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的履行2
这是一篇关于债的履行2的思维导图,包括:履行主体、履行内容、覆行抗辩和留置、抗辩债的履行障碍。
这是一篇关于侵权责任法的思维导图,包括:核心、归责原则、赔偿体系、发展、—般侵害行为、特殊侵权行为。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履行的障碍的思维导图,包括:概述、不可抗力、情事变更、拒绝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债权人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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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
履行主体
债务人
履行义务的当然主体
履行辅助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债权人
履行受领人原则上是债权人
受领权受到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
债权人被申请破产,向破产管理人交付财物
债权被质押的场合,应当向质押人履行或者采取提存等措施
涉第三人合同
真正利他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在第三人为受益的意思表示之前,若债务人不履行,则债务人仍然对债权人负迟延履行责任,如果作出之后,则同时构成对第三人的违约
第三人作出表示之后便有受领的义务;第三人的受领迟延;只有事实上不受领才会导致不能履行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在不经过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担保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由债务人担保第三人履行合同
履行内容
履行费用
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履行费用增加的情况下,债务人一般无权提出履行抗辩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履行地点
往取主义: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例外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影响
履行地会影响合同争议的管辖
影响交易中履行风险的负担(途中丢失的风险)
履行时间
到期时点:于6.3履行义务
可履行时点:于5.11到6.3之间履行
当事人约定,补充协议,交易习惯,法律补充规则
当事人基于履行期限所享有的利益称为期限利益
期限利益可以放弃
对方享有期限利益的,可以适当补偿提前履行
在互负债务的当事人进行抵销时,原则上需要两个债务均届履行期
履行方式
分析有关履行方式究竟属于债权人的利益还是属于债务人的利益
履行抗辩和留置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给付
包括了先履行抗辩权
需要当事人的主张,主张后暂时不履行便不构成履行迟延
要件
当事人互负债务
双务合同
义务具有对价和牵连关系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但是也可以适用
其他债之关系
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须相互返还
一些法定之债的关系:善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
在一方的债务因债权不履行而转化为赔偿损害的场合
债权人或债务人变更时,原债之关系仍然存在,均有原债之关系抗辩
共同行为:二人组成合伙时
债务之间的相应性(主给付与从给付一般不存在)
双方债务均到期或对方债务已到期
到期指到履行期
己方义务已到期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迟延并不当然赋予己方拒绝履行的权利,只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进行同时履行抗辩,但是并不可以不履行义务
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双方基于约定后履行一方的期限利益
如果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前提,不行
对方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与留置权
留置权在牵连关系上要求更加严格,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债的履行障碍
类型(原因)
不可抗力
构成
不能预见
子主题
不能避免
着眼点不在于外力本身是否能被避免,而应以外力对合同的影响是否能避免或克服为着眼点
不能克服
客观是指确立一个正常合理人的标准,然后再以该标准而不是当事人自身加以判定
在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时,既要考虑事件本身的性质,又要考虑当事人的预见能力,预防能力和应对能力,还要进行价值衡量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解除合同
如果同时构成情事变更还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是在一方当事人履行迟延期间发生的,当事人并不能因此免除相应的责任
意外事件
债权人债务人行为
拒绝履行
影响(状态)
履行不能
履行费用过高
履行迟延
因不可抗力而迟延:免除迟延责任
继续履行
解除合同
违约金
损害赔偿
不完全履行
效果
情事变更
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导致情事变更的一种原因,但并非是唯一的原因。
不可抗力常常会导致履行不能,而在情事变更的场合,当事人并不存在履行不能,只是要求债务人履行将会造成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严重失衡。
候补性
意思自治优先:如果已经对相关情况作出规定则不能变更
原有的风险分配规则优先:只有在使用合同法上分配规则不适用时才使用
构成要件
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情事: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一方面来自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来自被当事人作为合同基础条件的客观状态
与错误制度相比当事人意思清晰度更显模糊一点儿
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
情事变更不可预见
在合同成立时,依照客观事实状态,情事变更发生为受不利益者所处行业,工作等具体条件下的客观理性人无法预见
对于某些易于波动的商业风险可认为当事人自甘承受
维护原有合同效力对于当事人而言明显不公平
法律效果
重新协商
“可以”重新协商,并未施加严格的再协商义务
比较法上会对未积极协商的当事人课以损害赔偿责任
变更与解除
在可行的情况下,变更优先于解除
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风险
违约责任
部分或全部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