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科协或福州高新区科协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基地企业、软件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他设站企业提供近三年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说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财务报表中可体现科技活动经费数据的此项可不提供。);
6.企业与专家或专家所在单位签订的专家工作站建站协议(复印件);
7.企业与专家或专家所在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
8.专家工作站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应详细说明工作站的办公条件、研发条件、后勤服务保障、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
9.专家工作站运行情况说明材料(应详细说明设站企业与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开展科技研发合作、成果转化合作或人才培养合作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运行经费投入情况、工作站对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影响情况等内容。);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材料),并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为确保所提交复印件材料真实有效,企业申报时务必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