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66章 离婚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66章 离婚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概述、登记离婚、诉讼离婚。
编辑于2022-12-27 17:43:50 河南离婚
概述
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夫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
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
主体是婚姻当事人
应当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
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的城西
登记离婚(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
条件
充分保障自主权,提供程序上的保障。不追究具体的原因和理由
不予受理的情形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程序
申请、审查和登记
效力
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1年内,法院应当受理
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驳回
诉讼离婚
两项特别规定
对现役军人的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注意
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为非军人
非军人配偶提出的离婚,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是指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
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内容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等特定时间,对男方提起离婚诉讼权利的限制,并没有剥夺男方离婚的实体权利
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限制
一审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不知女方怀孕,女方上诉的,二审应当撤销 一审判据俄,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调解
诉讼外的调解
是指在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就维系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法律问题进行的调解
注意
诉讼外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
诉讼外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达成协议
后果
调解好的,双方继续维系婚姻关系
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登记离婚
调解无效 ,起诉
诉讼中的调解
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由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调解。调解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或者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时,能协商处理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问题
后果
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审判人员呢制作离婚调解书,夫妻关系解除
调解无效的,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离婚的判决
判处离婚,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不服可上诉,期间没有上诉,判决书生效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定的离婚标准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起诉离婚。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其他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准予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的内容
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法定标准的 概括性规定
鉴于感情标准过于原则和抽象,法律列举了几种情形
为防止法院久拖不决,久调不判,法律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的,又起诉的,应当准予
宣告失踪后的离婚诉讼不受调解无效的限制
离婚的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身份关系解除
夫妻抚养义务终止
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双方再婚自由
夫妻财产关系
共有财产的分割和清算
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经济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有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条件
确有生活上的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离婚时
离婚损害赔偿
情形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其他重大过错
注意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主体为无过错方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抚养权
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父亲直接抚养的情形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其他
已满2周岁子女的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法院按照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
子女抚养权变动的情况
协议变更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的
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其他
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多少和时间的长短,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法院判决
判决或者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合理要求
内容
抚养费的范围
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抚养费给付的数额和方式
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 水平确定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18岁
抚养费的变更
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应予支持的情形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其他正当理由的
探望权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交往的权利。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协议不成,法院判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中止探望,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注意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当事人协议,可以不成,判决
对拒不执有关探望子女等的判决和裁定的,可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理由是身心健康。事由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