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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会计法
第一节 会计法概述
1.概念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错误表述: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
正确表述: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3.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
全国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
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节 会计核算(基本职能之一)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核算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
2.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钱💰
3.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依法建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1)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不得随便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3)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4.会计年度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5.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6.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1)会计凭证(书面证明)
(1)原始凭证
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记账凭证
凭证有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改正改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金额有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改正
2)会计账簿(类比成笔记本)
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
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
课外内容了解即可
第三节 会计监督(基本职能之一)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监督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监督主体:财政部门为主
国务院财政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的派出机构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019新增)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监督主体
中介机构+单位+个人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繁简
(3)经济管理的要求
2.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有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处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3.会计机构负责人
各单位应当根据企业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5.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
爱岗敬业,诚信守时,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6.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节 会计责任
1.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处罚
1.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有关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财政部门----职务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
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