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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知识点分享~内容涵盖公约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义务,风险转移,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编辑于2023-02-21 16:05:30 浙江省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版本比2010版本的主要修改
《2020年通则》的生效并不会导致《2010 年通则》失效,两个通则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
修改内容
DAT改DPU
DPU仍旧是在目的地将货物卸下后交货,但这里的目的地不限于运输的终点
最低险别
有约定从约定。CIF 无约定时为平安险; CIP无约定时为一切险。2010版无约定时均为平安险
运输工具
FCA加上D开头的三个术语(DAP、 DPU、DDP)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承担运输。2010版默认为第三方运输工具。运输义务的承担不变。
先装运、后签单、再提交
FCA中增加,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货物实际装运后,承运人才签发“已装船提单”,之后才产生交单义务。也就是可以约定相关义务的履行顺序:第一步:装运;第二步:签发已装船提单;第三步:交单
安全要求
在运输义务和费用中加入安全要求,费用由安排运输一方承担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变
只适用于水运的:FAS(船边交货,转移风险);FOB、CIF、CFR(这三个都是“装上船”交货,转移风险)
剩下所有的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以水运,可以多式联运
《202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
术语后加注地点的含义
EF(装运),CD(目的)
运输
卖CD,买EF
进出口手续
除去两头,“买进卖出”
EWX全部由卖方负责,DDP全部由卖方负责
保险
带“I”的有义务(卖方出钱),D组术语买有料(买方向卖方提供资料),剩余全部卖有料(卖方向买方提供资料)
CIF平安险,CIP无约定时为一切险
风险转移
风险需谨记,全部交货时。D组在目的地,其余装运地。水运均特殊,包邮(DPU)兼承运(FCA、 CPT、CIP)
水运的4个都特殊
FAS是装运地船边完成转移;FOB/CIF/CFR都是在装运地“装上船”完成转移
DPU卖方在目的地需将货物卸下,并且目的地不限于运输终点,可以是任何地方
FCA/CIP/CPT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风险
FCA总的来说是货交承运人。装运地是卖方主营业地的,卖方有装货义务;不是的,卖方没有卸货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适用范围
主体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客体(不适用)
私人、家庭使用的
消费者合同
特殊方式买卖的
拍卖
依法律令状进行的销售
特殊类型的
有价证券或货币
船舶或飞机
电力
效力(任意性)
在我国,合同中若明确地选择了准据法将完全排除公约适用
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包括选择贸易术语)部分排除或改变公约规定
不解决的法律问题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公约和惯例
公约可以和其他的惯例(包括贸易术语)一同适用。在当事人所选择的国际惯例规范的事项中,优先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在国际惯例规定事项之外的事项,则适用公约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逾期的承诺
逾期承诺不必然失效
正常递送逾期
原则为无效,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的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
非正常递送逾期
原则为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的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无效
承诺与反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中对要约的更改构成实质性更改,则此种意思表示构成反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中对要约的更改不构成实质性更改,则此种意思表示为承诺
实质性更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交货义务
交货地点
卖方安排运输: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合同明确的货物所在地或卖方营业地
交货时间
合理时间
交单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约定的单据
若提前交单,有权纠正单据错误,但应赔偿买方的损失
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货物相符
质量担保
符合通常使用的目的
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目的
与样品或样式相符
通用的方式包装,若没有通用方式,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数量相符
与约定不符均构成违约
若卖方多交,买力可以接收,也可以拒收
若接收,应按合同价款支付
权利担保
所有权担保
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
地域限制
买方营业地
食同预期的货物钱货地或使用地
免责
买方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的指示供货
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但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
支付地点
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其他情形为卖方营业地
支付时间
在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可以拒绝支付货款
接收货物
接收义务
完成卖方交货的辅助性工作
接收货物(即使质量严重瑕疵),但接收不等于接愛
拒收权
卖方提前交货
实方多交货(只能拒收多交部分)
检验货物
时间限制
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
检验地点
卖方安排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
合同约定货物须转运: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
声明不符的
发现或理应发现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最长不超过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除非合同另行约定了保证期限)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时间
合同中订有运输条款
涉及运输的,货交承运人
特定地点交货的,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
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其他情况下
如在卖方营业地或营业地以外的地方交货,则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预期违反合同
概念
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合同
措施
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采取措施的同时必须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则应该恢复履行。如果预先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则可以解除合同
(一个“可以”+两个“应该”)
损害赔偿
可以和其他方式并用
解除合同的后果
解除合同并不解除违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要求买方必须按照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返回货物
解除合同后双方必须归还因履行合同而得到的收益
保全货物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主题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提单
作用
合同证明
货物收据
物权凭证
种类
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提单上有无不良批往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收货人抬头不同
记名提单:明确收货人姓名或名称,不能转让
不记名提单:收货人处空白或填写“交持有人”,交付即转让
指示提单:收货人处填写“凭指示”,背书转让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是在时间上做手脚,预借是在状态上做了手脚
流转环节
1.发货人(卖方)将货物给承运人; 2.承运人将提单给发货人; 3.发货人向收货人(买方)要求货物费用; 4.收货人支付费用,从发货人处取得提单; 5.收货人凭单提货
无单放货
承运人应当赔偿的情形
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出索赔的具体情形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
提货人凭伪造提单提货
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提货人达成协议,但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
具体责任承担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单提货人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托运人提出索赔
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运人不予赔偿的情形
依法向当局交货
货物无人领取被海关依法变卖,或货物被法院裁定拍卖
公权力介入
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改变运输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记名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的
签发数份正本提单,承运人已向最先提交人交货
赔偿数额
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运费+保险费计算
诉讼时效
1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法律适用
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责任限制
无单放货不适用《海商法》中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
《海牙规则》+《海商法》
海运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
开航前和开航时船舶适航
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有17个,《海商法》有12个,基本一致
内容
航行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重要三要素
航行过失和管船免责、火灾免责和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一般免责
其余的可以总结为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战争和罢工)、公权力介入,活该(托运人责任,货物本质缺陷,包装不当标识欠清)和不关我事(潜在缺陷,非由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过失)
运输迟延
运输延迟不属于免责条件,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运输延迟也是自然灾害免责
责***间
《海牙规则》的责***间是“钩至钩”
《海商法》责***间散装货物是“装到卸”,集装箱货物是“接到交”
铁路货运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
运输合同的订立
从始发站承运货物时起,运输合同即成立
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流通
承运人的责任和责***间
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承运人的责***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签到交)
承运人的留置权
铁路当局对货物可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以货物交付地国家的法律为依据
承运人的免责
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
货物的自然性质引起的货损
货方的过失
铁路规章许可的敞车运送
承运时无法发现的包装缺点
发货人不正确地托运违禁品
规定标准内的途耗
发货人及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支付运费的义务,发送国的运费由发货人支付,过境的运费可由发货人支付,也可由收货人支付。到达国的运费由收货人支付
变更合同的权利
发货人可对运输合同作下列变更:在发站将货物领回;变更到站(必要时注明通过的国境站);变更收货人;将货物返还发站。收货人可对运输合同作下列变更: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站或变更收货人。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空运单
空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负责
航空运输期间包括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
承运人还应对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而造成的货物的损失负责
承运人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如承运人能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或雇佣人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可以不负责任;不管我事=免
如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中、航空器的操作中或航行中的过失引起的,并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已经在其他一切方面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可以不负责任;航行过失=免
如承运人证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或原因之一,则法院可依法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活该=减或免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委付和代位求偿
委付
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部损失求偿。保险公司可接受可不接受。接受的,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赔付全部的保险金额。
代位求偿
保险公司以总结的名义代位求偿
我国海上运输保险中的险别
平安险
赔偿范围
单纯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陪
意外事故前后又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要赔
构成共同海损的损失要赔
除外判定
只赔基于“船外、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船内原因造成的损失一律不赔。还有一种用法就是某个损失你想不起来要不要赔,但属于“船外海上”,一般都要赔。
水渍险
赔偿范围
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其余和平安险一模一样,也遵循“船外海上”
一切险和一般附加险
赔偿范围
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提货不着+船内管货
特别和特殊附加险(不属于一切险的范畴)
特别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到港澳存仓火险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和罢工险
海上保险的保险期限、除外责任和索赔时效
保险期限
“仓至仓”,从装运地离开仓库到目的地进入仓库
除外责任(免责条件)
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活该”即可
索赔时效
2年,从被告将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原因)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海上发生,且为人力意志不可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
意外事故
海上发生,但克尽注意可以避免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盗窃、短量、串味异味、淡水雨淋等)
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因素)
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损失(结果)
余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单独海损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
托收
流程
性质
商业信用,如果买方就是不付钱,卖方就拿不到钱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责任
及时提示付款或承兑
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在表面上一致
无延误地通知结果,将货款解交本人
总结
表面真实+钱(提示、通知解交)
免责
收到的单据以及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单据传递延误、丢失或翻译错误
不可抗力导致营业中断
无义务提货
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可以约定排除)
对受指示方的行为免责
信用证(开证行开立的承诺见单付钱的文件)
信用证的基本问题
流程
性质
银行信用,对于卖方来说,银行承担着付款义务
规则
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下面是UCP600对UCP500的主要更改
规定信用证应当是不可撤销的
审单标准
“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
处理时间
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给钱)
保兑行
是开证行的担保人,保兑行承担独立的第一性付款义务,其本身相当于开证行,即使开证行破产,保兑行也应该履行保兑义务
银行责任
其实信用证下银行的义务也可以总结为:表面真实+钱(付款),除此之外无论多么不可思议都不负责,具体可以参看托收。
开证行的免责
对单据的实质免责
对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
对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免责
审理信用证案件纠纷的司法解释
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审查标准
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以开证中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文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
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即可
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应认定为相符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开立假信用证
开立“软条款”信用证
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银行付款的条款,目的是使开证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他人的被动地位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中暂不生效条款
限制性付款条款
如信用证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等
加列各种难以实现的限制性条件
如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而实际上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没有直达航线,“出口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货物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须待开证人同意,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等等。
伪造单据或以假货充真货
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
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虛假的单据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申请法院止付的条件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判令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条件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情况紧急
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该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的,立即执行
法院不应判令止付的情形
情形
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总结
“善意”
裁定异议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
主题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法
适用地域
我国《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单独关税区(港、澳、台)
外贸经营者范围
外贸经营者包括自然人
外贸经营资格
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已经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反倾销条例
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
倾销
倾销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出口价格≤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
按顺序
出口国(地区)的可比售价
出口到第三国(地区)的可比售价或者愿产国构成价
损害
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成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因果关系
倾销是损害的一个原因
反倾销调查程序
启动
国内企业申请或商务部主动提起。50%以上可以启动,25%以下不得启动。支持发起调查者的产量占支持调查者和反对调查总量50%以上可以启动,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一下的,不得启动
主体
商务部:农产品损害调查会同农业部,其他产品不需要会同
主要问题
立案前应该通知,无异议时可以出国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终止
倾销幅度低于2%即可,其余撤销、没有因果、忽略不计或不宜通过常理推断就应该终止。没有因果和忽略不计就不构成倾销,主动撤销或商务部认为不宜
反倾销措施
流程
初步裁定:临时反倾销措施
终局裁定:价格承诺或反倾销税(海关征收)
临时措施
方式
临时反倾销税+担保(商务部决定并公告)
“两反一保”中凡是涉及税收的措施都是商务部建议并公告+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实施
价格承诺
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
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说明理由
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包括建议)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违反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进口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实质损害+临时措施=追溯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实质损害威胁+临时措施=追溯
有倾销历史,明知故犯、短期内大量进口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补救效果的。可以对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的产品追溯征收。立案前的产品除外
临时措施和最终措施的差额处理一多退少不补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一般都不超过5年,反倾销税可以适当延长,价格承诺不行
反补贴条例(和反倾销最大的区别根源于国家或政府的存在)
反补贴的确定
适用的条件
专向补贴
出只国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资助(现金或非现金)
接受者获得利益
专向性(给予特定对象:企业或产业)
总结
政府或法律给予少数人的补贴
附条件的补贴
损害
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因果关系
专向补贴是损害的一个原因
反补贴的调查
启动
同反倾销
主体
同反倾销
主要问题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就有关补贴事项向产品可能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这是和反倾销的主要区别)
其余均同反倾销,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也能出国调查
反补贴调终止
磋商达成协议即可,剩下同反倾销
反补贴的措施
区别:承诺的主体包括出口回政府或出口经营者
临时措施
只有临时反补贴税,区别反倾销
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承诺
两种承诺,一种是出口经营者作出的提高价格的承诺;另一种是政府作出的取消补贴的承诺
商务部可以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
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说明理由
对补贴以及由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包括建议)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与反倾销的主要区别)
违反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立即恢复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税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进口经营者,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
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同反倾销)
实质损害威胁+临时措施=追溯
实质损害+临时措施=追溯
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且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且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
临时措施和最终措施差额——多退少不补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税可以延长,承诺不能延长
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差异(政府的存在)
调查的主要问题
反倾销
立案前应该通知相关国家或地区政府
反补贴
立案前应该向相关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起磋商
调查的终止
反倾销
倾销幅度低于2%
反补贴
磋商达成协议,认为不需要调查的
承诺
反倾销
只有一种出口经营者做出的价格承诺
反补贴
既有出口经营者的价格承诺,也有政府取消补贴的承诺,并且经营者做出承诺未得到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商务部不得寻求或接受
保障措施
适用的条件
进口数量增加(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
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書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因果关系
调查程序
基本同反倾销,但没有司法审查的程序,初步裁定也非必经程序
不能出国调查
措施
初裁
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
终裁
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等)
措施细节基本同反倾销
期限
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10年
限制
针对进口产品实施,不区分来源国(地区)
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两反一保措施的主要区别
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和多边审查
国内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保障措施没有针对性的国内司法审查措施
多边措施
对于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或保障措施,均可通过其政府,对这些贸易措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审查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和决策程序
多边协议和诸边协议
多边协议对所有成员国都有拘束力,诸边协议需要特别加入。目前《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没有约束力
协商一致
尽管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有投票表决的规定,但协商一致决策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惯例,自成立起来,还没正式投过票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例外
政府采购
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
WTO的重要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国际服务贸易
跨境交付
服务本身跨境
境外消费
消费者跨境
商业存在
服务提供者跨境且设立机构
自然人存在
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
协定的特点
框架性协定,对成员服务市场的开放没有同一水平的要求
是否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
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领城也适用最惠国待遇愿则
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不适用货物产品,不延及政府采购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不得实施的措施
与国民待遇义务不符
当地成分: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产品
贸易平衡: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进口
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
限制进口:限制企业用于生产所需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
限制使用外汇:限制企业进口需要使用的外汇
限制出口:限制企业出口或供出口使用产品的销售
中国承诺,在加入时,完全遵守该协议的要求,而不诉诸过渡期的规定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提起主体
世贸组织成员方: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政府。企业和个人不行
争端类型
违反性申诉
认为被诉方的有关法律或规定违反了世贸组织协议
证明:违反;结果:自行修改或废除
非违反性申诉
认为被诉方的某种做法使其造成损失
证明:损失;结果:补偿
解决流程
磋商
无需充分
须授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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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各国有权要求外国人只能通过当地代理人申请相关权利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主体
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有住所或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
例外(程序方面)
司法和行政程序、指定代理人等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期限里每一次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首次申请日(优先权日)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临时性保护原则
对象:缔约国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品包含的工业产权
优先权日进一步提前到展品公开展出之日
独立性原则
是否授权以及保护水平依保护国国内法
最低保护
公约对各成员国相关工业产权的保护水平属于最低要求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作者国籍标准
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
作品国籍标准
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某一成员国首次或同时(30天之内)出版,也应在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原则
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独立性原则
保护水平依保护国国内法,不受作品来源国的限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版权
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
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商标
将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即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扩大至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另一方面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地理标识
禁止利用地理标志的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利用商标作虛假的地理标志暗示的行为
专利
各成员可拒绝对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提供专利的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法各国可以自主确定
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禁止性条款
禁止出现可能限制技术进步、限制竞争、限制经营和可能造成垄断的条款
许可类型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又称独家许可)和普通许可。结合地域性进行判断
国际投资法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
机构的性质
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国际保险机构)
目的宗旨
对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投资设立保险,针对非商业风险
承保风险 (政治风险)
货币汇兑险
禁止或拖延投资所得及相关收益汇兑或汇出
征收或类似措施险
剥夺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剥夺投资产生的大量效益
战争内乱险
不管东道国是否为战争的一方,或战争内乱是否发生在东道国境内
政府违约险
东道国违约且拒绝司法(投资者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或司法或仲裁久拖不决,或裁决无法执行)
合格东道国
发展中会员国
合格投资者 (投保人)
东道国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东道国自然人或法人(满足特殊条件)
合格投资
在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投资(先投保、后投资)
理赔和代位求偿
理赔以投资者用尽东道国救济为条件
一经赔付即享有代位求偿权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
民间投资
机构性质
具体解决争端的机构
中心的管辖权
主体条件
原则
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一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外国投资者)
例外
东道国政府一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要件:双方均同意)
主观条件
双方书面同意ICSID管辖。东道国政府可以要求投资者在提交ICSID之前用尽当地救济。单纯加入公约不等于书面同意。一案一同意
争端性质
直接由于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管辖权的特点
一旦当事方同意中心仲裁,有关争端不再属于争端一方缔约国国内管辖,而属于中心管辖
中心的管辖排斥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对提交中心仲裁的同意
对中心作出的裁决,只能向中心秘书长提出撤销请求
行使管辖权的后果
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
东道国仍有权要求对方用尽当地救济
适用的法律
(按顺序)意思自治优先一东道国的国内法或者相应国际法规则
双方均同意,可以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裁决具有终局性,不得进行上诉
各成员国有义务承认裁决,并赋予该裁决等同于国内法院终审判决的效力
如果当事国政府不执行,投资者本国政府可恢复行使外交保护或提起国际要求
外商投资法
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
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1.外商投资企业; 2.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负面清单
除了清单内的,都给予国民待遇。清单由国务院发布获批准发布
规则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原则上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下的征收依法进行,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保障利润自由汇入汇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安全审查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合同效力
尽量有效
对负面清单外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未批准登记为理由主张无效的,不予支持
即使在负面清单内的合同,只要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采取补正措施,认可认定有效
签订时不符合清单要求,但生效判决作出前清单放宽要求的,也可认定有效
国际融资担保
国际融资担保的类型
物保
浮动抵押
借款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贷款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
人保
备用信用证
担保人(即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具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及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的保证与信用证不同: (1) 信用证是支付手段,备用则为担保手段(2)二者适用的规则不同
见索即付的担保
就是独立保函。一旦主债务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保证
意愿书
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
独立保函
独立保函的常规流程
概念
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独立于基础交易、见单付钱)
适用
国际、国内交易均能适用
开立
开立主体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开立方式
可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反担保)
开立与生效
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
开立与撒销
未载明可撤销=不可撤销
开立人义务
单函、单单表面一致即付款
独立保函的认定
应予认定的情形(符合其一即可)
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除外情形
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
一般或连带
独立保函不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规定
独立保函的单据审查
独立审查
开立人独立审单、并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不符点
审查标准
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
例外情形
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追偿
可以,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的除外
转让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独立保函未同时载明可转让和据以确定新受益人的单据=不可转让
独立保函的终止
终止条件
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
独立保函项下的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
独立保函的金额已减额至零
开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独立保函的非常规流程
独立保函欺诈的认定条件
①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②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③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④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債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⑤其他情形。
申请中止支付
主体
独立保函的申请人、开立人或指示人
时间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
条件 (同时)
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
具有欺诈的高度可能性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止付申请人提供了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
开立人未善意的付款
赔偿
止付申请错误造成损失,当事人请求止付申请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除
裁定作出后30日内未提起欺诈纠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同民诉中的诉前保全)
教济
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不应做出中止支付裁定
止付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开立人在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对保障该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
终止支付
人民法院经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且不存在按指示开立保函的开立人已经善意付款的情形,应当判决开立人终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被请求的款项
独立保函案件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
开立人和受益人的纠纷(合同纠纷)
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或开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优先——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分支机构登记地法(最密切联系地)
保函欺诈纠纷(侵权纠纷)
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或开立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法律适用
自治→共居法→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分支机构登记地法(侵权行为地法)
保函止付保全程序
中国法
国际税法
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无限纳税义务
自然人:我国以住所或居住时间为标准(183天)
法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有限纳税义务
重叠和重复
二者的区别在于纳税主体,重复征税只有一个纳税主体,重叠征税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
逃税和避税
逃税是违法行为,避税不是违法行为
避税的主要方式包括:(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2)转移定价;(3)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4)利用避税港
CRS共同申报准则
性质
各国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系统
内容特点
以居民身份为基础
自动的,无需理由
一年一次
不受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境外税务居民控制账户在25万美金以下
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等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品类,不需要申报;不具有现金价值和不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不需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