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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整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诉、主管与管辖等。
编辑于2023-01-07 10:36:09 青海省民诉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所涉及的民事权益而发生的争议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除民事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其他方式还有和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民事诉讼的特征
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即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程序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也就是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对事的效力
民事实体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房产纠纷等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等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
空间上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因此,其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
时间上的效力
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
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法院无论是审理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生效后受理的案件,均适用新法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概述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分为 据宪法原则,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称共有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称特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平等的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节,调节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 调节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程序都可以进行调节 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辩论权,该权利当事人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 辩论权的行驶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有效的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守信。
主要是为了回应现实社会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现象,强调各类诉讼参与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义务,保障诉讼秩序,提高效率
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分为两大类,一是对民事实体法的处分,二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
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 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在线诉讼原则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
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在有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中,陪审员不可以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的审判工作,有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一人担任。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进入评议笔录。
独任庭
是指由一名审判人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庭的审判人员必须是法官,陪审员,不可以独任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或者进行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独任庭原则,而需要按照一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按二审程序合议庭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回避的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回避的适用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 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执行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人员的,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职务,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者诉讼
公开审判制度
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
例外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不公开审理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两审终审制度
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一般民事诉讼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允许上诉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诉
诉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由当事人提出(纠纷当事人是诉的主体) 向法院提出(只有向法院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才能称为诉) 诉是一种请求(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二是请求法院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
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目的
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诉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当事人
当事人是诉的主体,任何一个诉均有提起诉讼的一方和被诉的一方
诉讼标的
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做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的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争执的特定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的理由
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二是权力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
给付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
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变更之诉
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已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只有原告需要借助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法律关系时,才有提起变更之诉;如果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则无需提起变更之诉
反诉
概念与特征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当事人的同一性与特定性 诉讼请求的独立性 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提起反诉的条件
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诉讼请求的独立性
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销,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被告提起反诉,目的在于抵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
反诉的审理
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和反诉的特别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反诉应予受理,法院原则上一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将两者合并调整和辩论,并且对两诉一并作出裁判 在例外情形下,法院也可以将反诉与本诉分开调查和辩论,并且在其中一诉已达到可作出判决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诉的主体合并
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由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
诉的客体的合并
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
诉的分离
是指法院将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进行审理 诉先合并后分离的,当事人和法院在分离前以实施的诉讼行为,在诉分离后的审理中仍然有效
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
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
标准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凡可以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的一般民事纠纷。 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就应受理,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法院与仲裁机构
仲裁包括劳动仲裁和民商事仲裁
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主管,又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 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管辖概述
概念
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一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的。
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则上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专门法院的管辖
军事法院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
我国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纠纷提起的诉讼
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范围包括: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代办,托运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铁路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各类合同纠纷 对铁运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因铁运造成的各类人身环境,财产环境侵权纠纷以及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广州上海相继成立。在知识产权案较多的市成立 管辖专利、植物、集成电路布图、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案和行政案
金融法院
我国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的行政案件
互联网法院
我国在北京,广州和杭州设立有互联网法院
级别管辖
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的依据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
大多数民事案件
中级
重大涉外案(具有涉外因素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众多)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商事案件 知识产权纠纷案 重大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较大 虚假陈述正确民赔案
高级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的作用就在于确定同级法院在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隶属关系来确定的诉讼管辖
被告所在地法院
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法院
民诉解释规定,某些诉讼由原告所住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解释规定的情形是: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法院管辖为由 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婚姻缔结地婚姻 或者一方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地方居住在国外乙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 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电子商务合同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合同未履行的特殊规则
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的不一致的处理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的货,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的航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 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的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 诉讼
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应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继承遗产的诉讼中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管辖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第一次民事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管辖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
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是指原告起诉被法院受理后 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并作出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一制度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管辖的确定,主要是依据法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为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无管辖权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一是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二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 使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向上转移
是指管辖权从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
向下转移
是指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管辖权异议 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
当事人概述
概念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
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一般就是适格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的例外情形有: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或组织 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在公益诉讼中,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及检察机关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提起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 起诉的权利,反驳的权利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申请回避的权利 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选择调解的权利 自行和解的权利 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的权利 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 再审的权利申请 执行的权利查阅 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原诉讼的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变更的情形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时 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原告与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类别
公民
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成为原告或被告
以经营者身份作为当事人 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 以行为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 对侵害死者遗体尾骨以及姓名,肖向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法人
法人也是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发生争议后,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成为当事人
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
共同诉讼
概念和特征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特征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如果上诉后为不可分之诉,不管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承认该上诉行为,上诉的效力都及于共同诉讼人全体
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特征是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4.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个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
构成要件是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内部关系是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军不发生效力
诉讼代表人
概述
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从本方当事人中推选出来,代表他们的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性质
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就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必须经过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有效的意外,原则上对全体当事人都有效。
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诉讼当事人的,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
种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适用
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是:是本案的当事人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具有进行相应诉讼的相应能力 能够善意的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两人到五人 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力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时可以更换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条件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起诉时当时人数已经确定 作为人数为多数一方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同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宿舍
条件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任未确定 作为人数为多数一方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当事人推选出,协商或法院指定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公告
人数尚未确定时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登记
登记
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的人数为案件的审理做准备
裁判效力
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 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第三人
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诉讼中去的人
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加诉讼的条件: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加诉讼的条件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 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概述
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特点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代理诉讼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种类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作用
补充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 扩张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 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诉讼代理人
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 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 无需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
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 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 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 诉讼结束 其他导致法定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特点是: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 委托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范围
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可以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包括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婚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于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所住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领域 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章载明的业务范围
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实体权利密切关系的诉讼权利,代为承认或变更诉讼请求 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等
在诉讼程序期间,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权限,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
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限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要取得代理权,代为进行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律师应当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当事人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消灭原因有诉讼终结 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解除委托 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
民事证据
民事证据概述
概念
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特征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明力
民事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是指民事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
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法律根据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而对证据所划分的类别
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材料种类
物证
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运用人的阅读能力来提取识别的证据的思想内容,还是只是通过感官判断证据的客观外在形态物理特征,以此证明的待证事实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录像资料,录音资料等信息材料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的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人证言
是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
证人本身不是证据齐向法院承受的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才是证据 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 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 证人在有些情况下是带有倾向性的
当事人陈述
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
可信性 虚假性
鉴定意见
是指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相关材料进行鉴别检验并就有关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
勘验笔录
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做的客观记录
民事证据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
对当事人主张的是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也即由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称为本证。 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也即由对待证事实,不承担责任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为反正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的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第一手资料
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派生证据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固定其中的内容及证明力的一项措施
条件
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
待保全的事实证明,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在时间上证据保全既可以是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是在诉讼启动之前
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保全的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但在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
再提起诉讼前需要启动证据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措施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有关证据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其法律后果为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