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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知识梳理,内容包含证券法适用范围、证券交易场所、公开发行vs非公开发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承销等等,适用于预习、复习的参照。
编辑于2023-03-06 23:36:02 山西7.证券法
1.证券法适用范围
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公司债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债券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不适用证券法的发行
交易:股票、存托凭证、公司债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2.证券交易场所
分类:场内市场、场外市场
公开发行证券:证券交易所、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区域性股权市场不适用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开发证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
具体规定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方式:公开的集中交易的方式or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集合竞价、连续竞价
证券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撮合成交
北交所:投资者范围有法定限制:发行人仅得向不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
1.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不同层级挂牌公司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2.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
3.多元化交易机制: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和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
区域性股权市场
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
6不得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2.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5个交易日内买卖)
4.权益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
5.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6.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3.公开发行vs非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2.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
4.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1.核准制:主板IPO/主板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特殊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借壳上市)
中国证监会核准,有限期为6个月
2.注册制:创业板IPO、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科创板IPO、科创板上市股权再融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证券交易所审核(3个月)-中国证监会做决定(20个工作日内决定,1年内有效)
5.证券承销
1.方式
1.代销: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
2.包销: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2.期限: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3.不得预留: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单位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发行失败:
1.代销: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为发行失败
2.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等于持续盈利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重点
老股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定价方式:
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在2000万股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1.网下投资者询价
2.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主板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
3.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
1.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2.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7.在主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计算
2.经营稳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财务指标
1.3年净利3000万(累计超过3000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净流过5000或者营收超3亿(累计超过)
3.前本不少3000万(大于等于3000万)
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小于等于20%)
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的的情形:
1.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2.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法定障碍:不得的情形
1.发行人的董、监、高: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2.3罚1责
2.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8.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持续经营:发行人两年内主营业务、董、高、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4.法定障碍
董、监、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9.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条件
10.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11.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2.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13.优先股的发行条件
14.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与交易
15.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与交易
16.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7.证券法
9.向不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1.存量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的挂牌公司
2.新增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2.法定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依法规范经营
3.法定障碍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10.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1.一般条件
1.持续盈利: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经营稳定:
1.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利润分配: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募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5.法定障碍:
1.不存在3罚1责
2.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
3.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6.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本次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儿未做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做出的公开承诺行为1.
2.配股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该在股东大会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4.发行失败: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增发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11.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发行对象:特定对象小于等于35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发行价格:大于等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通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3.定价基准日特殊规定:
1.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2.18个月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6个月不得转让
4.法定障碍
1.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2.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且尚未解除
3.董高最近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决议规则;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6.会议形式: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核准文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12个月内发行证券
8.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12.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最近3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3.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做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最近1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做出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定障碍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做修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现任董、监、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3.股东大会决议规则: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固定应当回避。股东大会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议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
4.会议形式: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3.优先股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的范围
公开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2.一般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1.利润: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2.现金分红:最近3年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审计意见:
公开发行:
最近3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公开发行:
最近1年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2.采取固定股息率
3.强制分配型: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4.累积性: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
5.非参与型: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的分配