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思维
对于法律人来讲,事实不是关于真相的客观描述,而是一种对事件的解释
借由去想你所要的生活方式,来预先创造你的生活,你就能依自己的意识创造生命
二秘密的法则,吸引力法则是创造生命中你想要事物的最佳工具
生命的伟大秘密就是吸引力法则--秘密的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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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词性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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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
一思维模型
1凡事讲规则
法律的终极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
古罗马:有社会,就有法律
最糟糕的秩序也好过没有秩序
古语:宁为太平犬,不为乱世人
法律的安定性优于正义性
苏格拉底:守法即正义
2凡事讲权利
法律不关心对错,而关心双方都有哪些权利
法律权利才是解决纠纷的真正标准
法律就是确立边界,定分止争
法律所讲的权利就是要确定人际关系的法定边界
权利是一种法律上可以强制实施的主张
3凡事讲程序
程序是制度化解决纠纷的过程,核心在于中立的裁判者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就是正义女神的蒙眼布
为了保证中立,程序规则还会特地限制强势方,帮助弱势方
法律人不追求最好的结果,只追求最不坏的结果
4凡事讲终局
对于法律人来讲,重要的不是判决结果的正确性,而是确定性
一切争议都得有确定结果,不能一直悬着
终局性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预期
人们其实更需要的是最终的判决,而不是最好的判决
5凡事讲预期
预期就是不但要解决当下的纠纷,还要控制长期的复杂性,给社会一个稳定的期待,让人们按照这种期待来安排生活
法律人关注的则是普遍正义,关心的是未来大量的类似情况
比喻:法律人更关心气候,而不是天气
6凡事讲权威
尊重权威的决定,与内容无关
二事实的发现和描述
1法律事实不是客观真相
法律中确定一个事实不是靠发现,而是靠解释
2证据是一整套制度
时间边界
诉讼时效--促使人们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纠纷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责任边界
推定制度--就是假定一些事情是确定无疑的,不需要证据证明,以此作为发现事实过程的起点
举证责任制度--你如果对一些推定不满,说事实不是像法律假定的那样,那你就得拿出证据来
资格边界
证据跟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有强有力的关联性
汇总:只有设定清晰的边界,才能找到问题的解决框架
3没有脱离法律的事实
事实从来不独立于法律而存在
用语言重构人们对事实的认知
语言的边界就是世界的边界--维特根斯坦
法律人其实并不严格区分事实和法律,而是把两者交织,从法律的角度重新理解和裁剪事实
4给法律贴标签
事实并不自带标签
事实并不自带意义,需要设定语境
汇总:1法律人要还原事实真相几乎是不可能的 2无论有没有发现事实真相,都必须在给定的时间内给出解决方案,化解矛盾 3于是法律人设计了制度,来减少裁判者对事实的依赖,让真相不再是最终判案的绝对必要条件
三规则
1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法律可以制定出来的前提
时间考量:再精确的语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模糊
灵活性考量:法律不是为了妥协才故意模糊,而是因为能用才故意模糊
建设性考量:无论如何写,都会有不满意,只能模糊点
2通过管住下限来推动上限
易遵守原则:以普通人的人性为基础,只要求人做普通人,而不是做圣人
无法遵守的法律不是法律
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
法律人克制了对上限的追求,更多地关注下限,避免本应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成为社会的灾难
3法律的保守性
法律里的“保守”不是反对社会变革和新生事物,而是不能轻易改变既有规则,不能让规则跟着社会风潮频繁变化
法律总是比时代慢一步,但它不拒绝变革,而是拒绝频繁变革、快速变革
法律追求的是长治久安,而不是一时的合理性,和社会一时的潮流
4法律的普遍性
所有的法律都是普遍的--亚里士多德
普遍性可以实现更大价值
只有同类问题相同处理,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基本原则,司法和执法的成本才最低
只有遵守普遍性原则,才能把国家对于个人的社会控制技术,转化为一种个人的自我控制技术
让每个人服从法律,就像在服从他自己
5规则的例外
美国的违反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就可以不用米兰达规则,还有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是例外
法律没有规定,但事实上有例外
例外并不颠覆规则
6规则的选择
案件结果难以预测
因为法律问题,很少有唯一正确的答案
因为法律人面临各类选择规则的困境
法律与社会
核实人数
分发表决票
股东发言
Sub Topic
递交表决票
记票
会议纪要
宣布会议决议
各股东签字
法律起源
法律是从最原始的血亲复仇开始,到第三方中立裁判出现,再到第三方裁决机构的出现
法律是沉重的知识负担
法律是生命的经验,而不是逻辑
两大法律体系殊途同归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以法典为特征
英美法系,是以案例法为主
国内法演化
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才是万法之母
国际法演化
国际法是法,但是是一种比较弱的法律,是一种进化不完整的法
律师的演化
律师行业的分化,典型地体现了法律职业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复杂互动
法律推理
1后果主义
比起结果,法律人更在意后果
当一个案件从规则的角度非常难选择的时候,法律人会从后果的角度反推判决
后果主义推理就是从社会的总体福利出发,去解释和适用规则
2类比推理
演绎推理,就是从普遍到特殊
类比推理,就是从特殊到特殊
填补法律漏洞,适应社会发展变化要求,还可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