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31章 合同与合同法导论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31章 合同与合同法导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关系、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
编辑于2022-12-27 17:30:41 河南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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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合同与合同法导论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概念
概念
合同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是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
特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合同的要素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须作出意思表示
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形成合意
有身份关系的协议与合同的关系
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是指基于身份 关系而订立的不以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分类
婚姻关系中的协议
收养协议
监护协议
其他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法律规定
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首先应当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一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时,应当依据该协议的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根据性质”如何理解
对于合同规则在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的适用,应当对于不同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分别考虑,根据相关协议中身份性的强弱分别确定分为以下三类
纯粹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基于身份关系作出的与财产有关的协议
纯粹的财产协议
“参照适用”如何理解
参照适用就是准用,准用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于其他的情形
参照适用的范围
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关系
构成
主体
又称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履行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内容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客体
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相对性
概念和内容
概念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而不能想与其物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相对应,两者不仅确定了债权与物权的一项区分标准,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债权法与物权法的一些重要规则
内容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由于合同关系仅发生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因而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
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债权并承担合同义务
双务合同中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权利依赖于义务的履行才能实现
引申出的规则
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能由第三人享有
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即使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例外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定的原因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出于保护第三人的考量,双方当事人为他人设定合同义务应当是一概被否定的
情形
利益第三人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此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作出给付权利的合同
合同的保全
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建设工程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运输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的分类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
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非典型合同
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纯粹的无名合同
混合无名合同
准混合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
双务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形式
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
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
是等价有偿原则在民法适用中的例外现象。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承担义务,如借用无偿借用他人物品,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
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实践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别
成立时间不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
区别
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
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
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
当事人在将来订立的合同
预约合同
也称预备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达成的,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允诺或协议
关系
联系
预约合同是为了订立本约合同而订立的,而且是在订立本约合同过程中订立的,但当事人已经就 订立预约合同形成合意并且该合意具有相对独立性
区别
缔约意图不同
预约合同以订立本约合同为目的
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同
预约合同内容是将来订立本约合同
违反合同的责任后果不同
预约合同一般不约定违反本约合同的责任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
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区别
是否使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第三人可否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可以独立享受权利,但不享有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形式意义的合同法与实质意义的合同法之分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的关系表现
民法典合同编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编规范局限于民法典合同编之内,合同法的概念更为宽泛
特别法中的合同法规范,除了民法典合同编,一些特别法也包含有合同法的规范
行政法规中的合同法规范
司法解释中的合同法规范
民法典合同编是合同法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民法典合同编是解释合同法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与债法的关系
债法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本身是债俄发生原因之一,性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
理解
民法典合同编是债法的组成部分
民法典合同编具有相对独立性
民法典合同编发挥了债法总则的作用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合同法调整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合同法以调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调整各类合同关系
合同法的功能
鼓励交易、创造财富
分配风险、规范交易
保障自由、实现允诺
保护信赖、维护秩序
组织私人生活、保障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