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2
2021年经济基础的知识总结,包括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概述、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编辑于2023-01-06 10:24:20 湖北省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的情形
协商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强制
劳动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而且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得享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的条款
必要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选择性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合同的解除方式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解除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影响;
4、劳动者同事与其他用人单位简历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法律规定,有一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单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想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解除
在用人单位违纪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非劳动者具备过错性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采取经济性裁员和费过错性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为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不存在约定终止,只有法定终止。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对象包括
1、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2、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
3、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最基本的权利):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1)求偿的主体: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
(2)求偿的内容:人身损害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可可得利益的损失)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
8、维护尊权;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
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经营者应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2、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安全保障义务
(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缺陷商品召回义务
(1)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油位计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2)立即对有缺陷产品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3)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1)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表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8、质量担保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事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2)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3)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9、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义务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经营者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没有规定和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应当者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更换、修理等服务;
(3)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其履行“三包”责任义务而产生的运输等必要费用。
10、无理由退货义务
(1)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
2、鲜活易腐
3、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2)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1、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
1、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厉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2、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12、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3、信息说明义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名师责任等信息。
14、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
1、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2、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自主选择通富哦一下5种途径来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提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1】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提示2】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3】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提示4】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条诉讼。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提示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不仅可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示2】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