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新旧版-重大疾病分类
详细介绍新旧版(友邦如意系列)重大疾病分类,以及重症、中症、轻症的分类。每种疾病均有新旧版解释,以及旧版删除的疾病种类也标示出来。
编辑于2023-01-10 00:16:54 广东《神枢经》说:“太岁;人君之象,率领诸神,统正方位,翰运时序,总成岁功”。 《渊海子平》记载:太岁乃年中之天子,故不可犯,犯之则凶。《三命通会》说:夫太岁者,乃一岁之主宰,诸神之领袖。 很多生肖朋友经常会问:今年我犯太岁吗?哪些年份是我犯太岁的年份呢?什么情况下算是犯太岁?犯太岁会带来哪些不利的影响呢?所谓的犯太岁,就是某人的生肖,和当年生肖产生相值、相刑、相冲、相害、相破的关系时,就称为犯太岁。
十天干是中国古代对宇宙变化观察和总结的产物,是古人对天地之间关系的独特认知。通过观察天象和推测天气变化等现象,古人将时间建立了一套系统的纪年法。 十天干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悠久,最早的记载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古人用天干来记录时间,旨在反映天地之间的阴阳变化和五行的流转,探讨宇宙运行的规律。每个天干都代表着不同的能量和属性,与五行理论相对应。 十天干有阴阳之分,阳干和阴干各为五种,以甲、丙、戊、庚、壬为阳干,乙、丁、己、辛、癸为阴干。阳干象征着阳性、明亮、活动和外部展示,阴干则象征着阴性、暗淡、内敛和发展。这种阴阳的组合,反映了古人对宇宙中阴阳平衡和变化的深刻理解。 十天干是古代中国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广泛应用于传统文化的各个领域。例如,在卜筮和周易中,天干被用来表示八卦的变化和解释。古代文人也常以天干来命名自己的作品,将自己的思想与情感与天地宇宙相联系。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十天干的含义逐渐扩大和丰富,成为了中国文化中丰富多彩的符号。它不仅代表着时间的流转和周期的变化,还寓意着人与自然、天地之间的联系和和谐。
二十四节气是中国古代农事活动中形成的一种知识体系,它以科学的方式揭示了天文气象变化的规律,对农业生产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十四节气是古代中国人根据自然环境和农业生产需要,将一年划分为24个节气,用来表示四季、气候和物候等方面的变化。这些节气按照春夏秋冬四季的顺序依次排列,每个季节有六个节气,它们分别标志着季节、气候和物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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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枢经》说:“太岁;人君之象,率领诸神,统正方位,翰运时序,总成岁功”。 《渊海子平》记载:太岁乃年中之天子,故不可犯,犯之则凶。《三命通会》说:夫太岁者,乃一岁之主宰,诸神之领袖。 很多生肖朋友经常会问:今年我犯太岁吗?哪些年份是我犯太岁的年份呢?什么情况下算是犯太岁?犯太岁会带来哪些不利的影响呢?所谓的犯太岁,就是某人的生肖,和当年生肖产生相值、相刑、相冲、相害、相破的关系时,就称为犯太岁。
十天干是中国古代对宇宙变化观察和总结的产物,是古人对天地之间关系的独特认知。通过观察天象和推测天气变化等现象,古人将时间建立了一套系统的纪年法。 十天干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悠久,最早的记载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古人用天干来记录时间,旨在反映天地之间的阴阳变化和五行的流转,探讨宇宙运行的规律。每个天干都代表着不同的能量和属性,与五行理论相对应。 十天干有阴阳之分,阳干和阴干各为五种,以甲、丙、戊、庚、壬为阳干,乙、丁、己、辛、癸为阴干。阳干象征着阳性、明亮、活动和外部展示,阴干则象征着阴性、暗淡、内敛和发展。这种阴阳的组合,反映了古人对宇宙中阴阳平衡和变化的深刻理解。 十天干是古代中国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广泛应用于传统文化的各个领域。例如,在卜筮和周易中,天干被用来表示八卦的变化和解释。古代文人也常以天干来命名自己的作品,将自己的思想与情感与天地宇宙相联系。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十天干的含义逐渐扩大和丰富,成为了中国文化中丰富多彩的符号。它不仅代表着时间的流转和周期的变化,还寓意着人与自然、天地之间的联系和和谐。
二十四节气是中国古代农事活动中形成的一种知识体系,它以科学的方式揭示了天文气象变化的规律,对农业生产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十四节气是古代中国人根据自然环境和农业生产需要,将一年划分为24个节气,用来表示四季、气候和物候等方面的变化。这些节气按照春夏秋冬四季的顺序依次排列,每个季节有六个节气,它们分别标志着季节、气候和物候的变化。
新标准 重大疾病 分类
与恶性肿瘤 和骨髓相关 (4种)
1 恶性肿瘤-重度
(旧版定义)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新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恶性肿瘤——轻度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新版)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 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 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 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分离)原位癌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为原位癌,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2 的原位癌范畴。任何细胞病理学检查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从轻度恶性肿瘤中分离出来
2 侵蚀性葡萄胎
(旧版)侵蚀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 (新版)侵蚀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 百度百科: 侵蚀性葡萄胎是指葡萄胎组织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子宫以外,为恶性滋养细胞肿瘤。侵蚀性葡萄胎均来自良性葡萄胎,多数发生在葡萄胎清除后半年内。侵蚀性葡萄胎多数在葡萄胎清除后6个月内发生。患者可表现为不规则阴道出血,亦可合并子宫外转移病灶。侵蚀性葡萄胎治疗原则以化疗为主,手术为辅。可单药治疗或联合化疗。
3 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 (新版)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 百度百科: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 MDS)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分化及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造血功能衰竭,高风险向急性髓系白血病(AML)转化。
4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指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指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与内脏器官 相关的疾病 (32种)
1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旧版定义)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新版定义)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双侧卵巢切除术
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卵巢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3)预防性卵巢切除。 (新版)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已经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卵巢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3)预防性卵巢切除; (4)变性手术。
双侧睾丸切除术
双侧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睾丸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丸切除术; (3)预防性睾丸切除 (新版)双侧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已经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睾丸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丸切除术; (3)预防性睾丸切除; (4)变性手术。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实际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新版)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存在 50%或以上狭窄,且实际实施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斑块清除手术。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新版)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存在 50%或以上狭窄,且已经实施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或动脉粥样斑块清除手术。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
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 指颈动脉狭窄超过 50%且实际实施了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颈动脉狭窄程度须经颈动脉造影证实。 (新版)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 指颈动脉狭窄超过 50%且已经实施了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颈动脉狭窄程度须经颈动脉造影证实。
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指颈动脉狭窄超过 50%且实际实施了颈动脉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植入支架或颈动脉粥样斑块清除手术等,颈动脉狭窄程度须经颈动脉造影证实。 (新版)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指颈动脉狭窄超过 50%且已经实施了颈动脉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或颈动脉粥样斑块清除手术等,颈动脉狭窄程度须经颈动脉造影证实。
(新增)外伤性全脾切除手术
外伤性全脾切除手术 指因严重腹部外伤导致脾破裂,已经实施了全脾切除手术。 单纯脾修补术和脾部分切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因外伤以外原因导致的全脾切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 严重慢性肾衰竭
(旧版定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九十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新版定义)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中度慢性肾衰竭
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 指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25ml/min 或肌酐清除率<25ml/min; (2)血肌酐>5mg/dl; (3)持续一百八十天。 (新版)中度慢性肾衰竭 指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25ml/min 或肌酐清除率<25ml/min; (2)血肌酐(Scr)>5mg/dl 或>442μmol/L; (3)持续 90 天。
(新增)急性肾功能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急性肾功能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急性肾功能衰竭(ARF)或称急性肾损伤(AKI),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急剧进行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尿液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慢性肾衰竭”的标准。 本合同所保障的“急性肾功能衰竭肾脏透析治疗”指被明确诊断为急性肾功能衰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少尿或无尿 2 天以上; (2)血肌酐(Scr)>5mg/dl 或>442μmol/L; (3)血钾>6.5mmol/L; (4)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肾脏切除
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实际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新版)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3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旧版定义)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新版定义)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4 严重慢性肝衰竭
(旧版定义)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定义)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肝炎所致慢性肝脏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早期
肝炎所致慢性肝脏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早期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造成慢性肝脏损害,被明确诊断为肝硬化和出现慢性肝功能衰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2mg/dl(2mg%); (2)白蛋白<3g/dl(3g%); (3)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至>4秒; (4)持续一百八十天。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肝炎所致慢性肝衰竭失代偿期早期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造成慢性肝脏损害,被明确诊断为肝硬化和出现慢性肝功能衰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2mg/dl(2mg%); (2)白蛋白<3g/dl(3g%); (3)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至>4 秒; (4)持续 180 天。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5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旧版定义)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新版定义)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轻度再生障碍性贫血
轻度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3)接受了骨髓移植。 (新版)轻度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但未达到重度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给付标准: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新版)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一侧肺切除手术
一侧肺切除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损害,实际实施了一侧全肺切除的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肺切除手术; (2)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新版)一侧肺切除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损害,已经实施了一侧全肺切除的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肺切除手术; (2)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肝叶切除
肝脏手术: 指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实际实施了左半肝切除、右半肝切除、肝三叶切除或其他两个肝叶以上的肝脏切除的手术。 (新版)肝叶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左半肝切除、右半肝切除、肝三叶切除或其他两个肝叶以上的肝脏切除的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部肝切除(肝部分切除)或其他的肝叶、肝段切除; (2)因酒精或药物滥用导致疾病而进行的肝脏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脏手术。
早期慢性呼吸衰竭
早期呼吸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本合同所保障的“早期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的给付标准: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残气容积(RV)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3)PaO2<60mmHg。 (新版)早期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慢性呼吸衰竭”的给付标准: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容积(FEV1)小于 1 升; (2)PaO2<60mmHg。
7 系统性红斑狼疮 – 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旧版定义)系统性红斑狼疮 – 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Ⅵ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I 型 – 轻微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Ⅱ型 – 系膜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Ⅲ型 – 节段增生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Ⅳ型 – 弥漫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Ⅴ型 – 广泛的肾小球基底膜增厚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Ⅵ型 – 肾小球硬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新版定义)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 本合同所保障的“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Ⅵ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I 型 – 轻微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Ⅱ型 – 系膜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Ⅲ型 – 节段增生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Ⅳ型 – 弥漫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Ⅴ型 – 广泛的肾小球基底膜增厚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Ⅵ型 – 肾小球硬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轻度系统性红斑狼疮-Ⅱ型狼疮性肾炎
轻度系统性红斑狼疮-Ⅱ型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 本合同所保障的“轻度系统性红斑狼疮-Ⅱ型狼疮性肾炎”仅限于累及肾脏、且经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并符合 WHO诊断标准定义Ⅱ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I 型 – 轻微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Ⅱ型 – 系膜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Ⅲ型 – 节段增生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Ⅳ型 – 弥漫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Ⅴ型 – 广泛的肾小球基底膜增厚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Ⅵ型 – 肾小球硬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新版)轻度系统性红斑狼疮——Ⅱ型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 本合同所保障的“轻度系统性红斑狼疮——Ⅱ型狼疮性肾炎”仅限于累及肾脏、且经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并符合 WHO诊断标准定义Ⅱ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I 型 – 轻微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Ⅱ型 – 系膜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Ⅲ型 – 节段增生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Ⅳ型 – 弥漫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Ⅴ型 – 广泛的肾小球基底膜增厚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Ⅵ型 – 肾小球硬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8 肾髓质囊性病
(旧版定义)肾髓质囊性病 指一种遗传性肾脏疾病,特点为肾髓质多发大小不等的囊肿并且伴有小管和间质性肾炎。患者表现为肾脏衰竭和肾小管功能障碍。须经肾组织活检确诊,并且有临床及影像学证据支持。 其他的肾脏囊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定义)肾髓质囊性病 指一种遗传性肾脏疾病,特点为肾髓质多发大小不等的囊肿并且伴有小管和间质性肾炎。患者表现为肾脏衰竭和肾小管功能障碍。须经肾组织活检确诊,并且有临床及影像学证据支持。 其他的肾脏囊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 Ⅰ型糖尿病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旧版定义)Ⅰ型糖尿病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一百八十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 (1)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2)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新版定义)1 型糖尿病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 (1)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2)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严重糖尿病并发症
严重糖尿病并发症 指被确诊为糖尿病,并且出现以下任意一项并发症: (1)糖尿病导致肢体坏疽,并实施了脚趾切除手术; (2)糖尿病导致糖尿病肾病,出现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血肌酐>5mg/dl 或肌酐清除率<25ml/min 或肾小球滤过率< 25ml/min。 (新版)严重糖尿病并发症 指被确诊为糖尿病,并且出现以下任意一项并发症: (1)糖尿病导致肢体坏疽,并实施了脚趾切除手术; (2)糖尿病导致糖尿病肾病,出现持续 90 天以上的血肌酐(Scr)>5mg/dl 或肌酐清除率<25ml/min 或肾小球滤过率<25ml/min。
10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旧版定义)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下列全部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水平测定>100pg/ml; ②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一百八十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定义)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下列全部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水平测定>100pg/ml; ②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术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指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实施了肾上腺切除手术。 (新版)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术 指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已经实施了肾上腺切除手术。
11 胰腺移植
(旧版定义)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定义)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12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旧版定义)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指在保障起始日或效力恢复日之后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承认该项输血感染责任的证明; (2)提供输血前一个月内 HIV 检查阴性的报告、输血血液来源的证明以及输血后 HIV 检查阳性的报告。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新版定义)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后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艾滋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承认该项输血感染责任的证明; (2)提供输血前一个月内 HIV 检查阴性的报告、输血血液来源的证明以及输血后 HIV 检查阳性的报告。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13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旧版定义)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明确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 级; (3)肾脏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局限性硬皮病、嗜酸细胞筋膜炎、CREST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定义)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的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 (3)肾脏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不可逆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期。 局限性硬皮病、嗜酸细胞筋膜炎、CREST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合同所保障的“早期系统性硬皮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的给付标准: (1)须经由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于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局限性硬皮病、嗜酸细胞筋膜炎、CREST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系统性硬皮病指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合同所保障的“早期系统性硬皮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的给付标准: (1)须经由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于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 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局限性硬皮病、嗜酸细胞筋膜炎、CREST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4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旧版定义)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特发型淤胆性疾病,特点为肝内及肝外胆道系统胆管壁增厚和管腔狭窄。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诊断由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确认; (2)持续性黄疸伴碱性磷酸酶显著升高(血清 ALP>200U/L); (3)出现胆汁淤积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导致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定义)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特发型淤胆性疾病,特点为肝内及肝外胆道系统胆管壁增厚和管腔狭窄。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诊断由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确认; (2)持续性黄疸伴碱性磷酸酶显著升高(血清 ALP>200U/L); (3)出现胆汁淤积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导致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5 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旧版定义)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因酒精作用所引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定义)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因酒精导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6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旧版定义)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一百八十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定义)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因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7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旧版定义)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新版定义)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18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旧版)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肺灌洗治疗。 (新版)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已行全肺灌洗治疗。
19 肺淋巴管肌瘤病
(旧版)肺淋巴管肌瘤病 指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分析提示低氧血症。 (新版)肺淋巴管肌瘤病 指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分析提示低氧血症。
20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旧版)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指因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的小肠损害并发症,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新版)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指因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的小肠损害并发症,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21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旧版)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须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 或者>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 试验阳性或者血浆 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 秒或者超过对照组 3 秒以上。 (新版)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须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 或者>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 试验阳性或者血浆 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 秒或者超过对照组 3 秒以上。
22 严重哮喘
(旧版)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新版)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须经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在年满二十五岁之前者,须满 足下列全部条件: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体力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轻微体力活动即出现呼吸困难,持续至少 6 个月);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 6 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在年满二十五岁(含)之后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3)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4)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23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旧版)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指败血症导致的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因该疾病住院至少 96 小时,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 或>102μmol/L; (4)已经应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 或>3.5mg/dl 或尿量<500ml/d; (7)败血症有血液检查证实。 败血症引起的 MODS 的诊断应由专科医生证实。非败血症引起的 MODS 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指败血症导致的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因该疾病住院至少 96 小时,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μL;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 或>102μmol/L; (4)已经应用强心剂; (5)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9 分或 9 分以下;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 或>3.5mg/dl 或尿量<500ml/d; (7)败血症有血液检查证实。 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的诊断应由专科医生证实。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24 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综合征)
(旧版)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 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新版)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 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25 严重甲型或乙型血友病
严重甲型或乙型血友病 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 (新版)严重甲型或乙型血友病 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 1%。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26 肺孢子菌肺炎
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 1 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 0.5kPa/l/s; (3)残气容积(RV)占肺总量(TLC)的 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 170(基值的百分比); (5)PaO2<60mmHg,PaCO2>50mmHg。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孢子菌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容积(FEV1)小于 1 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 0.5kPa/l/s; (3)残气容积(RV)占肺总量(TLC)的 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 170(基值的百分比); (5)PaO2<60mmHg,PaCO2>50mmHg。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孢子菌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27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指在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且该职业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180 天以内; (3)须提供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 职业限制列表如下所示: 医生 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消防队员 警察 狱警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28 严重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严重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是一种以微血管内弥漫性血小板血栓形成为特征的血栓性微血管病,须经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满足下列(1)至(5) 项中的至少四项条件: (1)外周血化验提示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血小板计数≤50×109/L; ②网织红细胞增多; ③血涂片中出现破碎红细胞及有核红细胞,比值>0.6%; ④血红蛋白计数≤90g/L。 (2)骨髓检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巨核细胞成熟障碍; ②骨髓代偿性增生,粒/红比值降低。 (3)肾功能损害,出现蛋白尿和血尿; (4)已经实施了血浆置换治疗(不包括单纯的血浆输注治疗); (5)已经实施了脾切除手术。 其他类型的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或者血小板功能障碍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9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指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30 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噬血细胞综合征又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HLH),是一组由多种病因诱发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组织病理学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本合同所保障的“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并且经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 (1)分子生物学诊断出现特异性的基因突变; (2)铁蛋白>500ng/ml; (3)外周血细胞减少,至少累及两系,血红蛋白(Hb)<90g/L,血小板(PLTS)<100×109/L,中性粒细胞<1.0×109/L; (4)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等有特征性噬血细胞增加,且无恶性肿瘤的证据; (5)可溶性 CD25≥2400U/m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1 严重席汉氏综合征
严重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①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内。
32 (轻症转重症)胆道重建术
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创伤造成胆总管阻塞,实际实施了胆总管与小肠(空肠或十二指肠)吻合的手术。先天性胆道闭锁除外。 (新版)胆道重建术 指因疾病或创伤造成胆总管阻塞,已经实施了胆总管与小肠(空肠或十二指肠)吻合的手术。先天性胆道闭锁不在保障范围内。
旧版属于轻症,新版归入重症
新版本增加的6项
18 侵蚀性葡萄胎
(旧版)侵蚀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 (新版)侵蚀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
21 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旧版)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 (新版)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 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
23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旧版)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指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 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指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归入到恶性肿瘤中
18 小肠移植
小肠移植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实际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28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须的。
归入到重大器官移植术中
其他第二类 重大疾病 (25种)
1 多个肢体缺失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新版)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个肢体缺失
单个肢体缺失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新版)单个肢体缺失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 双耳失聪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九十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新版)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和资料。
单耳失聪
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双耳失聪”的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 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新版)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但未达到重度疾病“双耳失聪”的给付标准。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单耳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和“听力严重受损”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人工耳蜗植入术
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且在植入手术实施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新版)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已经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且在植入手术实施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和“听力严重受损”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听力严重受损
听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70 分贝,但未超过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新版)听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70 分贝,但小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严重受损诊断及检查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和“听力严重受损”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此三项疾病限赔付一项, 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3 双目失明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新版)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和资料。
视力严重受损
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新版)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度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严重受损诊断及检查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和“单目失明”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角膜移植
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实际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新版)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和“单目失明”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单目失明
单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患眼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新版)单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重度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 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单眼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和“单目失明”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此三项疾病限赔付一项, 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4 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同时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新版)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同时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0%(百分之十)但少于 20%(百分之二十),且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新版)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0%但少于 20%,且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烧伤面积10%~20%/ 烧伤面积20%或 20%以上
5 严重克罗恩病
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且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新版)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中度克罗恩病
中度克隆病 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克隆病”诊断须由专科医生经过病理检查结果证实,且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一百八十天以上,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严重克隆病”的给付标准。 (新版)中度克罗恩病 克罗恩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克罗恩病”诊断须由专科医生经过组织病理检查结果证实,且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180 天以上,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克罗恩病”的给付标准。
6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新版)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上述二十八种重度疾病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标准定义,其他重度疾病依照本合同约定定义。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溃疡性结肠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给付标准: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已连续接受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治疗至少九十天。 其他种类的发炎性结肠炎或仅发生在直肠的溃疡性结肠炎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溃疡性结肠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给付标准: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已连续接受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治疗至少 90 天。 其他种类的结肠炎或仅发生在直肠的溃疡性结肠炎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7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新版)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新增)轻度坏死性筋膜炎
轻度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但未达到重度疾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的给付标准。
8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本合同所指的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新版)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多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Ⅲ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给付标准,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新版)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多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Ⅲ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给付标准,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9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造成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须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新版)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造成永久不可逆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丧失。须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10 丧失一肢及单眼
丧失一肢及单眼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单肢肢体机能完全丧失及单眼视力丧失。 单肢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 (2)任何一肢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新版)丧失一肢及单眼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肢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释义三十二)及单眼视力丧失。 单肢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 (2)任何一肢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11 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
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 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须病原学诊断明确,且实际实施了手术及清创术治疗。 (新版)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 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须病原学诊断明确,且已经实施了手术及清创术治疗。
12 严重面部烧伤
严重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同时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以上。 (新版)严重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以上。
轻度面部烧伤
轻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百分之三十)或以上,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 (新版)轻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以上,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
面部重建手术
面部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实际实施了住院进行的整形或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面部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已经实施了住院进行的整形或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13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高热、出血、肝肿大及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 WHO 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 (新版)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高热、出血、肝肿大及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征即符合 WHO 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
14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但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已经实施了对该疾病的矫正外科手术。但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5 嗜铬细胞瘤
嗜铬细胞瘤 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须实际实施了肿瘤切除手术。 (新版)嗜铬细胞瘤 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须已经实施了肿瘤切除手术。
16 埃博拉出血热
埃博拉出血热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三十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新版)埃博拉出血热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17 严重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严重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成骨不全症”是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疾病分为四种类型。本合同仅保障第三型成骨不全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就成骨不全症第三型之诊断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X 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逐步脊柱后侧凸畸形; (3)有证明是因此疾病引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新版)严重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成骨不全症是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疾病分为四种类型,本合同仅就第三型成骨不全症提供保障。本合同所保障的“严重成骨不全症第三型”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就成骨不全症第三型之诊断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X 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逐步脊柱后侧凸畸形; (3)有证明是因此疾病引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成骨不全症,又称成骨不全、脆骨病、先天性发育不全、瓷娃娃、原发性骨脆症、骨膜发育不良。患儿易发骨折,轻微的碰撞,也会造成严重的骨折,是一种罕见遗传性骨疾病,发病率约10万分之3,发病男女的比例大约相同。 分型 遗传 生化 预后 巩膜 第一型 常染色体显性遗传 Ⅰ型胶原蛋白不足 轻 蓝巩膜 第二型 常染色体显性遗传 Ⅰ型胶原蛋白结构异常 致命 蓝巩膜 第三型 常染色体隐形遗传 Ⅰ型胶原蛋白的结构异常 严重 蓝巩膜 第四型 常染色体隐形遗传 胶原纤维的前驱物α键过短 轻 正常
(新增)骨质疏松髋关节置换手术
骨质疏松髋关节置换手术 骨质疏松是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皮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 2.5 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本合同所保障的“骨质疏松髋关节置换手术”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依照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 (2)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18 狂犬病
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新版)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9 破伤风
破伤风 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黏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引起肌痉挛的一种特异性感染。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新版)破伤风 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黏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引起肌痉挛的一种特异性感染。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20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Ⅲ期,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Ⅲ期,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早期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早期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本合同所保障的“早期丝虫病所致象皮肿”须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Ⅱ期,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的给付标准,且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早期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本合同所保障的“早期丝虫病所致象皮肿”须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Ⅱ期,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的给付标准,且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21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以上,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新版)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持续至少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2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且须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三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23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22 严重斯蒂尔病
严重斯蒂尔病 严重斯蒂尔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风湿病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2)因该疾病引致广泛性关节破坏,已经实施了髋及膝关节置换手术。
23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本合同所保障的“严重巨细胞动脉炎”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的单个肢体随意运动功能完全丧失或单眼失明。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24 Erdheim-Chester 病(ECD)
Erdheim-Chester 病(ECD) 是一种非朗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多疾病,病变累及心血管系统、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骨骼、腹膜后、眼眶等。 须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单侧或双侧突眼、腹膜后病变、下肢骨硬化或肺内多发病灶; (2)心包受累出现心包积液、冠状动脉受累出现心肌缺血、心肌受累出现心力衰竭; (3)脑或脊髓病灶引起肢体瘫痪。
25 严重气性坏疽
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已经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本增加的4项
与心脏相关 的疾病 (21种)
1 较重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九十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新版)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本公司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新版)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2 冠状动脉搭桥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 围内。 (新版)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实际实施了透过微型的胸壁锁孔(于肋骨之间开一个细小的切口),进行非体外循环下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以矫正冠状动脉狭窄或闭塞。微创进行直接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亦可称“锁孔”式冠状动脉手术。 本公司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第一类重大 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切开心包手术)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本公司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新版)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切开心包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已经实施了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包括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切开心包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为治疗顽固性心绞痛,实际实施了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本公司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新版)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为治疗顽固性心绞痛,已经实施了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切开心包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此三项疾病限赔付一项, 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3 心脏瓣膜手术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新版)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切开心脏手术)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新版)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切开心脏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介入手术。
4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新版)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中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中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给付标准。 (新版)中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给付标准。
5 主动脉手术
主动脉手术(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主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或开腹手术)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新版)主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或开腹手术) 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未开胸或未开腹的主动脉介入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 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6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 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心肌病”的给付标准: (1)心室功能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 (2)经心脏超声检查结果证实。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原发性心肌病”的给付标准: (1)心室功能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 (2)经心脏超声检查结果证实。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7 严重冠心病
严重冠心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新版)严重冠心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或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或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8 严重心肌炎
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的严重感染而导致至少持续一百八十天的心功能损害。心功能损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 (2)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 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的严重感染而导致至少持续 180 天的心功能损害。心功能损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 (2)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
9 肺源性心脏病
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新版)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的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10 感染性心内膜炎
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须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血液培养结果呈阳性反应,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值的 30%)。 (新版)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须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血液培养结果呈阳性反应,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值的 30%)。
11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新版)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12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致使心脏舒张充盈受限而产生血液循环障碍。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 (2)实际实施了心包剥脱或心包膜切除手术。 (新版)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致使心脏舒张充盈受限而产生血液循环障碍。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已经实施了心包剥脱或心包膜切除手术。
心包膜切除术
心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的给付标准。 (新版)心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的给付标准。
13 艾森门格综合征
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全部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新版)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全部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植入心脏起搏器
植入心脏起搏器 指因严重心律失常而实际实施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 (新版)植入心脏起搏器 指因严重心律失常而已经实施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
14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指根据已修订的 Jones 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且经心脏超声检查证实因风湿热所导致至少一个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达 20%或以上)或狭窄的心瓣膜损伤(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值的 30%)。 (新版)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指根据已修订的 Jones 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且经心脏超声检查证实因风湿热所导致至少一个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达 20%或以上)或狭窄的心瓣膜损伤(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值的 30%)。
15 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胸主动脉或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通过检验结果证实,检查包括超声心动图、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新版)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通过检验结果证实,检查包括超声心动图、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16 Brugada综合征
Brugada 综合征 指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为 Brugada 综合征。经专科医生判断认为医疗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Brugada综合征是由于编码心肌离子通道基因突变引起离子通道功能异常而导致的综合征。临床上,这个综合征以V1~3导联ST段抬高、V1~3导联ST段多变、心脏结构无明显异常、多形室性心动过速(室速)或心室颤动(室颤)和晕厥的反复发作、以及心脏性猝死为特征。
植入心脏除纤颤器
植入心脏除纤颤器 指因严重心律失常而实际实施了永久性心脏除纤颤器的植入手术。 (新版)植入心脏除纤颤器 指因严重心律失常而已经实施了永久性心脏除纤颤器的植入手术。
16 严重大动脉炎
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新版)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3)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17 严重川崎病
严重川崎病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本合同仅对诊断性检查证实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并且实际接受了手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赔。 (新版)严重川崎病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本合同仅对诊断性检查证实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并且已经接受了手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赔。
18 心脏粘液瘤手术
心脏粘液瘤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的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非切开心脏的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9 严重心脏衰竭心脏再同步治疗
严重心脏衰竭心脏再同步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功能衰竭,已经接受了心脏再同步治疗(CRT),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 CRT 治疗之前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心电图显示 QRS 波群时限≥130msec。
20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指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且已经接受了开胸(含胸腔镜)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1 左心室室壁瘤切除手术
左心室室壁瘤切除手术 指由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左心室室壁瘤,并且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非切开心脏的经导管心室内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本增加的4项
与神经系统 相关的疾病 (38种)
1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新版)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了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并接受住院治疗,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且在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 1、2 或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二项。 (新版)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上述三种轻度疾病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标准定义,其他轻度疾病依照本合同约定定义。
2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实际实施了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的手术。先天性脑积水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无颅压增高的良性脑肿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和“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新版)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已经实施了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的手术。先天性脑积水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及脑血管瘤”、“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和“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脑垂体瘤、脑囊肿及脑血管瘤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无颅压增高的良性脑肿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和“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新版)脑垂体瘤、脑囊肿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已经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血管瘤。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及脑血管瘤”、“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和“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
无颅压增高的良性脑肿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脑的良性肿瘤,无明显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颅内压增高表现,且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良性脑肿瘤”给付标准,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针对脑肿瘤的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无颅压增高的良性脑肿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和“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新版)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无明显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颅内压增高表现,且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给付标准,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 (2)已经实施了对颅内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及脑血管瘤”、“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和“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此三项疾病与微创颅脑手术限赔付一项, 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3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新版)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指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新版)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指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症
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经鉴定,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新版)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症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重症手足口病
重症手足口病 是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重症手足口病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经专科医生诊断为手足口病; (2)伴有所列危重并发症之一: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肺水肿或心肌炎; (3)接受了住院治疗。 (新版)重症手足口病 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本合同所保障的“重症手足口病”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手足口病; (2)伴有所列危重并发症之一: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肺水肿或心肌炎; (3)接受了住院治疗。
4 深度昏迷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深度)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深度昏迷 48 小时
中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48 小时以上但未超过 96 小时。 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昏迷”需在开始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超过 96 小时后申请理赔,对于理赔申请提出时已经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给付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中度昏迷”的保险责任。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中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深度昏迷 48 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48 小时(含)以上但未超过 96 小时。 本合同所保障的“深度昏迷 48 小时”需在开始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超过 96 小时后申请理赔,对于理赔申请提出时已经符合重度疾病“深度昏迷”给付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深度昏迷 48 小时”的保险责任。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 48 小时”不在保障范围内。
5 瘫痪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一百八十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新版)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中度多系统萎缩
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瘫痪”的给付标准。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一百八十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新版)中度多系统萎缩 多系统萎缩(MSA)是一种散发性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对左旋多巴胺类药物反应不良的帕金森综合征、小脑性共济失调和锥体束征等症状。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多系统萎缩”须经专科医生确诊,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并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多系统萎缩”或“瘫痪”给付标准。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轻度瘫痪
轻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但未达到重度疾病“瘫痪”的给付标准。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一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为 3 级。
6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阿尔茨海默病”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至少一百八十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的给付标准。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阿尔茨海默病”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至少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的给付标准。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7 严重脑损伤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新版)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中度脑损伤
中度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脑损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在脑损伤一百八十天后,仍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 (新版)中度脑损伤 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脑损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在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微创颅脑手术
微创颅脑手术 指因疾病实际实施了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无颅压增高的良性脑肿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和“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新版)微创颅脑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已经实施了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及脑血管瘤”、“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和“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8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其他的很多疾病引起的类似帕金森病的疾病都叫继发性帕金森,这里包括常见的脑血管病、肿瘤、炎症性疾病,脱水翘疾病等变性疾病都可以称为帕金森综合征,还包括一些药物等) (新版)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中度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帕金森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严重帕金森病”的给付标准: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至少一百八十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确诊 180 天后自主生活能力仍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的给付标准。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9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新版)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给付标准。 (新版)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给付标准。
10 语言能力丧失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和资料。
11 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并有 CT 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其诊断必须包含以下全部内容: (1)由于视神经、脑干、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记录。 (新版)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并有 CT 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 180 天以上。其诊断必须包含以下全部内容: (1)由于视神经、脑干、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多样性身体损害; (3)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记录。
12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新版)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本合同所保障的“全身性重症肌无力”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中度重症肌无力
中度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重症肌无力”指该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经鉴定,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全身性重症肌无力”的给付标准。 (新版)中度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重症肌无力”指该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重度疾病“全身性重症肌无力”的给付标准。
13 严重脊髓灰质炎
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本合同所指的严重脊髓灰质炎必须经明确诊断已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新版)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本合同所保障的“严重脊髓灰质炎”须经明确诊断已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结核性脊髓炎
结核性脊髓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该疾病首次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为 1、2 或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新版)结核性脊髓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该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4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肌营养不良症 指骨骼肌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新版)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肌营养不良症”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但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的给付标准: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新版)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肌营养不良症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本合同所保障的“中度肌营养不良症”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但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的给付标准: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5 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 指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 (新版)植物人状态 指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
16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7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指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步态共济失调;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新版)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指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步态共济失调;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18 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指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障碍性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须经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诊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新版)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指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障碍性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须经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诊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9 严重药物难治性癫痫手术治疗
需手术的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PET、CT 等影像学检查做出。须提供六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实际实施了神经外科手术。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严重药物难治性癫痫手术治疗 本疾病的诊断须由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PET、CT 等影像学检查做出。须提供六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经实施了神经外科手术。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20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的病人。须经脑组织活检确诊。 (新版)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的病人。须经脑组织活检确诊。
需活检确诊
21 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实际实施了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已经实施了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需开颅
22 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 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2)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3)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新版)脊髓小脑变性症 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2)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3)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3 严重神经白塞病
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新版)严重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本合同所保障的“严重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24 克雅氏病
克雅氏病 又称传染性海绵状脑病,是一组致命的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存在进行性痴呆、肌阵挛、锥体/锥体外系功能异常、视觉障碍等临床症状和体征,须由专科医生依据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做出诊断。 (新版)克雅氏病 又称传染性海绵状脑病,是一组致命的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存在进行性痴呆、肌阵挛、锥体/锥体外系功能异常、视觉障碍等临床症状和体征,须由专科医生依据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做出诊断。
25 脑型疟疾
脑型疟疾 指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新版)脑型疟疾 指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主要特征为昏迷
26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中度及以上低常(智力低于常态)。 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力低常程度须达到中度及以上,即 IQ≤50。智商的检测须由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六周岁以后; (2)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程度达到中度、重度或极重度,即 IQ≤50;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 (新版)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中度及以上。 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力低常程度须达到中度及以上,即 IQ≤50。智商的检测须由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六岁以后; (2)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程度达到中度、重度或极重度,即 IQ≤50;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27 开颅手术
开颅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实际实施了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理赔时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 因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而进行的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开颅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已经实施了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理赔时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 因脑垂体瘤、脑囊肿及脑血管瘤而进行的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8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新版)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该疾病诊断及检查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29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严重的神经退化性代谢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下、废用性肌萎缩、四肢痉挛性瘫痪、视神经萎缩、失语等。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新版)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严重的神经退化性代谢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下、废用性肌萎缩、四肢痉挛性瘫痪、视神经萎缩、失语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该疾病诊断及检查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0 严重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严重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是一种代谢性脱髓鞘疾病,病理学上表现为髓鞘脱失不伴炎症反应。临床常见症状为突发四肢弛缓性瘫,咀嚼、吞咽及言语障碍,眼震及眼球凝视障碍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 闭锁综合征
闭锁综合征 又称为去传出状态,主要见于颅内基底动脉脑桥分支双侧闭塞,导致双侧皮质脊髓束和支配三叉神经以下的皮质脑干束受损,意识虽然保持清醒,但是遗留严重的功能障碍。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且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四肢的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2)对于语言可以理解,但是无法讲话,只能通过眼球上下运动示意。
32 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AL 型)
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AL 型) 是一种多系统受累的单克隆浆细胞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须经肾脏或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 (2)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且刚果红染色阳性(偏振光下呈苹果绿色双折光); (3)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证实为免疫球蛋白轻链沉积; (4)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至少出现下列两项异常: ①肾脏:出现大量蛋白尿或表现为肾病综合征,24 小时尿蛋白定量>0.5g,以白蛋白为主; ②心脏:心脏超声平均心室壁厚度>12mm,排除其他心脏疾病,或在无肾功能不全及心房颤动时 N 末端前体脑钠肽 (NT-proBNP)>332ng/L; ③肝脏:肝上下径(肝叩诊时锁骨中线上量得的肝上界到肝下界的距离)>15cm,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上限的 1.5 倍; ④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⑤肺:影像学提示肺间质病变。 非 AL 型的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内。
33 严重瑞氏综合征
严重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Reye 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本合同所保障的“严重瑞氏综合征”须经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的第 3 期。
34 严重脊髓空洞症
严重脊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本合同所保障的“严重脊髓空洞症”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不可逆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且至少一上肢肌力 2 级(含)以下。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5 皮质基底节变性
皮质基底节变性 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张力障碍及姿势异常为临床特征。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6 亚历山大病
亚历山大病 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7 严重多系统萎缩
严重多系统萎缩 多系统萎缩(MSA)是一种散发性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对左旋多巴胺类药物反应不良的帕金森综合征、小脑性共济失调和锥体束征等症状。本合同所保障的“严重多系统萎缩”须经专科医生确诊,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并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38 脊髓内肿瘤
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良性肿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手术 180 天后遗留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a.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b.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版本新增9项
重症:恶性肿瘤-重度
(旧版定义)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新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释义二十四)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释义二十五); (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轻症:恶性肿瘤——轻度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新版)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 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 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 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 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 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中症:双侧卵巢切除术
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卵巢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3)预防性卵巢切除。 (新版)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已经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卵巢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3)预防性卵巢切除; (4)变性手术。
多重赔付: 不分组优于分组 癌症单独分组优于不单独分组 分组平均优于分组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