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0.宪法
宪法思维导图,包括:1.宪法概念;⒉.宪法宣誓制度;3.新中国宪法的历史;4.国家制度;5.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编辑于2023-02-12 11:02:18 广东宪法
1. 宪 法 概 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根本法原因
内容根本
效力最高
制修严格(2/3以上代表,法律1/2以上)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邓小平原话: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 宪法 宣誓制度
誓词为:“我宣誓: 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 忠于祖国、 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个忠于一个建设
3. 新 中 国 宪 法 的 历 史
一个宪法性文件+四部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临时宪法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序言+正文(不包括附则)
正文:总纲
1章:基本制度
2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3章:国家机构内容
4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五次宪法修正案
1988、1993、1999、2004、2018
1988年修正案(1987年13大)
经济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管理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不是所有权、经营权
1993年修正案(1992年14大)
政治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行改革开放
多党合作、政治协商
经济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体独立,民主管理
国营改国有
其他
县三改五: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1999年修正案(1997年15大)
政治
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
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15大写入党章)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经济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劳分配(公有制)、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统分结合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其他
反革命危害国家安全
2004年修正案(2002年16大)
政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16大写入党章)
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失业建设者
经济
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公共利益)
not赔偿
非公经济保证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依法监管
其他
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权(总纲)
社会保障制度
人权(生存权、发展权)
特区人大代表
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主席国事活动
乡三改五:乡级人大代表***改为5年
增国歌
2018年修正案(2017年19大)
序言: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致力于复兴的爱国者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
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和平发展/互利共赢/命运共同体
增就职要宣誓
删主席副主席不超过两届
设区的市可定地方性法规
增加监察委员会
删国务院/县以上政府监察职能
增人大常委监督监察职能
增人大选举并罢免监察委员主任职能
增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副主任/委员职能
增人大常委不得担任监察机关职务
法制变法治
4. 国 家 制 度
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境外敌对势力
民族分裂势力
宗教极端势力
国际恐怖主义势力
国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党制度和政协制度
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十六字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简称人民政协)
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政党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协制度
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大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中国公民
年满十八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平等原则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同票同权原则,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规定为1:1)
直接选举和 间接选举 并用原则
间接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
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候选人当选
直接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双过半选举有效:选取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职权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选举省长、 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 副主席, 市长、 副市长, 州长、 副州长, 县长、 副县长, 区长、 副区长
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另选他人
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结构
自治机关
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人常、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
政府
民族特色
自治区主席、 自治州州长、 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
民族立法权(报全国人大批准)
变通执行权
财政经济自主权
文化、 语言文字自主权
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权(国务院批准)
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特别行政区 制度
全国 人大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香港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法、立法权、独立司法权、终审权(国防、外交归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常委会认为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决定权
国务院
外交事务
防务
任命特别行政区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任命澳门检察院院长(香港无检察院)
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的经济制度
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
国有(主导力量)
集体所有制
公有
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非公有制经济
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宪法修正案)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三资企业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
自然资源归属
国家所有
矿藏、 水流、 城市的土地
集体所有
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
既可国家也可集体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基层群众 自治制度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性质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街道办是政府派出机关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
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 义 务
公民的 基本权利
平等权
司法平等
守法平等
政治权力和自由
政治权力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
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
批评、 建议权(一切行为), 控告、 检举、 申诉权(违法失职行为)
宗教信仰和自由(单独权利)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not传教自由
分为
信仰自由
宗教活动自由
宗教仪式自由
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分为
生命权
人身自由
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 不受非法限制、 搜查、 拘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住宅权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公民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 方面的权力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征收征用要补偿
劳动权
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休息权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受教育权
既是公民的权利, 也是公民的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not自然灾害)
文化权利和自由
创作→文化;出版→政治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华侨、归侨、侨眷、烈军属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同意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6. 国 家 机 构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民主
根本组织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集体负责制
人大、人常、法院、检察院
个人/首长负责制
行政(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政府)、军委
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结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专门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性质和地位: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组成和***
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地域制)和军队代表(职业制)组成
***:全国人大每届***为5年
2018年 《宪法修正案》 第62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行使下列职权
法 律
修改宪法
全国人常或1/5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体代表2/3通过(法律过半数)
人常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
人常也可以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
人常--非基本法律
人 事 权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选举中央军委主席(主席提名副主席,决定中央军委其他)
选举国家监察委主任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总理;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 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 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不得超过两届
全人常:委员长、副委员长不得超过两届
三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家监察委 主任不得超过两届
重大事项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撤销人常不适当决定
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
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
省级建制
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职 权
2018 《宪法修正案》
法律
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解释法律
监督
监督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部长、 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的人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 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 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并且批准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特赦令主席发布;宪法无大赦(大赦--刑、罪)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 自治区、 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省国紧急--全人常
省内紧急--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两个解释/监督/撤销/规定/闭会期间五个提名六个决定
国 务 院 的 职 权
2018 《宪法修正案》
根据宪法和法律, 规定行政措施, 制定行政法规, 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规定中央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2018删监察)
管理对外事务, 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 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 指示和规章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 民族乡、 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级建制全人大
乡建划区省政府
中间都归国务院
乡找省,村找县, 县级以上国务院, 全国人大批省建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人大代表
集体行使权利
提出议案
人大代表在人大会召开之前递交议案,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提出质询和询问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人大代表个人权利
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
言论免责权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人身特别保护权
人大代表具有刑事豁免权, 即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限制人身自由、 逮捕或审判的权利。 乡级人大代表没有刑事豁免权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缺额另行补选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2010
我国实现更广泛民主的途径是提高基层人大代表比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性质
国家元首--国家机关(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条件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四十五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家主席行使职权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 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 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在补选以前,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国家主席职权 (公布权、 任免权、 外事权、 授予荣誉权)
代表国家, 进行国事活动
代表国家, 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公布法律, 发布命令
发布特赦令、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动员令、 宣布战争状态等
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 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 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与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执法部门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法院&检察院
法院
基层法院
一审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
仅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上下级监督关系
检察院
上下级领导关系
同级人大&人常:领导关系;不同级人大:监督关系
***总结
全国人大委员长、 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 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相同,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相同,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7. 补 充
概 述
宪 法 的 产 生
思想基础
天赋人权:人民主权
三权分立:立法、司法、行政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社会契约论:卢梭
外国宪法
英国《大宪章》
美国1787年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1791年宪法--欧洲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共15部宪法
旧中国宪法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中国历史上唯一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新中国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 临时宪法作用
四部宪法
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1982.12.4 第5次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
2014年设立宪法日:12.4
结构
序言、正文(总纲、公民基本权利 和义务、国家结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我国宪法无附则
宪法的形式和分类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
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否有统一法典)
刚性宪法、柔性宪法
宪法相关法
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宪法特点
内容:最根本最重要
法律效力最高
制定和修改最严格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母法
宪法本质
公民权力的保障书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入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权力制约原则
监督+民主集中制
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入宪)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法治(2018宪法修正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