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管辖制度
马工程教材《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管辖制度思维导图,包括管辖制度的概念、分类、管辖权异议、管辖恒定。
编辑于2021-11-12 16:55:20管辖制度
分类
以管辖的确定依据是法律规定还是法律裁定为标准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概念: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标准:案件性质、案件繁简程度、案件影响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4.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主体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7.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8.公司强制清算案件9.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高级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概念:指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一种管辖制度
分类
一般地域管辖
概念: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原则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例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四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概念:指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3--32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1)《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海事事故请求损失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8)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概念: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的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案件: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为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概念: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再审和重申的案件 (2)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3)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必须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应诉管辖
概念:指原告起诉并被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一项管辖制度
条件:(1)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2)当事人实施了应诉答辩行为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概念:共同管辖是指两点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但不能同时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这就是选择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概念:指法院受理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裁定将案件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适用条件:(1)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移送的法院发现本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不得移送情形:(1)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变更的影响 (2)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3)受移送的法院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再自行移送,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概念: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管辖制度
适用情形:(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特殊原因包括:1.该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2.有管辖权法院的辖区内发生了不可抗拒的事由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执,经协商未能解决
管辖权转移
概念:指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
适用:(1)上调转移。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权决定由自己审理,由上级法院做出决定后管辖权即发生转移;下级法院基于特殊原因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须经上级法院同意后管辖权才能发生转移 (2)下放转移。一是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二是仅限于三种类型的案件,即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三是该下级法院不得再移交其下级法院审理
以管辖的法律规范是否具有强制性为标准
强制管辖
概念:指某类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法院,如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任意管辖
概念:指管辖的规定不是强制性规范,而是授权性规范或者倡导性规范,当事人单方或双方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如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
共同管辖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
合并管辖
概念: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与该案存在牵连关系但无管辖权的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的制度
管辖权异议
概念:指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也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定情形下的原告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3)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管辖恒定
概念:指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主要体现为:(1)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3)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4)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或者重申;(5)被告提起反诉后,本诉撤回的,不影响本诉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6)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的金额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的,一般不再变动管辖法院,但当事人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除外
原则:(1)两便原则(2)保障公正审判原则(3)兼顾各级法院职能和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原则(4)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概念:指上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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