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与法律基础
本篇导图与矿业评估师中《经济与法律基础》有关,其内容主要讲述经济与法律基础,涵盖了统计基础知识,会计基础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等内容
编辑于2022-12-20 21:36:24 陕西经济与法律基础 2022.10.20-12.20
第一章 统计基础知识
第一节 概述
统计数据的计量尺度
定类尺度
定序尺度
定距尺度
定比尺度
统计数据的类型
分类数据
顺序数据
品质数据
数值型数据
现行统计制度
政府统计调查
统计数据的发布、更新与获取
国家统计局公众服务智能平台
第二节 统计调查与统计数据整理
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的概念
搜集第一手统计数据
搜集第二手统计数据
统计调查的种类
按调查范围
全面调查
全面统计报表
普查
非全面调查
非全面统计报表
抽样调查
重点调查
典型调查
按调查时间
连续调查
非连续调查
统计调查的方式
统计报表
普查
抽样调查
重点调查
典型调查
统计数据搜集的方法
搜集第一手数据
直接观察法
报告法
采访法
登记法
电话访问法
网络调查法
试验设计法
搜集第二手数据
利用间接来源的统计数据,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评估第二手统计数据的可用价值。 2.要注意指标的含义、口径、计算方法是否具有可比性,避免误用和滥用。 3.注意弥补缺失数据和进行质量检查。
统计数据整理
品质数据的整理
分类数据的整理
频数
比例
比率
顺序数据的整理+
累计频数
累计频率
数值型数据的整理
单变量值分组
组距分组
统计表
第三节 统计特征的测度
分布的集中趋势
位置平均数
众数
中位数
数值平均数
算术平均数
简易算术平均数
加权算术平均数
几何平均数
分布的离散程度
极差
标准差和方差
离散系数 (标准差系数)
分布的偏态和峰度
第四节 统计指标
统计指标的种类
按反映的现象
数量指标 (外延指标)
质量指标 (内涵指标)
按作用和表现形式
总量指标
总体单位总量指标
总体标志总量指标
相对指标
无名数
复名数
平均指标
标志变异指标
全距
平方差
标准差
离散系数
第五节 时间序列
时间序列的分类
总量指标时间序列
相对指标时间序列
平均指标时间序列
时间序列分析指标
水平指标
发展水平
平均发展水平
增长量
平均增长量
速度指标
发展速度
定基发展速度
环比发展速度
同比发展速度
平均发展速度
增长速度
平均增长速度
时间序列的预测
预测方法
平滑预测方法
移动平均法
简单移动平均法
加权移动平均法
一次指数平滑法
趋势线外推预测方法
趋势季节模型预测方法
第二章 会计基础知识
第一节 概述
会计的职能和目标
会计的职能
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
内部监督
国家监督
社会监督
会计的目标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基础 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基本前提
会计主体
持续经营
会计分期
货币计量
核算基础
权责发生制
信息质量要求
第二节 会计核算
会计要素
资产
流动资产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存货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负债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资产负债表要素
收入
分类
按照性质
产品销售收入
劳务收入
资产收入
按照主次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费用
产品成本
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期间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利润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
利润总额-所得税费
利润表要素
会计科目
会计账户
账户的分类
账户的结构
登记增加额
登记减少额
登记结果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的作用
提供记账凭据
明确经济责任
监督、控制经济活动
会计凭证的分类
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通用记账凭证
专用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
分类
按用途
序时账簿
分类账簿
备查账簿
按外表形式
订本式账簿
活页式账簿
卡片式账簿
按账页格式
三栏式账簿
多栏式账簿
数量金额式账簿
横线登记式账簿 (平行式账簿)
第三节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报告的组成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财务报表附注
其他
财务报表分类
按编制时间
中期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
按编制单位
单位报表
汇总报表
合并报表
按提供服务对象
内部报表
外部报表
资产负债表
结构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格式
报告式资产负债表
账户式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结构
单步式利润表
多步式利润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综合收益总额
现金流量表
基本内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与经济评价基础知识
第一节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的阶段
投资机会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
详细可行性研究
项目评估决策
可研性研究的工作内容
市场研究
技术研究
经济评价
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节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
资金时间价值及等值计算
经济性评价方法
基本方法
投资回收期法
静态投资回收期
动态投资回收期
财务净现值法
基准收益率
财务内部收益率
不确定性分析方法
盈亏平衡分析 (量本利分析)
敏感性分析
敏感性分析的一般步骤和内容如下: 1.确定分析指标;分析指标就是指敏感性分析的具体对象,即方案的经济效果指标。 2.选择不确定因素,设定其变化幅度; 3.计算不确定因素对评价指标的影响程度; 4.寻找敏感性因素; 5.综合评价,优选方案。
多方案比选方法
投资方案类型
独立方案
互斥方案
混合方案
比选方法
互斥方案比选方法
独立方案比选方法
第三节 投资经济评价主要参数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分类
按建设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单纯建造生活设施
迁建
恢复
单纯购置
按构成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设备、工器具购置
其他费用
固定资产投资额估算
投资额确定
估算
概算
预算
结算
投资估算
投资机会研究/ 项目建议书
30%
初步可行性研究
20%
详细可行性研究
10%
项目成本费用
制造成本法
总成本费用=生产成本+期间费用
生产成本=直接费用+制造费用
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
生产要素费用法
第四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一般知识
法的基本属性
特殊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明确公开性
明确公开性是法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之一。
国家强制性
普遍约束性
法的种类
根本法与普通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溯及既往
程序法优先
一般法与特别法
效力等级
固有法与继受法
法律效力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主观过错
因果关系
归责与免责
归责
责任法定原则
因果联系原则
责任对称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管制
拘留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宪法责任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物权
物权的基本概念
特征
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的各种利益,是物权的本质和核心,是物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的基本特征。
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探矿权
采矿权
担保物权
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合同
案例分析
案例1: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2:合同约束力
第三节 刑法基础知识
评估违法适用的刑法条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50万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00万
采矿违法适用的刑法条款
非法采矿案
5-10万
破坏性采矿案
30-50万
泄露国家机密与侵犯商业秘密适用的刑法条款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五章 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
第一节 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方式
行政监管+自律管理
行业监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
职责
1.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反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对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自律监管组织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组织性质
自律组织
法人分类
社团法人
特征
非政府性
自治性
中介性
职责
1.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2.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3.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4.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纪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5.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6.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7.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8.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与评估准则
法律
《资产评估法》
《矿产资源法》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自律管理制度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
评估准则
《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
《矿业权评估执业准则》
《矿业权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基本作用
1.对于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评估准则是评估执业行为规范; 2.对于监管部门和行业行为,评估准则是监管执业质量和执业行为责任界定的依据; 3.对于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准则是准确理解评估报告和合理使用评估结论的重要基础。
第三节 矿业权评估人员和机构的管理
矿业权评估师
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 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2.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3.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4.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估专业人员的义务 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4.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5.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评估专业人员禁止的行为
矿业权评估机构
组织机构

设立
基本要求
1.评估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2.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3.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4.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5.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6.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禁止行为
第四节 法律责任与职业道德
法律责任
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
1.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专业人员
1.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2年以上5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5年以上10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业协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2.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的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道德
独立性要求
实质上的独立
形式上的独立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
专业知识
实务经历
职业技能
岗位特定要求
职业形象要求
第六章 矿业权管理
第一节 矿业权管理制度
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
登记管理的内容
1.界定矿业权的性质、时间与空间; 2.设定取得矿业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3.界定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4.审批授予矿业权; 5.征收矿业权价使用费; 6.实施矿业权价值评估管理; 7.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登记管理权限
探矿权
部、省两级
采矿权
部、省、市(地)、县四级
调整与改革
分类分级审批等级
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申请授予
招标出让
适用范围
招标出让通常适用于自然环境条件较差、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较高的矿产地。
一般程序
1.招标立项; 2.确定招标标底,通过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3.在特定的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相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4.成立招标出让管理机构; 5.接受投标申请; 6.根据资格条件确定投标人范围,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并通知投标申请人,向审查通过的投标申请人发送投标文件; 7.组织投标人对拟投标的勘查区域或者矿区进行现场踏勘; 8.投标人按照投标公告要求制定标书、公开投标; 9.邀请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通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10.签订招标出让合同; 11.办理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申请审批登记手续。
拍卖出让
适用范围
这是一种完全竞争的出让方式,一般适用于资源禀赋较好、预期效益高、开发利用技术要求不高、竞争性强的矿产地。
一般程序
1.拍卖项目确立; 2.拟定拍卖方案,编制拍卖文件; 3.发布拍卖公告; 4.成立拍卖出让管理机构; 5.接受竞买申请; 6.确定竞买人; 7.组织竞买人进行现场踏勘; 8.公开拍卖,最后的应价者为买受人; 9.签订拍卖出让合同; 10.办理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申请审批登记手续。
挂牌出让
适用范围
挂牌出让实际上一种更易操作的、变通的拍卖方式。
一般程序
1.挂牌项目确立; 2.拟定挂牌出让方案; 3.发布挂牌公告; 4.成立挂牌出让管理机构; 5.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6.出让人确认报价,并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7.挂牌期限届满,确定出价最高且报价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8.签订挂牌出让合同; 9.办理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申请审批登记手续。
协议出让
适用范围
由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等目标,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不通过市场竞争而直接确定矿产勘查开发项目主体的特殊出让方式。 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价款(出让受益)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矿业权流转制度
二级市场
矿业权统一配号制度
第二节 探矿权登记管理
探矿权的定义及性质
探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确定的区域、期限和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坏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信管线; 3.在勘查作业及相邻区域进行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依法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6.依法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开采权; 7.依法销售勘查工程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 8.依法转让探矿权或者以探矿权进行融资; 9.以探矿权与他人合资、合作勘查经营,但是代持国家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的,应当取得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 10.请求相关主管部门对其探矿权申请资料、勘查工作成果和财务报表等予以保密。
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开始施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完成勘查工作; 2.依法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按要求公示,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依法缴纳探矿权价款(出让受益)和探矿权使用费; 6.依法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7.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注消等登记手续; 8.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9.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探矿权登记管理制度
审批登记权限
自然资源部
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大宗战略性矿产
省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批类型
新立
延续
变更
转让
保留
注消
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新立项目
最小
1个基本单位区块
经度1分*纬度1分
最大
矿泉水
<=10个
金属、非金属、放射性矿产
<=40个
地热、煤、水气矿产
<=200个
石油、天然气
<=2500个
探矿权申请人资质管理
非油气矿产
原则上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当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矿产
1.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2.在中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 3.90日内未注销该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在6个月内未被吊销过勘查许可证; 4.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探矿权新立
首次出让登记
5年
探矿权延续
1.届满的30日前办理; 2.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 3.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其他油气探矿权可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
探矿权变更
变更情形
1.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2.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3.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4.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探矿权转让
具备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或经原先登记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出让受益); 5.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情况特殊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探矿权转让经批准后,探矿权受让人同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人民法院将探矿权拍卖或者裁定给他人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受让人提交的探矿权变更申请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应当具备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
探矿权保留
经批准后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但仍应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在批准的期间内保有探矿权。
探矿权注销
注销情形
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2.申请转采矿权的。 3.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最低勘查投入
第一个勘查年度:2000元/平方千米; 第二个勘查年度:5000元/平方千米; 第三个勘查年度:10000元/平方千米。
全国矿业权市场网
探矿权统一配号
第三节 采矿权登记管理
采矿权的定义及性质
采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按照采矿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矿山建设和开采活动;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道路通行权、架设输油和通信线路权等相邻权; 3.在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 4.自行销售或经许可销售采出的矿产品; 5.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以采矿权进行融资; 6.以采矿权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
义务
1.依法进行矿山设计和建设,有效保护、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2.依法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按要求公示,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3.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出让受益)和采矿权使用费; 4.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矿地修复治理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采矿权登记管理制度
申请人资质管理
原则上为营利法人。
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达到详探及以上程度。
采矿权新立
采矿许可证
大型
<=30年
中型
<=20年
小型
<=10年
油气探转采
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管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
采矿权延续
30日前
采矿权变更
变更情形
1.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的; 2.改变、增加或者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 3.变更开采方式的; 4.变更采矿权人和矿山名称的;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采矿权转让
具备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但是采矿权人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和资源税。 4.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矿权注销登记
采矿权统一配号
第四节 油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
申请人
申请开采油气资源,申请人为相应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申请范围
登记机关
自然资源部
石油
天然气
页岩气
天然气水合物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煤层气
提交资料
申请油气探矿权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 5.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6.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油气采矿权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3.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7.勘查许可证; 8.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勘查许可证
<=5年
采矿许可证
<=30年
第七章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内容
1.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在所有管理内容中,制定和修订分类标准是最根本、最重要的职责,是储量管理的基本手段,被历来储量管理机构置于所有管理任务的首位。 2.矿产资源储量统计。 其它行政管理: 1.地质资料管理; 2.矿产资源储备管理等。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 2.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 3.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 4.矿山闭坑储量管理制度。 5.矿产资源储量信息发布制度。 6.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第二节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矿产资源评审备案制度
政府部门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范围
1.探矿权转采矿权; 2.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 3.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其它矿产资源在采矿期间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市场化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会制定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范围
1.探矿权保留; 2.变更矿种; 3.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 4.划定矿区范围; 5.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 6.上市融资等。
矿产资源评审备案的要求和程序
要求
对主管部门要求
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备案,石油、天然气、气水化合物和放射性矿产除外。
对评审机构的要求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及以上的不少于5名专家,小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
程序
第三节 矿产资源统计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矿产资源统计数据库
自然资源部
矿产资源统计资料
自行建立+ 县级以上管理部门监督
第四节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动态监管制度概述
年报
动态监管要求
监管分工
自然资源部
石油
天然气(煤层气)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放射性矿产
省级管理部门
其他
矿山资源储量台账
查明资源储量台账
开采设计资源储量台账
资源储量变动台账
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账
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账
矿山储量年报
第五节 油气资源储量管理
一级管理
油气资源储量估算情形
新增
复算
核算
估算方法以动态法为主,容积法为辅,提高储量估算精度。
标定
当年新增储量、复算、核算储量不参与本年度的可采储量标定。
单独编制标定报告情形
1.大型及以上油气田的探明技术可采储量变化量>1%。 2.中型油气田的探明技术可采储量变化量>2%。 3.小型及以下油气田的探明技术可采储量变化量>5%。 4.石油探明技术可采储量变化量>50万方。 5.天然气技术可采储量变化量>50亿方。
结算
油气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油气资源储量统计和信息发布
统计
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
探明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
控制和预测储量
油气矿产资源储量结算统计信息表
信息发布
探明地质储量
探明技术可采储量
国家发布
控制地质储量
控制技术可采储量
预测可采储量
自主管理
第六节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
管理权限
省级以上
重要矿产资源
自然资源部
石油、天然气、放射性
储量数量大型以上
储量规模大型以上+压覆1/3以上
原则上不得压覆
炼焦用煤、富铁矿、富铜矿等+ 储量规模中型以上
管理范围
审批流程
查询
提交材料
评审备案
报批
自然资源部
重要矿产资源
省级
非重要矿产资源
办理
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信息入库和发送矿业权人
特定区域
“区域评估白名单”
第七节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
勘查开采管理措施
开采总量控制管理
指标执行统计制度
月度
矿业权人报当地
季度
省报国家
综合开采利用
主采保护性开采
特定矿种储量规模中型以上+ 储量达到矿山总体储量20%以上
第八节 地质资料管理
地质资料的概念、分类和制度
地质资料的分类
原始地质资料
成果地质资料
实物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的内容
地质资料管理职责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
汇交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保管和利用
第八章 矿产资源开发税费
第一节 概述
税收
税制要素
纳税人
课税对象
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加成和减免
违章处理
税收分类
按课税对象
流转税
所得税
财产税
房产税
车船税
按计税依据
从价税
从量税
按税收管理权限
中央税
地方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按税负能否转嫁
直接税
间接税
按征税机关
工商税收
关税
政府非税收入
我国现行矿业税费
税收
资源税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费用税收
采(探)矿权使用费
油气矿区使用费
矿业权出让收益
油气特别收益金
第二节 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三节 增值税
1994年“分税制”
税率与征收率
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起税率13%
低税率
9%
6%
零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
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3%
2%
5%
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个人 (境内未设经营机构)
应扣缴税款=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税率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居民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
非居民企业
依照国外(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税率
一般25%
非居民企业
实际适用10%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第五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对象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
市区
7%
县城、镇的
5%
其他
1%
第六节 教育费附加
纳税对象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016年“营改增”
税率
3%
地方教育附加
2%
第七节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2017年发布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
第八节 油气矿区使用费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料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
第九节 矿业权出让收益
2017年发布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十节 油气特别收益金
计征方法
五级超额累进 从价定率计征
计征比率
起征点:65美元/桶

第十一节 其他
矿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和土地复垦费
矿山维简费 和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