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71章 继承程序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71章 继承程序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继承的开始、遗产的界定、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遗产管理、分割和债务清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编辑于2022-12-27 17:45:55 河南继承程序
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情况
自然死亡的,以死亡的确切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根据客观证据确定死亡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难以确定死亡事件的,按照规则确定死亡顺序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有人没有其他继承人,仅有的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推定此人先死亡
各自都有其他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各自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继承开始的场所
是指继承人参与继承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地点,是确定继承纠纷案件之管辖权的根据,也是确定遗产税收的依据
一般来说,继承开始的场所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嘱执行人,且不得在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全部到场的情形下单独对遗产行使权利,否则将构成对其他权利人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侵害
继承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后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负责通知
通知的方式可以包括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登报公告也可以是电话通知、短信通知或者其他
遗产的界定
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概念
遗产是继承权的标的,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按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除外
遗产的条件
来源上为合法财产
内容上具有财产性
时间上属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法律上或性质上不具有不可继承性
类型
自然人的私人财产所有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自然人的债权债务
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权利),也包括消极财产(义务)
理由
民法典规定表明我国已经承认继承人对消极财产的继承
从法理上讲,如果遗产不包括消极财产,则继承人继承积极财产后,这些财产已由继承人享有所有安,所有权人无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清偿他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权利就会落空
不构成遗产的权利和义务
与被继承人之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
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确定遗产范围的几个问题
遗产与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
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才属于遗产
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财产,应将一般分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与承包经营的财产
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但承包经营所得的个人受益,属于合法收入,可以继承
未取得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以及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遗产与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领取费用的权利不能继承
但生前已经领取的抚恤费等归个人所有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一般不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处理,除非已经全部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
遗产与抚恤金、保险金
抚恤金不等于抚恤费,并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所以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对 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应当由受抚恤的对象本人直接享受
死者生前参加人身保险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投保人死亡时,如果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已经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公司依照 规定给付的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应当作为死者的遗产的类型
没有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股权和合伙权益作为遗产
应当首先尊重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 各种因素确定
数据和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如果满足合法性和财产性的要求,同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则应当可以被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政策性住房的继承问题
结合考察政策目的来确定继承方案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
继承权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接受自己的继承继承帝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
可默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
书面,明示
继承人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由其个人承受的法定义务,否则,其放弃行为行为无效
包括
清偿被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不负赡养、扶养义务,为生活之需所负债务的义务
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用的义务
扶养或者抚养其他继承人的义务
其他义务
受遗赠权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接受需要明示,放弃可明示可默示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
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又称继承权的剥夺
丧失制度的功能
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
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
维护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防止继承热内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妨碍遗嘱人按照自身真实意思订立遗嘱
丧失的事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不论是否既遂,不论目的,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除外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活着销毁被继承人所立合法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妨碍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非当然的继承权丧失事由
需要达到情节严重
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则继承权不丧失
视为自始不存在,不存在代位继承
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上述第一点),丧失受遗赠权
遗产管理、分割和债务清偿
遗产管理
遗产分割
概念
继承开始后,遗产在形式上属于遗产管理人所有,在解释上属于共同继承人或继承人与其他遗产取得权人的共同财产。共同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遗产取得权人按照各自应得遗产的份额分配分配遗产的法律行为,成为遗产的分割
原则
遗嘱分割自由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
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方式
实物分割
折价分割
共有
变价分割
遗产归扣
是指共同继承人中如果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经从被继承人那里获得了特种赠与,则在遗产继承中应当将特种赠与计入该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从而在遗产分割中首先扣除。这种赠与,不包括婚嫁立业资金、分居费用、教育费用等
意义在于保障继承人的平等继承权利
民法典继承编未规定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的债务
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
清偿顺序
合理的丧葬费用、遗产管理费用、遗嘱执行费用
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必要份额
被继承人生前欠缴的税费
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注意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以继承人接受继承为条件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限定继承原则
意指继承人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这是概括继承原则的改造和发展,在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但是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仍是有效的债务清偿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能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界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在继承开始之后,没有人依法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属于
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又未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所立遗嘱或遗赠无效
所有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放弃或拒绝继承或受遗赠
所有继承人都被剥夺继承权
有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情况不明,经公告期满后仍无人出面主张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不属于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若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存在,不属于无人继承
当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时,若有后位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也不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
处理
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该类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接受了这些财产后,对死者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应依法负责缴纳、清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