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清司法制度
清朝司法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包括:司法机关和人员、诉讼制度、审判制度(结合清朝死刑知识结构图使用)、调处制度。
清朝经济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主要介绍了土地制度,赋税制度以及市场管理这三个部分。
清朝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主要内容介绍了财产权,契约,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这几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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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和人员
后金:满族人军政合一,无
1615年:形成了八大臣及四十断事官每五日聚会一次判断纠纷的“常例”
入关后
中央
刑部
地位:皇帝掌控下的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具体职权:见p219
构成:尚书、侍郎主政,下设十七省清吏司、督捕司、秋审处、律例馆、提牢厅,法定吏数四百零七人,清朝中央机关中人数最多者
大理寺
地位:慎刑机关
构成:大理寺卿、少卿主之,下设左右二寺和丞、正、评事、主簿等
都察院
地位:皇帝掌控下的监察机关
具体职权:见p220
构成:设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主之
三法司关系:刑部主审判,都察院监督,大理寺复核。实际运行中,刑部权重,寺、院并无审判实权,大理寺的衰落不可逆转
地方(实行四级制度)配合清史稿PPT31页使用
第一审级:知县
第二审级:知府
第三审级:省提刑按察司
第四审级:总督巡抚
京城
分东西南北中五城,各设察院掌监察、治安和司法,审轻案杖罪以下案件
负责京师治安的步军统领衙门,有“平决狱讼”职责,省杖罪以下案件
刑部省徒罪及以上案件
特殊司法机关
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清中前期
宗人府:管理皇族宗室事务
内务府中的慎刑司:管理宫廷事务
步军统领衙门:审理京城旗人
理事厅:审理州府旗人,是府州理事同知、理事通判的办事机构
咸丰以后:因旗人逐渐骄纵滋事,逐渐取消
审理蒙、藏、回族地区案件的上诉机关
遣、死案件需上报理藩院,与三法司一同复审
胥吏及幕友
存在原因:地方官员多为科举出身,不了解实际政务,且调动频繁,难以从事司法行政事务
胥吏
又称书吏,地方各级衙门中具体从事文书工作者的统称
分类:一般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
作用:来自当地,与地方各界多有交往,实际作用很大
幕友
俗称师爷,地方官员私人聘请的顾问,收入来自主人馈赠的束脩
分类:种类众多,以刑名、钱谷幕友最为重要
刑名:帮助主官批答案牍,草拟判词,具有一定的司法权利
钱谷:处理财政税收
弊端:二者收入较低,几乎没有升职希望,因此经常相互勾结,操纵司法,成为一大弊政
诉讼制度
起诉条件和限制
鼓励实名举报,禁止匿名举报和诬告
禁止控告思麻以上尊亲属甚至卑亲属
老幼(80岁以上10岁以下)、妇女、笃疾除极少数罪名外不得亲告,需由亲属代告,称为“抱告”
所告事必须“干己”或“切己”,除官吏老幼妇女外不得由人代告
严格实行逐级告诉,不得越诉
在押囚犯除自己的案情必须牵连他人或告发虐己狱官外不得举告他事
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为“农忙止诉”,期间不得告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其他季节也只能在放告日(每年逢3/6/9或3/5日)起诉
告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代书者须有“官代书”凭证,实名代书
京控
含义:允许百姓在一定条件下进京告御状,称为京控
条件:内容必须属实
接受京控的法定机构
理论:初为通政司、登闻鼓司,后将登闻鼓司并入通政司
实践:都察院、五城察院、顺天府、步军统帅衙门等(除刑部外,以保证刑部日常工作秩序不受影响
审判制度(结合清朝死刑知识结构图使用)
常规审判基本制度
告状必须受理
听讼回避
注重民、刑审判差异
禁止私自刑讯
判决必须引律令例正文
宣判必须唤囚犯及家属到堂聆听,并保障上诉权
审转制度
会审制度
由明会审制度演化发展而来
秋审
性质:对在押死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
对象:各省背叛绞、斩的死刑犯
具体流程:见死刑知识结构图
朝审
性质:对京师刑部狱中在押死囚进行复核的制度
流程:同秋审,但需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
热审
性质:清朝的一种仁政措施
时间: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
调处制度
性质:息讼的一种原则
方式
官府调处
官府指令基层保甲长、乡邻、亲族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