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事业编刑法基础知识框架
这是一个关于事业编刑法基础知识框架的思维导图,包括:刑法概述、犯罪概述、刑罚概述、刑法分则(建议配书复习)。
编辑于2023-02-04 12:36:13 山东省刑法
刑法概述
刑法概念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罚刑相称,罚当其罪
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法律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于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延伸领土)也适用于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国家元首、外交部长、大使、领事,武官、参赞)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属人管辖原则
中国人在外国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任何罪)
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侵犯中国 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②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所犯之罪按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普遍管辖原则
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国际犯罪:毒品犯罪、挟持民用航空器罪、恐怖主义犯罪、贩卖奴隶、战争罪,灭绝种族等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先轻再旧的原则(从旧兼从轻)
犯罪概述
犯罪的概念、特征
概念
指违反刑法的规定,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轻的叫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性(违反刑法) 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 (四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12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12≤x<14,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严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x<16周岁的人犯烧杀淫掠,伤贩爆投且故意,应当负刑事责任 (放火【对象不特定】、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不是盗窃、抢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贩毒、爆炸【对象不特定】、投放危险物质【对象不特定】)
完全责任年龄阶段
≥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年龄方面的其他规定
a.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在本范畴内少判点)或减轻(去下一个范畴,更轻)处罚 b.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c.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不适用于死刑,但手段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除外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全疯)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看犯罪时的精神状况,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半疯)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
单位犯罪的特征
①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②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做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罚制:一般只处罚个人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希望,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放任,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多):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少,题干提示→轻信相信):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无罪过事件
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客体
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抽象概念) 犯罪客体是广义性的,表现为法益,通常是抽象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而犯罪对象是具体的物,生命、自由
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具体行为) 有意性 危害性
分类
作为
不当为而为之,即积极的身体表现
不作为
当为而不为,即消极的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义务来源: ①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将未成年人带入危险的地方玩耍) ③职务或业务要求产生的义务(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危害结果
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一般作为定性量刑的标准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结果与行为有必然的,客观的法律联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概念
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以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防卫过当
上↑①-④✓,⑤❌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不存在防卫过当罪
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
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②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③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④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⑤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等于❌), 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着手前,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出发在路上)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VS犯意表示(思想上的犯罪,不是行为上不受惩罚)
犯罪未遂
着手后,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能力不足/被害人反抗/第三人阻止】,未能得逞。(欲达目的而不能)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受害人是否面临现实/紧急/直接的危险】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全过程【已经完成的犯罪行为不能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共同犯罪中所有人终止)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自动放弃➕有效性(送到医院还是死了不成立)】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
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
含义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①两人可以指自然人,也可以指单位,同时要求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②共同意思联络且一致 ③主观上为故意
以下情况不属于共同犯罪
①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②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 ③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④同时犯:同一时间、地点、两人没有合意、同事 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⑥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销赃) ⑦间接正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不知情的人;把他们作为自己犯罪的工具 【注意】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过失)的共犯论处。
共同犯罪的种类
主犯
种类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3人】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②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就用的犯罪分子
处罚
①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②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对于从犯,应当减轻、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中唯一一个应当从减免的行为】
胁从犯
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不是具体的罪名
对教唆犯的处罚: (1)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就应当按照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的,就按照从犯处罚。 (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罚概述
刑罚的概念
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种类
主刑
概念
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种类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死刑
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不适用对象: 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 ③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执行、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两年缓期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③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④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加刑(从刑)
概念
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 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附加刑
种类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
涉及的权利
主要涉及以下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或是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死刑,无期徒刑必须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与期限
①附加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期限相等,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②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③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注意: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
刑罚的具体应用
假释
概念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条件
①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③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④不得假释: 累犯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十年以下可以被假释】,不得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假释的法律后果
假释考验期内未违反相关规定,假释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缓刑
概念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种类
一般缓刑
战时缓刑
在战时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构成要件
①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考验期限
①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②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对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
累犯
概念
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一般累犯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罪过条件) (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主体条件)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种条件) (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时间条件)
特殊累犯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此三类罪的。
累犯的法律后果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假释
自首(坑自己)
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将犯罪嫌人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公检法)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共犯: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全部罪行) ③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
概念
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①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立功(坑别人)
一般立功
①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②提供重要线索,使侦察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④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⑤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
①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 ②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了重大案件等。 【注意】“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
处罚原则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概念
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原则
①吸收原则:针对死刑和无期徒刑,重罪吸收轻罪 ②限制加重原则:针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③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主刑照旧,附加刑直接加) ④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刑法的执行
减刑
概念
减刑不同于改判,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以下期限
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减刑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重大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注
针对人身自由被剥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被判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没有被剥夺,故不存在减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规定予以减刑
追诉时效
概念
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经过十五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的计算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法分则(建议配书复习)
总述
主要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进行分类,将各种具体的犯罪分十大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盗窃罪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区分贪污罪和盗窃罪的关键,主要看行为人是利用了职权之便【贪】,还是单纯利用工作方便【盗,国家工作人员仅仅是利用在单位工作、熟悉环境、了解情况等与职务没有直接关系的便利条件而窃取财物的】)
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务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具有强制性,公开性,当场性。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不以非法占有为构成要件,而强调挪用)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若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
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 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构成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司财物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③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