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大一思想道德与法治民法部分
大一思想道德与法治民法部分学习笔记,适用于预习、复习的参照。适用于考前复习,也可以综合其他资料使用。
编辑于2023-01-19 11:00:29 重庆民法
民法之继承编
一、概述
(一)基本概念
继承
继承在民法的角度专指财产的继承。财产继承指在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后,依法定程序,将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1)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 (2)接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3)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 (4)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为继承权
继承什么—被继承人留有的遗产
成为遗产的条件
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时间上具有特定性。 (只有公民死亡,他的财产才算遗产)
2)公民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性质上具有合法性。 (贪污、受胎、走私、贩毒、洗钱、偷盗、抢劫得来的财产都不算遗产)
3)公民死亡时依法能够转移给他人的个人财产,范围上具有限定性。 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遗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分配给配偶一半后,配偶还参与另一半的分配
单位分配的房子不是遗产——只有使用权。生前确定了受益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传。
遗产的范围
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齐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公民的债权、有价证券等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 特别提出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 几个特别问题: 1)遗产包括履行标的为金钱、财务的债权,其他标的债权不得继承。 2)个人承包已获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予以合理折价,其价额亦属财产。 3)个人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视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无约定且无法律 规定的,不得继承。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的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4、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
三)继承开始的时间和继承发生的根据
1、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过错予以宽恕,恢复其继承权,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3、继承发生的根据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我国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二、法定继承
一)概念
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均是按法律的直接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特点: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由法律直接规定,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没有权利变更。)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法定继承人指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死者遗产的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另:未出生的胎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系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4、转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传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
1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维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概念与特点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嘱将其遗产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的特点: (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 :( )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 )遗嘱继承人按遗嘱得到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嘱未处分或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 )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代替, 即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注意: 口头道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使用,危急情况解除后, 被继承人未死亡的,该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的行为不能代理。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4)遗嘱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及未出生胎儿的应继份额。
四、遗赠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设立遗赠的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为受遗赠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主要区别: ▲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承担的义务不同。 ▲取得遗产的方式和途径不同。
五、遗赠抚养协议
这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创造。 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丧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只有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才有权接受遗赠;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一般只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除非遗赠人在遗赠中附加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而遗赠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继承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没有任何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补充材料: 意定监护就是在你头脑清醒的时候,指定一个人作为你的临终监护人,这个人可以和你没有血缘关系,也可以不是你的法定继承人。现在,这份委托经双方同意并公证后,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事法律制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私法中的“帝王条款” (5)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6)公序良俗的原则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界定: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的界定: 婴儿脱离母体并且独立呼吸。 死亡时间的界定: 自然死亡: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的时间。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
B.种类(根据年龄、智力状态、理智状况分类) :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能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两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2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
民事权利: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可分为:
违约责任: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2)特殊诉讼时效——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拒付或者延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丢失或毁损的
诉讼时效的开始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接受遗赠需在两个月以内表示接受,否则失效。
一个人的遗产=个人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婚后继承的财产一般认为是婚后财产,死亡赔偿金不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