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复习指南
看这,一图带你了解刑法的相关知识。该导图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解释;详细分析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因果关系等知识。
编辑于2019-01-06 03:33:47刑法=犯罪+刑罚
刑罚机能
1、法益保护机能
2、人权保障机能
罪行法定,约束司法机关
3、规制机能
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犯罪构成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1、两阶层的理解
p
2、两阶层体系的顺序:客观主义
先客观再主观:违法阶层到责任阶层 两阶层体系的运用:犯罪概念的阶层化阶层化理解 4、两阶层体系的比较:四要件体系
二、定罪方法:三段论推想
T1:小前提(案件事实)----认定 结论:T1是否符合T(有罪无罪)----推导
1、解释大前提
所有人都会死 蒋四金是人 蒋四金会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事实判断)与规范的构成要件(需要价值评价)要素
1、需要价值判断的:例如猥亵、侮辱;2、需要经验法则 入"户"抢劫 "占有" 3、需要法律专业名词,规范要素是可争议的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是指表面没规定,但实质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素也是必备的 只是懒的写了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司法工作人员等正面表述)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处罚阻却事由不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规定不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脑子里面的,看不到)的构成要件要素(犯罪行为和淫秽物品)
5、真正的构成要件和表面的(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
6、整体的评价要素:情节严重、恶劣
2、认定小前提
1、适用领域:是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一味)
2、存疑的情形:择一认定,选择一个有利于被告的事实加以认定
1、要么有罪,要么无罪,认定无罪 2、要么重罪,要么轻罪,认定为轻罪
3、正确指导
1、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2、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
刑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沾边就管,有管辖权不代表一定要管。 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境内犯罪
境内犯罪:沾边就管(领土、领空、领水); 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不属于我国领域 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和船舶 结果地、行为地、实行地、预备地、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危险的结果要求是现实具体的危险
在中国境外犯罪
1、属人管辖原则(境外):最高三年以下,可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若当地无法可依,看是否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法益,若侵犯则管,不侵犯则不管 2、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境外):最低三年以上就管,当地法不管就不管 3、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犯) 3、在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国外判过可以免除或减轻
2、刑法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1、从轻的判断:哪一个有利于被告人 2、适用的案件:未决犯(依照法律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依行为时) 3、继续犯、继续犯跨新旧法交替时的问题 新旧都是,新法重可酌情轻;旧不犯只认新法时的犯罪行为 4、刑法时间效力: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行为时未有解释,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和正在处理的按照解释执行;解释实施前发生行为,行为时有相关解释,按行为时解释办理
渊源:1979年第一部
修正案就是刑法典,10个修正案;单行刑法:外汇,没有附属刑法
刑法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法条的词语与现实的个案连起来的词语、一定要解释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必须执行;即使立法解释也不能类推 机关、不是个人,立法和司法都是机关做的解释,为了让刑法更加具体 立法解释大于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没效力
解释理由
解释的理由可以是多个 一个结论可以有多个理由,并存
文理
体系
上下文,同词语不同体系不同意思,不同词语不同体系同意思
同类解释
实例法:用等、其他:例子的共同特征
当然解释
然解释一定要有明显的轻重之分和递进性 (现实污蔑和网上污蔑) 举重以明轻,重都不是轻更不是;举轻以明重,轻的都是,重的更是 适用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否则不适用 当然解释也有可能是错的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保护法益出发 目的解释只是理由,能否得到结论还要靠解释技巧 可以扩大不能类推
解释技巧
所有解释的结论都有可能是错的 包括立法解释包括扩大解释 包括司法解释 一个果(技巧)可以有若干因(理由) 技巧是结论,理由是论证
平义
扩大
蛋黄和蛋白 现实生活中出现一种新的东西,将这种新的东西解释到刑法里面,把刑法原来的词涵盖的范围扩大了 扩大是一种合理扩大,词语本身是属于本身词语的边缘,这个词语边缘本身比较模糊;将词语本身的边缘含义扩大;扩大解释是合理的是正确的 一般情况下,分则和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 都是正确的 合理的 扩大解释 男妓定位卖淫是扩大解释。 破坏交通工具罪,拖拉机属于扩大,解释为火车、地铁属于类推 重婚:是是婚姻属于扩大
缩小
反对
补正
类推
将两个圈不相干的相容到一起;类推解释的结论是不合理的 错误的 类推违反罪行法定,被禁止 所有解释都不能类推,包括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类推和扩大的区别:是否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扩大没有超出。
解释效力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
共同犯罪
p
一、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
Administrator: 两人以上
①共同犯罪中“犯罪”的概念
两人具有客观阶层的共同行为,可视为暂时的共同“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观阶层,又符合主观阶层,那就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共犯罪;客观上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制造法益侵害时,具有连带性(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Administrator: 总结:乙方对另一方的违法行为提供了物理上或心理上的作用(因果) 乙方对李你放的违法行为有意思联络
②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
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 p
③共同故意
两个人有共同意志追求,有意思联络;同时犯;没意思联络,没共同故意
④共同犯罪的分类
结构上:任意共犯(一个人就能实施)、必要共犯(必须两人):包括聚众共犯、集团共犯、对向犯(重婚、行贿和受贿) 作用上:主犯、从犯、胁从犯 分工上:教唆犯、帮助犯(两个叫狭义共犯)、实行犯
二、正犯(实行犯)
p
①共同正犯
Administrator: 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特点是都实行行为 ①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也适用于帮助犯和教唆犯 ②共谋共同正犯;成立条件:行为人谋议行为对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支配作用 Administrator: A与B商议实行,只有A去实施,仍然共同正犯B为共谋共同正犯 随声附和,只能认定为心理的帮助犯 共谋共同范正犯是共同商议,共同实行,教唆是A有犯意,B无犯意 ③择一的共同正犯 Administrator: 对于杀害B,起到不可或缺的相互协助的行为能成立共同正犯 p
②间接正犯
Administrator: 利用非正犯的人实施犯罪,将他人作为自己犯罪工具 成立条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间接正犯也属于正犯;无身份者不能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 1、利用无刑事责任年龄或能力的人 Administrator: 年龄的要看情况 精神病的不可能是教唆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动作 Administrator: 梦游 3、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还包括他人过失,他人其他犯罪故意) 4、利用他人无目的、无身份的行为(利用他人又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被害人的自身行为(利用、控制、欺骗、强迫被害人的情形)逼迫自杀
③狭义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1、正犯和共犯的关系;正犯是实行犯 2、教唆犯:故意引起别人实施客观违法刑法 Administrator: 对象要求有规范意识、责任能力,不要求责任年龄 教唆对象特点,不特定是煽动 间接教唆按照教唆罪定罪 已经有犯意,不构成教唆 教唆重罪,为重罪的教唆犯 实施重罪,教唆轻罪,轻罪教唆犯 2.1、教唆的对象 2.2、教唆的行为:1、客观性:只要被教唆人实施,不考虑主观犯意2、被教唆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不侵害不算教唆犯 2.3、教唆故意:1、故意教唆,过失不构成教唆犯;2、故意教唆过失实施,不构成教唆,是间接正犯 2.4、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1、相同点:都是引起他人实施,都故意 2、不同点,教唆犯没支配力,间接有支配力,3、主观上,教唆犯要求故意教唆,间接正犯指使4、具体情形:支配力 2.5、处罚:主要作用定主犯,次要作用定从犯 3、帮助犯 3.1、帮助行为(Administrator:成立帮助作用) 3.1.1、帮助犯的成立、未遂、既遂 3.1.2、帮助行为的种类:1、物理帮助、心理帮助2、物理引起心里3.1.3、帮助行为的危险程度:增加危险3.1.4、帮助形式:方式上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时间上包括事前包住和事中帮助3.1.5、中立的帮助行为:主管是否明知对方即将犯罪,客观行为是否给犯罪起到实质紧迫和促进作用 3.2、帮助故意 故意帮助,过失帮助不是帮助犯 3.3、帮助行为正犯化 完全和不完全正犯化
4、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1、承继的共同犯罪 1.1、成立条件:只存在犯罪既遂前 Administrator: A实施部分犯罪行为,B中土参与进来或共同实行或进行帮助 1.2、责任承担:一般是各付各的 2、片面的共同犯罪 2.1、片面帮助:暗中帮助 2.2、片面教唆:暗中教唆,没认识到被教唆 2.3、片面实行,暗中共同实行 3、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3.1、共同正犯:不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 3.2、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
5、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1、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 1.1、定罪身份1.2、量刑身份 2、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2.1、共同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Administrator: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打击错误的处理办法和对象错误相同) 2.2、侠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2.3、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Administrator: 2.3.1、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产生间接正犯的结果 2.3.2、间接正犯的意思,产生了教唆的结果 2.3.3、间接正犯的意思,他人知道了真相 2.4、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 Administrator:1、客观:共同与超出有无物理和心理上的相当2、主观:未超出者与超出者超出部分有无过失 3、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3.1、犯罪形态的从属性;正犯啥形态,从犯啥形态 3.2、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脱离 Administrator: 脱离:不但自己停止,还要消除自己行为对共同犯罪的物理和心理的因果性 p
6、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1、主犯和首要分子 主犯按照集团所有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参与、组织和指挥的全部犯罪 2、从犯 可以有主犯没从犯,但不可能全是从犯,按照参与全部犯罪处罚 3、胁从犯 参与时被胁迫,着手时主动,认定主犯,非胁从 行为人身体、意志自由完全被剥脱不是胁从犯,是紧急避险
犯罪形态
Administrator:p 过失犯罪无犯罪形态,故意犯罪中间接和直接都有犯罪形态 终局性形态而非暂时性停顿
1、犯罪预备
Administrator: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①犯罪预备成立条件
1.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为了实行犯罪,为预备犯罪做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为了实行犯罪也可以是为自己也可以为他人 1.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区别:预备是对法益有程度性危险,犯意表示是对法益没任何危险 1.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行为为终,因意外无法继续(中途车祸); 预备行为终了,意外原因无法实施(被害人出门) 1.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
②犯罪预备的处罚
比对既遂,从轻、减轻或免除
2、犯罪未遂
①犯罪未遂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特殊情况:不作为犯的着手(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间接正犯的着手(指示小孩去偷,指示不是着手,去偷才是着手) 2、未遂犯与不能犯 不能犯:主观有犯意,客观无危险,无罪 3、分类 对象不能犯:不存在犯罪对象,沙漠没人要杀人 手段不能犯:用坏枪杀人 对侵害法益有危险就是未遂犯,没有就是不能犯 4、行为是否有危险判断标准 1、客观角度,客观存在;2、行为时情况,行为时的危险 辩证法眼光看,联系、发展、全面眼光判断,抢钱没钱还是既遂 5、未遂犯的处罚 参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①犯罪中止成立条件
1、时间性
犯罪过程中,可以预备也可以实行
2、自动性
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Administrator: 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中止 与达目的而不能,犯罪未遂 能不能按照社会一般人看法 主观误以为不能继续,按主观定未遂 听到脚步声跑了 主观上误以为可以继续,是中止 特定对象障碍:特点物障碍: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特定人障碍: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Administrator: 目标是特定对象,客观不存在二放弃是未遂而不是中止
3、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
3、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 3.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真实放弃而非短暂停顿) 3.1.1就此犯罪而言3.1.2自动放弃重复侵害成立中止3.1.3实施财产犯罪,转移犯罪对象不算犯罪中止 3.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行为终了,要成立中止,不但自动放弃,还要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4、有效性
4.1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没有发生任何结果和没有发生性质决定的结果(处罚不同) 4.2发生了危害结果 构成既遂;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
②犯罪中止的处罚
1、损害结果的认定范围
不是既遂结果是危害结果
2、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4、犯罪既遂
①既遂的认定
1、既遂结果是指实害结果(实害犯)而非危险结果(危险犯)
实害结果有程度之分,到了那个度才是既遂 既遂结果是建立在: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发展为实害结果
2、间接目的犯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成立
直接目的:诈骗罪,非法占有是直接目的; 间接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未牟利也是既遂
3、实害结果整体看,并非孤立看
4、犯罪阶段的要求
既遂是实行阶段导致,预备行为偶然导致,不属于既遂,不构成犯罪既遂
5、因果关系的要求
既遂必须要求实害结果与实行行为的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6、加重犯的犯罪既遂
加重犯的成立并不意味基本犯就既遂(没强奸到,但打伤) 结果加重犯的既遂问题;加重犯与其他犯罪也存在想想竞合关系
7、结合犯的犯罪既遂
结合犯是两个独立犯罪整一个罪名;需要分别判断
②各犯罪之间的联系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不是暂时性的挺短,不可能存在两个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 终局性形态成立条件:1、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2、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刑法基本原则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 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保障行动自由,也成为国民预测可能性
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处罚)
不包括行政法规;禁止习惯法(大家都觉得)不能根据民意判决,不能根据网民的看法判决,但是可以参考;判决、判刑一定是根据刑法, 事前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不禁止有利于被告) 禁止类推,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类推 确定的罪行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处罚不当罚(民法先,刑法后) 禁止不均衡、残虐刑罚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刑罚中的体现: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权利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3、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4、执法为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我们可以左右立法,人大;但是不能左右司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尺度=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人身危险性)
罪和邢相适应的关系
主观要件
Administrator: 主客观相一致才可以定罪 意外事件 主观贯穿刑法
一、犯罪故意
Administrator: 明知会有危害结果,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1、认识内容
1、行为人:对自身有认识,真正身份犯要求对身份有认识 2、行为:故意要求对行为本身有认识 3、行为对象:Administrator: 很多犯罪是特定对象 要对行为对象有认识(不认识字卖淫秽书,不成立故意,不要求非常准确 4、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有认识 5、因果关系:结果是行为导致 要求认识到法条的那个词:认识到那是个财物;传播淫秽物品要认识到淫秽物;国家工作人员 要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公务人员
2、故意的种类
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明知(必然、可能)+希望; 间接:明知(可能)+放任 2、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 确定:肯定会;不确定:可能会(未必的故意等同于间接故意,概括的故意:结果确定,对象不确定)择一的故意:对象确定,结果几个,按想象竞合犯处理; 3、无条件故意和附条件故意 附条件:不答应求爱就杀死他 这个人想达到一个目的 实施一个行为 这个行为间接的导致了另外一个结果 这个结果就是间接故意 这个结果可以是意外
3、故意的认定
1、严区刑法故意和生活故意(偷盗光线暗,打开火机) 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 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分则没有明确过失的 一般都是故意 2、严区刑法故意和行政违法故意 闯红灯撞死人-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不是刑法故意
4、犯罪目的
Administrator: 存在特定犯罪目的,目的范 1、成文与否分两种 1、作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目的:法有明文规定; 2、作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目的:法未明文规定(诈骗罪没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主客观是否一致分两种 1、主观目的存在对应客观行为:直接目的犯 2、主观目的不存在对应的客观行为:间接目的犯、短缩二行为犯
5、因果关系
结果是行为导致
二、犯罪过失
Administrator: 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已经预见轻信可以避免 过失犯罪没有共同犯罪 过失的标准 行为人有没有违反规则(生活规则或者职业规则)
1、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 与结构相同 2、结构 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3、结果预见义务和预见可能性 判断有无结果预见义务,主要是判断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一看行为人主观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二看客观认识条件和环境 共同犯罪不存在过失犯罪;共同犯罪不等同于共同过失犯罪 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 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分则没有明确过失的 一般都是故意
2、过于自信的过失
1、概念 与结构相同 2、结构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3、结果避免义务与避免可能性 主要是行为人避免了结果避免义务;有无避免义务看:1、行为人的避免能力,2、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3、过失的认定
1、依赖原则 Administrator: 行为人合理信赖被害人会才去适当行为,若采取不适当而造成侵害,行为人对此不负责 行为人不能信赖幼儿、醉酒者、残疾者,有先兆者 2、监督过失 监督者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导致被监督者过失引起的危害结果 管理者没建立或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导致结果发生,也成为管理过失
三、无罪过事件
①意外事件
1、概念 与结构相同 2、结构 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3、结果预见可能性 没有预见可能性-所以无罪
②不可抗力
1、概念 与结构相同 2、结构 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3、分类 行为人已经预见,无法避免;采取了避免,还是无法避免 4、结果避免可能性 无罪是因为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过失行为时,不是危险临界时)。有无可能性:看避免能力,客观上有无避免条件和环境
四、各种罪过形式区分
p
五、事实认识错误
p
①前提认识
1、案件事实 1.1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且造成其他危险 1.2主观有故意,没故意就是过失或意外 2、案件分类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②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 侵害对象认识错误 2、打击错误 方法错误 3、因果关系错误 不是犯罪是否成立而是是否既遂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Administrator: 前提是已经构成犯罪
一、正当防卫
Administrator: 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构成的犯罪阻却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这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 成立条件:起因: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意思条件: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
①起因条件
Administrator: 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时,则没必要讨论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本人;限度条件: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1、不法性 1.1、防卫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1.2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 1.3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因为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和不法的评价 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 2、客观性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过失、作为和不作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3、现实性 误以为的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如果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没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②时间条件
Administrator: 具有紧迫性,不是所有不法侵害都有紧迫性;侵犯著作权。没紧迫性不能正当防卫 1、开始时间:着手时 Administrator: 之前属于事前防卫,之后属于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 2、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侵害、威胁中 财产犯罪:被害人还来得及挽回时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防卫装置: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要有相当性;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防卫装置都是不法侵害来临时,所以时间上不算事前防卫 防卫不适时处理办法:故意为之是故意犯罪(假想不包括故意);过失为之是过失犯罪,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③意思条件
Administrator: 防卫意思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构成 1、防卫意志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志 2、防卫认识 1、传统观点:需要;2结果无价值论:不要求;3、行为无价值:需要,但看结果好坏 3、防卫挑拨 属于故意犯罪 4、相互斗殴 基于被害人承诺原理;斗殴无防卫:斗殴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或打死成立犯罪
④对象条件
1、共同侵害 实行犯可以防卫;帮助犯如果有侵害也可以,教唆原则上不可以防卫 2、三种特殊情形 1、甲杀乙,乙砸了丙的花瓶(乙对甲正当防卫;对丙紧急避险)2、甲杀乙用了丙的花瓶;乙打碎了甲赔 3、甲杀乙,乙拿砖头砸甲,击中甲和丙,对丙算什么暂无定论
⑤限度条件
1、手段相当性:不超过限度 2、手段正确认识:1、造成实际损害,造成危险都可以正当防卫;达到了防止算正当防卫,没达到也算 3、防卫过当(Administrator: 防卫过当是一种量刑情节 不是一种罪 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要件 只是不符合限度条件)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对过当结果一般是过失,不排除故意,成立过当首先是结果过当 过当结果只是条件之一,对过当结果至少还要有过失;没过失是意外事件;事后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⑥特殊正当防卫
Administrator: 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迷奸不能算特殊正当防卫 不能弄死 1、条文属性 防卫人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行凶 不包括轻伤害;不要求使用凶器 3、杀人 不包括非暴力手段杀人;包括转化犯转化来的故意杀人罪 4、抢劫 不包括非暴力手段; 5、强奸 不包括非暴力手段,包括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 6、绑架 包括拐卖妇女罪、儿童罪中的绑架 7、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Administrator: 人身安全包括生命、身体健康、性自由 不包括人格、名誉
二、紧急避险
Administrator: 危险的范围大于不法侵害 为了逃命、避险、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正对正 你自己的法益不得已伤害了别人的法益 没有其他选择 但是紧急情况下不需要考虑太多 正对不正 必须是没有其他选
①起因条件
1、危险 本人、他人或国家的法益遭受损害的威胁;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他人的侵害 2、假想避险 与假想防卫处理方法相同 3、特殊群体 特定责任群体(职责之内):消防队员不能避免火灾
②时间条件
正发生时 Administrator: 事前或事后都属于避险不适时,与防卫不适时处理方法相同 紧急避险的正发生比正当防卫程度低一些
③意思条件
要有避险意识 偶然避险,没意识也造成了避险效果
④补充性条件
不得已而为之,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选择
⑤限度条件
Administrator: 避险手段没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 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1、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2、不能牺牲一人命保护其他命,自由可以;911事件 3、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 避险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⑥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Administrator: 只要符合紧急避险的一般条件,就可以成立紧急避险,不构成胁从犯 拿刀架在儿子脖子上,让老妈抢银行
三、被害人承诺
①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1、承诺权限 可以有处分权 2、承诺范围 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可以;重伤和生命不可以;小手指可以承诺,大拇指不可以 3、承诺内容 接受实害结果,也可以只接受危险 4、承诺能力 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 5、承诺意思 真实意思表示,被骗、被迫、戏言的承诺无效 Administrator: 承诺事项没有认识错误,仅仅是对背后的动机有认识错误的,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女性陪睡上戏,没上戏不算强奸 6、承诺时间 事前作出,事后无补,最后一次承诺为准 7、承诺效果 不超出承诺范围,打一巴掌成脑震荡,故意伤害罪
②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Administrator: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会作出陈酿共诺,基于这种推定测承诺作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是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不是以实际意愿为标准 3、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另一部分法益,牺牲的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四、其他阻却事由
①自救行为
Administrator: 路边看到被偷的车,做自己偷回来,无罪 1、概念 通过法律程序难以得到救济(紧迫度) 2、成立条件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恢复权利具有现实必要性;手段具有适当性
②法令行为
1、概念 貌似有危害,具有法律依据,无罪 2、分类 政策性行为(彩票);具有合法性条件的行为;职权职务行为
③正当业务行为
1、概念 貌似有危害性,属于正当业务行为 2、分类 职业体育比赛、正当医疗机构;记者如实报道不构成诽谤罪
因果关系
(因:什么罪就是什么行为 是实行行为 着手行为)(故意犯罪如果没有因果关系是未遂不是不犯罪 过失犯罪如果因果关系直接无罪 结果加重犯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需要对加重行为 因为没有因果关系)(无因则无果 则因太多了 通常有A则有B 则认为有因果关系 其他的打车 父母生你 则没有因果性)
1、条件说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有因果关系还要看其他构成要件 例如主观有没有过失) ①条件说的局限性 Administrator: 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归属于或规则与行为,还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
①行为和结果的限定
1、危害行为 Administrator: 对法益创设危险;对法益不创设危险属于日常行为 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的因果关系 2、危害结果 Administrator: 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不讨论假设结果,即使必然发生也不讨论 3、因果关系讨论的时还结果是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结果 Administrator: 防止结果的发生是他人的义务和责任,则不能归属行为人
②条件关系的常考情形
Administrator: 必死也要公权力机关剥夺生命 1、假定的因果关系 Administrator: 前条件(0分)-后条件(100分)-结果 前条件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重叠的因果关系 Administrator: 条件1(50%)+条件2(50%)=结果 两个条件都对结果有因果关系 各投50%被毒死,都是故意杀人既遂 只要有危害行为即可 不需要按照百分比计算 3、二重的因果关系 Administrator: 条件1(100分)条件2(100分)结果 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4、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Administrator: 在正常的因果关系是:无A则无B;不作为的是有A则无B,无A是B的原因 5、符合义务的行为 Administrator: 行为人没遵守某项义务 当不具备避免结果发生可能性时,没有因果关系 6、阻断救助行为 Administrator: 捞走救生圈 7、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Administrator: 行为人先行行为和被害人之间有因果关系 明知有血友病-故意 应知-疏忽-过失 无法预见-意外事件
2、相当因果关系说(行为-介入因素-结果)
②相当说的判断标准 Administrator: 先行行为制造的危险-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实害结果 链条不能够冲断 则还是怪前行为 链条能够冲断 则不能怪前行为 1、先行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Administrator: 异常:接近百分之百的作用力 如果先行行为通常会引发介入因素的出现,则介入因素不异常 反之,则介入因素危害具有独立性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Administrator: 做题一定要以真题为标准 低于百分之十 很难发生的 算异常 异常与否一定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介入因素种类:1、自然事件2、被害人自身行为3、第三人的行为 救助与阻断救助:救助使得先行行为不再危险,在阻断救助较为一场,阻断救助行为对死亡结果大 先行行为与介入因素,危险类型和作用都完全相同,后者没有阻断,而是加速进行,是多因一果 诈骗 失控说:失控取得说(无论汇对还是汇错 都是会有财产损失)
行为对象和行为结果
1、行为对象
①行为对象的界定 Administrator: 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 1、行为对象与行为孽生之物不同 Administrator: 伪造文书、制造毒品-行为之后 2、行为对象与犯罪所得不同 Administrator: 伪造文书、制造毒品-行为之后 3、行为对象与犯罪工具不同 Administrator: 伪劣产品、假币、假冒的注册商标既是犯罪工具也是行为对象 4、行为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 Administrator: 赌资是组成之物,不是行为对象 ②行为对象的认定 不一定犯罪都有对象 脱逃罪,也不一定只有一个对象
2、结果
①分类 Administrator: 未遂、既遂 1、实害结果(侵害结果、危险结果)--事实 2、危险结果--制造危险;分为:具体危险、抽象危险 Administrator: 拿到去人家,砍伤了叫具体危险,想看的想法叫抽象危险 ②实害犯与危险犯 犯罪成立条件:1、实害犯,2、具体危险犯,3、抽象危险犯 Administrator: 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没有结果直接无罪,不存在犯罪形态 足以导致这个结果的发生;已经卖出去了;标准前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 掺入食品、还没卖出去就已经既遂了;出现"足以"和“尚未”; 出现后果 就是实害犯 危害公共安全 和伪劣产品
3、行为犯和结果犯
①犯罪成立条件 Administrator: 结果犯是指一定要发生结果才成立犯罪 例如过失犯罪 结果犯没有犯罪形态,结果不发生直接无罪 其他大部分犯罪都有犯罪形态;故意杀人不是结果犯也不是行为犯 1、行为犯-有这个行为就犯法;2、结果犯-有行为还要有结果 Administrator: 行为犯主要是惩罚一种状态 不需要讨论犯罪形态问题 如果他没有达到那种状态一般是无罪 比如:危险驾驶 花盆落下 砸到人 是过失致人死亡 花盆落下 没砸到 是无罪 花盆落下 没砸到仇人 故意杀人未遂
4、结果加重犯
Administrator: 常考: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虐待罪致人死亡-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①行为结构:一个行为制造两个结果-基本结果+加重结果 ②法定性:有法定性是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③主观要件: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家中结果一般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④因果关系:加重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不能是其他行为 Administrator: 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导致这个加重结果 主观上要为了基本犯罪继续进行的目的*****
行为
通常性 放在案例中讨论 糖尿病人 喂糖水 和普通人喂糖水
一、危害行为
1、特征
特征:1、有体性:积极举动,消极静止;思想无罪 2、有意性:有意志而实施 3、有害性:侵害法益
2、判断
1、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主观有犯意,没有制造危险,也不算危害行为)(生活行为:行为对对象没有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2、降低危险(扶奶奶过马路)不是危害行为 3、被害人自陷风险: ①被害人是危险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主观-被害人的认识能力(必须成年人)客观被害人危险控制力(消除、控制能力) ②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主观-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力,客观-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力-行为人负责
二、不作为犯的概念
1、作为和不作为的概念
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违法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分为:①真正不作为:完全罪行法定 ②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作为构成也可以不作为构成
2、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判断标准:是不是有义务性规范,有则是不作为 Administrator: 1、丢失枪支不报罪 2、不报安全事故罪 3、遗弃罪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7、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作为分为:①真正不作为:完全罪行法定 ②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作为构成也可以不作为构成
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判断标准:作为:积极制造危险; 不作为:积极不消除危险 Administrator: 不要将现行行为当作犯罪 优先判定作为再判定不作为
4、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①竞合 ②结合(抗税罪,不履行是不作为,暴力抗是作为) ③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没有必然关系)(作为的过失犯也有不作为的故意犯) Administrator: 竞合:从两个角度看可能是作为和不作为,但优先看作为(闯红灯撞死人)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1、负有作为的义务(应为)
Administrator: 原来是安全的 变的需要救助 变成的原因 是怪一个人 狗 车 等 到某个人的义务 那这个人就对我有救助的义务 危险源: ①对危险有管理义务 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护、监管关系(夫妻、成年兄妹不具有这些关系,丈夫犯罪,妻子没有不作为犯罪) ③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创造危险就有消除危险的义务) ④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导致作为义务) 4.1、过失犯罪(一个罪能吸收另一个罪,只定一个罪;法益相同的两个罪,重罪可以吸收轻罪) 4.2、故意犯罪-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2、特定关系 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夫妻,不包括恋人 基于职务、合同、自愿接受行为 3、特定领域 地方归你管且只有你能救的时候(应为)
2、具有履行能力(能为)
Administrator: 原来是安全的 变的需要救助 变成的原因 是怪一个人 狗 车 等 到某个人的义务 那这个人就对我有救助的义务 作为可能性(是否会游泳)
3、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
Administrator: 存在因果关系 结果避免可能性:操作不当,快死-救助可以不死是而不为 救助也得死-和施救人没关系
4、与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危害程度的整体评价要件)
如题
5、主观要件
不作为犯罪既有故意也有过失(狡辩无效) 故意的不作为也有未遂和既遂 不真正不作为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结果犯 不作为的盗窃,默不作声的皮夹子
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
1、真正身份犯
只有具备特殊身份才构成犯罪
2、不真正身份犯
行为人具备某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成立 只是量刑的问题 不是判定的问题
3、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国有控股就不是;工作内容属于公务;从事公务不管在哪里;公款一定是指国家钱;公务和公款一定是国家的事和钱
二、单位犯罪
1、主体资格
一般情况、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2、主观要件
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利益均沾 主要看犯罪的目的是不是单位 是不是利益均沾
1、单位集体意志(决策层、为单位牟利)
单位和单位可以共同犯罪;单位和内部的职工不是共同犯罪;不是公司内部员工的共同犯罪
2、单位犯罪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重大安全事故罪
3、分类
1、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位行贿、单位受贿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既可以单位也可以个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自然犯:有些古今中外都是犯罪;自然犯一般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构成;单位犯自然犯只罚人不罚单位,作为个人犯罪处理
4、处罚
1、双罚制:单位罚金、直接负责主管人责任
只能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2、例外单罚:只罚责任人,不罚单位
3、单位被撤销或变更:吊销、破产:直接追究责任人;被合并新单位,追究原单位
5、总结: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区别
1、需要区分的情形
1、同一罪名内部区分:针对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而言
2、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分: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和纯正的单位犯罪
2、区分标准
为了单位的利益 利益均沾
1、犯罪意志:个人意志还是集体意志
2、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还是个人
3、纯正的自然人犯罪问题
自然人犯罪为单位牟利,若没单位犯罪规定,仍然直接追究责任人犯罪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一、责任年龄
①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4;第二天才算;不讲的鉴定骨龄 ②相对责任年龄 满14不满16;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罪行不是罪名)不包括绑架、拐卖妇女二通罪、决水罪、制造运输毒品罪,不要求暴力实施,没有过失犯罪;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以主犯论处的教唆犯,应付刑事责任 ③完全责任年龄 满16岁 ④减轻责任年龄 1、14-18周岁,2、已满75周岁
二、责任能力
①责任能力认定 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不负;间歇-正常时负;尚未完全丧失,应当负但也减,醉酒-负;又聋又哑-从轻、减轻或免除;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没有故意,利用这一特点犯罪是故意 ②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完全无 ③、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1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2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3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4原则的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①分类 1、事实认识错误 Administrator: 这种错误可以阻却故意的成立 2、违法性认识错误(幻觉范;不知者不免) ②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断 1、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2、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无罪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