4)出借人 事先 知道or应当知道 借款人借款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 仍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7. 网络贷款平台
1)网络货款平台 仅提供 媒介服务,当事人 请求 其承担 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网络货款平台 通过网页、广告 明示or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货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 承担 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 法定代表人
1)有证据证明 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or负责人 个人使用,出借人 请求 将其列为 共同被告or第三人,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法人 以 个人名义 借款,用于 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 请求 单位与个人 共同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以 订立 买卖合同 作为 民间借货合同的担保
1)借款到期后 不能还款,出借人 请求 履行买卖合同,人民法院按 民间借资 法律关系审理
2)按 民间借贷 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 不履行 生效判决,出借人 可申请 拍卖 买卖合同 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赠与合同
1. 是 诺成合同、 单务合同(但 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无偿合同。
2. 赠与财产 有瑕疵的,赠与人 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 承担 与出卖人相同责任
3. 赠与财产 有瑕疵的,赠与人 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or 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承担 赔偿责任。
4. 赠与人 经济状况 显著恶化,严重影响 其生产经营 or 家庭生活,可不再履行 赠与义务。
4. 任意 撤销
1)权利转移之前 可撤销。
2)经过公证 or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性质,不得撤销。赠与人 不交付,受赠人 可请求交付。因 赠与人 故意 or 重大过失致使 毁损、灭失,赠与人 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5. 法定 撤销
1)赠与人的撤销权
下列情形之一,可撤销:
①严重侵害 赠与人or 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②对 赠与人 有扶养义务 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 赠与合同 约定义务。
赠与人撤销权:自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继承人 or 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 违法行为 致使 赠与人死亡or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 or 法定代理人 可以撤销
继承人 or 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注:只要符合 法定撤销 → 无论 权利是否转移、是否经过公证、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均可撤销赠与。
承揽合同
1. 是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2. 承揽人 按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 留存复制品or技术资料。
3. 承揽人 交由第三人完成 ,应就 第三人完成成果 向定作人 负责;未经 定作人同意,定作人 可解除合同。(合同相对性)
4. 承揽人可将 辅助工作 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就 第三人完成成果 向定作人 负责。
5. 承揽人 交付 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 可选择 请求 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 定作人 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随时 解除合同,但承揽人 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
1. 合同无效
下列情形之一,认定无效:
1)承包人 未取得 建筑业企业资质 or 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借用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3)建设工程 必须进行 招标 而未招标 or 中标无效。
注:承包人 超越资质等级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前 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 请求 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借用 有资质 企业名义 签订合同,发包人 请求 出借方&借用方 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分包
1)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经 发包人同意,可将自己承包部分 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 工作成果 与 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向 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2)承包人 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转包给第三人 or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支解以后 以分包名义 分别转包 给第三人。
3)禁止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必须由 承包人 自行完成。
5)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 可解除合同。
注: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 可以 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 为共同被告 提起诉讼。
注:因 承包人原因 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 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包人 承担 赔偿责任。
3. 委托监理合同
1)书面形式订立 委托监理合同。
2)发包人 与 监理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依照 委托合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4. 实际竣工日期
对 实际竣工日期 有争议,人民法院按 以下情形 予以认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 以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 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 →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末经竣工验收,发包人 擅自使用 → 以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5. 垫资
1)对 垫资&垫资利息 有约定,承包人 请求 按约定 返还垫资及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 约定利息 计算标准高于 垫资时的同类货款利率 or 同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 除外。
2)对 垫资 没有约定,按 工程欠款处理。
3)对 垫资利息 没有约定,承包人 请求 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工程欠款
1)对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按 同期同类货款利率 or 同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利息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开始计付。对付款时间 没有约定or 约定不明,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 已实际交付 → 为 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 没有交付 → 为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 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 → 为 当事人超诉之日。
总结:
7. 承包人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 未按约定 支付价款,承包人 可催告 支付。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 ,承包人 可与发包人 协议 将该工程 折价 ,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折价or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
2)承包人 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于 抵押权&其他债权。
3)承包人 就逾期建设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主张 优先受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包人 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 发包人 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起算。
5)发包人&承包人 约定放弃or限制 优先受偿权,损害 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 主张承包人不享有 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货运合同
1. 交付 收货人 之前,托运人 可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 赔偿承运人损失。
2. 承运人 对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 承担 赔偿责任。但 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托运人过错、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
3. 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 → 承运人 不得请求 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 → 托运人 可请求返还。
4. 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按约定 → 没约定or约定不明,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or交易习惯 → 仍不能确定,按交付or应当交付时 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5. 托运人or收货人 不支付运费、 保管费、其他费用,承运人 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 收货人不明 or 收货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受领货物,承运人 可 提存货物。
委托合同
1. 委托人 可 特别委托 受托人处理一项or数项 事务,也可 概括委托 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 连带责任。
3. 报酬
因 不可归责于 受托人的事由 ,委托合同 解除 or 不能完成,委托人 应支付 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按其约定。
4. 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 受托人 过错 造成损失,委托人可请求 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 受托人 故意or重大过失 造成损失,委托人可请求 赔偿损失。
5. 随时解除
1)委托人 or 受托人 可随时 解除。
2)因解除合同造成损失:无偿合同的解除方应赔偿 因解除时间不当 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合同的解除方应赔偿 直接损失 & 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6. 转委托
1)经 委托人 同意 ,受托人可 转委托。经同意or追认,受托人 仅就第三人 选任 & 对第三人 指示 承担责任。
2)未经 同意or追认,受托人 对转委托的第三人 行为 承担责任;但 紧急情况下 受托人 为维护委托人利益 需要转委托 第三人的除外。
行纪合同
1. 指 行纪人 以自己的名义 为委托人 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合同。
2. 处理委托事务 支出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行纪人 低于 委托人指定价格 卖出 or 高于 指定价格 买入,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行纪人 补偿差额的,该买卖发生效力
4. 行纪人 高于委托人指定价格 卖出 or 低于 指定价格 买入,可按约定 增加报酬 → 没约定or约定不明,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or交易习惯 → 仍不能确定,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5. 行纪人 卖出or买入 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 委托人 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 买or卖,行纪人 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6. 行纪人 与第三人 订立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 致使 委托人 受到损害,行纪人 承担 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行纪人 完成or部分完成 委托事务,委托人应支付 相应报酬。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 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
中心主题
主题
主题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