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
这张思维导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书来整理的,它包括了:概述、历史发展、专门机关、参与人、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和刑事代理制度、证据、强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与送达、立案、侦查、提起诉讼、审判、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这些内容,赶紧保存起来,了解一下这本书吧。
编辑于2020-01-17 04:18:42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概述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参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俗称打官司。
刑事诉讼法学包括古今中外刑事制度,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实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三元结构为控辩审。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刑事诉讼法法典,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第3次修订。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国家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司法解释,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有关国际条约。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弹劾式诉讼制度
诸法合体,实体法和程序法并存。
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以居中裁判者身份处理。
特点
私人告诉,不告不理。
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
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相对应的证据制度为神式证据制度。
审判公开,言辞辩论的形式。
纠问式诉讼制度
法官一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法官集控诉与审判职能于一身。
实行有罪推定。
刑讯逼供制度化,合理化。
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
相对应的证据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
混合式诉讼制度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大陆体系)
审查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居重要地位。
起诉程序中实行起诉法定主义。
法官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
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混合式诉讼模式(日,意)
坚持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性的统一。
强调诉讼中的对抗,在诉讼中注意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
保留一定程度的职权主义因素。
对抗制诉讼模式(英美法系)
在侦查程序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在起诉程序中遵循起诉便宜主义。
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中。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直辖市内设置的中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根据业务系统和实际需要设立,主要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领导体制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独立审判依法属于自己管辖案件的权利,下级人民法院无需就案件的处理等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监督是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法院正确的判决与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的。
人民检查院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监察权。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系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
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
领导体系
双重管理体系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
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体制。
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中央人民政府及国务院设有公安部,是全国公安机关的领导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厅(局)。
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州,省或自治区辖市,盟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处(局)。
县,自治县,县级市,旗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局,直辖市和其他社区的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分局。
公安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不同类型的公安机关之间实行相互配合和协调作战的原则。
其他专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
诉讼参与人
概述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结局的利害关系不同为标准,可将诉讼参与人划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
子主题
当事人
概述
当事人共有的权利义务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有权对公检法人员侵犯诉讼权利或者是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申请回避权。
有权参与法庭审判。
申请权
提证指正权
辩论权
公诉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
公诉人代表国家。
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
公诉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当事人的另一方的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
公诉人同审判人员之间,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等根本问题上是完全一致的。
分类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其合法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专指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广义上被害人不仅存在于公诉案件中,也存在于自诉案件中,还存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仅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特点
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被害人通常也是了解案情的人,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保护其财产权利。
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
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分界点为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既存在于公诉案件也存在于自诉案件,而且都是存在于审判阶段中。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参与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一般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当的诉讼权利,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既不能超越代理权限,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辩护人
证人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3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幼年不能辨别是分,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特定案件的特别保护措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的案件,应当采取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证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条款规定。
例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鉴定人
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法律依据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监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理解
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的监察权,侦查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
有权实行侦查权的主体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外,还有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
检察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利,包括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执行与遵守实行法律监督。从广义理解,检察权包括侦查权。
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利,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公、检、法和法律授权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实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展开。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依靠群众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含义
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依据这些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实体法上的事实与程序法上的事实不同。
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两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法律依据
宪法第14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理解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相互支持。
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对其他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提出异议,要求其纠正错误。
具体表现
侦查和审查起诉衔接
在逮捕环节,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通缉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具体由公安机关执行。
审判环节时,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人民检察院除特定情况外,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应当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侦查阶段,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服可以要求复审,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复核-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立即复核做出是否更变的决定-侦查监督。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起诉和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侦查监督和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无罪判决-抗诉-裁定驳回抗诉。
法律监督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审判公开
法律依据
宪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含义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理解
不仅案件审理过程,而且作为司法裁判基础的事实和证据,裁判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以及裁判的过程都应向诉讼主体和社会公开,不仅一审程序要遵守,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也应当遵守。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至以前,公告应该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公开审判案件不一定都有人出席旁听。
例外
人民法院审判第1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法律依据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含义
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
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通过依法判决。
在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罪犯看待。
无罪推定原则
被告人有沉默权。
控方负举证责任。
疑义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管辖
概论
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1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确定管辖的原则。
分工明确、合理原则。
保证正确、及时查明案情原则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便于诉讼原则。
立案管辖
划分
普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指定管辖
专门管辖
概念
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应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非法搜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工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
诽谤侮辱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啊。
虐待案
侵占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被害人需要有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从案件性质上讲属于轻微的刑事犯罪。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审判管辖
概念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之与专门法院之间,各专门法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即一起刑事案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1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上的划分。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专门管辖
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如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由军事法院管辖。
回避
回避制度
概念 刑事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意义
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方式
自行回避
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指令回避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的回避前行,而不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立即退出诉讼活动。
回避的适用
试用人员
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其他相关人员
回避的理由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亲情书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的程序
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流程。
公安司法人员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辩护和刑事代理制度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反驳控诉已维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活动。
辩护权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居于核心位置。
辩护制度
是指一国法律规定的编,关于辩护权,辩护的种类,辩护的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有权委托其他人对其进行辩护,必要时还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辩护。
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和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本法院的人民审判员。
与本案有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上后4条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既包括公诉案件,也包括自诉案件。立案后的第1次讯问。
法律援助辩护
存在法定情形时。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且应当符合法律援助的范畴。分为申请指派援助和法定指派援助。
值班律师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驻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根据法院的审判,是否依法必须有辩护人参加的角度对辩护所做分类分为强制辩护和非强制辩护。
强制辩护是指法院审判时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否则法院不能进行审判,强制辩护是对法院的要求。
非强制辩护就是有辩护人参加诉讼,为被告人辩护,并非法院开庭审判的必备条件。
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有几个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角度来划分为多人辩护和一人辩护。
从一个辩护人同时为同一案件的几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角度划分,为共同辩护和个别辩护。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辩护人一般不得为二人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的职责和地位。
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全面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纠正。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诉讼地位
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辩护人与公诉人诉讼地位的界限。
辩护人是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保证客观全面的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
公诉人是从控诉犯罪追究犯罪的角度,保证准确及时查明案情,使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辩护人与审判人员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协作关系。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独立辩护权
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会见与通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再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件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获取证据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兼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依法提供或表达辩护意见权
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
依法辩护的义务
部分证据展示的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神经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刑事代理制度
根据代理产生的根据不同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区别
证据
证据的概念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
鉴定意见
勘察,检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本身是一定的事实。
证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是证明案情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本属性质)
诉讼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的认识所感知。
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相关性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又称关联性。
相关性必须具有实质意义。
如果联系过于间接,相关性太弱,证明力过小,则这样的证据就可能不视为具有相关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合法性
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证据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出和收集。
正确的取得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查证属实。
法定证据的种类
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这是物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
物证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
必须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成就物证的证明作用。
任何一个物种都不能单独反映犯罪事实是否确实存在以及损失犯罪人。
书证
书书上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强调物质的外在状态,书上则强调用物质的内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的证明力较弱,书证的证明力相对较强,通常直接反映案件中某一事实情节,甚至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
口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口供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包括
供述
辩解
攀供(检举揭发同案中他人共同犯罪行为的陈述)
交代同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罪行。
检举同案被告人所犯的其他罪行。(证人证言)
特点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如实陈述,有可能全面直接的揭示有关案件事实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易有反复性。
对于口供,公安司法机关在诉讼中要同其他证据相互对照,相互印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理论上证据的分类
根据来源不同划分
原始证据
第1手材料
传来证据
第2手材料
他们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其不同的证明力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但这并不是说传来证据比原始证据地位低作用小。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
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独立的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独立的直接的证明。
据以定案的唯一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相关合法。
所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提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
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统一,没有矛盾。
依照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对案件事实得出确定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证明
证明责任
一是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和条件。二是未能有效履行证明一无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担任,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证明对象
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事实,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他决定着案件调查研究的范围
包括
实体法事实
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
具体包括
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何人何种动机与目的何时何地何种手段和行为何种危害后果
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
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
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
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行使职权等
排除行为合法性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的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等
被告人个人情况
程序法事实
只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其他事实
免证事实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自然规律和定理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法官履行审判职务应当知晓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
强制措施
概述
刑事诉诉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为了保证形式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终生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
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种强制方法。
适用对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方式
人保
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财产保
保证金数额
刑事诉讼法第72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保保证金的数额
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循的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程序
取保候审的决定和执行
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监视居住
概念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定其活动区域或住所,并对其行动自由进行监视,以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程序
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
拘留
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的侦查当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特点
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适用拘留的机关具有特定性
适用对象的紧急性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期间的短暂性
逮捕
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逮捕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
权限的划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程序
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逮捕的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概述
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特点
是经济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诉讼限制赔偿。由犯罪行为引起,并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出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社会附带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来看它具有复合性。
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程序上来看,他具有依附性。
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取决于刑事案件。
成立条件
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被害人请求赔偿的损失只能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
必然遭受的损失。
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如果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或者刑事案件已经审结,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2审期间提起的第2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自然人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单位
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时间
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宣告之前的任何阶段。
在第2审期间提起的可以再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方式
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确有困难的,以口头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以书面形式进行。
终中止与终结
审判
原则
行主民从,先行后民,合并审理。
只能先审理刑事部分再审负担民事部分,而不能先审民事部分后审刑事部分。
必须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
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对案件真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调解
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制作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状
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或抗诉。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另行审判的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审判监督程序
期间与送达
期间
期间概述
刑事诉讼期限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一类是指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
一类是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
期间与期日
期间是时间段,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
期间是各自单独进行,期日是共同进行。
期间一般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更变,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
期间规定的时间有始期和终期,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
重要的法定期限
强制措施期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的不得超过24小时。
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聘请律师委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期间
侦查羁押期间
7个月
审查起诉期间
申诉上诉和抗诉期限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的可延长15日。
一审诉讼程序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后最多一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申诉上诉和抗诉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应在两个月内审结,可以延长两个月。
再审诉讼程序期间
不得超过6个月。
通知送达期限
两个24小时。
期间的计算
我国的计量单位有时、日、月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由的,应当以交由的时间及当地邮局盖印戳时间为准。
以月为单位的
从开始月的某日到期满月相当开始日的前一日。
当期满月的相当于开始日的前一日时期,不存在时,应当将期满日向前移而不应向后顺延。
半月以15天计数
最后一次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
期间的恢复
是指当事人因某种特殊的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某种刑事诉讼活动,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继续进行这种诉讼活动。
立案
概念
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步骤
发现立案材料或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立案材料
来源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
个人、单位的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犯罪人的自首
条件
有犯罪事实
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管辖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侦查
侦查概述
概念
侦查实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理解
享有侦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侦查活动的内容具有法定性。
强调收集证据,查明案件是侦查机关的中心。
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侦查实验
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潘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将事实或现象实验性的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侦查活动。
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侦查行为
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制定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侦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自批准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应当及时解除,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所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途径。
在必要的时候,听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侦查终结
概念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刑事活动。
要求
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最重或罪轻的事实和情节,看是否有漏罪和没被追究的人。
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证据材料经过反复核对无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链条环环相扣,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注意排除或者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
法律手续完备
文书
程序
制作侦查终结报告
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批
办案单位应当将结案报告报送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装订立卷
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
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认为应当撤销案件的,应由侦查部门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
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分为
一般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特殊羁押期限
对于案情复杂的,贴满两个月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听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两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提起公诉
起诉的概念
概念
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
以起诉的主体为标准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提起公诉就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
广义的提起公诉,是指刑事侦查终结以后,人民法院审判以前的整个诉讼活动。即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所构成的起诉阶段。
狭义的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并代表国家提请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公诉的原则
国家追溯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
唯一起诉书主义
控审分离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监察批准逮捕,监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
概念和内容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检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案件审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应当查明
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
犯罪事实、情节
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
证据材料
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
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强制措施
羁押的必要
正常活动是否合法
提前介入
审查起诉阶段的提前介入是指公诉部门在必要时对尚未移送起诉的案件提前进行,了解做好准备,同时进行监督,协助侦查机关严格依法办案。
适时介入侦查活动。
步骤和方法
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
应遵循检察人员专人审查,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校,监察长或监察委员会决定的顺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可以发现遗漏的罪行或犯罪,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信息。
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听取被害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补充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做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分为两种情况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作出决定
不起诉
概念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中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要素
是一种法律处置方式
不起诉的根据在于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诉讼。
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而终止刑事诉讼。
不得改变以发生效力的不起诉决定再行提起公诉。
种类和条件
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或应当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在法律上根本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在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查明一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并非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刑法中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节,均有明确具体的原因与事由。人民检察院不是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是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程序与制约
不起诉决定书的宣读和送达
公开宣布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被不起诉人所在的单位。
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做出其他附带处分或者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被害人如果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诉申诉,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提起自诉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提起诉讼,申诉后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成年人
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完成电影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接受相关教育。
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内有以下前行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察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你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审判
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并且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审判是审理和裁判的合称
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特殊案件的复核和核准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原则
陪审原则
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原则
陪审团
由公民和职业法官分工进行审判的一种制度
参审团
公民与职业法官结为一体
直接言辞原则
辩论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
审判组织
独任庭
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
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判委员会
第一审程序
概念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基本程序和必经程序。
第一审程序可以通过庭审过程对公民进行直接具体生动的法制教育。
正确进行第一审审判,能够减少上诉申诉案件,减轻上级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缩短诉讼周期,减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第1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第2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基础,而且第1审程序中的许多规定是其他审判程序参照执行的标准。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其法律性质是对案件的接受和审查,而不是审判。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分为两种,其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
实体审查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刑审案移送开庭前由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性审查。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具体理解和操作
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起诉书
证据材料
查封、扣押、冻结。
被害人的信息与证人鉴定人名单。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
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
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
审查后如何处理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不符合前条,第2项至第8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撤诉的案件,应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16条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身份不明依法受理。7日内审查完毕。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被告人不认罪或有异议的
无罪辩护
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意见告知和确认被告人。
相互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规定的限制,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也能重新审理。
速裁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不适用速裁程序
盲、聋、哑人,精神病人。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
部分被告人有异议的。
没有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其他不宜使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程序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应当当庭宣判。
10日以内审结,有期徒刑超过一年了,可以延长至15日。
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情形时,应当重新审理。
自诉案件
第二审程序
概念
就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恰当进行审理,其内容集中表现在一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中。
特点
案件来源不同
审理的对象不同
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
应遵守的诉讼原则不同
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
裁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上诉、抗诉的主体
上诉的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抗诉的主体
上诉审程序的抗诉
再审程序的抗诉
提请抗诉的主体
上诉、抗诉的理由
上诉的理由
无任何限制条件
抗诉的理由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的
认定罪名不正确
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上诉、抗诉的方式与程序
上诉的方式与程序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应将原审全部案卷、证据材料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抗诉的程序和方式
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内容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
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补充侦查
作出决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
概念
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也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概念要点
上诉对被告人而言,是其法定权利,无论是否具备充分的理由,都不能据此推断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从而加重处罚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才能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对方也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可以加刑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即使认为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不加刑是指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直接改判时不得加重原判刑罚,只能维持原 被告人判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
意义
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证两审终审制的贯彻执行
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一审法院量刑偏轻的案件,即使到了二审,也不能任意改判加刑。 因此,上诉不加刑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促使第一审人民法院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适用条件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原判对被告人宜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程序。
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听清楚,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却有错误,可能也想定罪量刑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审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提前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才效率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1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法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再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分为四种情形。
维持原判决裁定。
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依法改判
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执行
执行概述
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特点
稳定性
排他性
强制性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在罪犯被交付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与一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