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 人格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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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2-27 17:41:22 河南人格权编(新)
人格权概述
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的法律内涵
人格与民事主体相互为指代
直接等同与民事主体
指民事权利能力,即成为法律上人的资格,例如法人
人格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即人之所以成为人的那些属性或性质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是指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目标的权利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特征
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
从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
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控制权
利用权
处分权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地位或资格而享有的人身利益的权利,在外延上包括两大类具体身份权,即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和基于其他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相同
都是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都是非财产性权利
从法律保护目的来看,表达了共同的价值关怀
区别
权利客体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基于人格平等的思想
身份权的客体身份利益具有多元性,不同的身份权所指向的身份利益具有明显差别
权利取得
人格权因自然人的出生和组织的法律人格的取得而获得,即基于出生的自然时间或成立的事实而自然地取得
身份权的取得既可基于身份事实,也可基于身份行为
权利的存续期间
人格权以权利人的生存为基础,没有期限限制
身份权中具体权利既可以是无期限权利,也可以由当事人设定权利存续期间或因当事人一定的身份行为而随时产生或终止
人格权与财产权
相同
人格权的享有和保障是民事权利取得和行使财产权的前提
财产权的享有和行使可以为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
人格权也部分包含财产利益的因素
区别
权利客体
人格权以人格权利益为其客体,而人格利益不论是具体的生命健康身体等还是抽象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皆主要表现为权利人精神层面利益,不具有直接的财产能,无法以经济价值估量
财产权客体是物或行为或智力成果,都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可以金钱计量其价值
专属与否
人格权与民事主体资格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主体专属享有和使用,不能转让也无法继承
财产权的处分权是基本的权能,民事主体可以转让或者继承,也可以抛弃
人格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的地位与权利的综合,既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以及政治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
联系
人格权是人权的具体化和制度化的体现
人格权以人权为其价值基础,是人权理念和思想在民事法律领域的延续与具体表现
人权的主要内容也借由人格权的规范形式获得制度化的表达,获得了更加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区别
人权是一个十分复杂和多元的概念,既有作为自然权利的一面,又有法律权利的一面
人格权具有明确范围限制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仅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人格权的救济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由各国法院通过行使司法权实现
人权保护中法律的手段不可或缺,但内容十分复杂,形式多样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之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而对逝去的亲人的怀念和哀思是生者人格利益的重要内容
保护的范围限于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等。侵害的方式主要是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遗体等等
强调 行为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违反
请求权人限于死者的近亲属
一般人格权
概念与特征
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概念,是指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
特征
概念内涵的抽象性
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权利地位的基础性
价值内涵(内容)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被明文宣示为人格权的价值基础
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行动的自由和自主决定的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各项活动社会关系,行使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爆炸那个,是自然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一般人格权中的人身自由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内涵,主要包括身体活动的自由与精神活动自由两个方面
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人在人格上所具有的不可冒犯、不可亵渎、不可侵害或不可剥夺的一种社会性的精神特质。人格尊严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的内容,消极意义上是指人格尊严的不受侵犯,积极意义上的是人格的自由发展
功能
解释功能
创造功能
一般人格权为生成新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一般人格权属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内涵和外延均不确定的类型式概念
补充功能
司法适用
确定此种利益构成人格利益
考虑这些利益是否体现了人格平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基本价值目标,从而决定是否以一般人格权作为请求权基础予以保护
限制
只有在不能使用具体人格权时才能适用
必须通过个案的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进而判断此中人格利益是否应当感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
在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结合社会一般观念和受害人个人感受来确定其程度
侵害一般人格权不需要加害人主观上出于故意,也不必采用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生命安全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和其他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本要求。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以生命权,禁止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特征
客体是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到威胁或者出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一旦生命权受到实际损害,任何法律的救济都是毫无意义的额,唯一功能在于才产生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内容
生命安全维护权
生命尊严维护权
生命利益支配权
传统理论否定,但是当认识到个人生命利益和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相比,后者具有更高价值的时候,主体毅然放弃的,应当尊敬
身体权
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行动自由受保护的权利
内容
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支配其身体组织
自然人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损害赔偿请求权
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维护人的身体的上述状态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内容主要体现为自然人对自身健康状况予以维护的权利
将法律对自然人的保护延伸至其出生前的胎儿时期
健康权和生命权不同
生命健康虽同样存在于身体之中,但生命为存在之本身,健康是维持人体正常生命活动的基础
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逆转性,健康可以好转
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首要及最显著区别
姓名权和名称权
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人格权属性
专有性
非财产性
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是自然人的人格的外在表现
侵害行为
干涉、盗用、假冒
限制
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
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的冲突
不得滥用姓名权
名称权
名称是特定团体区别于其他团体的文字符号。名称权即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适用变更及按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当使用的权利
特定团体或社会组织享有决定自己 名称的权利,这是名称权的基本内容
肖像权
概念
肖像是通过影响、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特点
绝对性和专属性等人格权共有特点
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
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肖像权具备更多的财产利益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条件
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或者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无正当理由
保护
全面保护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他人肖像
有限保护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方式使用他人肖像
我国
肖像合理使用的情况
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
为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权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利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
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
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保护其所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特征
客体是名誉
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
受有利益表现在
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排除他人侵害表现在
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的降低和贬损
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使名誉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损害名誉的行为方式
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人格的行为
诽谤
诽谤是指因过错捏造、歪曲事实或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名誉权的客体是作为社会客观评价的名誉、判断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看对受害人的品德 、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因为侵权行为而降低
认定评价降低,以及免责事由多采用公示或第三人知悉的标准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荣誉与名誉比较
评价来源
名誉来自于社会,是一种广泛的没有形态约束的评价
荣誉评价的来源则具有组织性或者说机构性
评价内容
名誉褒扬贬抑均可;荣誉只有积极褒扬
评价形式
名誉是社会和自然的评价,是不定型的存在
荣誉具备专门性和定型性
评价的取得与变更
名誉不能转让抛弃,也不受他人限制剥夺
荣誉可以被撤销或剥夺
荣誉权与人格权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荣誉权与人格权中的各项权利一样,属于非财产权,因此适用非财产权利的一切共同规则
在侵权行为的表现及后果上,两者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进而造成请求权竞合的发生
隐私权
概念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 等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内容的广泛性
客体的可利用性
隐私本身作为一种个人控制的信息资源,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
隐私权人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和公开,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人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有权公开自己的隐私
保护隐私权不是绝对的
当国家安全与个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必要的范围内隐私权应依法予以适当让步
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控制和利用,也必须不违背公共利益
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冲突时,需要对隐私权的行使和享有作出适当限制
隐私的公开和利用,必须要求权利人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其他人格利益
个人信息
概念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等
法律确认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未明确将个人信息直接规定为一项权利。关于个人信息是权利还是法益,存在争议
特征
个人性
隐秘性
识别性
客观性
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
联系
都体现了一种人格利益
均多采用披露的方式对权利进行侵害
区别
客体范围不同
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是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并非均是私密信息,有的已经在一定范围公开
权利性质不同
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而个人信息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综合性权利
权利内容不同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 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等
个人信息权主要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保护方式不同
隐私权更多是一种不受他人侵害的消极防御权利,即权利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排除妨害
个人信息权包含要求更新、更正等救济方式
信用权
概念
信息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支配其其信用及其利益的人格权,或者说时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所具有的经济活动及其能力良好评价所享有的权利
特点
客体是信用利益
信用权具有双重属性
信用代表着对民事主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被视为无形财产,体现了财产属性
信用权本质上还是社会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的评价,具有很强的人格属性,和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密切联系
内容
信用享有权
信用维护权
信用利用权
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冲突
涉及问题
发生权利冲突后对何种权利进行限制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没有明确规则的,依照社会的一般观念、习惯及道德准则
对那种权利进行优先保护
一般应优先保护人格权,但并非绝对
人格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著作权和肖像权冲突
著作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著作权和名誉权的冲突
人格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有限制,其限制就是言论自由的法定范围。除法律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言论自由加以禁止或限制。自由止于权利,言论自由也应当尊重权利主体,不妨碍其行使
优先保护言论自由的原因
言论自由所产生的舆论监督功能对于建立民主和法制社会、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完善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实质是从根本上体现保护人格权的法律精神病对此加以深化
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
权利限制
根本方法
利益衡量
基本方法
公共利益
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
立法调整方式的情形
民法调整
知产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商法调整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人格权的保护及其特点
人格权保护的现实诉求是人格权制度得以形成的直接动因和终极目的。基于人格权自身的某些特性,人格权的保护也呈现出一些不同于其他权利保护的特殊之处
特点
人格权保护与人格权内容上的同一性
人格权保护方法上的特殊性
人格权保护的开放性
文明本就是开放的存在,社会不断发展,新型的人格权随时可能出现
侵害人格权责任概述
大陆法系两种不同的观点
以恢复原状为主的责任制度
以金钱赔偿为主的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应当个案判断,注重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