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犯罪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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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1-17 13:55:16犯罪论
定罪体系
客观违法阶层
事实判断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
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P24
真正身份犯
一早具备身份
只针对实行犯(包括间接正犯)
不真正身份犯
属量刑身份和加减身份
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重处罚)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只能单位犯的
不纯正:单位、自然人都可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者成立、既遂标准应保持一致
纯正自然人犯罪:只能自然人
行贿罪、受贿罪
金融诈骗罪8罪名中: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成立条件
主体资格
私营公司可以构成、合伙企业不行,私营企业要求有法人资格,其他不作要求
主观要件
要体现单位整体意志
有决策机构形成
主要领导为单位利益,根据职权决策
应定自然人情形
盗用冒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利益
未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为单位或个人谋利益
实施与职务无关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问题
单位犯罪非成员间的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双罚处罚直接负责人时,直接负责人间可形成共同犯罪
成立单位目的为了犯罪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单位过失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谋取利益条件
为特定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属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处罚规则
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例外单罚:处罚直接责任人,不罚单位
单位被撤销或变更
撤销:追究直接责任人,不罚单位
变更:追究原犯罪单位
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危害行为
判断标准: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降低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是指开创新的危险,比原有危险程度低。
被害人自陷危险
被害人是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
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则被害人负责
行为人是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该行为
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则行为人负责
被害人同意接受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接受实害结果
行为方式
真正不作为犯
常考罪名P32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遗弃罪
不履行抚养义务
判断标准:看刑法给该罪名设立的规范是不是义务性规范,如不履行就是不作为时。看罪名服务于哪个核心法益。
不真正不作为犯
都可以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
成立条件
客观要件
应为
对危险源有监管义务
危险物
动物、物品、设施等
他人危险行为
年幼儿女、士兵、家庭成员(夫妻、成年兄妹除外)
自己先行行为
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不产生作为义务情形
行为降低了危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
正当防卫行为
产生作为义务情形
被害人法益产生依赖关系
紧急避险行为
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基于法律规范
子母亲对婴儿、子女对老人等主题
夫妻间
非自愿陷入险境,有义务
自陷风险,无义务
基于职务、业务规定
基于合同契约
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
被害人法益产生依赖关系
特定领域
有管理职责,有支配作用。
犯罪人在自己领域受伤,主人没有救人义务
能为
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不为
判断标准: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
必死无疑不苛求
等价性(程度)
判断标准:从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判断
主观要件
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衡量是否故意
故意的不作为犯有既遂未遂形态
判断顺序:优先判断是不是作为,如果不是再判断是不是不作为
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竞合时:优先认定作为
结合:如抗税罪
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无必然联系。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实害结果(侵害结果、危害结果)
危险结果
具体危险
抽象危险
实害犯和危险犯
区分方法
“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实害犯
“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具体危险犯
只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成立犯罪的是抽象危险犯
犯罪成立条件
实害犯(结果犯):某个犯罪的成立需具备实害结果
如过失犯
具体危险犯: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具备具体危险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抽象危险犯: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具备抽象危险
生产、销售假药罪
犯罪既遂条件
抽象危险犯:预备阶段的预备犯和中止犯
具体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和未遂犯
实害犯:既遂犯
行为犯与结果犯
犯罪成立条件
行为犯: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实施行为
如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
结果犯:某个犯罪的成立不仅要实施行为,还要求实害结果
过失犯
犯罪既遂条件
结果犯: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条件
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
行为犯:将行为制造的严重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条件
伪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危险驾驶罪等
结果加重犯
易考罪刑P43
行为结构
一个行为制造两个结果
基本结果
加重结果
法定性
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立法定刑升格条件;无规定,不加重。
主观要件
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
加重结果故意情形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行为与故意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如抢劫过程为了灭口杀人,则数罪并罚非抢劫致人重伤
因果关系
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具客观性
果是指伤亡结果
解决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有伤亡就有因果判断
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间的关系,危害结果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行为→结果
判断原理:危险的实现
作为犯
假定的因果关系:前条件0作用+后条件100作用=结果
仅后条件具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条件一50作用+条件二50作用=结果
两条件兼具因果关系
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条件一100作用+条件二100作用=结果
两条件兼具因果关系
阻断救助行为具因果关系
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具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
判断标准: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行为→介入因素→结果
判断使用充分条件关系:有A则有B,A即B因
判断原理:“介入因素三标准”
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大小:危险性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异常性小,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大小:危险性小,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介入因素种类
自然事件
地震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自愿、被迫)
第三人的行为
其他情形
阻断救助行为
使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不救助(不作为)
不属于介入因素,无需要用三标准判断
肯定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否定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二者不是排斥关系,可以并存,属于多因一果
特殊情况
多因一果
无法查明情形
找出可能情形—可能的结果—得出结论
二车接连夜间轧人
第一车责任,后面车存疑无罪
行为先要具有违法性,才要开始判断是不是违法性的阻却事由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侵害具有
不法性
判断不法侵害只要客观事实,不需要判断主观情形
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的不法侵害
一般仅限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
相对于国家社会法益
仅限针对人的行为
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客观性
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其主观阶层不影响行为具客观的不法侵害性
现实性
必须现实存在的
假想防卫
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
处理方法
要么过失要么意外事件,故意则为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界定方式
正当防卫防卫的侵害行为除了人的故意还有过失犯罪
除此之外都是紧急避险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的紧迫性 防卫的适时性
开始标准: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的危险
一般早于犯罪“着手实行”
设立防卫装置
成立正当防卫标准
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结束标准:法益面临的危险已经彻底结束
判断标准
时间上,应从行为时判断,而不应从事后角度判断。
视角上,应从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而不应从上帝视角判断。
财产犯罪的特殊处理
犯罪人即使取得财物,但在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实施正当防卫,不属于事后加害。
防卫不适时处理方法
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意思条件
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
防卫意志
不要求具有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制止不法侵害上主客观不一致)
防卫认识不要说 (结果无价值论)
取决于客观结果是否好坏
防卫认识必要说 (行为无价值论)
取决于行为认识是否好坏
其他问题
防卫挑拨
欲加害故意挑衅他人侵害,以正当防卫做借口,不成立防卫,属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
基于被害人承诺原理,斗殴无防卫,重伤或打死,成立犯罪
存在正当防卫情形:
一方中途停止求饶一方继续侵害,可防卫
一方掏枪杀人,可防卫
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可针对使用的侵害工具)
共同侵害
实行犯:可防卫;帮助犯有攻击性侵害行为:可防卫;幕后教唆犯:不可防卫
限度条件
具必要性与相当性,否则防卫过当
必要性第一位,相当性第二位,衡量二者主要考察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与严重性
防卫过当
存在结果过当;至少有过失
不能把事后加害视为防卫过当
特殊正当防卫
行凶(不要求使用凶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生命、性自由)的暴力犯罪,防卫造成伤亡,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攻击型
损害第三人(正对正)
防御型
包含了正当防卫
反击危险源
危险源包括了人的不法侵害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存在现实危险(现实性)
假想避险:与假想防卫处理方法同
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紧迫性程度低些,正当防卫高些 (危险距离发生实害结果时间间隔可以长一些)
意思条件
偶然避险:同偶然防卫观点
被迫避险
被损害人的被害人承诺
主动紧急避险
补充性条件
就攻击性紧急避险而言,需不得已而为之。
防御性紧急避险不需要迫不得已为之
限度条件
法益衡量: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避险过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损害的是无辜者,与防卫过当不同,因此限度有差别。
被害人承诺
一般
承诺权限
对法益有处分权限
承诺范围
财产、名誉、自由、身体权(轻伤范围)、重伤害(保护另一重大法益时)
承诺能力
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
承诺意思
需真实意思表示,被骗、被迫、戏言性无效
事实性欺骗(承诺无效)
重要事实法益认识错误
动机性欺骗(承诺有效)
重要事实法益认识无措
承诺时间
必须事前,以最后一次为准
推定
成立条件
没有现实承诺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
牺牲法益不得大于保护法益
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可以与紧急避险产生竞合。
其他阻却事由
自救行为
在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获得救济的情况下,依靠自己力量救济,无罪
成立条件: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与正当防卫区分)
恢复权利具有现实必要性
恢复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
法令行为
行为貌似具有危害性,但有法律依据,无罪
政策性行为(发行彩票)
职权职务行为(警察逮捕罪犯)
权利义务行为(公民扭送现行犯)(与正当防卫区分)
正当业务行为
行为貌似具有危害性,但属于正当业务行为,无罪
职业体育比赛
正当医疗行为
其他正当业务行为(记者如实报道)
主观责任阶层
价值评价
主观要件
判断思路图P75
犯罪故意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认识内容
行为人(真正身份犯对定罪身份有认识)
行为
行为对象(不要求认识非常明确)
危害结果
要求对危害结果有认识
不要求对危害结果有认识的情形:
丢失枪支不报罪
滥用职权罪
结果加重犯
对数额、次数的认识问题:
对行为次数、违法所得数额不要求有认识
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财务数额要求有认识
因果关系
种类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确定故意
认识到结果确定会发生
不确定故意
未必的故意
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放任发生,等同于间接故意
概括的故意
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对象范围不确定
择一的故意
认识到两个结果中确定发生一个
区别
择一的对象范围是确定的
择一认识到危害结果是一个
无条件故意与附条件故意
附条件故意
行为人决意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实施犯罪
目的
成文与否角度
作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目的,即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目的
作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目的
主客观是否一致角度
直接目的犯
主观目的存在对应的客观行为
高利转贷罪、诈骗罪等
间接目的犯
主观目的不存在对应的客观行为
绑架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
间接目的犯的间接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成立
犯罪过失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P73
疏忽大意的过失
结构: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前提) (原因) (事实)
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
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过于自信的过失
结构: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看行为人的避免能力
看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过失认定特殊情形
信赖原则
遵守交通规则驾驶车辆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幼儿、醉酒者、残疾者例外
监督过失
监督者不履行监督义务,被监督者出现过失行为,监督者成立过失
管理者没有建立或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成立过失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结构: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原因) (事实)
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
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不可抗力
结构: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前提) (原因)
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时间点:过失行为时非危险临界点)
看行为人的避免能力
看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故意
案件分类
判断标准:主观上要侵害的对象与客观对象的种类是否相同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
对象错误(动机错误)
眼瞎看错
故意既遂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技术烂,不凑巧
具体符合说
过程正义
主观故意
故意杀人未遂
客观打错
过失致人死亡
法定符合说
结果正义
主观故意
故意杀人未遂
客观打错,拟定故意
故意杀人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
死法不同
死亡结果跟行为人想的不同→具因果关系→既遂
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
结果的提前实现
是否既遂,取决于行为人是否着手
客观上,着手行为产生现实紧迫直接危险
主观上,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着手行为存在故意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错误)
方法:三段论推理
包容评价思维
A与-A,对立排斥关系
盗窃罪与诈骗罪
A与A+B,包容评价关系
侵占罪与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A+C与A+B,交叉重合关系
绑架罪与拐卖妇女罪,交叉重合处是非法拘禁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生日第二天才算
实行行为与年龄相一致才能判,但有先行行为的主动作为义务
相对责任年龄
已满14不满16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付刑事责任,不要求必须暴力实施。
仅指实行犯,帮助犯不定罪
不包括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
减轻责任年龄
已满14不满18周岁,应当减轻
已满75周岁,故意的可以减轻;过失的,应当减轻
责任能力
认定
应采用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相结合,重点应在法学判断
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
应负刑事责任
限定责任能力
半精神病,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
完全无责任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四类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
正常时,应负刑事责任
醉酒
生理性醉酒,日常生活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酒精中毒出现幻觉等,属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或盲人
有责任能力,但减弱,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吸毒
第一次,认定过失犯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年龄计算应以行为时为标准
隔离犯
实施行为未达责任年龄,危害结果达到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但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继续犯
负刑事责任
连续犯
对已满责任年龄部分负刑事责任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要求实施行为有责任能力,不要求结果
有无因果关系
原则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应负刑事责任
着手状态实在实施结果行为时,而非实施原因行为时 (伤害行为) (饮酒)
违法性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判断
具有违法认识可能性(具有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不影响定罪
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不具有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无罪处理
情形:听信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式答复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降低:可以从宽处罚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罪处理
定罪方法
三段论推理
解释大前提
根据技巧、理由
构成要件要素种类
记述和规范
记述:客观事实判断
伪造或变造、护照签证等
规范:主观价值判断
猥亵、侮辱、淫秽物品等
成文和不成文
成文:明文规定内容
不成文:无明文规定但需具备内容
积极和消极
大部分是积极
行贿罪中规定没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是惟一一个消极
处罚阻却事由和注意规定不是消极
客观和主观
客观:行为客观外在
行为结果时间地点
主观:内心主观
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真正和表面(虚假)
大部分是真正
整体评价要素
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
认定小前提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
看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
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
认识错误分类
事实认识错误
对小前提(案件事实)产生认识错误
阻却故意的成立
在主观要件中
违法性认识错误
对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有无产生的认识错误
情形
误以为自己违法,实际合法:属幻觉犯,不构成犯罪
误以为自己合法,实际违法:一般不影响犯罪成立,不知法者不免责
在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中
涵摄的错误
对推导过程产生认识错误
不影响成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