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共同犯罪
本图是根据柏浪涛老师的授课总结归纳出来的,包括违法阶段,主观阶层,共同犯罪的结构问题,共同犯罪与认知错误等等内容梳理。希望对法考学习中的同学能有帮助。
编辑于2023-02-16 14:13:38 山东省共 同 犯 罪
实质原理:“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共 同 正 犯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参与行为
(二)参与意识
(三)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二、主观(责任)阶层
结论:共同正反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一种犯罪现象,主观不要求保持一致,可以是故意,可以是过失,可以有或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模型1: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例如:狗蛋(10岁)和狗剩(20岁)共同轮奸了小芳。
模型2: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例如:甲邀请乙一起伤害小芳,乙照办,乙是精神病患者。
模型3: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有观点展示)
例如:甲乙约定一起开枪打野猪,不慎打死了行人丙,致命的只有一颗子弹,无法查明谁开的枪。
(1)部分犯罪共同说。
(2)行为共同说。
【总结】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
教 唆 犯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因果性)
1、他人已经具有犯某罪的意图,此时教唆其犯该罪,不构成教唆犯,因为二者不存在心理上的因果性。
2、他人已经有犯轻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则教唆者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3、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情节加重犯,则教唆者构成情节加重犯的教唆犯。
4、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数额加重犯,则教唆者构成数额加重犯的(心理)帮助犯。
5、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相同的轻罪,则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也不构成心理的帮助犯,因为降低了法益受到的危险。
他人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不同的轻罪,则教唆者构成犯轻罪的教唆犯。
6、他人打算将来实施犯罪,教唆他人现在就实施,成立教唆犯。
(二)教唆犯的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因果性)
二、主观(责任)阶层
(一)过失引起
法律不应谴责,不构成教唆犯。
(二)未遂的教唆
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能犯(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不成立教唆犯。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一)正犯的主观要件
1、正犯制造的是故意的违法事实(故意犯罪)
例如,医生将毒针给护士:“这是有毒针剂,打给病人”护士照办。
2、正犯制造的是过失的违法事实(过是犯罪)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这是有毒针剂,打给病人。”护士听成“这是正常针剂,打给病人”,未尽检查义务,打给了病人。
(二)正犯的责任年龄
1、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不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
例如,甲教唆乙(8周岁)盗窃,乙照办。
2、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但证明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则意味着教唆者对实行者难以形成支配里,不构成间接正犯(A+B),只构成教唆犯A。
例如,乙15周岁,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管教过,又经常盗窃。甲教唆乙盗窃,乙照办。
3、实行者已达责任年龄,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
例如,甲教唆16周岁的乙盗窃,乙照办。
(三)正犯的责任能力。
只要正犯知道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四、处罚
1、第29条第1款第1句:“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1)教唆犯起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
(2)教唆犯可以不是一个人。
(3)教唆对象必须特定,不特定就是“煽动”。
(4)间接教唆的,按教唆的罪定罪。
2、第29条第1款第2局:“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一)真正身份犯
有身份者是身份犯的实行犯+无身份者是共犯
按实行犯来定罪(按有身份者定罪)
例如,妻子帮助丈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无身份这是非身份犯的实行犯+有身份者是共犯
按实行犯来定罪(也即按无身份者定罪)
例如,甲欲盗窃公司仓库,对保安经理说,只要放行就分给你钱,保安经理答应。
A身份者是A身份犯的实行犯+B身份者是B身份犯的实行犯
按实行犯来定罪,存在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
甲(投保人)和乙(保险公司职员)合谋诈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由甲负责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索赔材料,由乙负责通过欺骗其他同事办理保险公司理赔,二人共诈骗保险金100万元。
(二)不真正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中有量刑身份。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三、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
(一)共同正犯
例如,甲乙共同盗窃丙家,甲在客厅偷,乙在卧室偷,乙看到熟睡的女主人丙,又强奸了丙,对此甲看到了没有搭理,继续拿财物。
(二)教唆犯
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丙家,乙在盗窃时看到女主人颇有姿色,便强奸了丙。
(三)帮助犯
例如,甲帮助乙盗窃丙家,在外望风,乙在屋内盗窃时,看到女主人颇有姿色,便强奸了丙。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先辨别认识错误的类别,在进行处理。
(一)共同正犯
例如,甲乙共同谋杀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损毁,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二)教唆犯或帮助犯+正犯
例1,(实行犯是对象错误,教唆犯是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将丙的照片给乙,提醒乙不要杀错人,乙在丙下班的路上守候,勿将丁当作丙而杀害。
例2,(实行犯没有错误,教唆犯是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未成功后对丙的住处进行爆炸,结果只是将丙的妻子丁炸死。
(三)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模型1: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患有精神病,乙不断点头,在没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
模型2: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效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实际上乙没有精神病,是甲搞错了。乙还是杀了人。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当实行犯尚在预备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只能找预备阶段的犯罪形态,当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只能找实行阶段的犯罪形态。
(二)共犯关系的脱离
教唆犯
打消犯意
帮助犯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共同正犯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间 接 正 犯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强制手段
1、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例如,甲拐骗到一个8岁小孩后,迫使其去盗窃。
2、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例如,甲用枪指着乙,强迫乙猥亵丙。
3、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例如,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
(二)欺骗手段
1、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例如,甲引诱精神病患者乙盗窃财物。
2、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嘱咐给病人注射,护士未按照规定认真检查便注射。
3、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例如:甲交给乙一包面粉,谎称是毒品,让乙卖给丙。乙不知情,竟然成功卖给了丙。
4、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例如:甲明知道前方有陷阱,欲杀害乙,欺骗乙开车前往。乙掉入陷阱死亡。
(三)法定身份
行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例如:甲(监管人员)对乙(囚犯)说,你殴打丙(囚犯),我给你晚饭加鸡腿,乙照办。
二、主观(责任)阶层
必须是故意,“指使、利用支配”这些动词只能是故意为之。
帮 助 犯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帮助行为的方式
第一,物理性帮助。
第二,心理性帮助。
提供情报信息、技能方法,也是一种帮助行为。
(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1、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是指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
2、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
(三)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帮助行为要发挥实际的贡献。
二、主观(责任)阶层
要求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过失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不构成帮助犯。
例1,甲欲杀死丙,对乙谎称:“我去盗窃丙家,你帮我望风。”乙不知情,答应照办,甲入户杀死了丙。
例2,甲乙共谋入户抢劫,乙望风,甲入户发现没有人,实施盗窃。
例3,甲明知乙喝醉了酒,仍借车给乙。乙醉驾不慎压死了行人丙。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一)正犯的主观要件
1、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是故意的违法事实(故意犯罪)
例如,咖啡店的老板欲杀死顾客李四,电源提供有毒咖啡。老板毒死李四。
2、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是过失的违法事实(过失犯罪)
例如,咖啡馆老板欲杀死顾客,李四将毒咖啡交给店员保管,并告知真相,要求店员在李四下次来时将毒咖啡交给自己。一个月后老板与李四和好,不想杀死李四,但忘记毒咖啡的事情,一个月后李四到来,店员将毒咖啡交给老板,老板不知是毒咖啡,冲给李四,李四死亡。
(二)正犯的责任年龄
正犯有无责任年龄,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
(三)正犯的责任能力
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
四、中立的帮助行为
第一,主观上是否指导对方在犯罪
第二,客观行为给对方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例如,甲每天给赌场送饭,不构成开始赌场罪的帮助犯,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例如,甲来商店买老鼠药,老板猜甲可能毒杀妻子,仍予以出售,两天后甲果真毒杀妻子,老板不构成帮助犯,因为没有紧迫性。
例如,乙撬门盗窃,累的头昏眼花,甲及时递给乙一杯咖啡,使得乙能继续盗窃,甲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一、共犯从属性
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从属性说
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共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性具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
二、违法的连带性与违法的相对性
例题:甲欲盗窃丙的渔网,请乙提供工具,乙答应。甲拿着乙的工具盗窃时,误将乙的渔网当做丙的渔网而盗窃了,丙的渔网当时在现场,但是甲没有看到。
1、分析甲。
针对丙的渔网,甲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针对乙的渔网,甲的行为存在对象错误,但不影响犯罪既遂,因为盗窃罪只要求盗窃“他人财物”即可。
最终,甲同时触犯盗窃罪犯罪预备和盗窃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定盗窃罪既遂。
2、分析乙。
实行犯存在对象错误,帮助犯便是打击错误,因为乙对实害对象及结果的心理是过失或意外事件。对于打击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两种观点。两种观点对预定目标丙的目标均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犯罪预备),对实害对象乙的渔网,乙作为受害人,违法性具有相对性,也即甲有违法性,乙没有。因此,乙仅构成盗窃罪帮助犯(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一、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参与时间
事前共谋,临时到达
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乙共谋明晚抢劫丙,甲先到,重伤丙,乙赶到,拿走丙财物。
中途参与
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例如,甲抢劫丙,重伤丙,乙才参与,协助拿走丙的财物。甲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不对重伤负责。
事后参与(事后帮)
帮助对象是犯罪人,构成窝藏、包庇罪
甲抢劫到丙的财物后,乙骑车路过,载甲离去。
帮助对象是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甲抢劫到丙的财物后,乙帮助销赃。
帮助对象是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甲抢劫到丙的财物后,乙帮助销毁抢劫用的工具。
(二)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者只需要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例如,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乙此时参与进来帮甲捡起了财物,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查明,丙的死亡是由甲的暴力行为构成的。
二、片面的共同犯罪
甲和乙共同制造违法事实,甲有参与意识,乙没有参与意识。
肯定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相互均有参与意识。
否定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均有相互的参与意识。
(一)片面帮助
例如,甲欲杀并,看到乙在追杀丙,便暗中设置绳索将丙绊倒,乙顺利杀了丙,但乙不知道甲帮了自己。
(二)片面教唆
例如,甲偷偷将乙的妻子与丙通奸的照片放在已路过的地方,以偶然发现,以为是丙不慎丢失的,火冒三丈杀了丙。
(三)片面实行
例如,甲得知乙欲强奸妇女,提前将妇女打晕(轻伤),然后退出,乙顺利强奸了妇女,但已不知是假,将妇女打晕。
肯定说(多数说):(1)甲有帮助乙的意识,对乙的违法事实应当负责,因此甲构成强奸罪的片面实行犯。(2)对乙单独处理,构成强奸罪。
否定说(少数说):(1)甲不构成乙强奸罪的片面实行犯,但是并不否认“片面的帮助犯”,因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对乙单独处理,定强奸罪。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一、主犯
1、分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1)首要分子分为: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2)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主犯与从犯的关系
1、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2、刑法没有规定对从犯的处罚必须比照主犯,所以对从犯的处罚可以轻于主犯。
3、对从犯也需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胁从犯
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