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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重点知识汇总、特殊防卫【特别防卫、无过当之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编辑于2023-01-17 12:35:39刑法总则
我国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
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
狭义:刑法典及其修正案
广义:刑法典及其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定罪)
派生原则
排斥习惯法原则、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禁止绝对不定刑期、禁止类推解释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罪犯平等地依法定罪量刑,对公民平等地受刑法保护)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轻重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中国领土)
属人管辖(中国公民)
保护管辖(本国及公民利益)(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犯罪就管,遵从国际条约)
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法律生效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
溯及力(对未审或未判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
概念
犯罪的实质内容和法律形式的统一
特征
社会危害性(本质)
刑事违法性(表现)
刑罚当罚性(后果)
犯罪构成
概念
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特征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刑法规定的
构成要件
客体(犯罪侵犯的法益)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国家安全罪→国家安全【大类】)
直接客体(故意杀人罪→人的生命权【具体】)
客观(犯罪客观事实)
内容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行为时间、地点、因果关系
主体(犯罪行为的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
条件
实施了危害行为
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犯罪主体
一般双罚制,另行规定的用单罚
主观(犯罪的行为、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基本内容
主观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犯罪故意
概念: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样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构成因素: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划分:直接故意(会发生并希望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可能会发生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
概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内在需要、外在刺激)
意外事件
特征
有损害结果
没有故意与过失
不能预见的原因
不可抗力
特征
有损害结果
没有故意与过失
不能抗拒的原因
总结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想不想结果发生
赞成:直接故意
弃权:间接故意
反对:
本可避免:过于自信过失
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无——应不应当认识到
应当认识:疏忽大意过失
无法认识:意外事件
阻却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
前提条件
对现实存在的人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
遭到受人驱使的动物袭击,对驱使人的正当防卫
假想防卫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
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本人
主观条件:必须有正当防卫的意图
注意:防卫挑拨、互殴行为、偶然防卫
限度条件:不能超过限度
防卫过当
应负刑事责任
主观上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特殊防卫【特别防卫、无过当之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紧急避险
必备条件
发生现实危险
正在发生
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和行为统一
不超过限度
避险过当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同危险作斗争的特定责任的人
故意犯罪的形态
特征
在犯罪过程里
在直接故意里
结局性状态(一事对一状态不可改)
犯罪预备
特征
主观实施犯罪
客观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预备没有实施终了,但已经不可能实现
犯罪预备实施终了,但没能实施犯罪
犯罪人主观意志外原因造成
犯罪未遂
特征
已经实施犯罪
未得逞
犯罪中止
分类
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特征
犯罪过程中
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己放弃或阻止
犯罪既遂
分类
行为犯的既遂
结果犯的既遂
危险犯的既遂
总结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客观)
着手
得逞
犯罪既遂
着手
犯罪中止(主观)
共同犯罪
成立条件
主体:两个以上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
主观方面:共同的犯罪故意
客观方面: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起主要作用的分子
从犯
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教唆犯
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胁从犯
暴力威胁、精神控制从而被迫参加犯罪
教唆犯
条件
主观:教唆他人的犯罪故意
客观:教唆他人的犯罪行为
对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刑罚
概述
特征
根据刑法明文规定
只能国家审判机关依法适用
只能对犯罪人适用
内容是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
功能
惩罚、改造、感化、教育、威慑、安抚、鼓励、保障
目的
特殊预防
预防罪犯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
防止其他社会成员犯罪
体系
主刑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羁押1日折抵押期2日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无期徒刑
可以获得减刑或假释
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死刑
适用对象: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适用对象(根本不能判死刑)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审判时在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执行方式
立即执行
缓期执行
考察期2年,判决日起算
法律后果
2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重大立功,2年期满,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死缓观察期重新计算,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限制减刑
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裁量制度
累犯(未成年不构成,皆是有期徒刑及以上罪犯)
普通累犯
5内年又犯罪
特别累犯
自首、坦白、立功
自首
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数罪并罚
罪数:一罪、数罪
有无期徒刑、死刑——吸收原则
有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限制加重原则
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如果有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然进行
缓刑
条件
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只适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人
不适用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应当缓刑
执行制度
减刑
条件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过表现或立功
刑期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刑期的1/2
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少于25年
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少于20年
假释
条件
对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
不适用对象:累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适用于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或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的犯罪分子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过表现,没有再犯危险
消灭制度
时效
追诉时效
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
行政时效(我国未规定)
执行刑罚的时效
赦免
大赦(我国未规定)
特赦(免刑不免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主席发布特赦令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