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64章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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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
概述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广义上的结婚,包括婚姻成立和订立婚约两个方面
狭义的结婚,仅指婚姻的成立
特征
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结婚是法律行为
结婚的后果是确立夫妻身份关系
婚约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
婚约自古不得强制履行,但订立婚约后,一方无理由要求解除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对于不缔结婚姻的情形允诺支付违约金的,其允诺无效
婚约期间,未婚夫妻不具有夫妻身份,不享有夫妻人身权利
婚约期间,未婚夫妻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
婚约期间,当事人生育的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结婚的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
是指结婚当事人在结婚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具体包括
双方具有结婚合意
结婚合意是建立在当事人具有意思能力的基础上的
结婚合意是建立在平等和自愿基础上的
自愿是指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
自愿是指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在内的第三人原因
自愿是指当事人自主决定而不是一方或双方被迫同意
双方要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男22,女20
双方符合一夫一妻的要求
双方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结婚的形式要件
即结婚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结婚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不仅要符合结婚的条件,而且要履行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是婚姻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机关
管辖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
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
对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处理
将婚姻成立与效力分开,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存在其他瑕疵的婚姻登记,一律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
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身份关系
我国对事实婚姻采有条件的承认
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上述解释分别处理,以有无婚姻效力作为有无继承权的依据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原因
无效婚姻,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男女,因一方或双方违反了结婚的公益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情况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原因是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
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人
婚姻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依法判决
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男女,因欠缺结婚合意,受到胁迫或欺诈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
情形
胁迫
有胁迫的行为
有胁迫的故意
受胁迫的一方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
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和行使期限
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当事人本人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患有重大疾病婚姻关系相对人本人
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因受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申请撤销婚姻的程序
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法院对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内容
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夫妻人身关系
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夫妻财产关系
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相互继承遗产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在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受胎会者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